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公司 > 公司盈余基金

公司盈余基金

发布时间:2020-12-18 11:32:04

1. 请问:外资企业提取“三金”后还需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外资企业依回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答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这与内资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净利润的10%,而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描述一致,两者几乎相同。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提取三项基金,那就不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反之亦然。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也是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法律效力。

2. 累积盈余就是事业基金吗

这是个财务条目,是一种公积金,不是基金。国家规定公司赚了钱,要把10%拿出来放在内账上(不会一直容拿,到公司注册资金50%就可以了)。这是《公司法》里面的规定,这些钱可以用来弥补公司亏损(填坑),或者转增资本(就是送股)!说得有点简单,不很专业,但大概意思是这样的。希望能帮到你。

3. 企业发展基金属于盈余公积中的哪一项

应该是补充流动资本,
以前 看过书但是忘了是什么资料了。
但是从分回析的角度上来看企业发展基金答是 为了企业的发展所用的。这部分钱是不能随便用的。首先公益金也是企业的盈余所能用的钱。这一部分钱不会太大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也不会对企业的未来发展造成不了决定的作用。但是企业发展基金不一样它对企业如果发展怎么发展都有很重要的作用,是企业的新鲜血液。
再说任意盈余公积,企业的发展基金的使用一定是有规划有目的的(有组织有纪律的)。很显然不可能是任意使用的,也就说明不是任意盈余公积。最后说补充流动资本,也就是在企业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是不流动的资本,从近期看它是不流动的资本(至于什么是资本以及什么是流动资本自己差资料吧)。从长远看它是流动资本这里举一个例子,比如这个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职员的再培养。所以企业发展基金属于补充流动的资本,不是那种正常天天赚钱用的资本。
所以综合以上的说法 企业发展基金补充流动资本

4. 政府会计,专用基金购买固定资产:借:专用基金,贷:累计盈余。什么意思,为什么累计盈余还增加了

我刚学了来这一部分,理解自得也不透彻,或许能作为一个参考。
“累计盈余”可理解成核算的是“净资产变动额”,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专用基金会减少,但不影响净资产,因为,专用基金是之前提取或设置的,在提取或设置时,已影响了净资产。
当购置固定资产时,花专用基金里的钱,不再影响净资产。
此时,固定资产增加了,会导致净资产增加,因此,核算净资产变动额的“累计盈余”就要相应地增加。

5. 盈余基金的概念

你说的应该是下面的其中一个:

成长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是指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而投资于信用度较高、有长期成长前景的公司股票或长期盈余的基金。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不同,盈余公积是从净利润中取得的,而资本公积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来源,与企业的净利润无关。
盈余公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制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积又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是公司制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取。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的提取实际上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一种限制。提取盈余公积本身就属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积相对应的资金,一经提取形成盈余公积后,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盈余公积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实际占用形态,提取盈余公积也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只不过是在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转换。如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实际是减少盈余公积留存的数额,以此抵补未弥补亏损的数额,并不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也只是减少盈余公积结存的数额,同时增加企业股本的数额,并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至于企业盈余公积的结存数,实际上只表现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表明企业资金的一个来源而已,其形成的资产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也可能表现

6.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会计分录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版

贷:盈余公积——法权定盈余公积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标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

(6)公司盈余基金扩展阅读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各自提取的依据不同。

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

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则由企业自行决定。

公司法

《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与否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盈余情况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7. 请教陈版主,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提取盈余公积的疑惑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统称为“三项基金”)的若干问题:

1.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还是继续按照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提三项基金?如果继续提取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如何确定?在提取职工奖福基金时需关注什么问题?

2.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的,应当在何时进行提取三项基金的会计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外商投资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福基金如何列报?

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能否提出审计调整建议?

解答:

1.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计提三项基金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新《公司法》与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目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利润分配中盈余公积或三项基金计提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和“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号)两个文件。

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还是按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提取三项基金,主要取决于其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事项是如何规定的。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也是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等最高权力机构在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时,不能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提取三项基金而不是盈余公积的,则说明在利润分配方面,该企业执行的是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应确保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三项基金的提取方面的规定得到完全遵循。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在符合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储备基金的提取没有最低比例限制(但一般理解不能为零)。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则应关注《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中的下述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这是因为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如果没有明确的使用和支付计划,则不存在会计上的“现时义务”,将导致所计提的职工奖福基金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层关注该项规定,在董事会作出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决议的同时,由企业内有权的部门确定其使用计划,且该计划应当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和足够具体的细节。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职工奖福基金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三项基金的提取均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并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作为利润分配事项列示。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所计提的盈余公积或三项基金进行会计处理的时点,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如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标准(因而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确定之后,可以直接计算出应提取的金额,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在此方面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2)如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标准,需要由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通过决议才能确定提取金额的,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相关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计提的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

(1)外商投资企业如按《公司法》规定计提盈余公积的,则对于按净利润10%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对于任意盈余公积,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

(2)外商投资企业如按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计提三项基金的,则通常情况下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但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

3.作为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编制的合并利润表所示的合并净利润仍应等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本期损益”之和,即外商投资子公司提取职工奖福基金之前的税后利润先按股权比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再分别由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从各自分得的利润中提取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奖福基金,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作为利润分配反映(列示于“利润分配——其他”一行中),分别减少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的提取,更多地是一个法律、财务范畴的问题,而不是会计处理问题。对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会计处理必须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相关决议为依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的关于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不能提出账务调整建议,但可以作为一项管理建议,提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权力机构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该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确保利润分配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考虑该事项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以及对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影响。

8. 从利润分配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的比例是多少

9. 企业发展基金与盈余公积有什么关系,企业发展基金属于基金么

盈余公积是法律上规定企业必须从净利润中扣除,用来保证企业存续的账户,不允许分配利润,
你说的企业发展基金是企业自行设立的一个账户,
按你说的来看,他应该不属于投资的基金。

10. 基金盈余的概念是什么

成长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是指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而投资于信用度较高、有长期成长前景的公司股票或长期盈余的基金。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不同,盈余公积是从净利润中取得的,而资本公积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来源,与企业的净利润无关。
盈余公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制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积又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是公司制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取。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的提取实际上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一种限制。提取盈余公积本身就属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积相对应的资金,一经提取形成盈余公积后,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盈余公积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实际占用形态,提取盈余公积也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只不过是在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转换。如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实际是减少盈余公积留存的数额,以此抵补未弥补亏损的数额,并不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也只是减少盈余公积结存的数额,同时增加企业股本的数额,并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至于企业盈余公积的结存数,实际上只表现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表明企业资金的一个来源而已,其形成的资产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也可能表现

阅读全文

与公司盈余基金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国银行货币收藏理财上下班时间 浏览:442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公司 浏览:520
公司分红股票会涨吗 浏览: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规模品种 浏览:950
跨地经营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浏览:343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基金吗 浏览:671
开间金融公司 浏览:482
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的章节 浏览:207
货币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浏览:590
投资几个基金合适 浏览:909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 浏览:273
亚洲指数基金 浏览:80
金融公司贷款倒闭了怎么办 浏览:349
金融服务人员存在的问题 浏览:303
怎样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浏览:123
今天鸡蛋期货交易价格 浏览:751
汕头本地证券 浏览:263
利市派股票代码 浏览:104
科创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浏览:737
2016年指数型基金 浏览: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