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室内设计主要学什么课程
你都掌握学习室内设计的四大步骤吗?
其实学习室内设计跟所有技能知识学习一样是没有什么捷径可走的,最重要的依然是学习者的坚持刻苦! 当然学习室内设计也不能盲目的学习,掌握以下几个室内学习能力技能点,相信会让你的室内设计学习之旅事半功倍,效率倍增。
这些都是当年我在美霖教育学室内设计的经验之谈,虽然看上去很难,但毕竟室内设计是一门高技术行业,只有持之以恒的学习,才能真正掌握技术。最后希望大家都能够早日掌握室内设计技术,成为出色的设计师。
B. 北京协和医学院的历史沿革
北京协和医学院的历史沿革如下:
1906年,英国伦敦会与英美其他五个教会合作开办了协和医学堂,为协和医学院的前身。名为Union,即联合之意,被雅致地译成中文,称作协和。
1915年,洛克菲勒基金会收购协和医学堂。随后,洛克菲勒基金会投入资金进行新校建设。
1916年,负责设计协和建筑的柯立芝来华考察豫王府,决定设计建造一座中西合璧的有着宫殿式外观的校园和医院群建筑。
1917年9月由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帮助建立北京协和医学院,开办医预科,附属医院为北京协和医院。首任校长为Franklin C.McLean,
1919年10月开办医学本科,学制为八年制。
1920年开办护士学校,来自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的沃安娜(Anna D.Wolf)担任护校校长。
1921年9月,新校建筑完成。
1929年被国民政府教育部改名为私立北平协和医学院。
1930年,协和医学院获中华民国教育部认可立案。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日处于战争状态,其医学院、医院和护士学校相继停办。1942年初,协和医学院被日军占领而被迫关闭。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华医学基金会与协和医学院校董事会派代表从日军手中收回全部校产,重建协和医学院,并于1947年10月第一次复校。
1949年9月复称北京协和医学院。新中国成立后,该校由中央人民政府接管。
1950年学校停止招生。
1951年更名中国协和医学院。
1954年,开始研究生教育。
1957年并入中国医学科学院
1959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原协和医学院的基础上成立了8年制的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停办。
1979年8月复校,校名改为中国首都医科大学。
1982年,成为全国首批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1984年学校成立了夜大学。
1985年改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2002年9月教育部、卫生部签署共建“清华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协议。
2006年9月5日,教育部、卫生部共建“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大会暨揭牌仪式举行。北京协和医学院由中国教育部和卫生部双重领导,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实行院校合一的管理体制。
2007年5月18日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建协议《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和清华大学关于落实两部协议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更名的通知》以及《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正式更名为“北京协和医学院”。
鉴于与清华大学合作办学需要,有时使用“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这一的名称。更名后,北京协和医学院仍为独立法人单位,原隶属关系、人员编制、资产关系和经费管理体制保持不变。
2017年9月,北京协和医学院入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
(2)清华大学基金会扩展阅读:
北京协和医学院教学资源:
学校拥有六所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天津血液病医院、南京皮肤病医院),此外学校还拥有北京天坛医院(与北京市共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总医院、煤炭工业部总医院等教学医院。
所属医院技术力量、学术水平雄厚,领先,是集医疗、教学和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医疗服务体系,它们和北京协和医院一道,成为培养硕士生、博士生的临床训练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其中北京协和医院以其专家优势、技术优势、资源优势被国家卫生部指定为“全国疑难病症技术指导中心”之一,它所拥有的病案室与名教授和图书馆一起被誉为“协和三宝”。
北京协和医院以及学校所属的肿瘤医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和整形外科医院都是国内相关领域居于领导地位的专科医院,这些技术力量为学生在临床实践中提高基本技能、基本操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图书馆:
北京协和医学院图书馆是历史悠久,藏书丰富(>86万册)的医学专业图书馆;协和自建校以来就非常重视图书馆建设,该院校图书馆历史悠久、藏书丰富,2000年被指定为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医学分中心,也是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卫生与生物医学信息合作中心, 藏书以生物医学书刊为主。
病案室:
协和的病案室保存有孙中山、梁启超、张学良、宋美龄等名人的材料。协和注重对病案的系统管理和医学生采集病史,写好病案的培养。保存的近220万册病案,对疾病治疗和科研起到了重要作用。
C. 清华教育基金会logo是什么字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回1999]第173号)规定,社会团体自答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企业的除外。从规定上看,如果没有特别限制,投资企业法人是没有障碍的,尤其是业务范围里有投资一项。从实践中看,也有投资拟上市公司的案例。比如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农行,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通鼎光电等等。还不太掌握出资到股权投资基金的案例,有的地方工商局不允许作为基金会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注册,从规定上说也有道理,因为规定只允许投资法人,所以合伙制的投资基金按道理是不能投的。如果股权投资企业是按公司注册的,那理论上是可以出资的。
D.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1994年内1月)成立的,根据容国家现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进行合理的资金运作。
E.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一般纳税人吗
本科专业共有37个
医学(1个)
临床医学
理学 (1个)
数学回与应用数学
化学类(1个)
化学生物学
工学 (4个)
工程物理、核工程与核技术、水利水电工程、自动化
法学(1个)
法学
文学 (3个)
新闻学、日语、英语
经济学(1个)
经济与金融
工学(17个)
建筑学、生物医学工答程、环境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电子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车辆工程、、机械工程、工程力学
管理学(2个)
工业工程、工商管理类
其它(3个)
医学试验班、人文科学试验班、社会科学试验班
理学(3个)
化学、物理学、数理基础科学
F. 清华大学走出过哪些非科研领域的知名人物
钱钟书 先生
钱锺书,毕业於清华大学外文系,获文学学士,是一位知名作家及文学研究家。1938年,钱锺书著有《谈艺录》,此书叵受好评,获得广大回响,就连文史家曹聚仁都曾说过"读了《谈艺录》,才算懂得一点旧诗词",另外,钱钟书生也曾担任《毛泽东选集》1-3卷英译委员会委员。
