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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3 11:07:48

『壹』 哪些货运免收铁路建设基金,是有文件规定的,求大神告知

运输整车()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A.化肥
B.农药
C.塑料
D.土碱

『贰』 铁路建设基金的介绍

从铁路货物运输费用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专款专用,

『叁』 铁路建设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肆』 用于铁路建设的基金属于什么基金,属于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基金还是扩大再生产基金。

专用基金,是财政拨款专用铁路建设的基金

『伍』 铁路发展基金有未来吗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会议,要求抓紧出台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尽早组建铁路发展基金公司,抓紧将支持铁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意见报国务院,确保今年完成社会投资铁路建设目标。
早在今年4月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已经确定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这一政策措施中,设立铁路发展基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根据媒体报道所指出的,有关方面希望以此能够“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使基金总规模达到每年2000亿至3000亿元”。其实早在2013年初,时任铁道部长盛光祖就表示,争取尽快设立国家铁路发展基金,积极搭建吸引社会和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平台。
按照设想,成立铁路发展基金的目的是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铁路建设。从目前铁路建设的进展来看,资金问题始终是困扰铁路投融资的一个难点。以2014年为例,会议指出,今年全国铁路预计投产新线6600公里以上,比去年增加1000多公里,其中国家投资近80%将投向中西部地区。
由政府出面成立基金专门为某项投资筹集资金,这并不是一个新事物,也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说,它是借鉴了国外信托基金的做法——比如美国也设有高速公路信托基金和航空信托基金,专门为高速公路和航空发展筹措资金。这些专项信托基金一般是指“受法律限制适用于指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主要收入来源是一些特定的专项税收。以美国为例,在1995年150种以上的信托基金在政府预算中占据了近40%的联邦收入总量,而在1950年,信托基金所占的比重还不到10%。
为什么专项信托基金增长如此迅猛?至少从美国的历史来看,专项信托基金与一般性税收相比,它具有减少预算划拨的不确定性、减少财政赤字和使用者付费的优势。不过在我看来,最重要的优势在于使用者付费的原则,会让资金使用更有效率。
因为信托基金只是向特定人群收取,而且将其用于特定的项目,充分体现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而在没有专项基金的情况下,则会产生搭便车或者穷人补贴富人等现象。就以铁路为例,此前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征税修建铁路,这就是那些没有铁路的区域或者说是不以铁路为出行方式的人为那些乘坐铁路的人埋单——考虑到近年来铁路投资额逐年增加,但是铁路的收益却在下降,很多线路的收入还不够维持其运营成本。如果在这个基础上再大规模开建铁路,更可能发生的事是由财政补贴铁路;再考虑到近年来开工建设的大都是高铁,这意味着会出现低收入人群补贴高收入人群的不合理现象。
为什么美国会出现这么多的专项信托基金,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使用者付费解决了“谁受益谁付费”问题,美国在六七十年代通过高速公路信托基金解决了资金来源的分配问题,使得高速公路建设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运行。那么,中国的铁路发展基金能够像美国的高速公路信托基金一样彪炳史册吗?
我们先来看看铁路发展基金的来源。按照媒体所披露的铁路发展基金方案,2014年及2015年铁路发展基金计划共募集4000亿至6000亿元,每年2000亿至3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性资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200亿元、车购税150亿元、铁路建设基金400亿元)与社会资金比例1∶2至1∶3之间。从这个资金来源看,实际上我们所说的铁路发展基金和美国的专项信托资金并不是一回事。美国的专项信托基金主要是依赖于使用者付费,而中国的铁路发展基金更像是一般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即专门为某项投资而募集资金,和使用者付费并没有多大关系。
当然,以PE方式进行融资也未尝不可。现代社会中之所以在各个领域中都能见到PE的影子,是因为它确实比传统间接融资——也就是银行融资有专业优势。首先,私募股权投资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交易费用,提高投资效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其次,私募股权投资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投资活动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直到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都普遍存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最后,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能够享受成本分担的收益,还能够分享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进而获得价值增值。
但是,中国的铁路建设发展基金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吗?我看很难。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国家铁路发展基金将采取封闭式公司型基金形式(暂定15年),该基金由政府委托铁路总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高信用等级机构发起设立。其中,铁路总公司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东,作为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人代表;其他投资人为基金公司的优先股东,不参与基金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假设其他的投资人无法参加基金的日常管理,那意味着这个基金和以往的银行借款或者债券市场融资并没有多大区别。唯一的不同点是债券市场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期限较短,而铁路建设基金可以长达15年。
更为重要的是,见诸报端的方案还指出,“铁路发展基金主要投资国家规定的项目,社会投资人不直接参与铁路建设、经营,但保证其获得稳定合理回报”。世界上没有一项只有“稳定合理回报”而没有风险的投资,即便是银行的借款都有形成呆坏账的可能。由此来看,以“稳定合理回报”作为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的铁路发展基金,实质上是一种借款,而不是投资。
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铁路发展基金”并不是国外常见的专项信托资金,也不是市场上常见的私募股权基金,而只是一个以基金为名的长期借款。那么,它能够担当起铁路建设发展的重任吗?

