㈠ 谁能给出历年获得德国洪堡基金资助的中国学者名单
洪堡基金是为纪念德国伟大的自然科学家和科学考察旅行家亚历山大·冯·洪堡于1860年在柏林建立的。1923年之前,洪堡基金仅资助德国学者到外国进行科学考察,1925年后,这项基金转为支持外国科学家和博士研究生在德国学习。1945年,基金会停止了活动。根据原洪堡学者的倡议,基金会于1953年12月10日由联邦德国再次建立(具有法人资格),此后,来自100多个国家的近14000名学者得到过它的资助。从1979年至1998年,先后有774名中国学者获得过洪堡奖学金。
洪堡基金会理事会是由它的主席、各大学术组织的主席、联邦各州文教部长主席和三位联邦部长组成的。
洪堡基金所设立的奖项
1.外国科学家研究奖学金
洪堡基金会每年向大约600名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岁、成绩优秀的外国科学家提供奖学金,使其有一段较长的时间(1至2年)在联邦德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中央选拔委员会由100名各学科的德国科学家组成,在德意志研究联合会主席的主持下负责对申请者进行选拔。选拔的惟一标准是学术水平,不分国别,也没有专业限制。
(1)申请方法。
申请者可以随时向洪堡基金会递交申请材料。选拔委员会每年开3次会议,大多在3月、6月和11月。全部申请材料最迟应在上述时间的前5个月交到基金会秘书处。如所寄材料不全,则需要更长的处理时间。所以,建议申请者一定要向洪堡基金会索要最新的说明书。
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的申请者以及医生至少要掌握英文;从事人文科学的申请者则需要很好的德语知识。洪堡基金会对申请通过者提供经费,并且根据其申请为他们的配偶提供在德国培训班学习德语的经费。
(2)资助款项。
洪堡基金研究奖学金数额,按学者的年龄和学术水平,平均每月在3000至3800马克(免税)之间。此外,基金会还负担旅费、配偶和孩子补贴、参加学术会议补助费等。
研究奖学金首先授予一年。如能有成效地结束正在进行的科学工作,根据申请可以延期,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如因研究课题需要,每年最多可以有6个月的时间在德国之外的其他欧洲国家的研究所工作。
(3)研究奖学金学者的专业领域分布。
研究奖学金学者专业分布逐年变化。在统计的11760位外国奖学金学者中,61%从事自然科学研究,30%从事人文科学研究,9%从事工程科学研究。近年来,专业分布情况和上述比例变化不大。这一统计结果非洪堡基金会的政策所致,因为选拔时既不按国别,也没有专业限额,而是仅仅根据学术水平。
(4)研究奖学金学者的客座研究所。
外国学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客座研究所和合作教授,只有当双方同意合作订出研究计划时,才有可能申请研究奖学金。
自1953年以来,研究奖学金学者,有82%在高等学校,9%在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的研究所,2%在大型研究机构,1%在联邦科研机构,其余6%在其他研究所。
㈡ 方舟子的涉嫌诈骗
针对方舟子打假基金会的运用,中国民间另一打假人士罗永浩提出质疑:
1.如果没有注册、没有资质的公募基金,就可以到民政部门举报。但方舟子的基金网站上这是由个人发起的捐赠行为,是“资金”而不是“基金”,所以在民政部门的举报会有难度。不过也有律师指出,用于公益目的的资金,如打假是不能由个人发起和收受的,所以这个“资金”也是有问题的。
2.如果打假的钱不是公募基金,那大家捐钱的行为就是个人捐赠。但大家捐赠给了彭律师,彭律师又捐助给方舟子花,那两次转手都需要交很高的个人所得税,我怀疑他们没交税,所以要去税务部门举报。3.发起公募基金或者资金募集时发起人承诺过账目会有监督,但现在方舟子和彭律师拒绝公布账目明细,捐款人有理由据此怀疑方舟子和彭律师搞欺诈,那就可以报警处理。 2015年12月30日,方舟子被央视记者王志安在网上实名曝光其伙同律师涉嫌“诈骗”网友钱财,再陷入非议。
方舟子2010年遭遇袭击事件后,其律师彭剑成立了“安保资金”,吸纳网友捐款,意图保护方舟子。但王志安声称,安保资金成立后,方舟子律师彭剑却从中贪污挪用买车买房。
12月27日,王志安在微博撰写长文,揭方舟子律师彭剑是如何挪用公众捐款为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买车的。29日,更是详尽描述了买车的整个过程。
目前,方舟子并没有否认其律师利用“安保资金”买车的事实。
王志安认为方舟子的安保基金涉嫌诈骗有以下几个主要证据:
彭剑在网上多次声称,捐款资金的账户有专人管理,即便是他,动款也并不容易,银行卡,存折由专人管理。但这个不在他手上的的银行卡却神奇般地可以刷卡为自己的私人律所买车。这说明彭剑在捐款账户的管理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直在欺骗捐款人。
证据显示,数千名善良网友捐助的安保资金善款,被管理人彭剑直接贪污购车。就是这样一个人,方舟子却一直为其拍胸脯担保背书,说彭剑不会动用安保资金一分钱,动机可疑。
彭剑发起成立安保资金是2010年8月31日,买车日期是9月20日,网友捐款不过二十天。而此时和此后,方舟子和彭剑还在网上不断号召网友们为安保资金捐款,王志安认为这是彭剑和方舟子一口咬定安保资金的支出不能公开的原因
彭剑购买的车开具的是北京市华欢律师事务所的发票。这个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私人,所有人是彭剑个人,但这张发票可以抵扣华欢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税款。彭剑这种行为是否涉嫌有意偷税尚未得到专业人士鉴定。 除了方舟子打假基金,方舟子还运营了另一个基金会,即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
2009年11月16日,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布通告称,将拿出12万元人民币用于“肖氏手术”受害者诉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虚假宣传纠纷共同诉讼案。
这笔钱是彭剑代表“肖氏手术”受害者提交的,资助用途只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调查取证费用和办案差旅费,并无律师代理费。
根据通告的描述,40位当事人平均案件受理费为2000元、平均调查取证费用300元、平均办案差旅费700元,总金额合计人民币12万元人民币。
基金会还决定“设立‘扶助学术不端受害人专项基金’发起募捐,对上述申请项目分阶段予以资助,第一期资助额3000美元”。
15个月后的2011年2月20日,基金会再次发布一则彭剑提交申请资助的通告。
该笔资金用于资助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执行阶段方是民赔款项目,用于资助执行阶段的赔款。
这个资助赔偿源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在执行该案时,从方舟子妻子刘菊花的账号中划走了4万元人民币。
按照方舟子在接受CCTV《大家看法》节目采访时的说法,“就是利息还加上执行费。划走了,我们也都不知道。”
而此次彭剑申请基金会的40750.6元人民币资助,就是填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走刘菊花账上的那笔钱。
