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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0-12-18 07:35:39

⑴ 为什么要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不好进行,规范化管理,资金不透明。
监控机制无法保证。所以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⑵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算工作组怎么样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算工作组,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算工作组更多信息和资讯。

⑶ 社保与农合的区别是什么

新农合是国家给予农民的一项福利,只有农村户口的人才可以参加,针对的人群是在家务农,没有出来城镇务工的农民,一年交一次钱管全年生病的报销,第二年需要重新缴纳费用。
社保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企业和在职员工都要缴纳的一款保险,保险的内容有养老、生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方面,如果你暂时或永久不能参加工作的话,国家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社保具有保障性、普遍性、互济性、强制性、福利性。
社保和新农合的区别有哪些?
1、人群不同:新农合没有强制性,属于个人自愿缴纳,而社保是属于国家强制性的,只要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
2、项目不同: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而新农保只包含养老保险,因此社保面较广,交的钱比新农合要高,领取养老金也是比较多的。
3、年龄不同:社保的养老金想要领取是有年龄限制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而新农合的话,只要男女年龄达到60周岁都可以领取。
4、缴费不同:新农合的费用没有优惠需要参保人员全额缴纳,而社保是公司和自己一起缴纳的。

⑷ 1998年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现该怎么办

当时若没有申报债权,现在已经无法取款,这机构早已经清理结束关门了

⑸ 我是1996年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钱有四万元,我本人未去取过现在要怎么查这笔钱的去向是报警吗

首先先找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他们应该会有底单的,假如再找不到可以报案

⑹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合法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徽标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方向。要做到“四坚持”、“四防止”:即坚持互助性,防止办成金融机构;坚持社区性,防止资金外流;坚持群众性,防止走“官办”道路;坚持民主性,防止变成领导干部“小金库”。
建立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管理。
要通过上述工作,做到办会方向正确,办会质量提高。

⑺ 贴:农村合作基金会存款取不出来怎么办

这个已宣布撤消了,是以前政府为了集资而开设的,后来由于经营不善而关门。

⑻ 90年欠农村合作基金会1万元现在如何还,还多少

欠债还钱,还是主动还清债务,也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建议和基金会协商解决。
征收利率至基金会倒闭为止。
如果你们没有特别的约定,需按银监会推出的国家《金融利率管理条例》的限额征收利率至基金会倒闭为止,超额征收部分的法律不于支持。因为你到期未还本息,违约在前,建议和基金会协商解决。俗话说:欠债还钱,还是主动还清债务,也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⑼ 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放贷未收回,判挪用公款罪合法吗

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积极辩护,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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