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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人解散后财产

发布时间:2021-01-10 13:24:03

⑴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什么情况法人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基金会法人解散后财产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⑵ 企业法人解散后所涉债权纠纷

注销之后还要清算的。

⑶ 民法总则法人解散的原因是什么

您好,根据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内并依法完成清算、注容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⑷ 民法总则规定出现哪些情形之一,法人解散

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⑸ 出现哪些情形之一,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

第六十自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⑹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和分立的情形外,什么应当及时组成

清算义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6)基金会法人解散后财产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⑺ 民法总则规定,出现哪些情形,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抄的存续期间届满袭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⑻ 民法总则规定,出现哪些情形之一法人解散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 法人章程规定的版存续期间权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的(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执行机关易位

公司解散时,由清算人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并成为代表公司的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对此作了规定。

3、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对此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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