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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0-12-18 17:12:36

⑴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英译名“China International Medical Foundation”,简称“CIMF”。
第二条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中华医学会发起、创办的经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医学交流,筹集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基金和物资,积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国医疗保健事业和医学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四百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承办国内外医学团体或个人委托的国际联络事宜,包括组织各种国际医学交流活动; 接待来访的医学团组或个人;承办各种会议以及会议期间的医学技术设备展览等。
(三)选派出国人员进修或技术合作;接受外国访问学者来华进修或合作研究; 在必要与可能的条件下,支持或资助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或学术会议。
(四)基金会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医学交流和资助国内的奖励活动,包括:
1. 组织医疗队到老革命根据地、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开展医疗卫生及讲学活动。
2. 以捐赠人意愿资助方式,为基层(农村)培训医务人员。
3. 组织全国性的义诊活动。
4. 设立各种专项基金、奖学金,开展奖励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基金会章程,对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在医学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照章程,参加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从事基金会公益事业,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捐赠;
2、组织募捐的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投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在业务范围之内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社会公益事业;
(三) 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的专项基金。
(四)根据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社会进行医学科技和科普文化宣传的公益活动;
(二)面向海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公益募捐活动;
(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当年公益事业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基金会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⑵ 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的奖项设立

“吴阶平医学奖”的设立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益补充,也为我国医药回卫生行业增加了一个奖励个人的高答级别奖项,授予在医学临床、科研、教育、公共卫生和卫生事业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吴阶平医学奖”的设立对于进一步弘扬吴阶平院士等老一辈医务工作者高尚品德和为祖国医学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励科技人员攀登医学科技高峰,提高临床医疗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⑶ 洛克菲勒基金会的医疗卫生

老洛克菲勒本人相信健康为人类福利之本,发展医学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弗雷德里克·盖茨更是一个医学迷,所以洛克菲勒早期几乎全部工作都在这方面,在教育方面的特色也是发展和改善医学教育。在基金会成立之前,洛克菲勒已经有一个卫生委员会,进行钩虫病防治工作。1913年注册之后第一个重要行动就是在基金会之下建立国际卫生部,把这一委员会合并进来。顾名思义,从一开始,洛克菲勒的意图就是把此项工作国际化。第一项任务就是把它发起的防治钩虫病和公共卫生的工作向全世界推广。
1917年,洛克菲勒任董事长,会长为文森特。在他任期的十年内基金会的工作有很大成绩,其中国际卫生部是最大的重点。防治钩虫病的工作遍及六大洲62个国家,以后又发展到疟疾、伤寒的防治,取得相当大的成绩。与此同时,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建立常设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更加广泛的公共卫生工作。相应地,又在美国和世界各国培训公共卫生医务人员。
另一项工作是提高医学水平。卡耐基基金会资助了一项旨在改进美国医学教育的调查,产生了有名的弗莱克斯纳报告,与欧洲先进国家相比较,全面指出美国的弱点。一战结束后,洛克菲勒基金会在这项报告的基础上与先此成立的“教育总会”合作,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展开改进医学教学和建立高水平的医学院的努力。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医学院是这一努力成功的标志,代表了当时美国最高的医学教育水平。在国外包括英、法、比、加拿大以及拉美、中东和东南亚一些地区。从1917年至1928年,基金会在欧、美、加为此项工作共付出4000万美元,还有1000万美元 用于美国中等医校和公共卫生。
众所周知,在中国建立的著名的协和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就是洛克菲勒基金会这一时期在海外头等重要的项目,也是洛氏的得意杰作之一。
1929年接任的会长为前芝加哥大学校长、数学物理学家梅森。此后,陆续成立了医学科学部(前身为医学教育部)、自然科学部、社会科学部和艺术人文部等。基金会资助的项目仍然以医学科学为主,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洛克菲勒基金会支持的单项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计其数,一般说来都带有开创性。1928年英国人弗莱明在发明青霉素的研究过程中也得到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资助。这些成果把美国和世界的医疗水平向前推进一大步。1932年,基金会还首先进行工业医疗(即职业病)和精神病的研究,这些学科在当时还刚刚起步。洛克菲勒医学院成立之初的短短几年中就在流行性脑膜炎、小儿麻痹、黄热病和梅毒的研究上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1937年,国际卫生部宣布成功地分离出黄热病的疫苗(在二战中洛克菲勒基金会在其实验室中制作出3400万份此类疫苗无偿献给政府以供军队使用)。1939年巴西流行某种特殊的疟疾,不久即在基金会帮助下得到控制。1940年的重大成绩是缓解了在全世界流行的伤寒病。其他如遗传学、生物物理和生物化学,以及研究仪器的改进和发明如探测镜、X光分解仪等都是在基金会支持下取得突破性成果。洛克菲勒基金会对科学,特别是医学和农学的重视始终一贯,并将这方面的科研与在世界各地的扶贫工作结合起来。
早期医疗卫生方面骄人的成绩使国际卫生部一度成为洛克菲勒基金会的中心而受到其他部门的诟病,认为洛克菲勒为医学科学家所掌握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工作。随着形势的变化和人事变动,工作重点逐渐转移,但是医疗卫生始终是其关注点之一。洛克菲勒基金会所创立的国际卫生部的模式及其工作项目带有榜样性质。1948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成立,逐步接管原来洛克菲勒基金会所从事的工作领域;1950年,美国政府成立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卫生研究所,其资助科研的领域和工作方式也是沿用洛克菲勒基金会的模式,甚至接过其项目。
1951年,洛克菲勒基金会国际卫生部关闭,其著名的病毒研究所和人员转到耶鲁大学。在这以后,基金会通过资助世界卫生组织来实现其原来的目标,直到世纪末仍然如此,基金会称之为“洛克菲勒—世界卫生组织互补战 略”。多年来,基金会对世界卫生组织的计划生育、疫苗接种、避孕药的研究和热带病防治等都有所捐助。1997年世界卫生组织新主任布伦德兰上任,基金会宣布出资250万美元建立一项全球卫生领导基金,供主任在全世界遴选各个学科的10名专家,任期1至2年;这一基金也用于“争取全球健康平等”。此项目致力于缩小发达与不发达国家的健康水平和平均寿命之间的差距,也包括缩小发达国家一国之内贫富人群之间的健康差距。该项目主要从三方面着手:
(1) 协助贫困国家建立和改进卫生体制,加强利用信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加强宣传教育,引起公众对与健康有关的新问题的关注和政府的承诺,如环境、吸烟、艾滋病、抗药性结核病等;
(3) 加强对贫困人口多发病(如疟疾、结核等)的药物研究和开发,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以补救药物价格昂贵造成的困难。