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成立于2006年11月14日,此前由10名志愿者在美国筹备了近3个月,初衷是接受海内外捐款用于“科研打假”。
就在方舟子被肖传国控告败诉后,基金会筹备小组也表明,(方是民)方舟子先生及其领导的新语丝网站是中国科技打假的主力军之一,也是主要的受资助方之一。
但中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方舟子随后在其官方博客发布通告表示,基金会只接受来自海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的捐款,但申请本基金会的资助不受此限。
截至2012年2月9日,基金会共得到捐款79259.36美元,仅2007年2月7日一天就收到香港的6笔1000美元的匿名捐款,其中单笔最大捐款是2008年4月4日的一笔匿名捐款4000美元。
基金会的账目显示,除基金会开张的第一个月外,这几年的捐赠额呈现过四个高峰,分别发生在2007年2-3月,2008年3-4月,2009年底和2010年9-10月。
关注中国学术腐败问题的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副教授亦明(原名葛莘)曾对基金会公开表示质疑,在这个基金会获得的300多笔捐赠中,那几笔大额匿名捐赠显得特别刺眼。
亦明认为它们的捐赠日期很蹊跷,因为就在基金会收入跌至谷底的2007年2月初,有6笔来自香港的匿名捐款同日到达。
除了外界的质疑声不断,亦明也批评这个基金会的实质就是洗钱。
从基金会成立开始,基金会一共资助了4个项目,分别是对方舟子的4个诉讼和饶毅的一个诉讼资助。
除上述彭剑单独申请的两个资助项目外,还有他与方舟子共同提交了一笔38108.2元人民币资助申请和邓自闲代表新语丝中华文化社与饶毅提交了11200美元资助申请。
㈢ 如何看待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
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是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前提,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石。所以充分认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性仍是当务之急。科学道德是科学的内在属性,既是科技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也是科研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研究的基础是诚实守信,这是科技工作者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是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培养造就优秀创新人才、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关键举措,也是培育创新文化、加快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依靠科学和民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百余年来中国科技界的不懈追求。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一代又一代科技工作者爱国奉献、坚持真理、开拓创新、诚实守信,不仅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了辉煌成就,而且塑造了热爱科学、勇攀高峰、忠于祖国和人民的高尚品格,显示出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术素养,为全社会树立了光辉典范。“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就是科技界在创造伟大功勋中凝炼的伟大精神。没有这种崇高的精神力量,就没有我国科学事业今天这样良好的发展局面,就不可能实现党中央确立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中国传统道德认为,诚信的内容和要求是多方面的,但最基本的是以诚为本、取信于人,“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为人思诚,信以行义,信近于义,言可复也。”诚信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保证,历来被视为处理个人与他人关系的基本准则。诚信要求在交往中,彼此应当抱着心诚意善的动机和态度,相互理解、接纳和信任,重信用、守信义。坚持诚信原则,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对研究生身心健康发展极为有利。 诚信教育必须成为高校德育的重要一课。应该让学生明白,信用既是市场经济准则,又是个人道德水平的一个标志。研究生作为今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个体,必须树立信用意识,这是当代研究生必须具备的最基本道德素质,也是走上社会后以德立身的基本要求。一个没有信用的人,是不受人欢迎、也不会有大的发展的。
诚信是社会的基础,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社会主义中国本该是一个极有诚信的国家,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很多方面利益与诚信天平失衡,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 诚信首先是现代经济规律,其次才表现为伦理性质。“资本主义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碎的哄骗和欺诈手段。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哪里时间就是金钱,哪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经营者从诚信到不诚信的转变,不是良心的发现,而是随着市场竞争机制不断健全,企业生存、发展、获利的巨大压力。迫使他不得不如此。一个人要想在市场经济交易中获得自己的利益,首先必须承认和尊重他人的利益,要想自利,必须利他,自利的目的只有在利他的过程中才能实现。由此可见,市场经济需要道德。
科研本身就是一件严肃以及认真的事情。对于研究生,学术固然重要,道德却更不容忽视。学术道德是治学的起码要求,是学者的学术良心,其实施和维系主要依靠学者的良心及学术共同体内的道德舆论。学术界不可一日无学术道德,否则歪风邪气便会乘虚而入,扰乱严谨科学的学术界。
㈣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减少毁林和其他相关的增汇减排活动,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设、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活动;
(二)支持营造各种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纪念林、森林管理、认种认养绿地等活动;
