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李可染爱国奉献精神,弘扬东方文化;研究李可染学术思想和艺术遗产;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推动当代美术运动,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
(一)境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二)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三) 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观音堂文化大道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 进行李可染艺术创作和著作的研究、宣传、介绍、出版、展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 组织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学术研究等活动;
(四) 奖励资助美术家、美术理论家的创作、研究活动,建立李可染艺术奖;
(五) 开办李可染艺术学校、研修班等。
(六) 建立或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李可染纪念馆、李可染美术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国内知名的贤达;
(二)国内著名的画家和理论家;
(三)国内著名的企业家。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议;
(二)对基金会重大议案表决;
(三)提出议案。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二)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三)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入
(四)投资经办企业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与国内外艺术团体进行广泛交流,以推动民族文化发展;
(二)用于李可染创作活动资料的征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展览、媒体宣传及对外交流活动;
(三)资助国内优秀美术家、美术理论家的考察、展览、出版、研修访问活动;
(四)办学;
(五)资助和支持海内外与基金会宗旨有关的活动;
(六)建立与李可染相关的资料库、纪念馆、美术馆。。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如何记成前人的艺术遗产
大师远去,艺术遗产如何保管
——李可染遗产纠纷案引出的思考
作者:丁一鹤 发布时间:2009-06-13 11: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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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画院美术馆展出李可染作品的海报。“实者慧”是李可染的一幅书法作品和一枚篆刻印章的印文,李可染曾解释为:“天下学问惟诚实而勤奋者得之,机巧人难矣。”
李可染先生暮年照片
李可染先生的画作《忽闻蟋蟀鸣》,齐白石题字
李可染先生艺术遗产中的代表作之一《万山红遍丛林尽染》
今年6月13日是我国第四个“文化遗产日”,而就在一个月前,李可染艺术遗产案刚刚尘埃落定,由此引起了人们对艺术大师身后遗产保管问题的关注。
李可染先生于20年前猝然辞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但他留下的艺术遗产却导致了家庭内部持续两年的诉讼。李可染夫人邹佩珠早在2005年就与北京画院协商筹划李可染作品捐赠以及展览事宜,然而中途由于李可染遗产纠纷案耽搁了捐赠活动,直到2009年5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第二天,89岁的邹佩珠就将李可染先生的中国画作品108件、书法作品122件、速写9册、水彩画13件捐赠给了正在筹建中的北京画院美术馆李可染艺术馆。
李可染艺术遗产纠纷案并不是个案,在此之前,著名画家王式廓、陈逸飞的后人都陷入旷日持久的遗产纠纷之中,而这就意味着艺术大师的作品将被遗产继承者“瓜分”,必然造成大师作品的支离破碎。艺术大师身后的艺术遗产到底该如何保管,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很多艺术遗产的矛盾和争端,首先可以从艺术家本人那里得到有效控制,生前订立遗嘱就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但很多艺术家都觉得立遗嘱“不吉利”,而且伤及家庭和睦。这是一个需要厘清的误区。
其次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收藏管理机制,如黄宾虹在生前就将大量作品捐赠给国立博物馆。后代子女在继承艺术品遗产时的做法无非两种:一是由家族共同继承并组建基金会,二是由家人捐赠建设艺术家个人纪念馆。但这两种途径都有一定的局限:家族管理难以保证保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家人想法难以统一,一旦出现分歧就容易闹上法庭;而建设纪念馆,则要面对盖馆容易养馆难等资金困难。
从艺术发展的角度来说,对于大师级艺术家,在其去世时就应该由其家属子女、艺术界专业人士和政府机构三方力量组成对其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专门机构,对遗产进行共同保护。如果艺术家的遗产保护能上升到立法层面,将是一条正确出路。
事件回放
谁动了李可染的遗作
李可染先生1907年3月出生于江苏徐州的一个平民家庭,先后入上海美专师范科、杭州西湖国立艺专研究生班,深受潘天寿、林风眠影响,后经徐悲鸿介绍师从齐白石,白石老人称其为“不愧乾嘉间以后继起高手”。
在李可染取得巨大艺术成就的同时,也赢得了两位同样具有很高艺术天赋的女性的爱情,两位夫人先后为他生下了7个子女。
李可染与第一任妻子苏娥于1931年结婚。1938年8月,苏娥死于伤寒症,年仅29岁。苏娥为李可染生下1个女儿3个儿子:李玉琴、李玉双、李秀彬、苏玉虎,由其父苏少卿抚养长大。
李可染的第二任妻子邹佩珠是李可染妹妹李畹的同学加好友。1944年1月,邹佩珠在重庆嫁给李可染。婚后,邹佩珠为李可染生下了2个儿子1个女儿:李小可、李庚、李珠。
新中国成立后,李可染任中央美院教授、中国美协副主席、中国画研究院院长,邹佩珠也担任中央美院教授。这个时期,李可染的艺术创作进入高峰期,先后创作了大量的传世名作。