⑷ 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的宗旨是联合国内外关心医学和健康事业发展的人士,筹募资金,并通过奖励和资助各项学术活动,颂扬吴阶平院士的高尚医德和治学精神,为促进医药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而共同奋斗。

⑸ 医学会公益基金会固定资产怎么入账

医学会公益基金会固定资产入账是走银行存款,借你的各项资金的话就是大,所以说他借借就是银行存款

⑹ 大中华医学基金会为股骨头患者提供基金救助是真的吗

是真的是北京华科医院和大中华医学基金会联合举办的,

⑺ 有哪些医疗、医学、医师、医药、医院等医类的组织包括协会、学会、基金会等

你这个问题太大了点,呵呵,我提供些官方协会给你吧,民间的就算了,不是很推荐。
中华医学会,
中华中医药学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
中国医学科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
中国药学会
中国微生物学会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中国力学学会生物力学专业委员会,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生物力学专业委员会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
中国医院协会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中国农村卫生协会
中国输血协会
中国康复医学会
中国抗癌协会
中国免疫学会
中国防痨协会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卫生部视光学研究中心
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全国生化制药情报中心站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
国家药典委员会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初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国健康教育协会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技研究所
中国优生科学协会
中国药理学会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
中国针灸学会
中国微生物学会
中国营养学会
中国中国遗传学会解剖学会
中国毒理学会
等等……
国外的就更多了,如美国医学会、英国医学会等……
这些都是最权威的协会了,其中中华医学会下面还有N多分会,如心血管内科分会、消化内科分会,普外科分会等,下面还有各个省市的分会,就不一一列出了。
这可是我头一次在网络上回答问题,非常尽心尽力,希望你能够满意。

⑻ 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的创始人简介

吴阶平院士是著名医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原国家领导人之一,1993年起任全国人大常委专会副委员长,第七届属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是九三学社名誉主席,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美国医师学院荣誉院士,比利时皇家医学科学院院士,英国爱丁堡皇家外科医师学院名誉院士,香港皇家外科医师学院院士,清华大学医学院首届院长,中华医学会名誉会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誉主席,中国医学科学院名誉院长,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名誉校长,首都医科大学终身名誉校长,南京大学医学院名誉院长,以及全国著名大学、学院、研究机构等二十余家单位的名誉校长、名誉教授,国外著名大学、学院的荣誉院士或荣誉博士。吴阶平院士是中国泌尿外科的奠基人之一,为中国泌尿外科和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他在1995年被美国泌尿外科学会推选为唯一有贡献的国外荣誉会员。

⑼ 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 这个基金会是真实存在的么 属于政府的还是个人的

哪里的,国内还是国外,国内去当地民政局查,国外的可通过官网查,或者你留下基金会的全称,我帮你核实

⑽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专项基金

一、 林宗扬医学教育奖
林宗扬医学教育奖是由已故中华医学会第 10 届会长专 林宗扬 教授捐属赠积蓄建立的。奖励我国从事医学教育事业的教师。自 92 年至今全国范围内共有 105 名优秀教师获此殊荣。
二、中华放射教育基金
1996年由时任中华医学会放射学分会主委、放射学专家刘庚年教授建立的。用于培养贫困地区的放射科医生。至今已培养了 17 名放射科进修医生。
三、施正信公共卫生学奖学金
施正信公共卫生学奖学金由中华医学会前副会长 施正信 教授捐款设立的。用于奖励公共卫生专业本科德智体三方面全优的应届毕业生。自颁布施正信奖学金以来共有 51 名优秀应届毕业生获此奖。
四、金十字专项基金
“金十字专项基金”由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提出的《金十字计划》中的特别公益项目 。本项目通过动员社会力量,资助乡村医生的技能培训,乡镇医疗站、县级培训中心、市级金十字医院的建立和对农村特困户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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