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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8 00:52:26

Ⅰ 政府与风险投资基金应该怎样结合

在一些风险投资较为发达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发行方法:(大盘风云变幻 哪些股票应该今天出局?)

一种是私募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通常由风险投资公司发起,出资1%左右,称为普通合伙人,其余的99%吸收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出资,称为有限合伙人,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样,只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责权利,基本上是这样规定的:一是以其人才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二是每年从基金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基金总额2%左右的管理费;三是基本期限一般为15~20年,期满解散而收益倍增时,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其余出资者分得80%。

另一种是向社会投资人公开募集并上市流通的风险投资基金,目的是吸收社会公众关注和支持高科技产业的风险投资,既满足他们高风险投资的渴望,又给予了高收益的回报。这类基金,相当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封闭型的,上市时可以自由转让。(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它对于培养风险投资人,尤其是为风险投资筹集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渠道提供了依据。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基金,同其它投资基金并无两样。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其投资的对象为高风险的高科技创新企业,失败率较高,一般在60~80%左右,而成功率只有5-20%左右,因此这就要求基金的规模足够大,使得风险投资基金能同时投资于多个风险项目,从而通过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项目的成功来弥补在其它风险项目上的损失并获取收益;二是基金常采取与其它风险投资公司联合投资的方法,以分散风险;三是基金在决策上经常当机立断,敢于取舍。

风险投资公司对于风险项目的选择、决策和经营,是非常谨慎而严格的,任何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失误,都可能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在国外,一般来说,一个风险投资公司,一年总共提出申请参与投资的风险项目,大约有1万个左右,经过选择同意作初步了解的大约150项左右,大体上只占1.5%。在初步了解基础上作深入会谈、研究的大约24~25个,真正同意参股、签约的不到1O项,即不到全部申请项目的0.1%。合同执行中,发现投资效益和项目开发前景不理想而果断中止的,大约每年都有1~2项。最后真正获得成功的,是千里挑一的特优企业。这类成功的企业,经过两三年的创业经营,迅即显露出效益高增长的势头。这时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法收回投资:一种是找一家大的优势企业集团以合适的价格收购,从股票转让中收回投资;另一种则是在专门的证券市场(如美国的NASDAQ)帮助公司上市,在企业的股票10倍、20倍升值时,则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收回投资。到了这一阶段,高科技创新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渡过了风险期的高成长型企业,其股票享有相当高的升值,这对于高风险投资的回报,是以高技术和高水平的资本运营创造出来的。

Ⅱ 政府投资基金 可以 委托贷款吗

可以贷款。来
申请贷款业源务的条件:
1、年龄在18-65周岁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3、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Ⅲ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什么

为优化政府抄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6年12月30日颁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2800号文”),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基金”或“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管理人、托管人、登记审查、投资运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条件与要求。

Ⅳ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财政部门报什么部门批准

应当由财政部门抄或财政袭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财政部通知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办法指出,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办法表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Ⅳ 清科私募通关于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历年数据,可以付费购买,因为是学生,直接购买此数据包价格太高

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统计显示,截止到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股权投资市场LP数量增至16,287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计10,348家,可投中国资本量增至61,837.98亿人民币。从LP数量来看,富有家族及个人、企业以及投资公司位列前三名,这三类LP的总和占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总量超七成份额;从可投资本量来看,上市公司继续领跑,可投资本量为15,338.31亿人民币,占全部可投资本量的24.8%。

富有家族及个人LP占半壁江山,上市公司可投资本量继续领跑
从LP数量上分析,截至2016年3月底,清科研究中心收录的LP共有16,287家,在所有的收录的LP中,披露可投资本量的机构共10,348家。在清科研究中心观测的19类LP中,富有家族及个人、企业以及投资公司位列前三名,分别有8,517家、2,376家以及1,527家,分别占比52.3%、14.6%以及9.4%,这三类LP的总和占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总量超七成份额。VC/PE机构、上市公司及政府机构LP数量均超过400家,分别为1,030家、799家和490家,占比分别为6.3%、4.9%和3.0%。政府引导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以及FOF的LP数量占比均达到1.0%以上,分别为391家、275家以及260家,占比分别为2.4%、1.7%以及1.6%。

从LP可投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资本量方面看,截止2016年3月底,全体LP共披露可投资本量为61,837.98亿人民币,上市公司可投资本量以15,338.31亿人民币继续领跑,其占比为24.8%。公共养老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居于其后,可投资本量分别为11,520.52亿元以及9,729.46亿元,占比分别为18.6%以及15.7%。紧随其后的是FOF、企业、投资公司以及企业年金LP,可投资本量分别为3,435.80亿、2,898.63亿、2,897.20亿以及2,060.76亿美元,占比分别为5.6%、4.7%、4.7%以及3.3%。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险资运用因此再度松绑一环。目前,保险私募基金GP有两家,分别是光大永明资产联合五家保险公司设立的合源资本和阳光保险集团单独发起的阳光融汇资本。随着险资参与非标市场程度的逐渐深入,资产配置结构会有所优化,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水平将稳步回升。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向市场化与规范化转变,有助于保险机构提高投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而促进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土机构募资活跃,为市场增添活力
从LP类型来看,截至2016年3月底,16,287家LP中共有14,908家本土LP,1,257家外资LP, 122家合资LP,占比分别为91.5%、7.7%以及0.7%。本土LP中包含有大量富有家族及个人投资者,共有9,621家,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本土LP数量依然领先于外资LP的数量,整个LP市场数量的增长有九成来自于本土LP数量的上升。

可投资本量方面,市场上LP可投资本量共计61,837.98亿人民币,其中,本土LP可投资本量达到20,015.25亿元,占比为32.4%;外资LP可投资本量共计41,359.82亿元,占比为66.9%。其中大部分外资LP均为机构投资者,包括上市公司、公共养老金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等,可见运作历史悠久,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外资LP依然占据着市场主导。在可投资本量上,虽然本土LP与外资LP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本土LP增长势头愈发强劲,两者之间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未来本土LP的发展相对比较乐观。

规模小于1亿元的LP数量居多,超200亿元规模的LP掌控市场逾六成资金
从可投资金数量方面分析,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LP数量最多,共计8,041家,占总数量的49.4%,主要由富有家族及个人构成。规模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LP数量位列第二,共1,297家,占比为8.0%。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LP分布较少,数量加总为139家,仅占比0.9%。

从可投资本量方面分析,可投金额小于1亿元以及规模在1亿元至5亿元的投资者尽管数量较为集中,但是其可投资本量分别为1,404.22亿元和2,716.37亿元,占总可投资本量比例分别为2.3%和4.4%。相比之下,38个规模在200亿元以上的LP可投金额则达到了40,121.81亿元,占可投总资本量的64.9%,可见当前股权投资市场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以大型机构投资者为主,其投资意愿及方向对市场影响颇为深远。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开闸,可投互联网金融等领域
2015年9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险资运用因此再度松绑一环。《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强调市场化运作和绩效评价制度
2015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在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Ⅵ 基金理才业务归哪个政府部门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Ⅶ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怎么理解

北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注册手册
本手册所指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可以实行公司制、合伙制(以下简称基金型企业)。本手册所指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型企业)。
管理型基金企业设立条件
1.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2.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基金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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