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契约型股权基金可以没有资金托管人只有基金管理人吗
私募基金没有复强制托管制,但是
1、监管要求当私募基金没有基金托管人的时候,基金必须明确有其他风控措施有效保障委托人利益;
2、很多时候是委托人要求基金迅速腾空选择商业众多创新银行托管,相当于找银行给基金增信;
3、有时候私募基金的托管是空间逆向选择,会找到银行托管的很多都是有问题的私募(分分钟跑路?)
4、其实对于防范私募管理人资金挪用,道德风险这块,托管了也并没有什么luan用。。
『贰』 契约式基金中的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别是什么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在我国,根据《证券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只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商业银行符合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信托财产被挪作它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凡是基金都要设立基金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主要的条件如下: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叁』 基金从场外转托管至场内具体怎么操作
基金从场外转托管至场内流程:
1、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入现场系统的,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会员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但已经办理的除外。
2、投资者向上柜出让人或其代理机构的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份额托管申请。场外转让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托管。
3、必须注明受让人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账号、基金代码和托管数量。其中,托管数量应为整数。
4、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办理托管申报。符合条件的转账申报数据,扣除投资者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份额,相应增加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对于不合格的转账申报数据,注明失败原因,并反馈给转让方的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中国结算公司将托管成功和不成功的结果反馈给场外转让方或其关联方的基金管理人。
5、T+2日起,投资者可在场内指定交易所属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处查询到该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
(四)由于转托管导致上海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账户最低持有限额时,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将对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3)公司型基金托管人扩展阅读:
转托管业务的一般程序
首先,投资者向转出券商提出转托管申请,填写“转托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认真填写转出证券帐户代码、证券品种、数量等,务必注意填写转入券商的名称及与其相符的席位号。
转出券商收到申请书后,认真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及申请书内容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向深交所报盘转托管,当日停牌证券不可以转托管,转托管委托报盘后,在当日闭市前也可报盘申请撤单。
每个交易日收市后,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将处理后的转托管数据打入“结算数据包”,通过结算通讯系统发给券商,券商根据所接收的转托管数据及时修订相应的股份明细帐。
转出券商每次受理转托管业务时,向投资者收取30元人民币的转托管费。转托管成功后,投资者在原转出券商处的深圳帐户如不销户,仍可继续使用,但还是要在哪儿买,哪儿卖,否则要办转托管。
『肆』 封闭式基金托管人因故退任或被撤任,基金不得提前终止,必须等待新的托管人承继.请问这句话是对还是错。
这句话是正确的。
关键是封闭式基金不得提前终止交易和清盘。
『伍』 什么是基金托管为什么要基金托管基金托管手续费多少
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1,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规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无序和恶性竞争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其本身的正常、有序发展。
随着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变和市场意识的增强,中间业务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领域,各行为了占市场、争存款、拉贷款、上规模等闲素.纷纷采取少收费或不收费策略,有的行甚至采取无偿为客户提供营业场所、配备计算机、安排就业等倒贴方式,如利率非市场化,导致银企双方的“寻租”和不正当竞争等;但更为重要的是,银行主观上存在着想籍此以增加表内业务的思想,“堤外损失堤内补”。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目前这种无序状况。这种状况的突出表现就是中间业务少收费、低于成本收费甚至不收费。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商业银行不仅可发展托管业务,而且可办理代理发行、销售、赎回、转托管及过户等业务。
基金发展、壮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因而有其必然性。其规范、有序的发展,也促使商业银行在代理、托管过程中,适应市场需求,进行有序竞争和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对中资商业银行来说,虽然是一项新兴的中间业务,但其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是少有的从一出生起就伴随有相应成熟法律、法规出台的新业务品种之一。
相继出台的《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对与开放式基金代理有关的业务类型、范围领域、收费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定。使这项新业务一出现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一改以往商业银行其它中间业务新品种一推出就面临恶性竞争的无序状况。这对于建立银行中间业务经营的良好习惯、调整其经营行为和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2.代理开放式基金,培养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人才。中间业务尤其是与资本运作、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联系紧密、密切相关的新兴中间业务,对中资商业银行来说,是一块全新的领域,发展空间较大。但任何业务的开展,不可避免地都会面临竞争。利润较高、竞争较为平淡的与资本管理相关的中间业务需要较高的操作技巧、理论背景和高深的专业技能。
新型中间业务经营人才的缺乏,是制约我国新型中间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熟悉金融市场结构、通晓资本市场运作、掌握商业银行经营技能的人才,对商业银行发展新型中间业务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银行界目前最缺的就是这方面的经营人才。基金托管,商业银行在代理基金的各项业务过程中,需要切实了解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各方面的情况,结合自身的经营,加以综合分析。
基金托管过程中,各项代理业务的操作、运行,客观上为商业银行适应新型中间业务的发展培养了人才,锻炼了经营队伍,促进了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提高。基金托管作为一项新的中间业务,银行经营人员需要调整思路,在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协调上,充分考虑、综合协调,这对其从业人员来说,既是一种考验,又是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
3.代理基金业务,丰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容,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基本上集中在汇兑、结算、代收代付等与存款账户有关的方面,承兑、保函则鉴于风险防范和市场环境与基础的欠缺等原因,近期内不可能有一个大的发展。相对来说,基金的托管业务,是一项飙险相对较小、利润相对较高的新兴中间业务。基金托管过程中,牵涉到客户的咨询、申购与赎回的交易、转托管、过户等,商业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金融市场状况,把握经济命脉。
基金托管还为商业银行进军和服务资本市场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代理基金业务,还增加了银行与传统客户间联系的渠道,可以“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进行投资理财等方面的服务。
『陆』 信托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系及责任
尽管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特征与信托关系基本相同,但是毕竟只是根据信托原理设计,因而不能将其等同于信托,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虽然它遵循了信托关系主体架构,但是其独特之处在于它不同于信托关系中仅有三个当事人,而是由四个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益人)构成委托、受托、受益三方法律关系。在这一特征下,弄清四人三方关系,对于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而这一点恰恰是理论界争论不清、立法上尚未给出清晰结论的问题。(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讲,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这一点已为两大法系的信托理论所认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两大法系信托理论存在着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内部也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分离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二元结构,认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需要将两者的功能进行分离。该理论又分为自益信托型分离论和他益信托型分离论。前者以德国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经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第一层信托关系,经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存在第二层信托关系。依此结构,投资人集委托人和受益人为一身,此为自益信托型分离;后者以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虽为委托人,但仅是名义上的委托人,而实际委托人则是经理人,托管人为经理人的受托人,投资人为受益人,这一结构中实际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此为他益信托型分离。
