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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管理

发布时间:2021-01-09 15:23:42

㈠ 什么是基金子公司资管产品

2012年10月抄29日,证监会公布了《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被业界认为中国理财市场进入了泛资管时代。该规定的核心在于证监会允许公募基金公司,通过设立基金子公司的形式,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包括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果说的简单一点,以往被信托所垄断的很多业务,例如房地产融资、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容易、工商企业融资等等类型,都可以由基金子公司通过发行资产管理计划来实现融资需求。而以往这类型,基本是由信托和银行全权负责,由银监会统一监管,在此文发布后,证监会监管下的基金公司也可以进行。

㈡ 目前主要的基金子公司都有哪些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㈢ 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资管,信托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基金专户:基金专户理抄财是指基金管袭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户理财类的运作方式似于私募基金,乃针对公募基金而言。

㈣ 什么是 基金专项子公司

1、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专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属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特指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这是目前各基金子公司的主要业务。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㈤ 什么是基金子公司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版金销售以及中国证权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通俗地讲基金子公司就是基金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是下属分支机构。

(5)基金子公司管理扩展阅读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㈥ 目前主要的基金子公司都有哪些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㈦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子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二)变更持股25%以上的股东;
(三)变更经营范围;
(四)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
(二)变更持股25%以下的股东;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以固有资金对外投资;
(七)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十)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察稽核季度报告、监察稽核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应当包含子公司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单独报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三)子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事项;
(五)子公司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子公司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客户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暂停子公司业务或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清理、撤销子公司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责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核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
(二)未经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擅自处置子公司股权;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披露关联交易;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交易;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披露和报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任职或者领薪的情况;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八)子公司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
(九)怠于对子公司的管理,导致子公司的治理和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㈧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子公司业务有什么区别

基金管理公司合资公司业务的区别,就是投资的范围不同。

㈨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二章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参股子公司各项条件及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并应由股东签字盖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五)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子公司章程草案;
(十)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十一)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设立子公司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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