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具备法人资格
我们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只专能设一个代表机构,通属过这次我们的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设多少代表机构不再限制,只是根据你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设若干个都行。既然我们的代表机构放开了,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而为什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原来有一些国外的自然科学的学术机构、学术单位曾经在中国设立分会,对这些已经设立的分会我们认可。
首先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是做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事情来的,不是拉队伍的,没有必要在我们这里发展会员。其次,中国的组织,基金会也好,社会团体也好,可以在中国发展会员,但是中国这些社会组织发展会员是中国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展临时活动的也是短期活动,活动完就走了,发展会员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
原来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发展过会员,这些会员主要指国外自然科学的学会,中国的专家、学者、科学家加入了这个学会,这是一个现状。另外,中国政府也支持科学家、学者加入国外的科学机构,所以国务院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以后我们的一些科学家、专家学者也好,加入境外机构成为会员,要经过国家的同意。
Ⅱ 境外的公益组织进入国内要接受哪些相关法律的调整,哪些部门管理
公安来管
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回境内开展活动的答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其实中方跟您合作的中方合作单位需要提前十五天提交如下材料(除了是赈灾、救援的紧急情况):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要点四、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称的确定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Ⅲ 如何防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
防范的方法有三:
第一,海关严格入境审查,边防加强巡逻。境版外非政府组织的破坏分权子,进入我国境内的方法,一是通过正规渠道,由海关进入。二是通过边境渗透(我国有几万公里的边境线),从边境人迹罕至的崇山峻岭间非法越境,防不胜防,必须加强巡逻。
第二,境内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国家强力部分,对公开进入我国的境外可疑人员,加强防范和监控工作,将危机扼杀在苗头初露时期。
第三,发动一场反渗透反破坏的人民战争,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警民联合,防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的渗透和破坏。最有效的比如北京地区存车大妈大爷,向警方有奖提供线索的方法,就非常好。
Ⅳ 请问境外的公益组织进入国内,要接受那些相关法律的调整,那些部门管理
来源:公益时报
3月23日,小母牛联益慈善之夜在北京举行,活动流程的第五项是联益基金会(小母牛)专项基金的启动仪式。事实上,类似像小母牛这样努力在中国寻求本土化道路的国际NGO,经过与中国政府的多年合作,已经深谙生存之道。除了资金来源不同外,与本土NGO几乎并无二致。他们很少或不再雇佣境外人员,并开始逐步尝试脱离对总部资金的依赖,开拓新的支持渠道。
2013年3月底,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指出:公益慈善等四类社会组织年底可直接登记。该举措被期待为“社会组织发展的春天”。
遗憾的是,这其中并不包括活跃在国内的几千家国际NGO,他们依旧“登记无门”。而对于相对幸运的基金会来讲,虽然参照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允许其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但登记注册依然按照双重登记制度的思路进行。
复杂的身份
国际小母牛组织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阿肯色州的非营利机构,致力于减少全球饥饿和贫困,保护地球环境。因最初向贫困家庭提供小母牛和养牛技术培训而命名。自1985年进入中国以来,在中国深耕超过20年,小母牛项目帮助人群从几十户农户到数万户,为贫困地区农户提供从种畜到饲养技能的链条式服务,受助农户实现自力更生后,在未来两至三年内将最初接受的农畜后代或等额资助,以及所学知识、技能和经验一并传递给其他贫困农民。
而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联益)2011年3月获准成立,自诩是继“壹基金”在深圳取得公募资格后,首家经北京市民政局获批成立的民间公募基金会。
虽然这种国际NGO挂靠本土公募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的案例并不多见,但实际上早在两年前,四川海惠助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惠)就已经开始尝试与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联劝)达成协议,共同成立联劝(海惠)专项基金。
海惠即为国际小母牛中国办事处。作为最早进入中国的为数不多的NGO之一,1989年,国际小母牛中国办事处在四川建立,挂靠在四川省畜牧局内。虽然由政府代管在行政上有一定优势,但为了确保项目的规范化和专业性,国际小母牛组织仍决定单独注册建立小母牛项目办。
探索注册之路是艰难的,好在国际小母牛组织并没有一味地去追求以国际NGO的身份注册,考虑项目办没有外籍员工,而是尝试找省级有关部门探讨国际小母牛组织中国本土化之路。四川省民政厅民间管理局负责人很同情小母牛项目的处境,表示只要小母牛项目找到有关厅局(办)作为挂靠或主管单位,就可进行国际小母牛组织的本土化注册申请,只是注册名字不能用小母牛,因为在这个圈子里,大家都知道小母牛是国际NGO。
经过各种复杂的交涉后,2008年,国际小母牛中国办事处终于以“四川海惠助贫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四川省民政厅注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2011年2月,为参与上海市对口援疆工作中的社区扶贫项目和上海市郊的社区综合发展,海惠的姐妹单位“上海海惠社区民生发展促进中心”正式成立,身份仍为民非。
“注册的过程是比较曲折的,但好在我们并没有一定要以国际NGO的身份来注册,总部也考虑到国情和机构处境,允许我们以这样的名称(海惠)来申请。所以虽然我们是国际组织,但无论在注册上,还是项目执行上,都在走本土化的道路。现在对外宣传的牌子就是海惠-小母牛项目。”国际小母牛中国办主任陈太勇告诉《公益时报》记者,注册成民非或者干脆在工商部门登记是大量在华寻求独立身份的国际NGO的最终选择。
