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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救助基金

发布时间:2020-12-17 15:03:18

1. 道路救助基金怎么还

垫付抢救费用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专,包括垫付属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①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②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1)公司救助基金扩展阅读:

救助基金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2. 公司擅自扣员工工资作为员工救助基金合理合法吗

对于这样的事情作为公司的员工只能无奈,因为法律没有对公司这样的行为进行限制的规定,尽管不合理,但是作为企业有这样的内部管理权限,告都没有地方告呀。只能说明对于公司来说,员工是弱者

3. 如何成立救助基金会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专设立;属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怎么申请罕见病救助公益基金

1、申请人到定点医院出具罕见病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用预算说明书(加盖医院公章),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进行救助申请。

2、经核实后,申请人持申请救助材料,到各县红十字会,由当地红十字会对救助对象进行认真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到省红十字会。

3、由省红十字会统一报送罕见病救助公益基金审核。


(4)公司救助基金扩展阅读:

在每年2月的最后一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国际罕见病日。罕见病救助公益基金是由中华慈善总会2009年12月23日在北京成立·旨在支持和援助血友病等罕见病患者。

建立罕见病救助核心工作团队及志愿者团队,提高社会对罕见病的认识和了解,呼吁社会各界对罕见病患者的关爱与支持,帮助罕见病患者身心健康的改善,促进罕见病患者获得可持续的医疗保障。罕见病救助基金将用于罕见病的科普教育、患者生活和医疗援助、患者艺术活动的组织、相关科学研究等活动。

自罕见病救助公益基金成立以来,得到了世界各界人士和企业的爱心捐助,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让罕见病患者的内心燃起了希望之火,借此,我们将再次呼吁中国,呼吁世界,呼吁每一位心中有爱的人,将小爱化作大爱,继续关注-需要我们的人。

5. 公安机关是否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医疗费

现实困惑

白某驾驶大货车途经某路口时,因刹车失灵,冲撞了几名行人。其中3人重伤,在ICU (重症加强护理病房)住院观察,白某因没钱支付抢救费用,请求交警通知保险公司垫付。那么,公安机关是否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医疗费?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或者道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通知相关部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一定情况下是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或者道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医疗费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法律解读

为了抢救受伤人员的生命,需要由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时,公安机关负有通知义务。但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前提是,肇事司机投保了交强险。

6.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怎么补贴

最高垫付几万元呢。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五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第六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第八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二十七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二十九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7. 道路救助基金专员是什么概念

亲爱的taffy1:介绍您读一篇文章。看看顶尖高手行谊,您大概就知道该怎麼做这一行了。

荷兰银行林慧渝——以个性擦亮客户眼光的女人

从入行「一周打一千通电话,不时落泪」的小女生开始,林慧渝现在已经是个超级理专,当过客户小孩的褓姆,也意外在金门打下战地江山,回首她成长的来时路,她认为「个性」、「勇气」和「专业」就是这行成功的关键。

《数位时代双周》 林正文

为了打入目前号称台湾有钱人密度最高的台北信义区中,荷兰银行在三年前,把向来给人神秘印象的贵宾理财中心,搬到办公大楼的一楼。明亮的大片落地窗、圆形的绒布沙发,要不是门口的招牌以及四处可见的梵谷名画,否则荷兰银行台北分行,会让人误以为是某个五星级饭店的大厅。
「我非常喜欢这个工作场所,就连婚纱照都是在这里拍的,」荷兰银行协理林慧渝三年前从花旗银行被挖角来此,成为荷银新分行的开行元老,在这里,她也因缘际会地结识了另一半,进而为人妻、为人母。

