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最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中有何新规定
1、募集机抄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但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 团队等信息。值得关注的是,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这意味着,如果微信有好友没有经过测试和评估匹配,那么在微信朋 友圈的产品宣传也不合规。
2、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机构有义务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3、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办法》规定,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由募集机构承担。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② 基金的基本规则
基金投资应注意几项基本原则:
1、坚持长期投资。开放式基金回不同于股票,一般情答况下不会在短时间内出现基金净值的大幅变化;而且,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较高,如果盲目打“短线”,会增加操作成本,影响整体收益。所以买基金不可以急功近利,应该有“放长线钓大鱼”的投资心态。
2、学会优中选优。选择时既要看整个基金公司的信誉,也要观察单只基金的净值是否稳定增长,持股结构是否具备上涨潜力。
3、灵活搭配品种。将上述五种基金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资金的流动性要求,作个性化的搭配。
③ 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的大小意味着什么
基金公司是靠收取基抄金管理费来生存的, 比如募集100亿资金,每年管理费1% 那么就是1亿
无论年末基金总资产是多少,公司都会提取1% 作为管理费
所以说资产规模的大小决定了管理费的收入多少。 基金公司是寡头垄断的,所以说基金公司的员工90%
都是超高收入 而且无大风险。
资产规模大,说明申购其下各类基金的人多,大多数人都相信此公司, 并不代表次公司基金的业绩最好。
基金业绩的好坏会影响到新发行基金的募集规模,募集规模也就意味着公司能否继续大笔捞钱
④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规范要点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备案核查及规范关键要点
(一)高管基金从业资格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类
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高管如何认定
1、公司制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高管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担任副总)为公司高管,执行董事(董事长)参照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合伙制基金,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高管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风控负责人应当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伙或者创始合伙人等从事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是否为基金高管。
3、监事不得担任高管。
4、高管履历及身份信息应当详细披露不能隐去关键信息。
5、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3个月的“静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资经理兼职问题
1、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不得内部兼职)
2、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财务、行政的应当可以,但是比例应当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兼职不超过1/3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员、证券投资人员不宜在申请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职,应当规避利益冲突问题。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实缴问题
无论是公司制基金还是合伙制基金,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开展经营所需资金不多,不建议将股本设置很大,三到五百万为宜,实缴比例在25%-50%以上。对于那些股本设置很大,但是缴纳比例很低的,应当核查出资人的出资能力。
(五)关于基金外包服务
主要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
(1)股权类私募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包服务机构,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
(2)证券类私募基金,原则上应当聘请外包服务机构,未聘请外包服务机构的,应当说明自身具备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的业务能力,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
(六)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问题
很多基金都有这个问题,如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税收优惠等,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律师核查主要是核查实际办公地及房屋租赁合同,说明原因即可。
(七)专业化经营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以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有其他经营范围的应当变更,突出专业化经营。投资咨询因为是卖方业务,且在证券领域是需要有牌照的,应当变更,实践中也有承诺变更的。
核查财务报表以及业务合同,落实是否经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八)需要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的情形
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基金业协议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变更的法律意见。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
与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建议律师单独就该问题进行逐一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律师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登录逐一比对,或者自己登录进行核查,确保法律意见与登记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说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披露到什么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应当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披露至实际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应当详细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隐去关键信息。
(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满一年(日历年非会计年度)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不满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公司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东问题
一般的穿透核查较为容易,按照工商档案信息核查,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核查其最新的股东名册,如上市公司是间接的参股公司,原则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报核查十大股东情况。上市公司股东众多,除了十大股东外无法按照股东名册核查股东国籍信息。
(十三)律师核查公司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备有效执行
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1、该问题重点关注制度是否已经有权机关审议通过;
2、相关制度由那些部门落实执行,是否有执行的记录,如会议纪要,决议等;
3、管理人是否设置了相关岗位,相关岗位是否可以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十四)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的说明
1、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申请机构是否有真实的办公地,及办公场所是否能够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需要。除查验租赁合同外,应当至办公地实地核查,检验办公场基本设施及相关费用清单。
2、投资决策流程需与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内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
(1)详细披露管理公司组织架构图
(2)详细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分工
(3)详细披露公司岗位职责
(4)详细披露投资决策程序
(十五)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情况
申请机构如存在子公司/关联方,需说明申请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联情况(有无业务往来、关联交易,经营范围有无重叠,实际经营业务有无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尤其对于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关联方,需要更为详细地描述业务关联情况,如存在关联业务或同类业务,又或因经营范围重叠而可能存在同类业务,建议进一步对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措施进行说明(如运营场所分离、人员各自独立等)。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十六)关于双GP的问题
如果两个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记备案,基金只能登记的其中一家GP名下。
(十七)投顾产品视为首只备案产品
已经在协会备案的投顾产品视为备案过首只产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见。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应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的同时,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
(十九)尽职调查的详细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资料,股东详细资料、出资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资产明细、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关系、高管征信报告,办公租赁合同等。
2、网络舆情信息是通过互联网搜索的查验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网络宣传推介行为进行查验。主要目的在于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推介、变相公募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新闻;通过核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贴吧、第三方网站、主流网络搜索引擎等的检索结果。
(二十)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⑤ 管理人无管理基金规模 是什么意思
就是这家基金公司还没有管理过产品,没有开展过相关业务。
如有不懂之处,真诚欢迎追问;如果有幸帮助到你,请及时采纳!谢谢啦!
⑥ 私募基金一法六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⑦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规范要点哪些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备案核查及规范关键要点
(一)高管基金从业资格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类
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高管如何认定
1、公司制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高管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担任副总)为公司高管,执行董事(董事长)参照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合伙制基金,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高管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风控负责人应当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伙或者创始合伙人等从事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是否为基金高管。
3、监事不得担任高管。
4、高管履历及身份信息应当详细披露不能隐去关键信息。
5、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3个月的“静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