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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4 19:26:25

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基金申请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申请材料受理后,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审查中可视情况征求基金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参考。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发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的组合证券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可以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价根据基金的资产组合和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和资金结算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五)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第三十七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三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第四十条 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成立的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四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者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查,并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
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尚未募集的,撤销注册决定;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对该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采取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注册并募集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公开募集前未变更注册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关联交易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售基金份额;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合并;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报送解决方案,或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持有人利益的。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列支相关费用;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二百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利益输送、非公平交易、内幕交易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关于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9号)同时废止。

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㈢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工商、税务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竞争原则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1],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积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小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在这种保险持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㈣ 《新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一、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私募证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针对适用范围,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充分结合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市场运行实际情况,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新基金法。并通过设立第十章专章对其进行原则性规定。自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首次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
(一)采用合同法理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新基金法总则部分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进行了规定,即“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不同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现实需求。
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对基金财产债务承担的自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还规定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基金托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上述条款都表现出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赋予基金合同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权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引入合伙企业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比现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合伙企业。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种类,将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合伙企业性质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
(三)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严防非法集资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性条款,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提供了法律防火墙,严格控制合格投资者的人数,有效地防止非公开募集基金违法乱集资,也预防了在基金证券投资过程中因投资不利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册,确立自律登记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证监会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环节上设置行政审批的障碍,明确规定了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登记制度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的事前注册义务,减轻了其设立的成本,降低了设立的难度,通过加强协会自律管理,给予市场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业协会在行业的地位,为基金行业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将对行业发展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五)加重管理人义务,债务无限连带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一方面扩大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范围,充分尊重了投资各方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债务承担的义务,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六)私募股权基金应守法,违规投资证券适用本法
为了严防私募股权基金在实践中违反《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投资于证券市场,发生监管套利行为,新基金法有针对性地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也适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也明确地纳入了新基金法的规制范围内。
二、适度松绑行政管制,关联交易首度放开
(一)放松审核标准,提高申报门槛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证监会进行审核。
新《基金法》的这一规定明显提高了申报审核的标准,提高了进入证监会审核的门槛,放宽了公开募集基金对基金经理自行选聘的权力。
(二)放开法律禁止闸门,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关注的一点在于,确认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而这极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产生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而相关监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且对上述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则由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进行,在制度设计层面是典型的自己监管自己。在外部监管层面只规定了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备案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基本上不具有监管的效力。
虽然新基金法针对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产生利益冲突后的解决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无底限的放宽监管力度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实现。
(三)建立激励机制,员工持股计划首实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这一规定针对基金从业人员想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证券投资收益的需求,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鼓励相关专业人士恪尽职守,取得长远收益,也是防范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老鼠仓”对自身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正面制度设计,但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有待验证。
(四)促进市场繁荣,关联交易附条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现行基金法对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要求使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规定极大地促进了证券投资市场的积极性和流动性,但是如何保证在利益冲突时,基金管理人不会利用基金财产实施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落到实处,实际操作中对证监会的监管必然会带来压力和挑战。
三、提高风险控制监管力度,从业人员成防范重点
(一)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力度,禁止内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类型,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禁止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证监会还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经证监会批准,还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二)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三)严控基金管理人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新《基金法》增加了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义务的相应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监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得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明确基金托管人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未能勤勉尽责或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责任承担问题,证监会、银监会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权力机关还可以限制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或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加强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规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投资人损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规定了风险准备金制度及其适用条件,明确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二)明确投资人知情权,可查私募财务信息
新《基金法》特别规定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投资人常设权力机构,加强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强了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的日常管理,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职权。
(四)加强投资人对基金监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规定,因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不足50%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首次召集失败,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区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资,私募符合标准的可转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严,禁止未经注册变相募集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定义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内涵,私募投资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对象进行了明确,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明确非法集资的形式,严禁宣传推介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引入竞争机制,私募符合标准可转公募
新《基金法》允许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这相当于为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引入了更多竞争主体,一方面促进了公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将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纳入公开募集基金严格的监管体系中。
六、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细化责任分配
(一)基金服务机构首入法,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实行注册或者备案制,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基金服务机构准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则由法律明确授权证监会制定。
(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连带责任适用广泛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另外,关于基金服务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新基金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勤勉尽责义务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业协会地位,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强制性入会,纳入证监会监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该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基金服务机构则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还明确了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的机制,将其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二)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保护投资人
依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行业协会将发挥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维护投资人利益;
3、开展行业服务。

