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惠州个人社保查询中心电话
个人社保查询方法可以分为电话咨询、社保基金管理局窗口咨询与社保查询网专咨询属三种方式,
1、通过电话0752-12333查询,一般查询不到
2、通过惠州社保查询网官网进行查询,账户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
3、直接到惠州社保基金管理局窗口进行咨询,下面是惠州各个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地址:
惠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州市下埔路19号0752-2169001/2169015
惠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区淡水镇福利路5号0752-3381751/3381757
博罗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人民路社保大楼0752-6630600/6733031
惠东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东县平山镇利浦路79号0752-8801815/8801851
龙门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门县西林路195号0752-7789202/7780302
大亚湾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州大亚湾区澳头安惠大道34号二楼0752-5562362/556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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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东分局怎么样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东分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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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惠州居民医保最高享受
社会基本医疗是整合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与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一)职工医保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全体职工(含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均可参加职工医保
(二)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
1、除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医保之外的本市户籍(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居民;
2、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3、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
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按以下规定缴纳医保费: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所有职工和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计征,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30周岁以下的职工,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8.5%按月缴纳;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按月缴纳。
(二)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按月缴纳。
退休职工参加职工医保是怎样规定的?
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应选择下列缴费方式中的一种,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一次性缴纳:由单位选择一次性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以每年递增10%为基数,按7.5%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险)缴纳10周年的职工医保费。
(二)逐月缴纳:以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计算,下同),由用人单位按7.5%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险)逐月缴纳,直至退休人员死亡。
(三)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可按第(一)、(二)项规定的缴费办法,选择一次性缴纳或逐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退休时办理了逐月缴费的参保职工,如需改为一次性趸缴,其退休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为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
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一个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可根据家庭实际选择以下缴费标准:A档:每人每年20元;B档:每人每年30元;C档:每人每年12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各类一级和二级残疾居民随家庭一起参加居民C档,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
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资金直接纳入居民医保基金。其中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
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单位统一到经营地或工商登记地的地税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及参保登记,并按规定每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
(二)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居民医保费按自然年度缴交。
1、村民委员会负责为本辖区内居民办理参保,应由家庭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村民委员会代收医保费。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特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参加C档)时,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只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随家庭一起参加居民医保。
参保后怎样缴费?
(一)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由村民委员会代办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村民委员会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代收的居民医保费。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凭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
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应为参保缴费的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出具参保证明。
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每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资料有变更的,应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后,缴纳医保费。
在本年度内新增的参保居民,应缴纳当年的医保费。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怎样缴费?
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自2009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本人选定的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费(即1年半的医保费:A档30元、B档45元、C档180元)。自2011年起再按自然年度缴纳居民医保费(A档20元、B档30元、C档120元)。
参保人缴费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在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自欠缴医保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后变更资料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到参保地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变更手续: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到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实现就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在办理职工医保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手续,所缴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三)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后应征入伍的,用人单位或家庭成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凭当地政府征兵办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停保手续。退伍复转军人新的续(参)保时间,从批准退出现役的时间开始计算。退伍复转军人在批准退出现役后3个月内办理续(参)保缴费手续的,其服现役时间视为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连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后再办理续(参)保的,视为新参保,其服役时间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四)参加居民医保的家庭需改变缴费档次的,应在9至12月份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缴费资料变更手续。
怎样选定普通门诊医疗机构?
参保人需在2009年7月至9月,按就近原则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含行政村卫生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称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参保职工可任选一家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下称门诊定点机构),自2009年10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门诊待遇。参保人选定门诊定点机构后,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登记;也可由本人到选定的定点机构登记,并填写《惠州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医疗保险待遇怎样?
(一)门诊待遇
1、参加居民医疗保险A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2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5%;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25%;每次支付限额为12元。
2、参加居民医疗保险B档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3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4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20元。
3、参加居民医疗保险C档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6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5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40%;每次支付限额为60元。
4、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800元;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医院就医的,单次门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50%、4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每次支付限额为120元。
(二)住院待遇
参保人因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含参加居民医疗保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同),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
1、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5%。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5%。到本市行政区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参保职工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其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60%。参保职工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超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2、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⑴、参加A档的,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40%。⑵、参加B档的,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5%。⑶、参加C档的,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⑷、办理转院手续(含急诊)的参保居民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级医院标准执行;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5个百分点(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
(三)特定门诊
共有19个病种,根据缴费标准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医保救助
参保人年度内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不含特定门诊费用)达到以下标准时,可以申请医保救助。
1、参保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0%。
2、参保居民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3000元(含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0%。
门诊就医有哪些规定,医疗费用怎样报销?
参保人应在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机构就医的,门诊定点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出示本人参保证明,要核对无误后办理就医手续。
本人在选定门诊医疗机构就医的只需支付本人应付的部分,其余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经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人应在就诊之日起60日内凭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有效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转诊的还需提供转诊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等资料到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住院有哪些规定,医疗费用怎样报销?
