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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不得兼任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3-14 22:34:50

A. 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兼职的规定

劳动法没有限制劳动者不能兼职,但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企业有规定,明确禁止员工在外兼职,员工有责任遵守这一规定。此外,如果员工到竞争性同类企业兼职,则有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的可能,企业有权处罚这种触犯企业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因此,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应从事兼职。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都应当尽量回避兼职。

(1)在职不得兼任基金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二条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 公务员社会兼职有什么限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内有关机关批准,容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兼职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得到有关机关批准。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和任免机关。实践中,有的公务员兼职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有的公务员兼职是由任免机关批准。

2、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对兼职报酬可以作广义的理解。

(2)在职不得兼任基金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C. 如何看待公务员学术兼职,如何规范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意见》第八条第四点明确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意见》一出,网上更是议论纷纷,有鼓掌叫好的,也有扼腕叹息的,总之是唇枪舌战、互不相让,你方唱罢我登场,大家的观点也更是褒贬不一。
赞成兼职的观点是: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工资低不足以养家糊口,在不能涉及本职工作的职责范围和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内是可以兼职的。况且能考上公务员的也大都是有点想法、办法和方法的,枯坐机关待何时?不如走出去,这也是为社会发展做点贡献不是吗?
反对方的观点就更多了,不仅拿出了《公务员法》,其中:《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还列举了近几年一系列因为公务员兼职而引起贪腐的案例,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如何正确看待公务员“兼职”。这里首先应该提到一个重点,那就是个人收入,我国税法中关于个人收入有10个方面,分别是: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偶然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财产租赁所得。以上十项收入,公务员们前三项是肯定不能涉足的,后五项公务员们合法取得应该没有任何问题。
也许网友会问笔者是赞成公务员兼职了,是认为《意见》规定不对了。其实不然,我们可以明明白白的看到个人所得税法中后五项收入都与兼职无关。我只是想告诉大家,增加个人收入的手段很多,不一定非得要去兼职。更何况兼职的种类和范围需要占用公务员大量精力,以至妨碍了公务员正常履行公务;兼职会与公务员的义务发生矛盾;兼职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职会严重限制将来对公务员的任用;兼职会损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而且严禁公务员兼职取酬更是为了防止权力寻租。
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力度推行“去行政化”、“去垄断化”,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要实现社会组织的民间化和自治性,需要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

D. 公务员可以兼职教师么请教各位友友

公务员不可以兼职教师。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意见》明确,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 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意见》要求,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 如何理解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

行业协会引入竞争机制,突破“一业一会”限制,允许跨区域组建、合并组建和分拆组建,同时要接受严格的监管……12月21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区首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法规《广西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促进与支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制度建设、明确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加强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就《办法》涉及的主要问题,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梁维平做了解读。去垄断化

鼓励行业协会实行“一业多会”

《办法》:规定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或者按照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服务类型,可以实行一业多会。同业企业较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发起组建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为后缀名称。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解读:截至去年12月31日,全区共有行业协会(商会)1757个,涉及众多领域。一直以来,一个行业成立一个协会已经成为惯例,让各行业协会、商会处于垄断地位,没有竞争压力。这就造成一种“占山头,先到先得”的现象。一方面,有的行业协会已蜕化为“空壳”,日常事务开展不多,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真正想为行业出力的,却往往因为政策原因,难以登记注册新的协会。

如今引入竞争机制,就是为了突破“一业一会”的限制,允许同行业申请成立登记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并在名称上予以明确区分。同时,放宽设立标准,打破行业协会现行设立标准的限制,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例如,一个行业可以有燃气协会、石油协会、化工协会等多个协会。

梁维平认为,打破行业垄断,突破“一业一会”限制,对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同样也是一个好消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时候也需要货比三家,如果只有一家缺乏竞争,那么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也无法提高”。去行政化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兼职行业协会

《办法》:明确要实行政会分开,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坚持自主办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其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规定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

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事项制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解读:过去,我区80%以上的行业协会专职人员构成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或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他们的人事、党团关系大都在原工作单位。但在2008年,全区行业协会完成了与政府部门的脱钩工作,通过“政会分开”,使得行业协会彻底褪去官方色彩。

《办法》的规定,意味着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要与行业协会彻底分离;无偿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资产的,要予以返还。行业协会财务必须单独建账,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必须分离;不得无偿使用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等。

据了解,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梁维平认为,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接下来,要重新构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重构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法律体系,让社会组织和政府成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行业协会不仅需要自主办会,更需要政府的扶助与支持。为此,《办法》规定了几项扶持与促进行业协会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业务工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购买服务。

F. 在职公务员兼职有什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所以:公务员既不得从事或参与传统业态的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或参与商事活动,否则即要被追究纪律责任。

(6)在职不得兼任基金会扩展阅读: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G. 在职的老师和公务员能办基金会吗

公务员不可以~纯公益性质的可以挂副职

H. 离退休领导干部在基金会和民办非兼职是怎样规定的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意见》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I. 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兼职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资料: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

J. 中组部规定在职人员不能到社会群众团体兼职吗

中组部规定:
1、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职人每年年底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相关政策: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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