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专募基金会,属1994年成立
2008 年3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4A 级社会组织”
2013年6月被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这是国家对非公募基金会给予的最高级别认证。
㈡ 郑牧民的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高级顾问
郑牧民,男,汉族,1951年5月生,安徽凤阳人,1968年9月初中毕业后参加工作。1976年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地质系。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3年12月—1976年07月,合肥工业大学地质系矿产地质专业学习
1988年02月—1988年07月,中央党校进修部学习
1995年09月—1996年07月,中央党校培训班学习
1995年09月—1998年07月,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1968年09月—1970年10月,安徽省宿县栏杆公社大旺大队知青;
1973年12月—1976年07月,合肥工业大学地质系学生;
1976年09月—1980年07月,合肥工业大学地质系辅导员;
1980年09月—1982年07月,合肥工业大学地质系团总支书记;
1982年07月—1984年02月,合肥工业大学团委副书记;
1984年02月—1985年06月,合肥工业大学团委书记;
1985年06月—1987年09月,团安徽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其间:1985年10月—1986年6月任安徽省委整党指导委驻芜湖联络组副组长);
1987年09月—1988年12月,团安徽省委书记、党组书记;
1988年12月—1995年02月,省安徽体委主任、党组书记;
1995年02月—1998年03月,安徽省六安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98年03月—2003年01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委书记;
2003年01月—2003年02月,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省委统战部部长;
2003年02月—2004年06月,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省委统战部部长,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2004年06月—2006年12月,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省委统战部部长,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6年12月—2008年01月,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省委统战部部长,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2008年01月—2008年02月,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省委统战部部长,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2008年02月—— 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中共十三大、十六大、十七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安徽省七届、八届委员会委员。
2009—担任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高级顾问
㈢ 美国安生基金会是一个怎样的机构
美国安生基金会全称美国安生文教交流基金会。
美国安生文教交流基金会介绍:
安生文教交流基金会是总部设在美国的非盈利性、非政府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94年。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博士为基金会名誉主席。基金会总部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著名的宾夕法尼亚大道1300号罗纳德·里根政府大楼。基金会在美国、加拿大、英国、中国等地均设有机构和代表处。在中国的上海、北京、南京、武汉等地设有办事处。基金会有400多位工作人员,并有一支由近50多名来自各国的上至原国家领导人、原国际组织(如联合国)领导人、相关部门高级官员、全国知名专家和教授、一流专业研究人员、知名中学校长和一线资深教师和高级文化从业人员组成的顾问队伍。
安生文教交流基金会从事于促进和组织美洲、大洋洲、欧洲及亚洲各大洲之间的文化和教育交流活动。它既有各种文化和其语言的推广,又有与其文化和经济相对应的教育项目的促进和开发;各层次、各类型的教育和文化资源和项目的共同开发和共同利用;多范围国际教育平台的建立、开发和推广,以共享各种资源;组织文化、教育乃至经济领域的高层专业国际论坛。
安生基金会与英国剑桥大学、美国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纽约州立大学、加拿大麦基尔大学、荷兰雷登大学、瑞典隆德大学、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法国洛林大区欧洲大学中心、爱尔兰高教部、芬兰国家教育委员会、法语国家国家联盟、法语国家大学联盟等一大批国际顶尖一流大学、政府机构、重要国际组织及相当数量的中国政府机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大专院校、中学等不同教育机构的具有广泛和密切的联系和合作。
在中国,安生基金会在承担和落实有关省市教育主管部门、院校委托的长期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国际项目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获很大成功。同时也从事各领域政府官员或专业工作者的中期培训;各种学生、学者的文化教育或科研学术研究的短期交流。安生文教交流基金会也在中国教育部、文化部等中央和地方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组织和赞助各种国际文化和教育相关的活动,推广中国文化和教育。基金会在财务上支持有关大学或中学开办新的教学和研究项目、设立相关机构。
基金会在中国有关城市设有自己的外国语专修学校,以便更好地促进各国教育、语言和文化的交流。能采用不同的表现方式来真实地表现不同国家的风光景色、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
参考链接:http://cn.ameson.org/china/list2.asp?id=9(美国安生文教交流基金会官网)
㈣ 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读完“美中教育基金会(ACEF)美国预科”一定能被美国大学录取吗
我英语基础还可以,就是不爱记单词,比较懒散,人大学习氛围很好,还有早自回习和晚自习,身边同答学全在拼命地学,我都不好意思不学了。我第二次托福考了87分,真的是付出就会有收获。我申请了五所大学,已经拿到雪城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了。当然跟这里的学习氛围离不开,建议自律性差的同学可以来这里。
㈤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介绍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国家教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专于1995年7月在民政部正式登记属注册的高教领域中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北京大学的领导下,其主要工作是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用于北京大学的发展建设,奖励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优秀教师,鼓励资助优秀学生,促进北京大学与海内外各界的友好关系和广泛合作,推动北京大学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㈥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建设项目
教学与科研
人才引进与对外交流
绿色大学计划
校园生活
校园基本建设
奖助专学金属
校友基金
饮水思源,对于支持此筹款计划的团体和个人,清华大学将以适当的形式表示敬意,如授予荣誉称号,或以其名字命名建筑物、讲座教授席及奖学金,或在清华大学校园内刻牌纪念。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会长:钱伟长;理事长兼社团法人:姜胜耀;副理事长:张凤昌;秘书长:李家强。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热忱希望得到国内外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广泛支持和大力协助。
㈦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㈧ 大学教育基金会(社团法人,有投资业务范围)出资到股权投资基金或拟上市企业,有什么障碍有哪些例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版173号)规定,权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从规定上看,如果没有特别限制,投资企业法人是没有障碍的,尤其是业务范围里有投资一项。
从实践中看,也有投资拟上市公司的案例。比如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农行,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通鼎光电等等。
还不太掌握出资到股权投资基金的案例,有的地方工商局不允许作为基金会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注册,从规定上说也有道理,因为规定只允许投资法人,所以合伙制的投资基金按道理是不能投的。如果股权投资企业是按公司注册的,那理论上是可以出资的。
㈨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1994年内1月)成立的,根据容国家现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进行合理的资金运作。
㈩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大学什么关系
孩子成绩差的最根本原因是,没有学习兴趣以及缺乏正确的学习方法,成都优优数学学校,最专业的名师1对1课外辅导,帮助孩子找到适合孩子的学习方法,激发学习兴趣,从根本上提升孩子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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