不喜欢数学的理财专员
人生际遇真的很难预测,林慧渝的故事就是一例。「高中的时候,最讨厌的科目就是数学,最不想做的工作就是业务,」但事隔多年,林慧渝不但从东吴商用数学系毕业,还成了银行里的顶尖理财专员。
林慧渝回忆,联考制度让她进了商用数学系,当时最大的志愿就是以后可以在学校里当数学老师。不过个性独立外向的她,大学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是进证券投顾公司当研究员。因为是没有经验的「菜鸟」,所以在电子股正热的时候,林慧渝却被分配到最冷门的「塑、化、橡」产业,「那时候每天就是忙著看盘、看报、看资料,一个人埋头苦干,常常一天讲不到十句话,」这种沈闷的工作只做了几个月,就让她决定放弃年轻时的「偏执」,要找份「可以和人接触、与人对话」的工作,因此开始往业务工作方面尝试。
中国人寿的理财专员是林慧渝的第二份工作,当时她的工作内容是负责大客户的关系维持,而不是一般人寿保险顾问,而是针对资产上千万、亿元的大户,提供可以节税的保险商品。当时只要维系好旧客户关系,每个月找到一两个新客户,就可以达成业绩,领取不错的奖金。林慧渝在中寿做了两年多,不但逐渐失去新鲜感,她也慢慢发现本土企业里有著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文化,同样的资历、同样的工作内容,她的底薪就是比男同事少了两千元,甚至晋升的机会也比较少。
为了争取更公平的工作机会,证明自己的能力,林慧渝决定转战到花旗银行金融服务部(贵宾理财的前身),担任理财业务的开发工作。

每天打电话打到想哭
没有银行工作背景的她,除了要补强基金、债券等各种专业知识,而且手中只有存款达二十五万元以及信用卡客户的名单,要如何从中挖掘三百万元以上的VIP客户,就是她的工作目标。
打电话开发客户,几乎是每个理财专员入行之初的必经考验,林慧渝进入花旗的前三个月也是如此。当时手中有一千多笔的客户名单,她便规定自己每天早上八点进办公室就开始打电话,一直到晚上八点才可以停止,扣除吃饭时间,第一周就将手上一千多笔的名单都打完了,但是成交的机率非常低,「那一阵子我常常落泪,」不过,个性好强的她也不容许自己一直陷在沮丧中,而是调整话术,想著一回生、二回熟,因此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将手中的名单打了三轮,慢慢建立起与客户的关系后,自然也就有业绩进帐。
「我还曾经飞到金门去开户,」林慧渝在信用卡名单上接触到一位住在金门的客户,前后一共至少打了五次电话,不断向对方说明成为贵宾理财户的好处,但是客户表明他人在金门,不可能到台湾来办手续,没去过金门的林慧渝抱著「如果开户不成,就当作去旅游」的心态,利用自己的休假,自掏腰包搭飞机到金门,客户见她如此有诚意和行动力,也热情地介绍当地的陶艺店老板、金门刀王、甚至酒厂老板给她认识,因此短短的周休假期,竟也一口气多了好多名新客户,这个特别的经验,还在当时的理专之间,成为「开发客户的最佳示范」。

靠专业不随客户要求起舞
在短短一年时间内,林慧渝就因为业绩表现优异,成为花旗财富管理银行的理财专员,在离开花旗之前,她已经是负责资产三百万美元以上、私人银行的理财顾问。一路走来,林慧渝能够在理财专员这个领域里「存活」接近十年的时间,靠的就是过人的「耐力」。
「培养一个优质客户至少要半年的时间,这期间什麼事情都可能发生,」林慧渝就曾碰过一个资产规模已达私人银行级的潜力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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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要问下我想给个公司起名字是:民商CPR救助基金会。帮忙看下啦!

CPR救助基金会是台湾红十字会吗?那公司是干什么的?职能有什么?不明示不好起名字?

9. 公司要成立一个基金,专门针对公司内部员工意外救助和补助,有无类似的章程呢

我经历过的一个公司的做法是:
1、给每个考核通过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每年买商业保险。(针对公司的经营买合适的)

仅供参考。

10. 道路救助金保险公司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当然要还,提供救助金方可以找责任方追偿,内当然是否容能追偿到位就不好说了。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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