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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基金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16 02:00:44

Ⅰ 江西上饶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

目前江西省已经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对报销比例、起付线和相关手续办理都有统一规定。方案如下:

★★★★★★
关于统一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
指导意见
为建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对统一的补偿模式,规范新农合的运作与管理,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区)补偿模式的制定,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保持相对稳定,不断完善;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严格住院统筹基金使用范围
住院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偿,不得用于农民的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等。
三、基金筹集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和县(区)级财政对每位参合农民每年补助资金分别为20元、14元(国定贫困县17元)、3元(国定贫困县0元)和3元,农民自缴参合经费不少于10元。
四、基金分配
新农合的基金分三个部分,即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以下简称家庭账户)。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和新农合基金结余中划转的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由各县(区)每年从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基金结余较多的各县(区)也可以按结余资金的50%划入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的管理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4〕124号)执行。
(二)住院统筹基金。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农民参合自缴经费不低于20%部分纳入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各县(区)规定的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补偿以及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
(三)家庭账户。农民参合自缴经费纳入统筹基金后剩余部分为参合农民本人的家庭账户,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不得纳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家庭账户内的金额可一次性用完。当年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门诊费用的补偿不得超过家庭账户资金总额。家庭账户积存资金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农民参合的自缴经费。
五、补偿模式
我省实行“门诊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模式。
六、补偿设置
(一)住院起付线
设立四级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县(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线不得低于1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二)住院补偿比例
同级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40%,县(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0%。各县(区)可在此基础上对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医院上下浮动5%。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高于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高于县外医疗机构,各级住院补偿比例差要控制在10%以内。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
(三)住院补偿封顶线
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四)实行住院最低补偿额
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农民的最低补偿额不少于30元,参合农民1年内多次住院,只能享受1次最低补偿额待遇。
(五)其它
1、坚持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在规定的收费截止日期以后,不再接纳要求参合的农民。
2、各县(区)应将部分可以在门诊治疗的大病(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补偿的范围,病种的具体选择、补偿程序及补偿标准等参照我办《关于调整试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赣合医办字〔2004〕8号)及《关于将门诊大病(慢性病)纳入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的补偿规定》执行。
3、参合农民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就近到邻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须办理转院手续;此外,到县(区)外就医须到县农医局办理转院手续;急诊和在外地务工参合农民患病在当地住院治疗,需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区)农医局,否则不给予补偿。
4、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定额补偿150元,手术产、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5、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补偿比例同等级医疗机构比西医治疗提高10%。
6、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农医局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农医局应与县(区)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将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7、参合农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8、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七、办理补偿应携带的材料
(一)参合农民住院后应携带新农合证、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户口本、费用清单、转院证明及当地规定所需的其他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手续。
(二)参合农民在本县境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携带新农合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门医药诊费用。
(三)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12月份),携带新农合证、户口本、农医局颁发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及清单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手续。
八、补偿程序
参合农民在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在新农合补偿窗口办理补偿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方案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偿的金额。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县(区)外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000元以内,由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农医所负责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并按实施方案规定标准将应补偿的金额支付给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农医所报农医局审核,农医所按实施方案规定标准将应补助的金额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农民。
九、补偿方案审批程序
各新农合县(区)的补偿方案,需报市合医办初审,再由市合医办统一报省合医办复审,最终由县(区)政府审定。方案一经确定,年度内一般不宜作新的调整,方案确需要调整的,应事先征得市、省合医办同意方可实施。

★★★★
以下费用不在江西省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

一、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服务费、优质优先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正口吃、矫斜眼、“O”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γ-刀、Χ-刀、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3、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4、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5、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三、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一)就(转)诊交通费。

(二)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四)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五)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六)膳食费。

(七)鲜花与插花费。

(八)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九)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十)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收集相关票据资料
二、用药时注意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目录外的药品是影响报销的重要因素。

Ⅱ 上饶有没有兴业银行

上饶暂时还没有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大陆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2014年末,兴业银行总资产突破4万亿元,达到4.4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9.84%;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12.86元,较年初增长22.61%。全年营业收入1248.34亿元,同比增长14.2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71.08亿元,同比增长14.3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保持在21.19%的较高水平;已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108家分行、1435家分支机构;旗下拥有兴业国际信托、兴业金融租赁、兴业基金、兴业消费金融、兴业财富和兴业国信资产管理等子公司,形成以银行为主体,涵盖信托、租赁、基金、证券、消费金融、期货、资产管理等在内的现代金融服务集团。
作为中国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始终秉持“科学、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依法、稳健、文明经营,兼顾维护股东、客户、银行、员工以及社会环境等各方利益,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深受国际国内各界广泛认可和好评。

Ⅲ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事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承担市人大、市政协议案、提案办复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组织人事、机关财务、后勤保障、保密等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
(二)信访科(挂法制科牌子)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业务基础建设,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综治工作;承办、协调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挂基金监督科牌子)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综合统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指导监督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并负责审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组织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公务员管理科(挂公务员局牌子)
拟订编制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管理,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组织协调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公务员信息库。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承办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升降、交流(调任、转任)、回避、奖惩、辞职、辞退、日常登记等管理事项;综合管理政府奖励。
(五)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拟订全市就业、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及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综合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负责国家有关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饶就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
(六)人力资源开发和市场科
参与拟定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局有关人才工作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培训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依法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市场;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及管理工作;拟订我市特殊需要人员、人才异地引进的调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市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计划;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承担市直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组织落实我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协调做好我市企业军转干部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
负责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分类制度、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综合管理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相关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挂市职称工作办公室牌子)
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的申报、选拔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拟订贯彻国家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定居的实施办法。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指导所辖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科(挂调解仲裁管理科牌子)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本市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企业人员的转移工作;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科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调控措施;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承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科(挂农村社会保险科牌子)
拟订全市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四)医疗保险科
负责拟订全市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生育保险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工作;贯彻执行职工疾病、慢性病鉴定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
(十五)工伤保险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拟订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贯彻落实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政策;负责工伤医疗定点医院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伤事故调查及工伤认定;承担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六)劳动监察科(挂市劳动监察局牌子)
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综合管理全市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十七)行政服务科
承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工作,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办复并负责所涉相关工作;拟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负责外国人在饶就业许可;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负责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设立审批;负责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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