『陆』 【铁财[2006]150号】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铁财[2006]150号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明确责任,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责
(一)铁路局是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铁路局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2.依法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
3.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承担建设资金安全责任。
4.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监督、检查建设成本支出情况以及利用外资项目的设备台账和使用情况。
5.根据铁道部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借款和还本付息手续。
6.及时汇总、编报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和财务决算。
7.组织办理建设资产交付、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建设项目后期收尾工作的财务接收和财政评审工作。
8.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设财务工作,掌握合资铁路建设情况。
9.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制定建设项目财务内控制度。
2.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项目的建设成本,控制支出,节约投资。
3.按工程进度及时请领、管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承担建设资金安全责任。
4.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概算清理等相关工作。
5.根据合同、验工计价、发票等资料,办理工程资金、征迁补偿及物资设备款的预付、清算和结算。
6.监督、检查拨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7.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保证资产完整。
8.编报建设资金预算、快速月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9.办理项目后期收尾工程和会计档案等资料的移交。
10.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运输站段是建设项目的资产接收使用单位,其职责是:
1.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配合办理资产交接。
2.接管资产按规定及时入账,保证资产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存储和使用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1.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均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报批。
2.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工程总承包的主办方在当地与铁道资金结算所(或室)签订监督协议的商业银行开户。
(二)建设资金的请领和拨付
1.铁路局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合同及工程进度,按照“先请领权益性资金,后请领债务性资金”的原则,逐级申请领用建设资金,报送月度用款预算。铁路局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用款需要请领资金,避免滞留建设资金。
请款额度不包括工程进度结算款中暂不需要支付的部分,不包括工程竣工结算中的质量保证金。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算,年度财政预算、年度投资概算分章节计划、合同、经审核签认的验工计价(或有效票据)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无依据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挪用、调剂、串换建设资金。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实行月份预付、季度结算、竣工清算的,每月按照建设项目执行单位下达的月份投资计划预付,额度控制在70%以内,季度按照批复的验工计价结算,额度控制在90%以内,月度预付款同期扣回。
合同中预付款拨付的条款内容,应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年度资金预算安排,预付款比例适度,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理协议付款时,征地拆迁费应取得合法票据;物资设备的支付应按照物资设备到货情况同比例支付,并预留质保金;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付款及小型基建的设备购置款,按不高于协议总额80%的比例分次拨付,待配合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付清余款。
(三)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建设项目必须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应考虑财政评审的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资金的使用及监控
1.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2.铁路局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支付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建设资金安全。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对主办方向协办方的资金拨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协办方的资金需求,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铁路局建设、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资金结算所应按照各自权限,履行建设财务监督检查职能。
三、强化会计核算,控制建设成本
(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应按项目建账和明细核算,或通过设置工程成本辅助账,详细记录和真实反映项目章节的建设成本。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应在同一会计账套内管理和核算。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基建支出的性质,分别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对建设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依据合同、验工计价和发票等计列投资支出,并按工程件名、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等实施总额控制。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成本,禁止挤列建设成本。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批复概算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分年度据实列支。
(四)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会同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并批复验工计价,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财务依据审核签章的验工计价计列建设成本。建设项目在竣工时要进行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五)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施工单位的预付工程款和支付供货厂商的预付设备款,以及拨付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应在“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严禁“以拨代支”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六)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给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要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与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收到协议款,应提供合法票据和验工计价,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作为计列建设成本的依据。
(七)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提报真实的验工计价,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四、 切实完善项目收尾工程管理
(一)收尾工程的管理及移交
建设项目销号后应做到工完账清。对经初验合格后仍留有少量未完收尾工程且铁道部批准销号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销号前列出详细的剩余工程量和投资清单,明确完成时限。
(二)尾工款的上交及请拨
销号年度后一年内未完成全部工程的剩余资金(含质量保证金)应上交铁道部,同时将剩余工程的明细清单报铁道部建设、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备案,并进行台账管理。质量保证金应列出详细单位和金额。具体实施时需使用资金,应提供合同和完成情况向铁道部请领,完工后报主管部门核销。
五、 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一)资产交付
1.建设项目竣工初验合格后,应按初验委员会编制的初验报告确定的时间办理资产移交,同时,铁路局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报的“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含需分摊费用),估价入账。
2.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对整体项目概算、投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各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分析,按规定分摊待摊投资支出,及时转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保证交付资产的完整、准确。
3.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据此办理资产交接。接管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核实,签章确认。铁路局根据双方签认的《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列账或调整已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
4.大中型建设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铁路投资但产权不归属铁路的资产,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于项目初验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经财政部批准后作转出投资处理。地方投资但产权归属铁路的资产,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5.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概算统一管理。工程竣工后,与其他资产一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移交接管单位。
(二)竣工财务决算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初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2.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与项目有关的会计档案、竣工财务决算、工程明细资料等按规定移交。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柒』 铁路建设基金是否可以抵扣,若是可以,有什么文件支持该文件是否过期失效

