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是基金高级管理人员么
在基金市场中,大概有三个角色:1.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购买基金的投资者;2.基金管理人,回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答,负责资产的日常投资运作;3。基金托管人,即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部,基金的所有资金必须存放于托管银行,由银行负责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员工都不是基金管理人员,只有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才是基金管理人员。
Ⅱ 请问 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的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是什么意思
就是商业银行跟其他人
凑钱
开一家
基金公司
,你说的是很严谨的商业用语。
Ⅲ 什么是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有什么区别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分类:
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第一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第二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详见网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 .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立,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深化。
2、公司的运营特点:政策与市场并重
从以上设立可见,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的经营目标(政策性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采取市场化手段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产处置、公司重组、证券承销、兼并等等,很多业务等同于全方位的投资银行),这一状况为其日后可能较为独特的运营模式埋下了伏笔,其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1)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
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且,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给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税收等一系列优惠。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调配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否则,在推动国有资本的运作中,很可能会受到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致使预期目标不能顺利达到。
(2)市场化运营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
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方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需要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作用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将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尽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力联系一块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案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注册条件:
如果做融资和项目投资可以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股东注册资本可以先入资200万,其余的2年之内入齐即可。
注册资金对比:
投资管理公司没有资金要求 ;
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以上;
投资发展公司最低一千万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
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分类:
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
基金公司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称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的产品。在与基金相关发行、管理、托管、注册登记、销售等环节中,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关的包括基金的发行和管理、登记注册、部分销售业务(直销)。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基金公司破产清算或追债的时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行为不属于购买基金公司的资产。
设立原则: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基金公司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流程:
1、企业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办理入资手续
4、办理验资
5、登记注册
6、领取营业执照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税务登记证
9、开设基本户
10、划资
经营范围:
注册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
基金公司
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公司
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
第五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变更解散: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公司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基金公司股东限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个要求俗称”一参一控“)。
人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主要由这几部规定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其中,对于一般的基金公司人员而言,从业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证监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 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具体要求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规定。其中,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专门规定。
对于基金经理,虽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对基金经理的任免做出了规定。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地应符合相应监管服务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管服务要求
1、区县要设立由发展改革、金融办、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2、有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管理制度、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3、有相对集中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区域。
(二)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的违规处置工作。
2、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备案办报送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税收缴纳、投资运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原则上在北京各区,经市备案办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县方可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经备案的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检查,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取消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Ⅳ 中国有多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银行。并举出分类一一全部名称
证券公司107家
详细资料:http://www.sac.net.cn/cn/cx/index.html
公募基金 60家
详细资料:http://www.sac.net.cn/cn/cx/jjgs_info_list.jsp?m_type=jjgs
私募基金没有规范,谁知道多少家
中国工商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中信银行
交通银行 兴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华夏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地方银行
北京银行 深圳平安银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天津银行
上海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南京银行 宁波银行
杭州市商业银行 徽商银行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温州银行
厦门国际银行 济南市商业银行 重庆银行 哈尔滨银行
成都市商业银行 包头市商业银行 南昌市商业银行 贵阳商业银行
兰州市商业银行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青岛银行
外资银行
花旗中国银行 汇丰中国银行 渣打中国银行 香港汇丰银行
渣打(香港)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 东亚银行中国网站 恒生银行
花旗(台湾)银行 荷兰银行 欧力士银行 巴黎银行
美国运通银行 蒙特利尔银行 满地可银行 瑞士银行
德意志银行
银行连接:http://www.hao123.com/bankjt.htm
Ⅳ 国有商业银行中都有哪家成立了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
不能说是银行成立的,应该是银行作为一个大股东出现(一般基金都有3到5个大股东的).
那我知道的银行参股的基金有:
建行——建信基金
工行——工银瑞信
交行——交银施罗德
剩下的不知道了,大家来补充吧。
Ⅵ 所有商业银行都可以办理基金托管吗为什么 请慎重专业的回答我!
是的··
不同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托管银行也不一样。
基金托管主要是专监督基金管理属人的资金运作方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简单点说就是管钱的,这个钱用在什么地方了,怎么用的,用的合不合规格,赚了还是赔了,要记账,所以托管人必须是商业银行。这是证券法规定的,必须是商业银行。
Ⅶ 商业银行实行基金托管后,那种投资方式带来的机遇最大
正确答案是:A.养老基金
商业银行能够为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之类养老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资金归集和支付、存款、资金管理、债券代理、基金相关服务、账户管理以及托管等多个大类。在允许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后,商业银行还能够为客户提供其他服务。如允许社保基金投资开放式基金,社保基金可以在商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商业银行可以为社保基金提供有关开放式基金的市场信息等。
在以信托基金的形式对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担任企业年金的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若政策允许,有条件的全能银行还可为企业提代价主托、投资管理等一揽子服务。