(三)支持加强森林和林地保护,减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种以公益和增汇减排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
(五)支持碳汇计量、监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
(六)宣传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气候意识;
(七)支持有关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适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有较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志愿为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
(二)工作勤奋认真、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努力奋斗;
(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为人正直、身体健康。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行使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名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的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根据本基金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碳汇造林公益项目;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符合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㈤ 方舟子为什么不入美国国籍
因为他坑害国人,到美国,美国政府也不信任他。因为他在美国涉嫌洗钱2006年11月14日,10名志愿者在版美权国筹备了近3个月成立了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初衷是接受海内外捐款用于“科研打假”。
基金会筹备小组表明,方舟子及新语丝网站是基金会的主力捐款方之一,也是主要的受资助方之一。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副教授亦明批评这个基金会的实质就是洗钱。
总会被网友、读者尤其是与他接触过的记者们直斥“小家子气”、“格局太小”、“不可理喻”。他在文字和口头表达上常有的判断性用语,被认为是“文革”文风,大扣帽子,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孩子与脏水一起倒掉。(人民日报评)
㈥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是个什么性质组织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SCLF)是兼具群众团体和公益慈善机构双重属性的组专织机构。
为纪念国家名誉主席属宋庆龄,继承和发扬她的未竟事业,在邓小平同志倡导下,宋庆龄基金会于1982年5月成立;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设主席秘书长各一人,副主席8人,常务理事25人,名誉理事52人,理事230人,理事2人。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下设办公室、基金部、联络部、事业发展部和机关党委(人事部)5个机关职能部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机关服务中心、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研究中心)、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培训交流中心和中国宋庆龄青少年科技交流中心4个直属事业单位。
㈦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五届二次全委会以来工作情况的报告
王 泽 九
( 2007 年 2 月 12 日)
各位委员:
现将五届二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关于第九次颁奖工作
第九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颁奖大会,于 2006 年 4 月 3 日与全国地质工作会议一起在北京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颁奖仪式,并为获奖者一一颁奖,会前还接见了获奖者,并与获奖者合影留念。会议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平主持,国土资源部部长、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主任孙文盛宣读了颁奖决定。出席会议的有国土资源部全体党组成员和来自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和地学界在京的部分两院院士,以及专家学者代表等 500 余人。
曾培炎副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首先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获奖的同志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全国地质工作者表示诚挚的问候。在传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关于地质工作的六点批示后,曾培炎副总理特别强调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国内资源供给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保障人民生活、保护生存环境、支持城乡建设,以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他希望广大地质工作者进一步弘扬优良传统,发扬李四光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再创地质工作新的辉煌。
会议印发了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第九次获奖者简介,扼要介绍了 16 位获奖者的简况及主要科技成就与贡献; 同时,还向与会者发送了 《第八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一书,以资宣传和扩大影响。