当然可以抵扣,铁路运费可抵扣的项目为运费类和基金类。
我看了你在追问中说到原来的关于铁路抵扣的文件有很多是作废了,是因为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已明文规定有这方面的内容。现在的政策依据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捌』 铁路财务管理工作范围

一、总则
⑴为加强项目财务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完整,控制建设成本支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⑵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杜绝资金损失和浪费;加强对建设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财务管理的职责
财务管理工作在指挥部负责人领导下由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包括。
⑴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铁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财务决议。
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牵制制度
⑶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铁路局指挥部执行)和《企业会计制度》(铁路公司执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⑷及时编报建设资金预算,请领、管理和拨付建设资金,科学、合理筹措和使用债务性资金,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
⑸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概算清理等相关工作。
⑹根据合同、验工计价、发票等资料,办理工程资金、征迁补偿及物资设备款的预付、结算和清算。
⑺按合同约定,监督、检查拨付参建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参建单位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⑻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保证资产完整。
⑼按时编报快速月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定期进行财务预测和经济活动分析。
⑽加强财会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和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⑾责与银行、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协作。
⑿办理项目后期收尾工程和会计档案等资料的移交。
⒀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建设资金的管理
1.帐户的开立
⑴指挥部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均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批。
⑵为便于资金监管和价款支付,应约定施工单位资金帐户与指挥部结算帐户在同一银行系统开设。
⑶指挥部应在机构所在地铁道资金结算所开设资金结算帐户。当地没有资金结算所的,原则上应在与签订了监督协议的商业银行开户。
⑷对使用铁路建设基金的项目,铁路局指挥部需开设铁路建设基金专户。
2.资金的筹集
⑴指挥部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年度(月份)资金使用预算、合同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照“先请领权益性资金,后请领债务性资金”的原则,报送月度用款预算,向铁路局财务处申请领用建设资金。请款额度应不包括工程进度结算款中暂不需要支付的部分和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铁路公司根据出资协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年度(月份)资金使用预算、合同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向铁路局财务处和其他出资者申请建设项目资本金,债务性资金自行筹集。
⑵自行筹集的建设资金,应按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多渠道、多元化、低成本”的原则,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⑶铁路公司需建立建设资金筹集机制,根据建设项目总体要求,编制建设期滚动计划,预测各年度资金需求量;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铁路公司资金筹集、运用和办理担保手续的依据。
⑷铁路公司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资人(代表)以土地征迁折价等非货币投入项目的资本金,需由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各出资方确认后,计入公司资产和权益。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出资人(代表)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资本金。
3.资金的拨付
指挥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算、年度支出预算、年度投资概算分章节计划、合同、经审核签认的验工计价(或有效发票)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无依据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挪用、调剂、串换使用建设资金。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指挥部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建设资金。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数额、方式和时限应严格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执行。
4.质量保证(保修)金的管理
指挥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指挥部请领资金时应将质量保证(保修)金从请款额度中扣除。需返还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保修)金时,由指挥部据实请领拨付。
5.利息收入的处置
建设资金在项目初验前产生的存款利息一律冲减建设成本;铁路局管理建设项目初验后产生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一律通过铁路局财务处汇缴铁道部。
6.项目尾工款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指挥部各部门必须密切合作,对初验合格项目收尾工程进行合理组织,确保尾工工程进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
⑴铁路局管理项目在销号年度后一年内没有完成全部工程的剩余资金应经铁路局财务处上交铁道部财务司,同时将剩余工程的明细清单通过铁路局报铁道部建设、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备案,并进行台帐管理。具体实施时需使用资金,指挥部应提供合同和完成情况通过铁路局向铁道部请拨,完工后报主管部门核销。
⑵铁路公司(指挥部)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待财政部、铁道部对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批复意见作出财务处理。
7.资金使用的监控
⑴指挥部必须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支付工程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前,财务部门需提供资金支付联签单(联签单应列示汇款去向、用途、额度、合同金额、已付金额、累计计价及累计付款金额等内容),经指挥部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或相关分管领导)、财务主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联签后据实支付。联签过程中各部门、人员必须对提交资料及决策结果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负责。