针对两个二级基金的成立,陈太勇就表示目的为了增加一个公募的支持平台。“2012年3月,就已经和联益签署了合作协议,但一直在策划合适的活动方式和时机。”据了解,该天的活动邀请了联益和小母牛双方的企业合作伙伴,并在当晚举行了慈善拍卖。
“基金会”的优势与尴尬
对于国际组织来讲,在华拥有合法身份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更安全地实施项目、可以与更高层级的部门展开合作,企业基金会被认可甚至可以为企业市场开拓带来机会。
相对于“注册无门”的其他类型国际组织,基金会显然要幸运得多。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并没有做境内外的限制,依照该条例,外国人可以在华捐资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也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当然,登记注册依然按照双重登记制度的思路进行。而且,此类组织必须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方能取得合法身份。
2013年1月,研华文教基金会正式拿到了民政部批文,成立了基金会北京代表处。1997年,财团法人研华文教基金会在台湾正式成立,主要项目为产学合作、社会公益以及内部员工的企业文化建设。
“基金会在大陆开展项目是比较早的,但在2011年下半年才开始准备注册,通过国台办向民政部正式提出申请,从准备材料到调查审核再到被批复大约是一年半的时间。”基金会工作人员郑妲新告诉《公益时报》记者,因为研华科技是台资企业,所以作为企业基金会的研华文教基金会主管职能部门是国台办。
郑妲新表示,办事处的注册成功得力于国台办的大力支持。“上层部门的交涉和沟通会相对容易一些。”她认为对于有注册需求的境外背景基金会来讲,相比准备民政部要求的众多资料,其职能主管部门是否负责更为关键。
“另外,研华科技在北京算是纳税数额比较大的台资企业,可能在注册审核上也有一定考量。”郑妲新补充。
据中国社会组织网显示,目前正式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境外基金会(含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仅二十几家。
致力于保护野生生物和自然栖息地的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协会(WCS)成立于1895年,总部设在美国纽约。1996年在上海建立了中国项目办公室,2005年,中国项目总部转移到北京。总部迁移后,WCS就开始筹划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2007年,做了第一次努力,申请递到了国家林业局,因为国家林业局是我们的业务主管单位。”WCS工作人员甘敏芳告诉《公益时报》记者,此次申请得到的回复是对于协会类性质的境外机构注册办事处,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参照。
“后来就不了了之,2011年有消息说民政部要修订社会组织管理三条例(即《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又陆续有开放登记的说法,我们就一直在等。”甘敏芳说。
但实际上,等待并没有给这些国际组织带来收获。他们开始考虑曲线操作。“虽然仍缺少适用的法律条款,但境外的基金会是可以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WCS在美国和基金会的性质是没有区别的,适用于相同的法律注册条款、相同的免税政策,所以总部批准我们也可以叫WCS foundation(基金会),以基金会的名义提出申请。”甘敏芳表示,2012年WCS开始做第二次努力,包括总部在内又把相关的资料重新准备了一轮。
“因为拿到证书没有多久,具体的不同还没办法讲,只能说有好处。包括邀请合作伙伴时,有民政部认可的基金会代表处的身份会显得更正式,也更有公益色彩。包括一些项目的执行,之前是和高校合作,有了身份后合作伙伴的层级可以上升到教育部,这样项目运作也会更方便。”郑妲新介绍,2013年3月底,由研华文教基金会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合作的某创新经营模式竞赛已经开赛。
单一的资金渠道
改头换面注册民非、工商注册、正式在民政部注册基金会、挂靠本土公募基金会成立二级基金……为了达到生存和开展活动的目的,国际组织选择了各种各样的存在方式。但对于那些项目和合作伙伴相对单纯的机构而言,身份则没那么重要。
汤森路透基金会是依托于新闻和专业信息供应商汤森路透集团成立的公益机构。其旗下网站 TrustLaw提供免费的全球法律服务,以及妇女权益和高效行政的信息及新闻资讯。在中国,基金会主要向社会企业家和NGO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与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恩派(NPI)公益组织发展中心等均有合作。“我们就是一家企业基金会,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暂时也并没有申请注册成立办事处的打算。”基金会中国项目主管刘东伟认为身份问题对于基金会执行项目并无影响。
“因为我们没有任何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合作伙伴没有资金往来,不需要一个独立帐号。”刘东伟介绍,基金会和企业CSR部门分开,在中国的全职员工只有他一人,因此基金会每年所需要支出的经费只包括他一人的工资和差旅,均来自公司财务。
同样作为企业基金会的研华文教基金会,所有的资金也均源于企业。“研华科技股东分红的百分之三,每年会滚动到基金会里,所以不需要开拓其他收入渠道。”郑妲新表示。
事实上,因身份问题制约,在华国际NGO的资金来源均较单一,对总部的依赖程度很高。“WCS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资金来自美国,大约每年100万美金左右。从2009年开始,国内开始有个人捐赠进来,但笔数很少,额度也不大,每年也就一二十万的样子。”甘敏芳说,2012年,WCS“野生生物卫士奖”的项目得到了阿拉善SEE基金会支持,是第一笔来自国内机构的资助。
“大部分的资金还是来自海外,以上一个财务年度(2011年6月—2012年7月)为例,机构53%的资金来自香港,30%的资金来自美国,剩下的不到20%是机构自筹。”陈太勇告诉记者,小母牛香港的筹款能力很强,每年的捐赠收入都有几千万,而海惠上一年包括承诺分期捐赠在内的捐赠总收入(自筹部分)为1500万。“主要来自企业和企业基金会的捐赠。”
海惠在资金上对国际小母牛组织总部和其香港分会严重依赖,减少依赖的唯一办法就是解决筹款问题。实施本土化战略以来,海惠积极拓展新的收入渠道,包括成立二级基金在内,但效果却并不明显。据了解,联劝(海惠)专项基金成立两年来,包括捐赠物资折合在内共筹款不足20万。上文提到的小母牛联益之夜举行的慈善拍卖,截止到记者发稿,到账约50万。
“我们虽然没有挂靠成立二级基金,但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有项目的合作,也算是有公募的渠道。”甘敏芳说,同海惠一样,虽然环基会积极帮助WCS寻找资金支持,但却一直没有获得额外的捐赠机会。
发展趋势与官方合作
事实上,国际NGO在华活跃的时间并不长,上世纪80年代后,较多地进入中国;以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事件为契机,国际NGO开始迅速发展。除了扶贫、教育等传统慈善领域,国际NGO更关注艾滋病防治、环境保护、妇女儿童、社会企业、公平贸易、农民工权利保护等较新的公益领域,一段时间内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带来了国际经验和国际视角。
