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的失误
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改革中的一大失误
党中央、国务院1986年至1998年的一系列农业和农村工作文件中,提出要允许、支持、发展和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1999年国办发3号文件提出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2004年至2008年的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又反复强调“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组建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包括发展“合作金融”和“引导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从 “肯定—否定—再肯定”的决策过程和三十年的改革实践来看,不难看出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改革中的一大失误。
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中国农民在深化农村改革中创造的新生事物。从1984年产生以后的十多年里,经过风风雨雨的考验,终于在中国农村这块广阔的田野上生根、开花、结果。农村合作基金会是怎样产生的呢?
1.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的高速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显著改善。这一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对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撤消人民公社以后,旧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体制不适应了,新的财务管理体制又没有建立起来。当时,在“包干到了户,何必要财务”的错误思潮影响下,不少地方的集体资金被少数党员、干部侵占、挪用、贪污和挥霍浪费,农民辛辛苦苦三十年积累起来的集体资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为了解决这一新的问题,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进行大胆试验。创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初衷,就是为了建立一种新的财务管理机制,把集体资金管好用活,提高其融通效益。
2.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他们在解决自身温饱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商品生产。商品生产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资金运动。没有资金,商品生产无从谈起。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促进了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从而引发了对资金需求的急剧增加。解决农村资金需要,单靠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不现 实的,还要靠农村内部来加以解决。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又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现实可能。一方面,通过1982年至1996年的集体财务清理,全国尚有800亿集体积累资金;另一方面,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手中有了一些富余资金,他们希望暂时借出而获得相应的融通收益。这两种资金为创办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来源。与此相反,不少乡村企业和农户生产周转资金不足,需要借入资金扩大再生产。这种资金需求,就是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创办农村合作基金会,完全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也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规律。
3.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众所周知,农业虽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地位非常重要。但是,农业是一个承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特殊产业,又是一个投入多、产出少、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的弱势产业。国有银行在自身利益驱动下,根本不可能向农业倾斜。农村信用社本来是农民自己组织的合作金融组织,但长期在计划经济下运作,早就蜕变为官办金融机构,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它不但没有很好地面向“三农”服务,反而把大量农村储蓄倒流城市,抽走农业“血液”。即使有少量小额贷款,但“门难进、脸难看、钱难贷”是个普通现象,引起农民极为不满。所以,农民只有“唱国际歌—自己救自己”。他们在党中央一系列文件指示的鼓舞下,积极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以缓解农村资金不足的矛盾。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良好的社会效用
从1996年到1992年底,全国已有1.74万个乡镇、11.25万个村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聚集资金164.9亿元,年内累计投放资金173.5亿元。从湖南省常德市的情况看,至1995年底统计,全市有100%的乡镇和53.2%的村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聚集资金5.738亿元,当年累计投放资金10.476亿元。这些资金起了舍作用呢?
1.加强了集体资金管理,提高了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至1995年底,全市共清理回收集体资金12164万元,全投入农村合作基金会融通使用,不仅没有流失,相反年内增值1126万元。
2.优先支持种养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995年,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给种养业投放资金52321万元,占投放资金总额的49.9%。这些资金帮助农户购回化肥10978吨,农药3142吨,种子3421吨,饲料3941吨,农膜654吨,农机具5197台,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如桃源县漆河镇合作基金会,一次投放资金10万元,统一为农户购买晚稻杂交种子2.25万公斤,使该镇杂交晚稻面积达到85%,为当年粮食大增产做出了积极贡献。
3.大力支持乡村企业,壮大集体经济。1995年,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给乡村企业投放资金20669万元,救活514个频临破产的企业,创办849个新企业,扶持312个资困企业,更新改造643个老企业,新增产值2.36亿元,新增利税4833万元。
4.积极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1992年,石门县夏家港镇梅家河村合作基金会,投放资金15万元,支持农户兴办预制件厂3个、鞭炮厂11个、养殖场5个,使该村二三产业蓬勃兴起。各地普遍反映,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发展农村二三产业,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中,发挥了“发动机”和“助推器”的作用。
1994年5月,常德市人民银行组织调研组,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解剖了10个合作基金会和10个农村信用社。对比分析后,参与调研的人行领导都认为,合作基金会比农村信用社服务方向明,服务态度好,发挥作用大,农民满意度高。他们还说:有的信用社如不改进,真有被挤垮的危险。
取缔造成的严重后果
农村合作基金会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在它的“幼年”时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组建程序不够规范;内部管理缺乏经验,规章制度还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有的乡村领导进行行政干预,侵犯合作基金会独立自主的经营权益;有的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了呆滞借款和经营亏损等等。这些问题与其优越性比较是次要的,是前进中的问题。究其原因,与合作基金会这种组织形式没有必然联系。它不是“癌症”,无可救药。完全可以通过积极引导,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制定法规,加强管理予以解决。
可惜的是,1999年国办发3号文件,下令强行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上至下,层层发文,层层开会,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强行清盘关闭。经过近十年的艰苦努力,清关工作在我市尚未完全扫尾。现在回头看,明显造成以下几个问题:
1.形成挤兑风波,影响社会稳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一经宣布关闭,入股农户人心惶惶,纷纷上门要求清退股金。而借出的大量资金一时难以收回,有的借款户听说合作基金会关闭,趁机逃债,不打算归还,加大了资金缺口。由于在约定的承诺期股民一再兑不到股金,政府对股民失信,股民对政府不满,部分股民不断到中央和省市县上访,而且一次比一次情绪激昂。由挤兑风波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方频频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
2.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合作基金会是一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民合作组织,各级政府没有任何经济责任。但由于行政干预,强行关闭,引发了矛盾,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不从国库中拿出不少资金兑付“买稳定”,增加了国家财政不必要的负担。仅我市统计,为解决兑付问题,中央补贴资金3.82亿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2.856亿元,合计6.676亿元,全市人平100元。如果按我市50%的比例推算,全国各级财政至少拿出补贴资金600多亿元。
3.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劳而无功,反而有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和发展,付出了十多年的艰辛劳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闭,不仅加重了他们工作的难度,而且一些直接参与合作基金会经营管理的经管干部,因为借出资金收不回来而受到责任追究,轻者批评、处分,重者被开除公职、甚至关进监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4.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由于取缔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不仅减少了对农业资金投入,还使大量农村资金倒流城市,导致农业和农村严重“失血”;加上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在推行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流失严重,因此,从1999年至2003年,全国农村经济出现了新一轮波动,粮食产量下降,农民增收困难,农村改革滞缓,城乡差别拉大,“三农”问题加剧。因此,党中央从2004年至2008年,为解决“三农”问题连续发出五个一号文件,才逐步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农村经济重现生机和活力,农民脸上重现满意的笑容。
深刻的历史教训
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错误实践,暴露出领导干部在指导农村改革中一些深层次问题。我们应当从中吸取哪些历史教训呢?