⑵指挥部必须将资金监管条款纳入承发包合同管理。通过延伸检查、与开户银行签定《帐户监管协议》或建立网上银行查询系统等措施对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止建设资金被挪用、转移、流失和浪费,确保资金正常使用。
⑶指挥部必须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事项纳入承发包合同管理,在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时予以明确。避免铁路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建设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⑴指挥部按项目建帐和明细核算,或通过设置工程成本辅助帐,详细记录和真实反映项目章节的建设成本。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应在同一会计帐套内管理和核算。
⑵指挥部根据基建支出的性质,分别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对建设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依据合同、验工计价和发票等凭据计列投资支出,并按工程件名、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等实施总额控制。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成本,禁止挤列建设成本。
⑶指挥部会同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完成数量,认真审核验工计价资料,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财务依据审核批准并签章齐全的验工计价计列建设成本。建设项目在竣工时要进行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控制末次验工计价。
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铁道部转发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并计入建设成本。对部财务司转帐列支的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概算清理阶段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纳入报部清理概算建议。
⑸指挥部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报废净损失上报部相关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处理;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⑹项目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项目初验合格后,已交付资产项目对应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规定停止资本化。计划财务部在项目初验合格后必须及时通知上级财务部门,并报送《初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按报告确认时间作为确认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依据。
⑺拨付施工单位的预付工程款和支付供货厂商的预付设备款,以及拨付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应在“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严禁“以拨代支”,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⑻拨付给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要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与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财务凭合规票据和验工计价计列建设成本。
⑼指挥部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批复概算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分年度据实列支。
在建的铁路局项目和铁路公司项目应根据经部批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概算总额和项目具体情况于每年年初按项目上报建设单位管理费年度支出预算,按批复内容和额度据实列支。预算执行中如有重大调整事项,应及时上报调整预算。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指挥部管理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管费总额的10%。
差旅费、施工现场津贴、交通费、通信费、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标准应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津贴标准和增加津贴名目,相关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铁路公司建设期营业帐簿印花税不在指挥部管理费中列支,列公司“长期待摊投资”科目。
⑽所有工资性支出包括代扣代收代征(简称“三代”)手续费奖励、招标劳务费等,应通过“应付工资”核算,纳入工资计划管理。
除特殊原因外,所有工资性支出应通过银行工资卡支付。
指挥部应根据铁道部、铁路局相关奖励办法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并按工资计划审批渠道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⑾指挥部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明细核算,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五、收入的管理
⑴指挥部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招标费收入、各项索赔、违约金收入和其他基建收入,以及“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等。
⑵指挥部按照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费用收入及支出管理的通知》(办财发〔2004〕55号)的规定规范核算、管理招投标收入和支出,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⑶实行“三代”税款工作的指挥部,按照铁道部《关于规范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运〔2006〕198号)要求规范“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和管理。铁路局指挥部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应及时上交铁路局财务处纳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与管理,用于“三代”管理支出,其中经铁路局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不超过“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的30%以内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铁路公司建设期取得的“三代”手续费收支核算、奖励比例比照该规定执行,自行管理。
⑷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和其他基建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交纳所得税后转入铁路局或铁路公司做盈余公积处理。
⑸指挥部应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切收入及时纳入财务进行管理,严禁私分、转移、隐匿、截留收入,不得搞帐外帐或者私设“小金库”,不得代收、代付与本项目建设无关的款项。