㈤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最为关键的环节是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中资金、专家管理、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但投资者投资于基金仍有可能面临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最为关键的环节是风险控制。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⒈市场风险。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购买基金,相对于购买股票而言,由于能有效的分散投资和利用专家优势可能对控制风险有利。分散投资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来自个别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但无法消除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证券市场价格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时,将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和净值发生变化,从而给基金投资者带来风险。
⒉管理能力风险。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虽然比普通投资者在风险管理方面确实有某些优势,如能较好地认识风险的性质、来源和种类,能较准确的度量风险,并通常能够按照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构造有效的证券组合,在市场变动的情况下,及时地对投资组合进行更新,从而将基金资产风险控制在预定的范围内等,但是,不同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存在差异,从而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⒊技术风险。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时,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或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基金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即时传输等风险。
⒋巨额赎回风险。这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风险。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现金支付困难时,基金投资者申请巨额赎回基金份额,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基金业监管风险。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6.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来自于证券基金本身在运作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是基金投资者(委托人)与基金管理人(代理人)的努力目标不一致,对委托人最优的行动对代理人并不一定最优, 所以,基金管理人就有动机将收益内化而将风险外化,这就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产生道德风险;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在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中,投资者处于信息最劣势的地位。作为委托人的基金投资者,他无法准确了解基金管理人的素质,无法在基金契约中主动、准确地写出对基金管理人工作努力程度的规定(即使写进去,也难以观察)。作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他比基金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 ,最清楚自己的素质和经营能力,也最清楚自己的工作努力程度。所以,这就不可避免出现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三是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不对等。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所能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最多不过是个人信誉、财产或自由的丧失。

㈥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公司受托承办有关考务工作。

二、考试报名条件(含境外人员)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职高、大中专在校学生不分专业不分年级均可、社会人士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个人职业发展机会。无须单位代报名。)

三、就业方向与考试价值。
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会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是个人财商水平的一个体现,是个人进行投资获利的知识工具。
证券从业无论在国内、国外都是“金领”的职业追求。
世界证券投资大师、个人财富与比尔*盖茨比肩、目前全球唯一*证券投资跻身世界首富的沃伦*巴菲特曾经说过:“如果一个即将毕业的工商管理硕士问我:“如何才能很快致富?”我会一只手捂着鼻子,一只手指着华尔街。”
中国的“华尔街”对每一个有志者开放了!
证券业是距离金钱财富最直接的行业,知识和能力是跨入这个行业、成就人生的根本。

四、 考试科目与科目选择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科目选择:自己喜欢的、自己擅长的、就业机会高的、个人未来发展空间大的。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科目选择:自己喜欢的、自己擅长的、就业机会高的、个人未来发展空间大的。
尽量一次多报甚至全报。通过多个专科,可以取得更高的专业水平认证。

五、考试成绩有效期
考试成绩合格将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六、报考科目越多越好。
1、 通过多个科目是学员全面的系统的优秀的知识和能力的体现。
2、 各科知识之间相互关联,学习可以融会贯通,提高整体学习效率和质量。
3、参加2003年的考试:如沿用标准化试题,各科考试相对容易,通过率高。考试首次公开,社会上很多人不知道这个考试,竞争压力小。获得各科资格越早,资历越长,越有价值。将来更快取得执业资格。
4、担任证券公司部门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两个以上资格。
5、尽量一次多报甚至全报。通过多个专科,可以取得更高的专业水平认证。