二、关于 《章程》的修订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已经 4 次修改、完善。2005 年 9月五届二次全委会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精神要求再一次进行修改,其主要修改内容是把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和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两者区别开来,使其更加符合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基本要求 ( 见新章程) 。
三、关于基金会登记工作
国务院 2004 年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指出: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加强管理,要求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所形成的基金会,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合法地位,才能有序地开展工作。为登记,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准备工作
第一,在认真学习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以民政部提供的 《基金会章程范本》为蓝本,制定了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共七章 54 条,明确了基金会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基金额度、财产管理等。
第二,组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在与地质行业各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建了以孙文盛主任兼理事会名誉理事长,陈毓川院士为理事长,孙枢院士、刘宝和副总经理、李干生副总工程师等为副理事长,王泽九研究员为秘书长和各部门推荐的代表共 15 人组成理事会。
第三,组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监事会。经与有关各部门协商,组建了以本奖委员会副主任寿嘉华为主任、中石油赵政璋、中石化张洪年、中海油刘旭、国土资源部西安地矿所王香萍为监事的监事会。
以上三项工作已经五届二次全委会通过,并于 2005 年 1 月11 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待 2000 万元基金 ( 验资款) 筹齐后,即可报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
2.筹措验资情况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 “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时,必须提供2000 万元基金本金供审核验资。”我们从准备登记工作开始,便为筹措 2000 万元验资款而努力。
第一,追要基金本金。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先后 4 次共募集基金本金 1980.09 万元。从 1996 年起将大部分基金存放到中国科协下属的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开始存入时只有 80 万元,到2002 年增加到 2050 万元 ( 含利息结余滚存) ,资金运作顺利,一年签订一次协议,到期准时按协议支付回报,年获回报 ( 利息) 4% ~ 5%。到 2003 年底,共获得 324.6 余万元 ( 利息) 。2004 年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 公布后,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根据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清理整顿,并召开了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扩大会议,会上提出:“基金会从1988 年建立后,由于初期管理不严,先后共产生呆坏账 2530 万元,要求由中国科协、各专项基金和追回债权三方共同分担,以弥补其亏损,其中: 中国科协专门拿出 850 万 ~1000万元,各专项基金停发一年存款回报和追讨债款 300 万 ~500 万元。并提出各专项基金可按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民政部申请独立法人或继续留在基金会,来去自由。”对此,我们及时向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阐述了我们不能完全接受这一“决定”的理由和意见,并要求尽快退还我们本金,以便按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到2006 年底,先后5 次共退还基金 1070 万元,尚有 980 万元仍在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待退。
第二,筹措资金争取早日办理登记。为了合法、有序地开展工作,尽早获得法人资格,合法运作资金,使其依法增加效益,我们参照其他基金会的做法,在有关单位的支持下,积极筹措了近 1000 万元资金,于 2006 年 10 月初将 2000 万元验资款转入民政部指定的银行账户,供其验资。
3.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自 2005 年 1 月 20 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报民政部申请登记,到 2006 年 10 月 9 日完成 2000 万元基金验资款的筹措后,民政部正式受理。2006 年 10 月底,民政部审查通过,随即上报国务院审批。2007 年 1 月 18 日获悉国务院两位副总理已批示,1 月25 日民政部通知我们国务院批件已到民政部,由民政部按程序办理各种批复手续。
四、基金收支情况
1.集资收入
从 1986 年筹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开始,到 2004 年,先后募集资金 4 次,共募集 1980.09 万元。其中:
1989 年以前集资 65.9 万元;
1997 年第二届委员会进行第二次集资 130 万元;
1999 年第三届委员会进行第三次集资 761 万元;
2001 年第四届委员会进行第四次集资 1024 万元。
2.利息收入,共计 490.1 万元
( 1) 1989 ~ 1996 年,本金存入银行获利息 58.82 余万元。
( 2) 1997 ~ 2004 年,银行降息,为了保证奖金强度和基金本金安全,经委员会讨论决定,存入中国科协发展基金会代为运作; 获息 324.6 余万元。
( 3) 2005 ~2006 年,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后,中国科技发展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并自 2005 年开始退还各专项基金的基金款,办公室将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陆续退还的部分本金,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开始独立运作,至2006 年底共获回报106.68 余万元。
