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财产管理
收入来源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中国发展教育基金会获得“2007慈善排行榜特别支持奖”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重大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基金用途
(一)资助中国内地贫困家庭学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二)资助到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家庭困难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
(三)奖励对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四)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五)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大型募捐活动或接受10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对外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和使用效益。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如果捐赠人认定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了捐赠的资金和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② 浅谈如何规范捐赠资金管理使用
浅谈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上饶市财政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突飞猛进,百姓的物资文明日益提高,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也越来越受追捧,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捐赠活动,受到大众的踊跃参与。捐赠,成为体现慈善的一种行为、实现大爱的一种途径,捐赠规模取得了长足进展,捐赠财物数额呈不断上升趋势。作为证明捐赠事实的财政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凸现重要。
一、主要做法
对于捐赠资金及捐赠票据的管理,上饶市财政局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依据《决定》精神,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凭借自身职能取得的各种馈赠、赞助、资助、庆典等收入均视为“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并作为“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来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年终决算在“其他收入”中反应。
第二阶段:199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施行。对此,我们高度重视,采用各种方式及时组织学习。如:全市财政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会上组织县(市、区)财政干部学习和讨论,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决算布置会上组织单位财务人员学习。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明确:
1、接受捐赠的主体(使用捐赠票据的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接受捐赠。可以将捐赠财物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2、订立协议:捐赠人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3、捐赠票据: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捐赠票据。
4、专户管理:凡使用了财政捐赠票据取得的捐赠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资金用途:严格按照《捐赠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开展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6、财政监督:列入年度稽查范围。
十年来,上饶各级财政部门基本按照上述要求管理捐赠资金和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只提供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即: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医院、学校。除此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家机关以及经民政局批准的各类学会、协会,均没有提供财政捐赠票据。
由于《捐赠法》的宣传不够、解读不一,加之制度的滞后,工作中常遇尴尬,深感棘手。
二、存在问题
1、概念模糊。一是捐赠常常被馈赠、资助、赞助这些行为所混淆。捐赠是无偿、自愿献出财物的一种行为;馈赠是一种来往,赠与或回赠对方财物;资助是用财物具体帮助某一类人群;赞助则是一种互益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行为常常混为一谈,难辩真假。如:文化体育机构开展的各类演唱会、体育赛事等,通过市场行为获得了资金,是赞助行为,但双方打了摖边球,签订了捐赠协议;二是公益性社团常常被非公益性社团利用。由于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界定不为人所知,一些权利机构的协会、学会,利用其职务、职能之便,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捐赠”资金;三是公益性事业常常被曲解成本协会、学会活动。如一些有能耐获取“捐赠”资金的协会、学会,将资金用于本社团的会员活动。
2、法规相悖。《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具体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一条:“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 第二条五款“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文件规定的受赠主体与《捐赠法》确定的大相径庭。使得我们一线的工作人员无所适从。
另,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地税局、物价局根据财规[2000]47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我省民间组织票据和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334号),赣民字[2001]334号较财规[2000]47号文件增加了“民间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捐赠收入票据》”(第二条)。但对捐助资金如何监管没有规定。
3、口径混乱。一是捐赠资金的属性。按照《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因此,资金所有权归捐赠人,捐赠资金能否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是否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值得探讨;二是捐赠行为的随意。由于捐赠活动是零门坎儿,无须审批,因此,各路诸侯各行其是、各显神通,随意组织开展捐赠活动,造成捐赠市场混乱、捐赠资金数额不大、监管难度加大。
4、管理不一。一是由于制度的缺失,造成捐赠资金管理方式不同:一种是只要使用了财政捐赠票据的,其捐赠资金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另一种是根据机构性质决定是否其捐赠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即,除代行政府职能以外的组织,虽然其使用了财政捐赠票据,但捐赠资金不要求上缴;二是对相关文件的理解,造成捐赠票据发放宽严不一:一类是无论机构性质、行为真伪,只要说是捐赠活动,一律给予提供捐赠票据。即使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今天,还有财政部门为不具备捐赠主体的单位设置了“捐赠”项目;另一类是只对当地编委会确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科研福利)提供捐赠票据。
5、源头难控。由于政策上的盲点、理解上的茫然,使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造成捐赠票据发放、捐赠资金管理的五花八门,源头失控。
三、建议意见
1、加大宣传。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捐赠法》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我市慈善事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与国际接轨。
2、完善制度。依据《捐赠法》,尽快出台相应的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同时要制定《捐赠法》的实施细则,特别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捐赠行为要有所限制,防止将单位经费捐赠所属社团或者有人情关系、工作关系的非代行政府职能的社团;对企业,要严格限制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关系的单位实行捐赠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3、准确定性。对公益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和定义,要便于理解和操作。
