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费用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从人员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并按规定在项目经费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拓展资料
管理原则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开支比例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确认,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而必须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超过上述控制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⑵ 医保专项资金管理费是百分之1.5,收取么
一把专项资金管理1.5%收取,那就是住院时的门槛费,如果你卡上没有钱,那你就要付现金了,这是制度,谁都不能违背的?
⑶ 研发公司拿政府给的专项资金去支付了除了研发项目以外的公司的管理费,该怎么办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
贷:银行存款 等
版期末:
借:权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项目)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
⑷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费用如何计提和使用
1.如果抄直接发放就不用计提了。
2.挂靠在别袭人单位,一般是走私账的,如果需要计提:
借:管理费用——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转账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如果不计提,就直接借费用贷现金
⑸ 专项资金能否列支管理费
如果这个管理费是相关专项产生的费用,是可以列支的。
⑹ 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有哪些
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6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于土地出让收入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
未满两年的结余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将其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对于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土地出让收支资金(包括本级和上级转移支付),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 68号)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严格按预算用于城市建设。
严禁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⑺ 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及撤销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有预算内收支及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行政机关、审羊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内容包括:银行帐户的开设、银行帐户的撤消、银行帐户的变更(变更开户银行与帐号、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印章)等事项。 第四条 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帐户有:财政缴款专用帐户、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 根据业务需要,每种帐户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准开设一个。 第五条 银行帐户的核算内容 (一)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各种基金、附加、资金儿专项收费)、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含管理费、收分成、基层上解资金)、社会团体会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产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捐赠收入、广告收入、彩票资金、社会力量办学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往来款项。 该帐户内的资金名优能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用帐户或财政国库。 (二)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拨出经费及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的往来款项;依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实,不纳入财政专用帐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 (三)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 (四)基本建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收支款项。 (五)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款项。 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和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属于临时性帐户。临时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国债专项资金铨部支付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撤销帐户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批准方可输。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持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详细写明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名称及原因),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印章后返回财政局国库处;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批准申请及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审核后,加盖“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于一周内返回申请单位; (三)单位持盖有“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有关批文、
⑻ 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利息如何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利息使用按下列条例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预算资金管理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及撤销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有预算内收支及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行政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内容包括:银行帐户的开设、银行帐户的撤消、银行帐户的变更(变更开户银行与帐号、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印章)等事项。
第四条 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帐户有:财政缴款专用帐户、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 根据业务需要,每种帐户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准开设一个。
第五条 银行帐户的核算内容
(一)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各种基金、附加、资金儿专项收费)、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含管理费、收分成、基层上解资金)、社会团体会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产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捐赠收入、广告收入、彩票资金、社会力量办学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往来款项。 该帐户内的资金名优能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用帐户或财政国库。
(二)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拨出经费及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的往来款项;依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实,不纳入财政专用帐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
(三)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
(四)基本建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收支款项。
(五)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款项。 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和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属于临时性帐户。临时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国债专项资金铨部支付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撤销帐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