3.费用支出
( 1) 奖金: 颁奖 9 次,其中 126 人获奖金,计支出 207.2 万元。
( 2) 制作费: 奖章、证书先后 3 次,共支出 9.5 万元。
( 3) 出版费: 出版 “获奖者成就”文集共 9 集 28.3 万元。
( 4) 评奖活动: 包括初评、专家评、委员会终评及颁奖,共支出 34.8 万元。
( 5) 颁奖会: 15.8 万元。
( 6) 办公等行政开支,包括办公用品、劳务费、差旅费共支出 26.76 万元。
以上总计支出 322.36 万元。
4.现有存款
现有存款为前述总收入减掉总支出,到 2006 年底,即现有存款共 2148.4 余万元,其中:
第一笔 980 万元,仍在中国科协发展基金会;
第二笔 850 万元,用于向民政部登记验资;
第三笔 300 万元,投资 100 万,合同借款 200 万;
第四笔约 18.94 余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存入工商银行。
五、2007 年几项主要工作
1.2007 年是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评奖年,评奖活动是本年度工作的重点
( 1) 于 2007 年 1 月底前布置评奖工作。已召开各部门联络员会议,同时在网上和报纸上发布评奖通知。
( 2) 组织好申报、提名和推荐工作。该项工作通过联络员会议,已布置由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办公室负责随时解决申报中的问题,同时加强与各部门联络员的联系,协助做好各部门的推荐工作,并要求各部门将推荐材料于 6 月底前报送到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 3) 把好申报材料初审关,向专家组及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评审材料。
( 4) 7 月 ~ 8 月中旬,组织专家评审,搞好初评工作。
( 5) 9 月,委员会召开五届四次会议进行终评,完成评奖决定。
( 6) 暂定于 10 月 26 日李四光诞辰日召开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颁奖大会,进行颁奖。
2.编辑出版第九次获奖者成就文集
2007 年 4 月底拿出初稿,5 月初送交出版社,9 月中旬正式出版,提供第十次颁奖大会交流。
3.继续向科协基金会讨回本金
争取尽早收回存放的 980 万元本金,并尽力要回 2004 年至今的应得回报。
4.搞好基金会建设
( 1) 按章程要求建立完善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有关制度。
( 2) 法人证书待民政部批准后及时召开基金会的理事会、监事会并制定相关制度。
( 3) 运作好资金,争取有较大收益。
( 4) 按照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新一轮捐资工作。
㈧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李政道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陈佳洱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理 事 长:陈宜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副理事长: 黄伯云 中南大学校长,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刘京生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欧阳钟灿 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陈章良 中国农业大学校长,教授
庄子健 人社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原主任
夏文峰 人社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主任
秘 书 长:夏文峰
理 事:陈宜瑜
黄伯云
刘京生
欧阳钟灿
陈章良
庄子健
夏文峰
(以下按姓氏笔划排序)
文 兰 北京大学数学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 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张文栋 太原理工大学校长,教授
张来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教授
张 跃 北京科技大学副校长,教授
李 扬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李 阳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主任,教授
李焯芬 清华大学水利系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
杨玉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长,复旦大学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苏义脑 中国石油集团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陈和生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周宪梁 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门诊部主任,主任医师
侯建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柳怀祖 中国科学院中国高等科学技术中心秘书长,研究员
贺福初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赵 路 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
蒋洪德 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
戴 浩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一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韩德民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所长,教授、主任医师
詹启敏 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副校长,教授
潘晨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长,研究员
监 事:张建成 人社部办公厅副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