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存款保险条例》试题 及答案
第一题
这部分内容主要考察的是存款准备金率的知识点:
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是缴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提供放款及创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因为准备金率提高,货币乘数就变小,从而降低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创造信用、扩大信用规模的能力,其结果是社会的银根偏紧,货币供应量减少,利息率提高,投资及社会支出都相应缩减。反之,亦然。
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7%,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7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3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7.5%,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92.5万元。
② 我国当前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及其存在的意义
《存款保险条例》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三者均有的协调问题。
2014年11月27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23条,准备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其中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费由银行交纳保费。《存款保险条例》最终于2015年2月17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意义·;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23]
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③ 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抄主要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资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存款保险基金是一个在投保机构倒闭式,对存款人进行偿付的基金。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3)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什么扩展阅读:
存款保险基金注意事项:
对于一般性存款来说,根据监管要求执行存款保险条例,50万元本息以内均可100%赔付。因此最安全的存钱方式,就是在同一家银行存款不要超过这一上限。如果有超出部分,则具体视破产清算后的资产处理来定,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机会。
实际上,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早就于2015年5月正式实施了,而且在2019年5月24日,专门成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100亿元人民币的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管理机构,这对于银行破产或者倒闭后的赔付工作更明确有保障。
④ 存款保险来了:什么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二、根据《存款保险条例》: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⑤ 试述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涵义、作用。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有无必要条件是否具备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但就中国的目前现状而言,还不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首先,同私有产权为主体的美国经济中的存款保险相比较,中国的存款保险具有其缺陷,既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又不具有维护存款人信心的作用。中国现阶段绝大部分银行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是银行的担保者。无论遭遇到何种经济打击,只要政府不破产,银行也不会破产。只要存款人对政府有信心,便会对存在银行的钱有信心。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存款是借给政府的,只要政府在,其开设的银行便不会不还钱。因而在银行国有的产权制度下没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它起不到维护存款人信心、防止挤兑的作用。
其次,从成本运营来说,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是:目前,中国的四大国有银行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节省运行成本,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意愿必定不强。
换个角度来说,即使中国成立存款保险公司,那它也绝不会是民营的,而是国有公司或合资公司。政府必须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与剩余收益索取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同国有公司没有什么区别。存款保险收取保费的过程从宏观上看无疑是一个人将一只手上的钱放到另一只手上,这些保费是国有银行的利润的一部分。与银行的坏账准备金没有什么本质上区别,只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无论营利与否都得按比例交纳。当银行的经营出现问题、绩效下降时,保费负担还会造成银行的亏损。
而如果不顾中国的现实,强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对中国经济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首先,可能导致房地产泡沫的产生。长期以来,银行存款是我国资产所有者认为最安全的投资方法,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我国引入了存款风险的概念,使得资金持有者为了避免经济损失而将资金投入房地产、黄金等实物投资方面。目前我国房地产经济已经具有一定的泡沫因素,存款保险制度将更进一步推进房地产泡沫经济的产生,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将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资本外逃。存款保险机构收取的存款保费的运用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为了规避风险,它必须投入到那些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地方,因此,保险机构为了谋求自身的增值和规避风险,势必将其资金投入债市。由此一来,大笔资金流入债市,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风险偏好者可能进行跨国投资,从而导致一定规模的资本外逃,使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供应显得更加不足。
还将导致银行业的二元化加剧。我国目前国有银行规模大,但经营效率低,股份制银行规模小,但经营效率高。这种银行业的两极分化使我国银行业在日后发展的重点大不相同:国有银行的改革重在提高效益,而股份制分行的改革重在扩大规模。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则对它们的发展产生了相反的作用:国有银行由于其国有性质在吸储上有很大的优势,许多居民存款都集中在国有银行,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直接增加了它们吸收存款的成本。为追求经济利益,它们势必追求高收益,而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由此国有银行账号的经营风险变大。股份制银行由于其股份制的所有制形式,使得其在吸收存款上不具备优势,从而规模的扩大也有一定的约束,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股份制银行和国有银行在信用担保上的区别不复存在,由此银行业的二元化状态更加明显。
鉴于此,由于我国还没有在公众心中建立起一个诚信的社会,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恰恰需要一个诚信的社会才能解决,这不是监督或是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社会还没发展到这样一个程度。所以,我们目前还不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强制建立起来的存款保险制度必定不能起到它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关于你说的可行性
存款保险制度年内有望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士余日前指出,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已被列为2006年金融稳定工作任务之一。专家预计,这一制度有望在年内建立。
刘士余是在2006年金融稳定工作会议上讲这番话的。
金融专家表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完成或者正在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正稳步实施上市计划,而以国家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政策便不应用于股份制金融机构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
这位专家说,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强化了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动机,各银行不用为它们的过度冒险行为而支付额外成本。
有关专家建议,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金融安排,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而不是某个部门出台一个管理办法就能解决的。当务之急是制定《银行存款保险法》,依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
⑥ 我国现行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民众有什么好处
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内理,风险抵御能力容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26]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26]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⑦ 存款保险是什么 我国现在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期望专业点的回答谢谢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13年底,中国尚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截至2013年底,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中国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⑧ 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中国金融业的现内状是国有商业银容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
(8)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什么扩展阅读: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存款保险制度
⑨ 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其发生支付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上世纪30年代美国大萧条之后人们对风险的深刻理解。
它是目前各国较为公认的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监管机构并称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我国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而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加快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步伐。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据张健华介绍,在金融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极易传播和蔓延。目前我国房市、股市的低迷,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等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经济高速增长期间金融机构被掩盖的问题有可能集体暴露。这就需要建立制度对相关风险加以约束。
“美国此轮危机导致了19家银行的倒闭,但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防范了风险的扩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恐慌和社会不稳定。”张健华说。
据介绍,此前我国尚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其实都是政府主导的隐性保险制度。这在事实上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进而,还有可能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实行缺乏独立性。
张健华指出,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将包括,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实行风险差别费率,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的作用。而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