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为是什么呢
1、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按版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权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不得从事规定禁止基金投资的业务;坚持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产应相互独立,分账管理,公司会计和基金会计严格分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每笔交易都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加盖时间章;加强内部信息控制,实行空间隔离和门禁制度,严防重要内部信息泄露;前台和后台部门应独立运作。
2、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
❷ 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直接对负责是什么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基版金资产运作的权业务特征建立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度,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1.部门设置要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2.严格授权控制。3.强化内部监察稽核控制。4.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5.严格控制基金资产的财务风险。6.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7.严格制定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制度。8.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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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公募基金一定要叫督察长,合规总监可以吗
公募基金本身证券会监管拿来督察长啊
❹ 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监督管理有哪些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选聘督察长,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其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记录、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等,确保其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前向全体董事提供督察长拟任人选的详细资料,保证董事在投票时对拟任人选有足够了解。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
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董事会确定督察长的薪酬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督察长认为考核结果明显有失公允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申述。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定期组织督察长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将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公司及督察长监管档案。
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关注督察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于督察长业务素质低、难以胜任督察长职责,或者存在听命于某一股东或者董事、违反公司规定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股东报告工作等丧失独立性情况,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况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督察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❺ 私募基金有必要设置督察长么
如果为了增加投资人的信任感完全有必要的,公募基金已经再这么做了
这个就像是一个公司的监事职能,一般这个角色多为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客观性。
目前的比较热的互联网金融也有对应的观察员、观察团的角色。
❻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制度是什么呢
证监会发布了《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规定》强调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督察长要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过,督察长需要代表公司利益的总经理提名。
《规定》明确规定了督察长的职责。根据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和公司所管理基金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作为督察长行使职责的保障,《规定》赋予督察长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参加、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报告权,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❼ 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有哪些
1.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2.督察长的职责。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其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督察长的主要职责包括:
(1)重点关注基金销售、投资、信息披露、运营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行为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重点关注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等。
(2)监督检查基金管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重点关注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3)对基金管理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4)关注基金管理公司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促进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规文化的形成。
(5)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6)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的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7)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存在问题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8)发现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况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3.督察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3年以上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或者证券、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历,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记录。督察长履行职责应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对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对与督察长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督察长不得屈从于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压力或者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不当影响,对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督察长不得有下列行为: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活动;对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作出虚假报告;利用履行职责之便牟取私利;滥用职权,干预基金及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
❽ 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直接对谁负责
对董事会负责
❾ 基金公司的职位有哪些
根据东方复财富Choice数据统计,2019年全制年易方达基金以4047.87亿元的非货币基金规模位居榜首;华夏基金非货币基金规模3437.02亿元排名第二;博时基金非货币基金规模3270.39亿元位列第三。规模超过3000亿元的还有广发基金和汇添富基金,非货币基金规模分别达3184.45亿元和3104.48亿元。
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有南方基金、中银基金、嘉实基金、富国基金、招商基金和工银瑞信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