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项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审批、备案及相关决策程序
无论是《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都强调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或备案,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甚至需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规定征求国有企业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审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证明投资项目合理性和合规性有关文件。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因此,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实体及投资私募基金时,通常需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建立了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对规定的重大事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63号)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不断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担保等重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在投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进行详尽全面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合规性调查,以及风险预测和风险应对策略等。对项目的全面调查工作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这也就是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内部审批程序的最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国有企业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评估程序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该三类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四)“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根据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贰』 基金管理公司怎么设立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 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 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 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 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注册基金公司资深顾问:成经理
『叁』 注册基金公司的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公司成立资金扩展阅读: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一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五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肆』 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伍』 基金公司是什么概念 是怎么运作的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运作模式:
基金公司是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是要由机构出钱来设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都是一些经营的企业有资格来做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的一些公司。
成立基金公司都会有商业计划书、企业的说明,然后提交证监会,由证监会来核准设立一个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成立以后主要的任务就是发行、管理基金。
一个基金公司内部的架构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部门,一是投资管理部门,二是投资部门,三是研究部门,有很多公司是投资部门和研究部门一起来做。还有会计、账务这些部门。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有很多外部的机构给他提供研究服务,像我们公司也是机构之一,很多证券公司的研究所也是提供研究服务的,相当于卖方,比如基金公司推过一些佣金这样的一些情况来支付他的费用。
另外一个部门就是销售的部门,有销售及客户的服务、维护。
从投资角度来说有两个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是投资决策委员会,一个是风险控制委员会。因为在以前,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放了一个投资决策,后来发现机构投资者变得越来越多,他的竞争变得越来越困难的时候,后来发现有很多投资者对风险是很重视的,这时候就引入了一个风险控制委员会,来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员工的内部做内部控制。这样基本上有两个常设的机构,对基金公司整体的运作起到一定的作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整个投资决策最高的权利机构,然后确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制定整个研究的流程和整个投资的流程,风险控制委员会是整个公司监管的最高的机构,对整个基金运作过程风险点以及哪些不规范的地方提供监管。
一个基金公司的运作架构差不多就是这样的架构,只要是下达指令,这个体系就保证了它本身的投资是比较安全的。大家都知道有很多时候,为什么证券公司出了那么多的问题,就是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不是托管的,都是它们自己在管的,它们随时都可以把钱划进来,也可以随时把钱划出去,这样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多的窟窿,基金就规避了这一点,相对而言是非常安全的,应该说是目前市面上投资类的这些产品中是最透明的,业绩也是相当不错的一个品种,它比一般的证券公司的一些委托理财的产品还是有很大的优势,因为在规范运作以及透明点上运作。当然基金公司里边也有违规的存在,历史上就存在基金黑幕。
『陆』 成立基金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来公司应源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