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内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文秘、宣传、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行政后勤、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督查处(信访处)
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的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以及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等信访工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政策法规处(政策研究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动态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本局除工伤保险外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工作规则;负责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指导局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四)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织协调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调度和项目管理;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本局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局财政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和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统筹就业的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市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预防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和监督对全市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政策性安置人员安排和职工跨地区调配工作;承担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人才开发处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调研、分析、预测和规划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和计划;负责全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指导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紧缺人才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承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西部人才开发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人才开发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社会化推进工作;负责全市人事年报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培养、评价、表彰、激励等政策,负责全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型人才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拟订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拟订全市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和管理;综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招生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国家标准;拟订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措施,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定级、考核和晋升工作以及专业证书班培训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称工作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参与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推行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建设和管理高级专家信息库,完善和加强专家联系服务制度;负责全市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军转安置工作法规、政策;拟订全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政策规定,贯彻执行省下达本市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全市转业军官教育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军转经费和军转住房;协调全市转业军官社会保障和市区转业军官配偶接收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工作;拟订本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配套政策,指导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中心和市有关部门开展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全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办理军队转业干部的信访及有关事项;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养老保险处
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完善全市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按上级规定拟订全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拟订全市参保人员死亡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依照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实行监督;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和退休审批工作;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企业年金政策;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一)医疗保险处
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和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和调整办法;参与拟订医疗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支付标准和调整办法;组织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
(十二)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工伤认定政策,依法承担苏州市区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工伤职工和非因工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拟订全市工伤职工定期伤残待遇调整的标准;组织拟订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
(十三)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拟订征地报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四)公务员管理处
(十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教文卫等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拟订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培训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聘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及驻苏部省属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和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十七)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与监察工作体系的综合规划;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劳动关系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对上级委托或指定管理的部、省属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和业务培训规划;指导和监督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时依法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和劳动合同签订规范;拟订全市集体合同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劳务派遣等管理办法,并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负责拟订特殊工时审批操作规范;负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和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各地开展劳动关系与监察工作;牵头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全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编制劳动保障监察年度报告。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程序、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机构和基层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行业、区域劳动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协调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农民工工作处
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宣传报导和优秀农民工的表彰奖励;协调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全市流动人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息处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市综合信息网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提供工作;负责局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组织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二十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处(市外国专家局)
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承担全市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留学回国人员表彰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有关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市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考试、选拔和协调工作;受省外国专家局委托,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办理;承办全市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相关手续。
(二十二)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职称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党委民主生活会相关服务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招聘和出国(境)人员选派审查及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和机关党委。
❷ 苏州市姑苏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复员军人补发扑贴从2019年什么时候开始补发
一般的,三月中下旬,由统计部门公布当地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人均收入。
四月或者五月份,政府开会,依据统计数据作参考,制定本地退伍军人补贴标准。
五月底到六月份,民政部门开始统一发放退伍军人补助金。
❸ 怎么查询苏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联系电话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 十梓街548-558 电话: (0512)65214841
❹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星期六办不办公我要在我养老保险手册上面去敲一个证卡专用章,有谁知道
可是新单位的人不愿意给我去敲章,如果自己去社保中心的话,我当时那个原...那个手册就是废纸一张。上面既没有缴费信息,有没有缴费年限,有什么用? ...
❺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8年,是隶属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多年来,中心始终以“情系百姓、服务社会”为宗旨,不断提升学习能力、经办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了“覆盖对象全员化、业务经办效能化、办事流程规范化、数据管理信息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运行模式,初步建立起城乡一体、保障多元、管理科学、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险经办体系,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作用,深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注册资本:5504万人民币
❻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首先,外抄地农村户口在,可以退保袭;2010年1月1日之后,一律不得退保,只能转移。
其次,本地户口一率不能退保,只能做转移。
如果想领社保现在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你到达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没满15年,而且又不想一次性补缴满年限,就可以一次性领取待遇,包含你缴费总和以及利息。
❼ 苏州市社保中心在哪里
苏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位于平江新城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A座6楼
公交有809路;884路;80路北线;80路南线;802路;809路;833路;851路;877路;884路可以到达。
拓展资料: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1]
2018年9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强调,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社保政策不变
参考链接:网络-社保
❽ 我的养老保险手册上面没有敲(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证卡专用章),原单位让我去现在的新单位找人事
你可以凭身份证,社保手册到社保大厅去,请工作人员给你补敲一下章,这个好像回不要带什么答材料的,因为工作人员当时忘了盖单,只是来补盖一下的。
你说你离职了,那你的社保转出没有,可以转到新的单位,也可以个人交的,最好别中断。
❾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个人编号是什么
个人编号忘了
❿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1%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
(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不包括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中划出1%,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本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
(三)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来源为参保职工每人每月5元,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在按规定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过重部分的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两部分。
(一)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和使用范围为: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记入。其中: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记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记入。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按全年800元记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按全年950元记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全年1200元记入。从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国家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3.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往年个人账户既可以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
4.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以按自愿原则,于每年4月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健身卡。往年账户结余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以将不超过5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健身卡;往年账户结余在6000元以上的,可以将不超过10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健身卡。健身卡仅限在定点运动场馆进行健身时使用,不得用于健身以外的其他消费。
5.凡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且未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的退休人员,每年4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其医疗保险当年预划个人账户和往年账户余额。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记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老年性白内障以及家庭病床。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二)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三)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24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四)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3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第十五条 在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按比例结付:
(一)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职工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
(二)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其中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都按95%的比例结付。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每年初一次性缴纳。建立残疾军人专项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一)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残疾军人建立模拟个人账户,每人每年1500元,残疾军人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发生的费用由残疾军人专项基金结付90%,个人自负10%。模拟个人账户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能继承,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专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个人自负5%。
(三)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