G. 北京科技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法学专业来回答!
一个选修学分总量超过学校要求的文科生前来报道,其实每次选选修课都超级纠结,太多的优秀课程想选哈哈哈。
历史惯例,先上北科校园风光
徐老师作为知识产权法届的大拿级人物,他的知识产权法课程内容丰富,引导性强,会让学生自己发散思维。
老师本人非常nice,不仅专业超级厉害,而且对学生非常耐心。他可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的第一个博士后!同时他还兼任了北科文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主任。想要了解这位老师的可以去网络上搜索,他的词条可是非常高级哦!
好啦以上就是我的回答,请大家批评指正
H. 中国四大石雕之乡在哪里
1、嘉祥位于山东省济宁市西部的嘉祥县历史悠久,人杰地灵。相传春秋时期鲁哀公西取狩猎,获一麒麟,此地取嘉美祥瑞之意,而得名“嘉祥”之名。嘉祥是中国古代“四大圣贤”之一曾子故里,嘉祥所拥有的国家级一级文物保护单位武氏墓群石刻。
2、温岭是我国四大石雕之乡之一,石雕的文化和历史源远流长。最早起步于宋代,至明代嘉靖年间,石雕工艺已盛极一时。台州民间曾流传“黄岩蜜橘雁荡松,太平石工天台钟”的民谣。从业的石雕艺人近2000人,其中高龙石雕艺人占80%。石雕行业的兴起,已成为温岭市经济发展又一个新的增长点。
3、青田石雕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殷商时期,这已被1989年冬江西新干县出土的商代文物"玉羽人"得以考证。自十九世纪以来,青田石雕多次在国际博览会上得金奖、银奖,赢得极高的声誉,新中国成立后,又多次被党和国家入选作国礼赠送外国元首。
4、河北省曲阳县4公里长的雕刻路上,两边或蹲或卧的石狮、鬃毛飘逸的石马、神态安逸的长颈鹿等数百万件和类动物石雕作品,件件栩栩如生,仿佛走进了“野生动物园”;漫步在雕刻展销广场上,近10万件石雕、玉雕、风景石、石材等雕刻产品琳琅满目,又仿佛置身于“玉林石海”中。
(8)清华大学基金会扩展阅读: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审美观点的不断改变,石雕制品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其数量庞大,类别繁多,是天然石材制品中种类最多的一种,也是异型石材制品中的一个大类。其加工的技艺要求和难度远高于其它类型的石材制品,它是艺术思维创作的完美结合和体现。
目前,成批量加工的石雕就有百余种,既有须用起重设备安装的整体或组合式巨型雕刻件,也有可置于掌心、浮于水面、挂于脖子或戴在手腕的不巧欣赏品和装饰品。
I. 互联网是什么时候出现的什么时候传到中国
因特网是Internet的中文译名,它的前身是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ARPA)主持研制的ARPAnet。
20世纪内60年代末,正处于容冷战时期。当时美国军方为了自己的计算机网络在受到袭击时,即使部分网络被摧毁,其余部分仍能保持通信联系,便由美国国防部的高级研究计划局(ARPA)建设了一个军用网,叫做“阿帕网”(ARPAnet)。阿帕网于1969年正式启用,当时仅连接了4台计算机,供科学家们进行计算机联网实验用。这就是因特网的前身。
到70年代,ARPAnet已经有了好几十个计算机网络,但是每个网络只能在网络内部的计算机之间互联通信,不同计算机网络之间仍然不能互通。为此,ARPA又设立了新的研究项目,支持学术界和工业界进行有关的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想用一种新的方法将不同的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形成“互联网”。研究人员称之为“internetwork”,简称“Internet”。这个名词就一直沿用到现在。
J.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