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手动基金定投可行吗收益率如何
不管是手动投基金,还是选择定期投资基金,我们的核心目标就是为了达到一个手中筹码的低吸拉低自己手中平均筹码,使其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如果对于基金或者普通的金融交易知识具备一定了解或者入门的话,确实是可以采取手动基金的投资方式的,因为这种投资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使自己的筹码更处在一个相对应的低价区域。
定投方式是对普通投资者最友好的一种投资理念,而是在当前的黄金镜头市场,还是在当前的基金定投,包括价值股票的定投都可以采取定投的方式,我们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交易计划,或者在必要的时候切换自己的定投频率,这样同样都是有利于整体盈利性的。
至于最后的盈利性目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止盈率的话,一般的基金定投时间档达一年以上是它的年化收益率可以稳定在10%以上,如果时间长达2~3年时,基本上是能够保证自己收益率稳定在10%~30%区间的,运气好的话甚至可以超过30%,但是这个时候,我们也要进行适当的止盈,所有金融投资市场都是具备风险的,只有落袋为安才是真的赚。
㈡ 我的基金是否现在要抛出呢高分问题!
基金看中长期投资,而且现在的点位确实已经比较低了,在这个时候退出有可能是在最低点退出,对于投资人来说是最为不利的选择,并且对于基金面对这样的投资人也会比较难操作,从而更加影响基金业绩。
公募基金公司倒闭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基金运营没有问题,及时基金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也不会随随便便的清算基金,大多数会出现合并或者更换管理人的情况。
别赎回 基金看好三季度
——基金专家与投资者面对面
本报记者 江沂 实习记者 马庆圆
投资者:国内经济基本面没有明显恶化,美国次贷也没有想象中那么严重,到底是什么因素使得A股出现当前这样巨幅的下跌?基金公司对后市怎么看?
汪澄:如果有股指期货一类的避险工具,我们就可以长期持有很多优良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是现在没有(避险工具),当看空的时候就得抛售,这就会造成股市加速下滑。对经济发展不确定性的预期使得投资者有一种恐惧感,这也是为什么近期政策面利好频出但股市没有立刻涨上去的原因。
我们希望市场更加成熟化,避免在经济减速时,基金必须通过抛售股票来规避风险的现象一直上演,通过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来改变目前这种单一的做多做空的局面。
关于后市,我们隆元基金三季度的策略是不做空的,是比较积极的。三季度的投资方向,就是减少制造业股票的投资,尽量配置一些主要以内需为主、能够抗通胀、同市场相关度高、和经济相关度少的公司。
投资者:在目前市场的情况之下,QDII是否还应该持有?如果说应该持有,理由何在?如果要赎回的话在哪个点位比较合理?
杨杰:QDII基金主要是投资海外这一块,如果从一个资产配置的角度来讲,我觉得这个QDII基金还是要拿着。正如我们今年在A股市场看到的,配置单一市场的股票型基金无法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所以投资者在配置国内市场的时候,也要兼配国外。QDII作为一种资产配置手段,我觉得在投资者的整个资产配置里面要有,不用配置得很多,但是至少你要参与。
我跟我们的QDII经理交流过,我们认为今年全球市场后期还是比较值得期待的。
投资者:南方全球精选重仓的巴西和俄罗斯都有不错的收益,但是为什么今年还有15%的负收益?回报不好的地方是哪些?
谢伟鸿:第二季度目前第一重仓在巴西,第二重仓在俄罗斯,第三重仓在第二季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我们更看重行业内的ETF,这部分的获利很不错,特别是天然气的投资和商品市场指数的投资,这是目前第二季度主要重仓的状况。此外,这只基金在香港是有股票配置的,虽然比例是国内QDII最低的,但还是受到香港市场影响。
总的来说,同期香港国企指数下跌26%,我们在港股这一部分配置的情况是20-40%之间,市场下跌造成了利润减损。相对于全球比较基准,我们已经大幅领先,第二季度已经在调整港股和其它相关部分,我们对未来表现具备信心。
㈢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风控负责人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吗
风控负责人变更也需要出具专项?根据协会公告,不是只有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这三项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么?
㈣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有哪些
私募自来营店为您解答:
私募基金源运行期间,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托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㈤ 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谁责令更换
对于公开抄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袭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尚未造成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主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责令更换有关人员等强令整改的监管措施。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计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中国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㈥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可以更换吗
可以更换,变更的时候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进行披露即可,不过现在变更很难,协会会怀疑有倒卖壳之嫌疑,慎重变更。
㈦ 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行为证监会不会责令更换
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抄金管理人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尚未造成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主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责令更换有关人员等强令整改的监管措施。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计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中国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㈧ 证券期权交易的机制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希望采纳
㈨ 如何判断一只基金的好坏
1、基金评级:5星为最佳。晨星评级、银河评级、海通评级、济安金信评级、招商评回级。每家都有自己答星级的算法,共同点就是都以基金过去的表现为基础计算的,不能预示未来。2. 历史业绩:刚刚已经讲过了,不多言了。因为要参考历史业绩,所以我才一直建议大家买老基金,不是说老基金都好,又老又烂的基金可能还不如新基金。
2、另外,看历史业绩时也要注意一下基金有没有更换基金经理,如果换过基金经理,记住只能看各自任职那段时间的基金历史业绩。
3、基金经理:看基金经理管理过的所有基金的大致业绩和排名,优秀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大都不错。
4、风险数据:夏普比率、标准差。多的我就不解释了,大家记住“夏普比率越大越好,标准差越小越好”。
拓展资料:
1、在评价一只基金的时候,你先问自己两个问题,你投资基金的期限与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意味着你的投资风格是激进的,还是稳健的;风险承受能力,影响着你对波动的预期,尤其是短期波动。
2、对于投资者来说,合适永远是最重要的。在投资之前,明确自己的投资目标,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而不是盯着高收益,收益往往伴随着风险。
网络-基金
㈩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什么最新公告
2015年9月10日发布过最新公告,全文如下: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增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自 2015 年 9 月 10 日起,本公司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青岛银行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
一、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
投资者可自 2015 年 9 月 10 日起在青岛银行办理华夏沪港通恒生 etf 联接、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a/c)、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etf 联接、华夏上证 50etf
联接、华夏中证 500etf 联接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
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相关说明。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
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青岛银行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二)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青岛银行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青岛银行
的规定。目前,青岛银行每次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 300 元。
(三)扣款日期
投资者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青岛银行的规定。
(四)扣款方式
青岛银行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
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青岛银行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如投资者资
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青岛银行的规定。
(五)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相关规定执行。
(六)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
情况。
(七)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
理程序应遵循青岛银行的规定。
三、咨询渠道
(一)青岛银行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588;
青岛银行网站:www.qdccb.com;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四、信息查询
截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本公司旗下各开放式基金所有代销机构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刊登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一览表》进行查
询,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情况的信息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刊登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开通状况一览
表》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