七、证券业从业收入
参考金融证券行业收入水平。

八、参加2003年考试的独特好处
标准化试题,学习较容易,考试通过率高。考试首次公开,社会上很多人不知道这个考试,竞争压力小。资格越早,资历越长,越有价值。可以更快、更早拿到执业资格。

九、证券资格与会计资格证的比较
会计资格和证券资格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会计资格不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要条件,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要条件。
会计公司业务最好的部门是与证券、上市公司相关的业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必须由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公司承担。没有资格的不能承接这方面的业务。
会计资格的就业取向限制在财务会计部门。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会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是个人财商水平的一个体现,是个人进行投资获利的知识工具。
会计资格有技术工具价值,证券资格有战略价值。
会计资格持有人众多,竞争及就业压力大。证券资格持有人少,“人以稀为贵”。
会计资格考试很早向社会放开,考试难度越来越大。证券资格首次放开,考试相对容易。
会计资格考试知识有证券资格考试知识可以互补,考试时间不冲突。转贴:265考试网 http://www.265ks.com —证券站

十、理工科学生及人士与考证券资格
证券资格考试向社会放开,是理工科学生及进入金融证券行业、上市公司的一个公平的机会。
证券资格各科课程已经有大量的数量经济的知识,理工科学生在学习和考试上有优势。
很多基金经理、投资经理都有优秀的数理知识基础。
法律规定证券行业单位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信息技术人员,理工科背景人士有优势。
金融证券行业、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有大量优秀高级职员、管理人员都是理工科知识背景。

十一、考试难度
标准化、客观化、标准化试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考试合格线:近两年都是60分。
参加本辅导班、认真学习教材和机械出版社《2003年证券资格考试辅导丛书》,基本可
以全部通过各科考试。
与其他考试不冲突而且互补。证券资格考试备考所花的时间和精力较少。

十二、题型解析
作为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考试方式,最好的题型就是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这些题型答案标准化而且只有唯一的答案,同时方便统一使用计算机阅卷。阅卷高效率而且准确性极高,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有充分的保证。
2001年,2002年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都是采取的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的题型。沿用多选题60题,单选和判断题各70题,单题分值均为0.5分的结构。
这些题型就对学员的学习和应试提出了独特的要求。以这些题型出题,题量大、单题分值小。掌握了这些题型特点,学习和应试都应该根据这种题型采取有效的对策,学习和应试就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学习的过程中,凡是有可能就这些题型出题的内容,学员要高度重视。
由于题量大的特点,每科考试的知识覆盖面很广,很难说什么是重点什么不是重点。可以说,所有的知识要点都是重点。所以要求学员在学习当中,应该全面、系统地进行学习。
采取猜题、押题等投机取巧的方式,只能是适得其反。
由于考试题量大,时间紧,同时要求学员对知识要点必须非常熟悉。学员必须在36秒钟的时间里解答一道题,容不得学员在考试的时候花过多的时间去仔细推敲、思考、计算每一道题。只要学员充分掌握各科知识,对各科知识了然在胸,就可以快速应答。

二十、现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证券业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资格管理体系,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并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资格管理职责。为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协会于2003年6月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办法》及《细则》构成我国目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十一、从业资格如何取得?
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自2003年起,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开放,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数据库,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十二、我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背景
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在我国推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这个规定,我国于1999年首次举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至今已举办了5次,30余万人参加了考试,78228人取得各类从业资格,其中,取得一种从业资格的有49693人、取得两种从业资格的有19632人、取得三种从业资格的有8835人、取得四种从业资格的有68人;按照从业资格类别统计,67907人取得证券经纪资格、26033人取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19106人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441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资格。目前,绝大部分从业人员已经取得从业资格,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的理念得到了业内外的广泛认同。在总结这几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对涉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章进行了归并,于2002年12月颁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各类证券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资格管理体系,并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下对证券从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的职责。转贴:265考试网 http://www.265ks.com —证券站