4、统一口径。有关捐赠对象、受赠主体、捐助协议、票据使用、资金使用与管理、捐赠行为与资金的监督等,要全国一盘棋,防止因口径随意造成乱收费乱摊派滋生、偷税漏税蔓延。
5、规范管理。一是凡使用财政捐赠票据收取捐赠资金的,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二是捐赠资金均有专项用途,有使用方向,因此,不能列政府非税收入,只能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管理;三是财政与审计部门应加强配合,每年必须对捐赠资金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严禁将捐赠资金用于受赠主体的开支。
③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捐赠管理
关于鼓励社会捐赠的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社会团体自身的优势,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的办法发展事业,广泛争取 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赞助,组织、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的创作类、展演活动类、研究出版类和综合类项目,培养优秀 文艺人才,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第二条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我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款物,捐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双方协商,互利互惠。
第三条向我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 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二、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 面的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五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境外向我会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条本会对支持中国文学艺术发展的捐赠团体或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 以鼓励。为保证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凡向我会捐款捐物,均需双方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款需待捐赠款项进入我 会指定账号,捐物需双方办理物品交接手续。我会需向捐赠团体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并根据捐赠情况举行捐赠仪式大会或新闻发布会,授予荣誉称号,进行相应的 社会媒体宣传(此项须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并尊重捐赠人意愿)并履行捐赠协议中我会所承诺的回报条件。
第六条本会与合作方将严格按照资助款、捐赠款的用途,设立和募集相应的 各类基金,签订设立专项基金的合作协议及相应的名称和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手续,定期向合作方提供专项基金的资金情况报表。遵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会各项基金接受国家民政部统一的年度检查。
第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具有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本会有权对各类基金的使用和实施过程进行考察、监督。各类基金在项目实施后,被资助的单位,均需提供基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和帐目清单。
第九条本会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接受本会监事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理事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二○○八年九月八日
④ 向省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应该不能全额扣除。
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查看该省的扣除规定,应该可以按比例扣除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⑤ 给教育基金会捐赠54万人民币该如何做账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54W
贷:银行存款 54W
提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专支出,在年度利润属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不包括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后,本年利润为负,就不用交纳所得税了,也不用做税前调整了。
⑥ 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是否缴纳营业税
应该是要收的
⑦ 教育基金会与教育基金理事会的区别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同样是基金管理机构,但有着本质的差别:
1、组织形式不同。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2、所有权关系不同。基金会的基金的建立基于捐赠关系,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则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人。
(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不再属于捐赠人,不能收回,捐赠人不再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财产的转移不可逆。而证券投资基金类似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货币资金来购买对应份额的基金,也可以随时出售或赎回。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投资者可以随时变现收回资金,并享有投资期间的增值收益。)
3、基金设立目的不同。基金会设立基金,目的是通过合理使用,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证券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产品,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归根结底是营利性的,唯一的目标是获取利润。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于所有权关系和追求目标的区别,两种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区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将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管理中受投资者意愿的影响,在收益性、风险性、安全性三者之间,更强调收益性。而基金会基金由于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管理上主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此外,证券投资基管理公司可以获取管理费用,形成利润,这部分利润可用于管理者分配、而基金会虽然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会作为管理者,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基金会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于分配。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
2009-07-16 12:42
我国于2004年 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进行了分类规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便是: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 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可见两者的在定义上的区别在于是否得以向公众开展募捐活 动。涉及到非公募基金会特点时,就得将其与公募基金会作一比较。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两者在具体法律规则还存在以下差异:
一者,起始资金的下限不同。
全 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 元人民币
⑧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证书
十几年前,我给中国儿童基金会,用手机短信的方式捐过多次钱,记得基金会给我回复短信让我讲话。我就把我当时看到的事用做讲话了。此后就没有和基金会联系过。当时捐款地址是8858。我想基金会应该给我补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