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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爱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0-12-18 08:46:20

Ⅰ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益事业

客户与社会的厚爱以及金科人的不懈努力,铸就了金科今天的辉煌。饮水思源,金科努力为社会奉献精品楼盘,推进住宅产业发展,改善人民居住水平的同时,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关心教育事业,支持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社会就业1万余人。
2012年
自公司成立来,对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累计逾1.42亿元。
2012年1月,金科向重庆市慈善总会捐赠800万新春大型关爱行动善款。其中,400万用于重庆12个区县特困家庭和“五老”人员的捐助,150万用于重庆教育发展基金会,150万用于重庆爱心庄园捐赠,100万用于“光彩事业基金”。
2011年
2011年9月,金科红太阳行动之金科曙光计划再次发起,捐款30万,助100名优秀特困生走入大学门。
2011年8月,金科捐赠500万用于重庆警察基金。
2011年5月,金科股份捐赠重庆綦江县500贫困留守儿童15万元,欢度“六·一”儿童节。
2011年5月,金科股份“爱心助残”活动捐赠3万元给重庆巴南区乐一融合幼儿园。
2011年5月,金科股份捐赠30万给重庆云阳县大阳乡修建“金科文化广场”。
2011年1月,金科股份“情暖万家·爱心捐赠”捐赠360万。
2010年
2010年10月,向“绿化长江 重庆行动” 捐赠2000万。
2010年10月,捐赠8万向敬老院孤寡老人送去温暖。
2010年9月,捐赠留守儿童过中秋8万。
2010年8月,捐赠40万送优秀特困生上大学。
2010年4月,捐赠120万用于赈灾(玉树地震)。
2009年
12月,捐赠15万元用于慰问贫困山区等公益事业。
9月,金科向重庆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捐款480万。
8月,向重庆教育事业捐资助学300万元。
4月,向上海增爱基金会捐款100万元,用于教育、医疗、扶贫济困等。
2008年
12月,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物资。
5月,向汶川5·12地震灾区捐款210万元。
2007年
7月,捐款170万用于抗洪赈灾。
4月,向重庆直辖十周年中外电视记者重庆异地采访活动捐款70万元。
4月,为涪陵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捐赠桌椅、电脑等价值50多万元。
2月,向无锡市广益街道办事处捐款40万,用于扶贫济困。
2006年
8月,向灾区人民捐款20万元,用于抗旱抗灾。
6月,赞助江北区旅游局5万元“森林之旅”长跑活动。
4月 向涪陵区义和镇捐资100万元,主要用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设施、教育事业、文化事业、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方面投入。
3月,赞助100万给巴蜀学校买校车。
2005年
10月,向亚太市长峰会组委会捐助30万。
10月,向巴蜀学校捐资助学2000万。
5月,捐款10万元帮助丰都县仁沙乡解决饮水难。
3月捐资15万给云阳县,其中12万用于改善大阳乡办学条件,3万元用于修建路阳镇排水沟工程。
2004年
5月捐资100万元给涪陵区义和镇,主要用于金科希望小学和金科万寿希望小学的教育建设。
4月出资100万元赞助大型文化公益活动——感受重庆·全国电视易地采访活动。
2003年
向巴蜀学校捐资助学4000万。
8月为希望工程捐款12.5万元。
捐资20万元在涪陵区兴办100亩左右的金科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扶助当地农业经济开发。
2002年
无偿投资10多万元修建了江北字水中学门口车行道。
捐资赞助20万元设立了五黄路一个红绿灯和人行横道,并修建了公交车站等交通设施。
2001年
赞助江北区义务交通员6万元和义交服装100套。
开始捐资赞助与巴蜀中学和巴蜀小学联合办校,并为巴蜀小学购车捐资25万元。
2000年
赞助市体育总会申奥长跑活动10万元。
为了支持教育事业,赞助江北区字水中学1.5万元。
为涪陵区义和镇修公路、农电改造及捐助敬老院、特困户、特困学生共20余万元。
1999年
赞助涪陵区建筑公司下岗职工5万元。

Ⅱ 上海增爱基金会的上海增爱基金会简介

上海增爱基金会是一家致力于推进社会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竭力构架和传版播慈善价值观并以新颖务实的权社会公益活动为载体,通过现代有效多样的金融工具和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手段,创新性地构筑社会和谐和公平的基金社团组织。

Ⅲ 向哪些公益机构捐赠 个人所得税可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1.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2.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 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5.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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