参保人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应出示本人参保证明,在核对无误后办理就医手续。按下列方式结算医疗费用。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脑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只需支付个人支付部分;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脑联网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含急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本次医疗终结后60日内凭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原件、有效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银行帐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转院的需提供转院手续、异地就读的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等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参保居民因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家属应在参保人住院的7日内携带产妇《身份证》、《结婚证》、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主诊医生签署的《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申报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申报,医院凭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申报表》按规定结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需同时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病住院,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其本人或家属应在《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签名认可。对有争议的医疗费用,参保人有权向医院查询有关明细项目。
十五、异地就医有哪些规定?
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异地居住或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应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一)异地居住和工作的需提供当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异地就读的学生只需凭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就读学校的其他有效证明(含证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参保人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领取《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选择1至2家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需选择公立医疗机构),经所选医疗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需注明所选医疗机构的等级)确认后,交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参保人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及因病情需要由选定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未办理转院自行到非选定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门诊医疗待遇按包干给门诊定点机构的费用(含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一性划入本人的金融帐户。即:参加职工医保的每人每年156元(每月13元),参加居民医保A档的每人每年20元、B档的每人每年30元、C档的每人每年100元。
怎样办理异地就医的报销?
(一)异地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发生急诊住院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60天内凭疾病诊断证明书、有效费用票据、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银行帐号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按此办法执行,还需提供身份证明、《结婚证》、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等。起付标准按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级医院等级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外无法确定等级的医院,按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参保人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报销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参保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欠缺有效价格资料的,其费用标准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
市外急诊住院的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在病情许可情况下应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若需转往当地医疗机构的,办理报销手续时还应提供由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病情摘要等资料。
(二)异地定点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1、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其个人帐户和门诊统筹金额每年按规定划转本人,用于门诊医疗费的开支,超支不补;
2、参保人到选定的医院住院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60天内凭疾病诊断证明书、有效费用票据、治疗费用清单、银行帐号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到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起付标准按市内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我市标准执行。
怎样申请医疗保险救助?
参保人应在第二年6月份前,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医保救助金划入申请人金融帐户。申请截止时间为第二年12月31日。
十八、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的划入标准及使用范围有什么规定?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由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和依据不同年龄段按比例划入的单位缴费部分组成。具体划入标准为: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3%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一次性趸缴的按全市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5%划入。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全部划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健康体检的费用。
(三)参保职工死亡或异地转移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可提取现金,并终结医疗保险关系。参保职工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个人帐户每年以现金形式划入本人金融帐户。
办理特定门诊有哪些规定?
(一)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方可申请办理特定门诊,经批准后享受特定门诊待遇。年度内特定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二)参保居民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可申请办理特定门诊,经批准后享受特定门诊待遇。年度内特定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的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超过当年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当年的医疗费。且只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参保人办理特定门诊,经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凭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定门诊。参保人根据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享受不同的特定门诊待遇。
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符合规定的,可申请办理特定门诊。参保人应凭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指定办理特定门诊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关于特定门诊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开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特定门诊得到批准后,参保人方可到指定的定点机构就诊、购药。
参保人转换医保险种后,特定门诊待遇按新参加的医保险种规定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到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零售药店就诊购药的;
(二)因本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或因本人故意行为如自伤,斗殴,酗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及属于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
(三)因工伤、生育(不含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施行美容手术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的矫正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预防保健、疗养费用;
(六)因公或因私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意外伤害有哪些规定
意外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应予以支付:
(一)已方责任(不含工伤、自杀、自残、酗酒、交通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伤害和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二)三个月后经公安部门处理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
二十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有哪些?
惠州市中心医院;惠州市中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原惠州市人民医院);博罗县人民医院;龙门县人民医院、惠东县人民医院;惠阳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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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城分局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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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在惠州买的社保在广州住院怎样的报销比例
一般不能报销,要提前开转诊证明。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住院政策内费用,经医保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但不含特定门诊费用)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基金支付9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基金支付范围:
一、未经批准转院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或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和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诊住院除外)。
二、办理异地就医后到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不包括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5)惠州社保基金管理局扩展阅读:
医疗报销
一、门诊
(一)使用医保卡到门诊看病,实时结算,无需报销。
(二)无医保卡到门诊看病,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蓝本)。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2、门诊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
3、报销比例: 1800元以上的部分,医院70%,社区90%,封顶线:2万元。
4、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普通门诊、急诊收费的收据原件、
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的原件(处方按日期粘贴在收据后面)。
5、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当月费用次月提交,当年费用需在次年1月前提交。
6、经办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单位经办人将所有单据录入企业版软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及报表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报销费用。
二、住院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2、住院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
3、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5%,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
4、经办流程:就医时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的范围,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惠州市政府——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陆』 惠州市惠阳区社保局在哪
惠州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市人力资源大楼3—5楼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电话:2789296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医疗康复中心联系电话:2789291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本局日常政务工作;
2、负责机关会议筹办、文电处理、工作接待、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宣传、信访、保密、后勤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3、负责本局党务、人事、培训、机构编制和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社会保险关系科
1、负责市直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
2、负责市直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一次性趸缴的审核工作;
3、负责社保卡的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县(区)分局社会保险关系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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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 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有少发或不发加班工资的情况,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公司若不提供劳动条件,变相调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是免费热线。
服务内容
(一)接受全省劳动保障业务举报、投诉、咨询;
(二)提供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查询服务;
(三)提供省劳动保障厅办事程序咨询服务;
(四)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社保业务程序以及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等查询服务;
(五)提供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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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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