⑹指挥部财务部门应认真监督建设过程中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财务报告和档案管理
⑴财务报告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编报,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齐全,报送及时。
⑵铁路局指挥部财务报告报送上级财务部门,铁路公司建设期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基建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出资者代表相关财务部门。
⑶指挥部按铁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各种会计资料进行分期收集、审查核对,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指挥部应将与项目有关的会计档案、竣工财务决算、工程明细资料等按规定移交。
七、资产交付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⑴建设项目竣工初验合格后,应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办理资产移交。
⑵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指挥部组织编制《竣工资产移交表》,并交资产接管单位核实签认,双方签认的《竣工资产移交表》作为资产交接双方列帐依据。
⑶指挥部交付资产(包括估价入帐)时,应按铁道部《关于加强国家铁路资本金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财[2006]149号)要求提供“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表”,反映已交付(包括已估价入账)资产对应的款源结构。
⑷大中型建设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铁路投资但产权不归属铁路的资产,指挥部于项目初验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待财政部批准后作转出投资处理。地方投资但产权归属铁路的资产,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⑸指挥部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概算统一管理。购置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工程竣工后,与其他资产一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移交接收单位。
⑹指挥部在项目初验完成后且尾工工程未超过投资概算5%时,应组织人员立即着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在3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应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编制人员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玖』 湖南国开铁路建设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湖南国开铁路建设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5-09-23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2501房。

湖南国开铁路建设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100MA4L10QC22,企业法人湖南国开铁路建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南国开铁路建设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项目,以自有资产进行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国开铁路建设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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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铁路建设基金收支是什么收支科目

第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铁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铁路建设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任意调整。
第三条 铁路建设基金由铁路运输企业在核收铁路货物运费时一并核收,在运费收款凭证中应注明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并纳入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中单独核算。
第四条 铁路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铁路建设基金由各运输企业按铁道部的规定及时汇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直接向财政部申报征收情况,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企业汇交的铁路建设基金收入缴入中央国库。缴入国库的铁路建设基金由铁道部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使用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该项基金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铁道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款单位。
有关汇交和下拨基金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的设置,由铁道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六条 货物托运单位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随同铁路运费一并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铁路建设基金(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铁路建设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八条 铁路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铁道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后3个月之内,编制上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铁路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办法由财政部商铁道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铁路建设基金应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购置铁路机车车辆;与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建设项目的铺底资金;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用;合资铁路的注册资本金;建设项目的周转资金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铁路建设基金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办事机构就地负责日常监督。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将铁路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原发布的〔91〕财工字第226号、第587号文相应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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