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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執行與金融機構協助

發布時間:2021-01-07 21:52:12

Ⅰ 以下哪些機關根據法律程序,可要求銀行協助查詢,凍結,扣劃

一、辦理登記手續\r\n(一)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r\n(二)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r\n二、如實提供資料\r\n(一)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r\n(二)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r\n(三)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r\n三、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關要求\r\n(一)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r\n知有權機關。特別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查詢通知書(簡稱\「兩證一書\」)。\r\n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認可。\r\n(二)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r\n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r\n(三)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r\n(四)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行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Ⅱ 協助執行人有何權利法律依據是那些請教法律高手。

被執行人,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負有一定履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執行人的范圍以生效法律文書所載者為原則。如果被執行人喪失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或發生其他事故而有變動時,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及於承受該權利義務的人。追加被執行主體是執行程序的一項重要的司法活動,當被執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追加與原被執行人有具有權利、義務關聯的主體,與原被執行人共同承擔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責任,這種追加行為必須是有法律明確規定,而且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自行設定和推斷,不得隨意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下為追加被執行人的幾種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若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債務屬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則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否則就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所以正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是能否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前提條件。只有夫妻共同債務才能用夫妻共有財產來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為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看,確立了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應當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追加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被執行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7條和《合夥企業法》第39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三、追加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及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的股東
《執行規定》第80條規定,被執行主體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同時驗資單位在企業成立時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應在虛假驗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上海高院([1999]執他字第5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法[2002]21號)的答復,對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單位不應在執行過程中追加,而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淺析驗資單位出具不實或虛假驗資報告的責任)根據《執行規定》第82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主體的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或其他投資人已經在注冊資金範圍內或接財產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開辦單位重復承擔責任。
四、追加獨資企業的業主為被執行人
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定義務時,可以追加獨資企業的投資者為被執行人。《執行規定》第76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五、追加總公司、分公司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由於分支機構或分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當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分支機構或分公司所屬的法人就應對其債權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執行規定》第78條、《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72條及《公司法》第14條中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經)函(1991)38號]和[法函(1995)158號]兩個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時,先執行分支機構財產,其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追加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該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經營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追加該企業其他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
六、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主體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但第三人應在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根據《關於適用民訴法問題的意見》第270條和《執行規定》第85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期限屆滿後不履行義務的,或在審理期間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不同的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的情形是:在執行階段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暫緩執行期滿後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而在審判階段提供擔保的,除非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可裁定追加擔保人為執行人。(胡不歸))
七、追加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主體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但享有案外人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在法定期間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根據《關於適用民訴法問題的意見》第300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卻擅自向被執行人償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令其在所負的債務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
八、追加妨害執行人為被執行人
案外人有妨害執行的行為,致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的,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這里所指的是指對人民法院負有執行協助義務有關機構或單位,具有非法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行為,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情形。根據《執行規定》第37條、56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5(51)]答復函的規定,案外人有上述行為的,應承擔妨害民事訴訟的責任,同時,應在轉移財產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但在實踐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轉移的財產或被執行人仍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不應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責任。
九、追加被掛靠企業為被執行人
作為被執行主體的企業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應當追加掛靠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為被執行主體履行給付義務。近年來,部分個體企業掛靠到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名下,由這個掛靠企業出具資信證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然後由被掛靠單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經審查被執行主體確屬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夥的,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內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一、追加配偶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二、追加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77.被執行人為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三、追加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的股東、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開辦單位,不得追加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金融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80.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81.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82.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注冊資金範圍內或接受財產的范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開辦單位重復承擔責任。
四、追加獨資企業的業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76.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五、 追加總公司、分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78.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79.被執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為兩個或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資產占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民訴意見》
272.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六、擔保人
270.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根據269條,該處擔保人僅指執行中提供擔保的人)
《執行規定》
85.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七、追加被執行人的債務人
《民訴意見》
300.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八、追加妨害執行人
《執行規定》
37.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56.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Ⅲ 協助執行和強制執行的區別

協助執行,就是法院的一種強制措施,所以,是不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
如果協助執行單位或者個人不予協助,法院會對有義務協助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處罰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第一百九十二條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