以国际NGO最活跃的云南省为例,21世纪初期,国际组织贡献较大。根据云南省国际民间组织促进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发展及管理研究》的统计,国际NGO在滇的项目资金投入2003年是3200万元,2004年是5300万元,2005年是8600万元,2006年达到1.2亿元。
而近几年,在中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的援助政策做出方向性调整,许多国际组织也相应灵敏地做出回应,逐步减少或停止在中国的资金支持。
同时,2008年发生在云南的香港伪慈善家李国华猥亵孤儿院女童案件进一步为境外NGO管理敲响了警钟。2009年12月29日,为了规范境外NGO管理,同时也为了进一步为云南省内有关组织与境外NGO交流合作提供服务保障,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暂行规定》,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境外NGO)在云南开展项目及活动,均需到省民政厅登记备案,否则即为非法。极少数身份可疑的国际机构开始撤出中国。
因为身份各异的原因,在华国际NGO的规模一直难以统计。仅就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来看,资金投入可圈可点。2012年1月16日,民政部在京召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座谈会。会上发布消息,自《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民政部依法登记的19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累计在中国内地实施了1714个公益项目,总投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其中,2011年的公益项目支出为10.5亿元人民币。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身份如何,几乎所有现存的在华国际NGO都倾向与政府部门合作。据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系韩俊魁在2011年的调查统计,选择经常与政府合作的境外在华NGO比例高达74.5%,若加上偶尔合作,这一比例达到93.6%。“从合法性上看,与政府合作会让那些没有登记的国际NGO绕开法律合法性的质疑展开活动,获得的行政合法性让其获得了较大的腾挪空间。”
“我们所有的工作都要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因为我们的工作都是在保护区内进行,一定要和当地的林业部门合作开展项目。尤其是广州方面的项目,与野生动物走私有关,必须和国家执法部门合作。”甘敏芳表示。
Ⅳ 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直接聘用工作人员吗
我们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只能专设一个代表机属构,通过这次我们的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设多少代表机构不再限制,只是根据你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设若干个都行。既然我们的代表机构放开了,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而为什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原来有一些国外的自然科学的学术机构、学术单位曾经在中国设立分会,对这些已经设立的分会我们认可。
首先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是做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事情来的,不是拉队伍的,没有必要在我们这里发展会员。其次,中国的组织,基金会也好,社会团体也好,可以在中国发展会员,但是中国这些社会组织发展会员是中国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展临时活动的也是短期活动,活动完就走了,发展会员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
原来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发展过会员,这些会员主要指国外自然科学的学会,中国的专家、学者、科学家加入了这个学会,这是一个现状。另外,中国政府也支持科学家、学者加入国外的科学机构,所以国务院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以后我们的一些科学家、专家学者也好,加入境外机构成为会员,要经过国家的同意。
Ⅵ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草案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一次性临时活动的申请登记许可程序,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目前,我国对境外NGO管理可依据的法规主要有两项:一是1989年6月颁布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以外国商会为其管理对象,主要是那些由境外在华活动的商业机构或人员设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二是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其中有对外国基金会进行管理的相关条款。
上述两项法规只是涉及目前在华活动境外NGO中的两种类型,对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一直无法可依。因此,加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刻不容缓。
2012年,民政部修订了社会组织三个登记管理条例,有针对性地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国内代表机构和在国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监督管理问题,以利于更好地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的活动,也依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有关社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合作。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均提到了加强对境外NGO的管理。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提出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
Ⅶ 境外非政府组织由哪个政府部门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