分离论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英美信托理论的移植。根据英美法关于信托的双重财产说,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这是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托人的根本标准。虽然基金管理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巨大的管理处分权利,但是毫无疑问,事实上是基金托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拥有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不论分离论将投资基金的信托关系作几层分解,但其最终的或法律上的受托人仍然归结为基金托管人。在这一点上它与英美法上确定受托人的标准是一致的。
被动信托论。英美法根据受托人是否负有积极行为义务,将信托分为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两类。所谓被动信托是指受托人虽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但对信托财产并不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该理论认为,在投资基金关系中,托管人名为受托人,实质上不负责基金的实际经营,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对基金财产加以运用和处置。英美国家之所以对被动信托予以承认,旨在使人们对信托的利用更加灵活,以达到使自己和他人获益的目的。
虽然被动信托起源于英美法,但英美法却认为单位信托是主动信托而非被动信托。根据英国《1991年金融服务条例》,基金受托人有责任监基金督管理人行为与该条例、信托器乐、计划细节是否一致;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的指令,基金受托人有权拒绝。
用被动信托理论解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为日本一些学者的观点,但并未被日本法所采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的信托要件是:须将财产的管理、处分转移于他方,不允许受托人消极管理。实际上不仅日本法有此规定,而且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即对受益人负有管理信托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被动信托能否应用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
共同受托人说。该学说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我国许多学者持此观点。
倒分离论。这种理论与分离论的分层结构相似,但是层次却相反,因此笔者将其称为倒分离论。该理论认为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第一受托人),同时基金托管人又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第二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
独立被信任说。该学说认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为委托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为受托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种独立的被信任者。
对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我国立法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基于此考虑,立法机关这个问题持慎重态度。由于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谁来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确定了四项原则:一是考虑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切合国情,尽量减少法律重新定位给基金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考虑和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三是在现行信托制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承担相应职责,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依法承担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最后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作出了有别于英美法和大陆法信托理论的特别界定。根据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条款的分析,笔者认为,该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界定为受托人,但并未区分是独立受托人还是共同受托人,或是有层次区别的受托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职责。”的表述即反映了这一特点。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既非共同受托人,又非独立受托人,而是兼有两者特征的特殊受托人。我国《信托法》第31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第32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信托法》31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共同受托人,因为他们是对同一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前一种情形与《信托法》第3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难认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而后一种情形则符合《信托法》第31、32条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托人。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委托人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第5款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从该款规定看,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但29条第10款又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从这一款规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4、35条又分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两者任何一方的职责终止时,另一方均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的规定,并结合第24、35条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在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下的互为委托的关系。
『柒』 我想了解中国银行对公开放式基金托管的托管
一、介复绍
开放式基金托管是制指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安全保管所托管开放式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基金提供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服务。
二、适用客户
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
三、产品优势
(一)客户利用银行专业化的交易后线服务可实现成本节约,包括人力、软件与硬件等。
(二)客户可借助银行严格的操作和监督程序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三)客户可借助银行品牌优势,增强个人投资者购买基金的信心。
四、支持币种
人民币、外币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捌』 中国银行对公开放式基金托管的托管适用客户
一、介绍
开放式复基金托管是制指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安全保管所托管开放式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基金提供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服务。
二、适用客户
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
三、产品优势
(一)客户利用银行专业化的交易后线服务可实现成本节约,包括人力、软件与硬件等。
(二)客户可借助银行严格的操作和监督程序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三)客户可借助银行品牌优势,增强个人投资者购买基金的信心。
四、支持币种
人民币、外币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玖』 中国银行对公封闭式基金托管介绍
一、介绍
封闭式基金托管是指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安全保管所托管封闭式基专金的全属部资产,为所托管基金提供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服务。
二、适用客户
封闭式基金管理公司
三、产品优势
(一)客户利用银行专业化的交易后线服务可实现成本节约,包括人力、软件与硬件等。
(二)客户可借助银行严格的操作和监督程序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三)客户可借助银行品牌优势,增强个人投资者购买基金的信心。
四、支持币种
人民币、外币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拾』 契约型基金中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简单说,基金管理人就是我们常指的基金公司,他们发行基金,募集资金,然后具体版管理资金的投权资运作。为了防止基金公司滥用基金的资金,也是为了保障基民的利益,就要银行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即托管人,托管人负责资金的具体划拨,监督管理人在运营资金的过程中有没有违法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http://hi..com/%BC%A6%B2%BB%C9%FA%B5%B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