1.必须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听到真话,了解实情。听到真话,了解实情,是正确决策的前提。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眼下领导干部似乎走进了真话的困境之中。有首民谣:“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取缔合作基金会的决策,果然应证了这首民谣。决策之前,主要听取了金融部门的意见,没有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金融部门则站在竞争对手的立场,抓住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前进中的缺点,凭借他们与党委、政府的亲密关系,大喊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体外运行”(未由银行监控),“扰乱了金融秩序”,非取缔不可。如果深入下去,听到真话,了解实情,也不难发现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发展有它的客观必然性,既符合老祖宗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原理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群众意愿,也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由此可见,深入调查研究,破解真话困境,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真实情况,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是领导干部提高执政能力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2.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唯书,不唯上,要唯实,要创新。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是党中央做出的战略决策。解放思想就是要破除“两个凡是”,克服教条主义,敢于实事求是,坚持真理。改革的本质是创新,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创新的过程。包干到户、乡镇企业、私营经济、农民进城、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等,都是群众创造的新生事物。尽管有些人反对,但在实践中经受住了考验。奇怪的是,强行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错误决策,居然得到了各级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究其原因,无非有三:一是一事当前,先翻本本,上行下效,固守教条;二是不能坚持用实践标准检验真理,明辨是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虽然有不同意见,但怕付出代价而不敢讲真话,更不敢“犯上”。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那就只能老生常谈,套话连篇,迈不开新步,闯不出新路。所以,要深化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敢于坚持用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能唯书,不能唯上,要敢于实事求是,敢于创新,敢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3.必须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重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业部专家在分析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时指出:农村金融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村和农业持续失血。国有银行对农村的放贷少而又少,唱主角的农村信用社投放的小额贷款为数不多。资金短缺是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化难以做大做强最重要的要素制约。因此,要根据中央近年五个一号文件的精神,努力创建“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中包括“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以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2008/08/08)
作者系原湖南省常德市农村经营管理处主任、经济师)
⑵ 现行公历的优缺点及改革是什么
(国务院令【1988】18号 1988年9月27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第五条 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六条 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第八条 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第十条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⑶ 国际自然基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选择有110万人口的我国哪个城市,开展中国低碳城市建设的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
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去年11月国务院提出我国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后,各地纷纷主动采取行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少地方提出发展低碳产业、建设低碳城市、倡导低碳生活,一些省市还向我委申请开展低碳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既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又应对气候变化、降低碳强度、推进绿色发展的做法和经验,非常必要。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我委将组织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机遇。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长,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如何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妥善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全新的课题。我们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从实际出发的方针,立足国情、统筹兼顾、综合规划,加大改革力度、完善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示范推广,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的试点,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积累对不同地区和行业分类指导的工作经验,是推动落实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重要抓手。
二、试点范围
根据地方申报情况,统筹考虑各地方的工作基础和试点布局的代表性,经沟通和研究,我委确定首先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试点工作。
三、具体任务
(一)编制低碳发展规划。试点省和试点城市要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全面纳入本地区“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试点省和试点城市低碳发展规划。要开展调查研究,明确试点思路,发挥规划综合引导作用,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增效、增加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明确提出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积极探索低碳绿色发展模式。
(二)制定支持低碳绿色发展的配套政策。试点地区要发挥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环保、新能源发展、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协同效应,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实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探索有效的政府引导和经济激励政策,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
(三)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加快低碳技术创新,推进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积极运用低碳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低碳建筑、低碳交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要密切跟踪低碳领域技术进步最新进展,积极推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与国外的联合研发。
(四)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试点地区要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加强能力建设,提供机构和人员保障。
(五)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试点地区要举办面向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活动,提高决策、执行等环节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活动,鼓励低碳生活方式和行为,推广使用低碳产品,弘扬低碳生活理念,推动全民广泛参与和自觉行动。
四、工作要求
低碳试点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务求实效。试点地区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抓总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辖区内有试点城市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试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特色,大胆探索,注重积累成功经验,坚决杜绝概念炒作和搞形象工程。试点地区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于8月31日前报送我委。
我委将与试点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对于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示范。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⑷ 中国大部制改革包含哪些内容
一)实行铁路政企分开。为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三)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五)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六)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为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改革,加强能源监督管理,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⑸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资助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研究项目;举办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各种会议;从事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开展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咨询、培训工作;进行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中外学术交流活动。
⑹ 湖南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政府注资,政府干预管理,信用社是否会成为第二个基金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
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估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十县名十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十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字号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十县或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 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 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
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 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
(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
(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银监会两份,银监局一份,银监分局一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逆程序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