二十三、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有什么特点?
与原有规定比较,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二)简化了从业资格的分类及取得条件。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自2003年起,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设一门基础科目和若干专业科目,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专业科目的门类;(四)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五)结合执业证书管理工作,建立执业人员诚信记录及评价制度;(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

二十四、历年考试情况
1999年我国第一次进行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考试,当年报考人数达9100人,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为8800人,合格分数线为72分,合格率为44%。
2000年4月29日—30日进行的第二次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四门 ,题目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简答题、计算题。当年报考人数 91126人。证券基础知识合格分数线67分,通过率60% 。证券发行与承销合格分数线67分,通过率70% 。证券交易合格分数线67分,通过率67% 。证券投资分析合格分数线70分,通过率40%。
从2001年的考试来看,考试采用标准化客观试题,题型分为3类: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每科目总题量为200道试题,其中单项选择题70道,多项选择题60道,判断题70道。每科目总分100分,每道题0.5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考试所有科目答题均采用标准化答题卡形式,用2B铅笔进行填涂。合格分数线为60分。当年报考人数逾十万人。
2002年的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方式,与2001年的考试类似,于2002年9月、12月分别举行两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单科考题量分别为200题,考试题型仍然为多选题、单选题、判断题三种题型。考试报名限制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及基金销售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证券业务相关工作人员。
二十六、哪些人需要取得执业证书?
证券从业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向协会申请取得执业证书。具体而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

二十七、执业证书是否分类?
执业证书不分类。但是,根据申请条件的不同,目前设三种执业岗位。即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估业务。一般证券业务涵的范围较大,是指除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估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

二十八、能否同时申请两种以上执业岗位?
不可以。只能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申请一种执业岗位。具体而言,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中的人员可以申请一般证券业务岗位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岗位;其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的人员只能申请一般证券业务岗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人员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岗位;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人员只能申请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

二十九、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六)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聘用;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八)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转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申请程序

一.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从业资格者,需向证监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指定培训机构开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及结业证书;
5.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6.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各证券中介机构应负责统一报送本机构申请人的的申请材料,未在证券机构中任职者的申请材料可由指定培训机构统一转报。

二.资格审查与资格证书类别
证监会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材料做出审查,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资格证书。中国证监会还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情况将资格证书分为下列类别:
1.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
2.证券经纪从业资格;
3.投资顾问从业资格;
4.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
5.证监会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类别。