(一)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的;

(二)允許被執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權屬變更登記、規劃審批等手續的;

(四)以需要內部請示、內部審批,有內部規定等為由拖延辦理的。

Ⅳ 關於人民法院查詢和人民銀行協助查詢被執行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人民法院查詢和人民銀行協助查詢被執行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聯合通知
法發(201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等法律,現就人民法院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人民法院查詢對象限於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被執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二、 人民法院需要查詢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被執行人注冊地(身份證發證機關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應當予以查詢。
三、 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由被執行人注冊地(身份證發證機關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統一集中批量辦理。
四、 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核匯總有關查詢申請後,應當就協助查詢被執行人名稱(姓名、身份證號碼)、注冊地(身份證發證機關所在地)、執行法院、執行案號等事項填寫《協助查詢書》(見附件1),加蓋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章後於每周一上午(節假日順延)安排專人向所在地人民銀行上述機構送交《協助查詢書》(並附協助查詢書的電子版光碟)。
五、 人民銀行上述機構街道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協助查詢書》後,應當核查《協助查詢書》的要素是否完備。經核查無誤後,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行名稱,根據查詢結果如實填寫《協助查詢答復書》(見附件2)。並加蓋人民銀行公章或協助查詢專用章。經核查《協助查詢書》要素不完備的,人民銀行上述機構不予查詢,並及時通知相關人民法院。
六、 被執行人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報備,人民銀行只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報備的被執行人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進行匯總,不負責審查真實性和准確性。
七、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使用人民銀行上述機構提供的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信息,為當事人保守秘密。人民銀行上述機構以及工作人員在協助查詢過程中應當保守查詢密碼,不得向查詢當事人及其關聯人泄漏與查詢有關的信息。
八、 人民銀行上述機構因按本通知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而被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九、 人民法院對人民銀行上述機構及工作人員執行本通知規定,或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不應採取強制措施。如發生爭議,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人民銀行上述機構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及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處理。
十、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正式實施,原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清理執行積案期間人民法院查詢法人被執行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通知》(法發[2009]5號)同時廢止。
附:1. 協助查詢書
2. 協助查詢答復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
2010年7月23日印發

點評:1、上述通知限制了現行各級法院均有權查詢被執行人銀行開戶帳戶的調查權,將權利收歸被執行人注冊地(身份證發證機關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上述通知限制了現行法院有權隨時查詢靈活性高效性,改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統一集中批量辦理,每周一上午(節假日順延)安排專人向所在地人民銀行上述機構送交《協助查詢書》(並附協助查詢書的電子版光碟)。
3、上述通知改變了人民銀行接到法院《協助查詢書》後當場查詢當時答復的做法,改為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行名稱,根據查詢結果如實填寫《協助查詢答復書》(見附件2)。
4、上述通知所作修改,將直接影響到現行民事訴訟法訴前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執行效果。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後應當在5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書副本。法院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當事人在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但按照本通知是審批程序,從基層法院向高級法院申請查詢到接到人民銀行的查詢結果,周期可能會達到1個月,尤其是地處偏遠的法院,收到查詢結果的周期更難保證,無法做得在被告收到起訴書副本前採取保全措施,由於申請訴前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情況往往比較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會造成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申請查詢的環節復雜、周期過長顯然會影響財產保全的效果,致使財產保全的目的難以實現甚至或無法實現。

Ⅳ 人民法院到金融機構查詢、凍結、劃撥存款需要出示哪些手續

人民法院到金融機構查詢、凍結、劃撥存款時,需要出示法院工作證、執法證、協助查詢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或劃撥的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它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Ⅵ 銀行協助法院查詢前是否還要領導簽字同意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就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於2000年9月4日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根據該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這一點是明確的。

Ⅶ 請問法院執行局與金融機構的問題

出示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即可,不需要原件。

Ⅷ 民事訴訟法與銀行發的通知即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相沖突,以哪個為准

如果真有沖突 ,當然適用民訴法。依據就是效力級次不同,人民銀行的通知頂多隻是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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