1989年12月5日,李可染猝然辞世,留下大量的绘画精品和藏品,但没有留下遗言,更没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割,由此引发了日后他的至爱亲人间的一场长达两年的遗产官司。
1991年2月21日,李可染的遗孀邹佩珠及2个子女(李庚当时在日本,表示放弃继承权),和苏娥所生的4个子女坐到了一起,讨论李可染的遗产处理问题。
这次家庭会议由邹佩珠主持,就李可染艺术的发扬及遗产继承问题进行商讨,并形成《一九九一年春节家庭主要成员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有:为了弘扬李可染的艺术,完成其遗愿,大家同意将遗作中的精品和代表作集中保管,作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财富,以备将来提供给纪念馆、出画册、巡回展览、复制宣传等使用;将于适当的时机(大约10年左右)奉献给国家;在遗作中划出一部分作品给“艺术基金会”和“家庭基金会”使用。
1991年11月13日,李可染的继承人共同签署了《李可染遗产继承问题协议书》,约定:以李可染艺术发扬光大为前提,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李可染的主要遗产是绘画和书法作品,要进行清点;集中有代表性的作品由邹佩珠统一保管5年;拟成立“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和“家庭基金会”;给子女每人有代表性的绘画作品两张,一般的四张,书法作品二至三张。
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各子女分得李可染遗留的部分作品。据邹佩珠的回忆,李玉琴、李玉双、苏玉虎、李小可、李珠分别分得16幅绘画作品,李秀彬分得17幅绘画作品,李庚分得4幅绘画作品。
除去子女们已经分掉的作品,李可染还有多少艺术遗产呢?按照原告李玉琴在起诉书中所称:1989年末,双方一起对父亲的部分作品进行了清点,共500余幅,而1992年再次清点时约有400多幅,当时邹佩珠还从画室里拿出了李可染创作的10幅超大型山水画作,让各当事人开眼界。而按照邹佩珠的说法,李可染的绘画作品仅存317幅,这还包括已经分给子女的那部分。
在此后的岁月里,苏娥所生4个子女发现“邹佩珠及弟弟李小可根本不征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家父的作品,经常被拍卖或赠送。李可染基金会存在账目不清、暗箱操作的种种问题”。
与此同时,李可染作品在新世纪以来的拍卖价格达到了令人惊叹的高价:2004年《井冈山》以1100万元成交;2006年《漓江天下景》以1350万元成交;而到了2008年,李可染的代表作《万山红遍丛林尽染》则拍出4000多万元的天价。
于是,在2005年和2006年,苏娥所生4个子女多次向邹佩珠提出析产要求,但这会使李可染的作品无法保持完整性,遭到邹佩珠的拒绝。
李可染到底画了多少画
2007年4月,李可染的子女们坐在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
李玉琴、李玉双、苏玉虎作为原告,提出分割李可染遗留绘画作品881幅、书法作品463幅、收藏作品139幅、水彩作品25张、印章189枚、素描18册978幅。而李秀彬要求将未入册的10幅超大型山水画作,作为遗产进行析产继承。
在法庭上,被告邹佩珠主张李可染遗留中国画绘画作品317幅(其中已由子女分得101幅)、书法作品312幅、印章180枚、水彩作品25幅、收藏作品91幅、素描共9册973幅。
除了由子女分掉的101幅绘画作品,2007年2月12日,邹佩珠与北京市文化局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将李可染的部分作品交由北京市文化局托管。在法庭上,邹佩珠称托管物品的唯一用途是待李可染美术馆建成后由美术馆收藏,并主张托管的作品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所析出的归其个人所有的那部分。
除了子女分掉的101幅绘画,邹佩珠托管的108幅绘画,还有就是更引起双方争议的一部分作品,包括为筹集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基金,为李可染办丧事等各种活动,共处分了31幅作品。
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李可染的艺术遗产中到底有多少作品。仅就绘画作品而言,原告主张有881幅,而被告主张只有317幅,双方对遗产的数量分歧较大。
对于邹佩珠在法庭上提供的李可染的遗作清单,苏娥所生子女显然不认可。他们认为,李可染13岁学画,82岁去世,根据他们的查证,应该在2000张到4000张之间。
邹佩珠解释说,李可染大部分的作品都是在建国之后创作的,而且,李可染作画很慢,其口头禅是“废画三千”。邹佩珠还透露了李可染作品许多不为人知的去向:李可染是一个生活上需要别人认真呵护的人,他经常丢失作品,比如带着很多的画去美院给学生讲课,讲完课坐公共汽车回来之后就发现画不见了。在画界,自古以来就有作画送人的传统,李可染送什么人、送多少幅画、送什么画,她都是不知道的。建国以后,李可染遵照政府的指令,给国际友人或有关单位作画,这些画作所有权从一开始就不属于李可染。
2008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确认李可染遗留绘画作品308幅,其中各子女已经分得绘画作品92幅,由邹佩珠托管绘画作品108幅、保管绘画作品108幅。其他作品,法院核实为书法324幅,收藏91幅,水彩25幅,素描16册973幅,印章175枚。
法院依法分割李可染遗留的绘画作品共计308幅。首先,应当由邹佩珠分得154幅,其中包括邹佩珠托管的108幅绘画作品。其余的154幅绘画,先刨除应由李庚继承的9幅,剩余的145幅绘画,李可染前妻子女共分得73幅;邹佩珠及子女共分得72幅。对于收藏、水彩、印章、素描、书法作品,法院也按照继承法的原则进行了析产。其中,法院考虑到175枚印章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并且印章分散之后,可能会对李可染作品带来不利影响,法院将175枚印章判归邹佩珠所有,但将邹佩珠保管的190幅书法作品判归李玉琴、李玉双、李秀彬、苏玉虎所有。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2009月5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法院最终认定李可染绘画作品为308幅。李可染先生的中国画作品108件、书法作品122件、速描9册、水彩画13件归遗孀邹佩珠所有。
2009年6月1日,“实者慧——邹佩珠、李小可、李珠、李庚捐赠李可染作品展”在北京画院美术馆开幕,展览共展出李可染中国画作品108件、水彩画作品13件,涵盖了李可染自20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的精品,既有李可染早年创作的《天王送子图》、《卖唱图》等经典人物画作品,也有奠定其山水画巨匠地位的代表作品《雨中漓江》、《万山红遍丛林尽染》等。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