作为托管人,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动作;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等等。作为账户管理人,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则包括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等等。
Ⅷ 我国商业银行基金投资业务的发展历史
商业银行只是代销基金,与基金投资发展历史关系不大.下面的资料可参考:
在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和其他机构陆续批准设立了一批投资基金。1991年7月,发行规模达6930万元的珠信基金成立,是国内法行时间最早的基金。1991年10月,分别由人行武汉分行和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批准发行了“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成为中国第一批投资基金。199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批准发行了天冀投资基金、蓝天基金,成为首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同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淄博乡镇企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标志着全国性投资基金市场的诞生。截止1997年10月,我国共有投资基金72只,全部为封闭式基金。
起步阶段的中国基金业存在着诸多问题:⑴基金的设立、管理和托管等环节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⑵一些基金投资运作不规范,投资者权益缺乏足够的保障。⑶资产流动性低,大量资产投资于房地产、建设项目和法人股等流动性较低的资产。⑷收益率相差悬殊,如1997年收益率最高的天骥基金达67%,而最低的龙江基金仅有2.4%。
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由中国证监会代替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投资基金的主管机关,并于同年12月颁布了一系列实施细则,标志着中国证券基金投资业进入了崭新的规范发展新阶段。规模迅速扩大,并逐步走向成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了解和参与基金投资的公众越来越多,基金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个人投资者逐渐代替机构投资者
成为基金的主要持有者,基金市场出现了空前繁荣的景象。
2.基金资产规模迅速增长,基金业资产总规模、各家基金公司资产规模和单只基金资产规模都出现了
爆炸性增长局面。
3.自1998年3月我国第一批基金公司“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同时获得批准,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注册成立后, 基金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加,当年又成立了华夏、华安、博时、鹏华等4家基金公司。截止2010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已有61家基金管理公司。
4.基金产品不断创新,在原有封闭式基金的基础上推出了开放式基金;在股票型基础上推出了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国际市场上出现不久的新品种例如保本基金、ETF基金、LOF基金和分级也相继推出。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基金产品线,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5.开放式基金逐步成为基金业的支柱。2001年9月华安基金公司推出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很多投资者在开始募集前一两天就去销售网点排队领号,在13个发行城市中,很多城市半天就结束了发行,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史上首次比例配售的基金。
6.自2002年12月27日首家荷兰资金入股30%的中外合资基金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以来,截止2010年底已有 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合资基金公司的不断增多及其影响力的日益扩大,将对我国基金业的竞争格局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在基金业发展壮大的同时,难免出现一些不正常现象。2000年《财经》杂志发表了《基金黑幕的调查报告》,揭露了基金运作中的大量违规、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径,激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对负有责任的基金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查处。
为了用法律规范基金业的运作和发展,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法》,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基金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里程碑。监管层在随后不长的时间内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如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资基金信息批露办法》,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等。著名经济学家、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思危认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法》对证券市场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个就是会增加大量的专家理财,投资会比较理性。专家理财总体上来说,赚的时候可能比一般散户赚得多一些,赔的时候会一般散户赔得少一些。有助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更加理性,减少过度投机现象。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就是能吸引更多的群众到资本市场,把股市从少数人投机的场所变成一个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场所。对今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监管制度最完善也难以杜绝少数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为了个人私利而不惜违规运作,损害投资者利益。有“中国开放式基金第一人”之称的原华安基金公司总经理韩方河因个人违规而受到查处。2007年出现了所谓“老鼠仓”事件,即基金经理个人首先买入某只股票,然后利用基金资产大量买入该股票,促使股价大幅度上涨后卖出自己持有的股票,从而使投资者被套牢。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唐建作为“老鼠仓”事件第一人,受到市场终身禁入的处理。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的执业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同年9月16日,在案件基本事实清晰后,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涂强、韩刚和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进行立案稽查。随后又有几家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受到严肃查处,表明了监管层对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高度重视。2010年09月06日《证券时报网 》报道,“在今日下午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证监会通报了涂强、刘海和韩刚三名基金经理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涂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另罚款两百万元,并终身禁入市场。刘海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五十万元。并罚三年禁入市场。证监会已将韩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了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也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刑法的这一规定和监管机构对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径进行坚决查处,必将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重大作用,也将对我国证券基金投资业的发展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受到广大基金投资者的竭诚拥护和欢迎。
综观我国基金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自1991年第一只投资基金诞生至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为起步阶段。自1997年11月至2004年6月《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法》实施为迅速发展阶段。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法》实施至今为进一步规范化发展阶段。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正沿着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向前迈进。
Ⅸ 商业银行的融资业务都有哪些具体如何办理
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开闸,作为资本市场资金清算主体的商业银行也已经敏锐地嗅到了银证合作的广阔空间,开始积极投身其中。
资产托管业务一直被银行视为中间业务的香饽饽,不过在竞争最激烈的基金托管业务上,四大行凭借传统的网点、人才优势垄断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而对于后起之秀的中小股份制银行来说,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业务拓展等方面抢占先机则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招商银行人士介绍,与前几年各大银行均看好基金托管业务不同的是,近两年证券业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都均到全面提升,商业银行已经看到了银证合作的发展空间,在第三方存管业务带来庞大的资金规模和可观的中间收入双重利益的推动下,商业银行正在积极介入其中。
招商银行同业银行部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凭借显著的技术、业务、产品和客户优势,招商银行获得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的普遍认可,目前已与中信、国信、光大和广发四家证券公司系统上线,可以开办融资融券开户和交易业务。
除了差异化竞争,依托一个强大的技术平台规范业务流程也尤其重要。据介绍,招商银行的资金存管业务系统采用负载均衡技术、使用国际领先的ISA加密算法、支持多场次银证转账过账、单边账自动冲正和重发设置,并建立了完整的应急处理流程和应急响应措施,保证了系统稳定、高速、低差错率的运行和资金的支付安全。
在业务受理环节,招商银行可为投资者提供营业网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客户服务中心等多种交易渠道;支持预约开户、一站式开户、非交易日开户和7×24小时银证转账,解除了投资者必须在交易时间办理业务的不便,最大程度地方便和满足客户的需求。此外,招商银行先进的账户管理系统支持一卡多业务的管理模式,第三方存管、融资融券、期货保证金存管、黄金交易、外汇交易、基金和理财产品交易等各大投资平台相互连通,真正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
Ⅹ 3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都属于我国新股发行的询价对象(F)
商业银行不是询价对象。
银行是不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股票的。
更不可能参加回新股的询价。答
参考资料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0821/03288522245.shtml 有点旧,但是找不到新的。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现在新的规定还包括有投资经验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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