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至少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规定类别资格证书中的两种;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证书类别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对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并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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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制定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简述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设计和实施应遵循的原则 一、系统完整原则 内部控制是一个全方位的整体,它渗透于企业经营活动整个过程并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始终。系统完整原则要求:在设计内容上,必须突破会计控制的局限,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中,结合治理层面和管理层面去构建内部控制,以确保管理层能有效地付出管理活动、能有效地利用企业资源,员工有效地从事具体业务的操作,信息使用者能获得相关、可靠的企业信息。在设计对象上,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包括对人的约束和激励、各项业务活动的控制。在设计流程上,既应考虑各流程中的风险控制点,又应考虑各控制要素、控制过程之间的相互关联,使各业务循环或部门的子控制系统有机构成企业的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系统,保证企业经营活动在预定的轨道上进行。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还应关注制度的严谨性和完善性,讲究控制实效,把握控制要点,全面、准确地对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做出有效的控制。 二、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指为进行控制而花费的成本与缺乏控制时所遭受的损失比较,当控制的效益大于成本时,则该项控制措施才是可行的,否则就是不可行的。控制成本包括便于归属计量的直接成本和不便于归属计量的间接成本,控制效益包括短期效益、长期效益、企业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在实际中,有些工作的效益是难以用金额表示的,但执行该控制有利于企业各项控制目标的实现,如员工职业操守的培养、经济项目的审核程序、信息的反馈等等。贯彻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应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规模的大小、具体的管理情况,既要考虑控制设计成本、执行成本和修订成本,又要考虑企业整体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既要把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全面置于经济监控之中,又要对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重要环节实行重点控制,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 三、目标导向原则 目标是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控制的最高宗旨就是实现预定的目标。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终极目标是确保企业系统的整体有效性。目标导向原则指企业应根据控制目标设计内部控制过程。基于企业整体效率视角的内部控制的目标分为两个层次:企业内部治理控制目标——确保董事会在公司中的作用及对公司和股东的受托责任;管理控制目标——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益。实现治理控制目标主要采用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监督与控制机制;工资合约、收入分配合约对受托者的激励机制。管理控制目标主要通过高层战略目标的分解、管理过程的控制实现。也就是说,在战略目标的指导下,企业要制定近期的财务目标、营业目标、投资目标、研发目标等二级目标;在各个二级目标下,确定具体的控制子目标。在目标的执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分析执行结果与计划产生偏差的成因,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控制的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内控水平、更好地实现内控目标。 四、有效控制风险原则 风险是指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而未能达到目标的可能性。企业面临的风险包括来自政治、经济、文化与自然等方面的外部风险和战略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具体业务风险等。有效控制风险原则指企业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密切关注实施主体使命、具体目标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有针对性地设计内部控制措施,使风险降低到企业可以忍受的合理水平。有效控制风险原则要求:管理当局应采取恰当的程序去设定支持主体使命的目标,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并进行评估,在企业愿意承受的风险水平和所能接受的目标偏离程度的基础上,采取回避、承担、降低和分担的风险应对措施,使企业目标顺利得以实现。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管理当局应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系统、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最佳地分配控制资源,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保持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五、合规性原则 合规性原则指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合规性是企业从事经营、创造价值、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前提,是一种约束性条件。合规性原则要求: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企业既要遵循一般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税法、合同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又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性质,遵循行业内部控制规范,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等。 六、适合控制环境原则 从系统论角度看,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系统和包围该系统的环境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系统适应环境是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关注企业内外环境非常重要。内控环境主要包括: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经营特征、组织结构、人事政策、业务流程、信息技术等内容。适合控制环境原则要求: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对涉及的环境因素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了解,只有控制措施过程、机制及氛围与所处环境相适应,才能实现较为理想的控制效果。如,在信息化程度低的企业,应对各种风险的内控制度基本是依靠员工的素质和诚信、牵制法则、监督与问责机制;在信息化程度高的企业,内控制度除依赖以上理念和方法外还需考虑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的治理风险、信息系统运转的不稳定性风险、软件中内控机制的漏洞风险等。 七、灵活性原则 灵活性原则是指进行内部控制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控制类型灵活采用不同的策略。按事件和风险是否有规律可循,控制可分为结构化控制、半结构化控制、非结构化控制。结构化控制的控制启动时机、控制方法、控制步骤是完全确定的,一般使用技术性控制方法;非结构化控制是指由于无法预知事件和风险出现而不能确定控制的时机、方法和步骤,一般使用管理性控制方法;半结构化控制是指事件和风险的出现有一定概率,无法确定控制的时机,但控制方法和控制步骤是确定的,一般使用技术控制和管理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以控制时序为标志,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指企业单位为防止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在应用时发生偏差,而在行为发生之前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事前控制多数是属于非结构化控制。事中控制,是指企业单位在运营过程中针对正在发生的行为所进行的控制,事中控制则是半结构化控制。事后控制一般是结构化控制。 八、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即权力和责任相匹配、收益与业绩相联系,指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企业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经营者、管理者、员工、部门)的责任,赋予该主体完成其责任所必需的权限,并根据该主体的责任完成情况分配收益。责任产生压力,使管理者和员工产生责任感;权利使管理者有办法来完成责任,并产生一种光荣感和责任心;利益产生动力,能把管理者与员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责权利相结合原则要求:企业应对不同的责任主体规定作业任务、职责权限、操作程序和处理手续,制定相应的、科学严格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和惩罚,以实现约束和激励相统一,促使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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