(二)进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有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对涉嫌违法活动的银行账户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对涉嫌犯罪的银行账户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安全、外交外事、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国专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中方合作单位以及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的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过程中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Ⅷ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法律修订
2015年0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进内行二审。草案二审稿规定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因此,草案二审稿将规定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是,国家机关或者经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单位为中方合作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Ⅸ 基金会跟NGO有什么不同
1、NGO:
是英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一词的缩写,非政府组织(NGO)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它是现代社会结构分化的产物,是一个社会政治制度与其他非政治制度不断趋向分离过程中所衍生的社会自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政府组织一词来自国外。据考证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的一份重要文件里,当时主要指那些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中立作用的非官方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救助儿童会等,后来成为一个官方用语被广泛使用,泛指那些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具有一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因同期举行的“世界妇女非政府组织论坛”,而使非政府组织这一词汇在中国推广开来。
2、基金会
基金会(慈善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基金会不同于政府、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1、公益性
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
2、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体现在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二是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要求基金会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三是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财产及产权结构。
3、非政府性
基金会的非政府性是其区别于政府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基金会在决策体制上不同于政府,是具有自主决策、自治的独立法人;二是基金会在治理结构上不同于政府,是民主治理、公开的社会组织;三是基金会在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是追求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的组织。
4、基金信托性
基金会是以捐赠为基础形成的公益财产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财产,有两层含义:一是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是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围绕公益财产达成的公益信托,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价值所在;二是基金会是以公益财产形式存在的财产集合,通过有效的财产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体现。
Ⅹ 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非政府组织”,在现实当中还演绎出接近50种不同称谓,如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独立部门、慈善部门、志愿者部门、免税部门、草根组织等等。
我国根据特定目的形成的习惯代称是“民间组织”。虽然表称不一却实质类似或者相同。即,都是指那些独立于政府系统和市场系统之外的一类组织。
这类组织的基本特点:第一是它们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而是来自民间的诉求,即非政府性;
第二是它们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主要目标,而不以获取利润当作追求,即非营利性;
第三是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和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即独立性;
第四是它们的成员参加组织完全出自自愿而不是迫于无奈,即自愿性;此外,它们还有非政党性和非宗教性的特征,即它不以取得政权为主要目标,也不从事传教活动,因而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不属于非政府组织的范围.
非营利组织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像作家协会等。
非政府组织是政府不承认的组织,最好的辨认方法是一个是经济术语,一个是政治术语。
(10)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在各种场合越来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NPO),把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看作在公共管理领域作用日益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
201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草案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一次性临时活动的申请登记许可程序,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等。
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同时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