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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1-26 02:49:39

❶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介绍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登记注册的版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由北京权市残疾人联合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由政府拨款作为注册资金来源举办的社会团体,原始基金400万元人民币。2009年9月6日正式成立。

❷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机构理事会

基金会主要领导
名誉会长 翟鸿祥 (原北京市常务副市长)
名誉副会长赵回春鸾答 (原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理事长梁 田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巡视员)
副理事长董方军 (北京汇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李雪梅
基金会理事
梁田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 巡视员
董方军北京汇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雪梅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秘书长
董子兴北京江山美好能源科技公司 董事长
郭世红中威康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总裁
卡罗 因扎波特意大利梦塞拉特协会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
娄际川原市残联募捐中心 主任
齐银山北京旭光兆宇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秦洪峰北京电视台 主持人
曲运宏北京丽源公司 总法律顾问
邢晓巍北京市民政局彩票中心 主任
徐春妮北京电视台 主持人
翟明翯安利公司北京、天津分公司 总监
谭亚君北京君知雨生态园 总经理
基金会监事
欧玲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机关党委副书记
郭秀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计财部主任

❸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社团法人吗是公益法人吗

你好!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多属于公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的消费者协会、慈善基金会等也属于公益法人。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❹ 中国残联五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均有什么人组成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残联领导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4)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代表大会扩展阅读:

第十八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坚持“残联领导、部门配合、协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围绕残联中心工作做好协助和配合,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展工作、提供服务;要通过中国残联对省级专门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中国残联开展相关活动,尤其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残疾人节日以及其他重要传统节日期间,在积极配合中国残联的同时,也可各自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

与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合作举办大型活动时,应聘请法律顾问予以指导,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和审核。

第二十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探索社团法人运行的有益模式。对内要加强自身建设,内部治理规范,班子团结并充分履职,人员、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对外要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信息和财务公开透明,工作绩效上水平,社会评价高,社团年检确保合格,评估等级争取公益类社团组织的高级别;执行党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国残联相关要求,严于律己,厉行节约,树立并提升公益组织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一条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动接受中国残联专门协会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委员会的第三方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加强在法人社团治理模式下的项目评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强化民主监督,提升社会公信力。

❺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下设部门有哪些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抄基金会秘书处日常政务,承担文秘、档案和机要工作;负责与基金会理事的联络;协调、管理基金会信息网络系统;负责掌握国内外基金会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动态,并负责相关的联络工作。

项目策划部

通过策划、组织实施有关项目,筹集资金或使基金增值;合理有效利用基金,开展资助残疾人事业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项目或活动。

宣传联络部

负责制定基金会宣传工作计划;做好有关筹集基金大型会议、活动的宣传策划、对外联络工作;做好有关项目的策划与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宣传联络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资产管理部

负责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向中国残疾人事业捐赠的款物,管理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资产,承担基金会的基金增值工作。

行政处

负责基金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基金会财务和人事工作;管理基金会固定资产和物资。

❻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会标释意

体现抄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袭会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人道主义精神;整体造型独具特色,基本色有红、蓝、绿组成;红色代表爱心,有一个红色的心来表示,蓝色和绿色的圆环紧紧的围绕在红心的周围,象征社会各界爱心的汇聚、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积累和爱心的传播。

❼ 湖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抄:湖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袭是1986年11月15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自成立以来,高举人道主义旗帜,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开展了富有社会影响力的公益项目活动,为残疾人福利事业做出了贡献。1992年11月16日经省编办批准为事业单位(鄂机编办函【1992】067号);2011年8月25日经省编办重新予以登记(鄂事证第142-1655号)。
注册资本:402万人民币

❽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哎呀我怎么回答你呢?回答你无聊??????????????

❾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缩写为“CFDP”。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不设限定地域范围。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621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六)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七)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八)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工作;(九)加强与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联系,帮助其共同开展业务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四)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关系。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权;(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责任将本基金会建设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3名,可以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五)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聘任。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应由理事会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二)接受捐赠;(三)公益服务收入;(四)政府资助;(五)投资收益;(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二)重大募捐活动(重大募捐活动是指:募捐资金预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或海外开展的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四)社会公开募捐所得将全部用于公益支出,不得作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须大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尽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须小于当年总支出的1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筹资成本、直接投资的支出总额应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2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事先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评审。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3 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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