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破解統籌城鄉制度改革下的扶貧開發工作
統觀這些年統籌城鄉的實踐,應該看到,我們的著眼點主要還是調整政策而不是改革體制;我們在物質供給方面向農村傾斜,但制度安排卻仍然滯後;我們增加了對「三農」的外部支持,但缺少對其自身活力和內生動力的培育和激發。說到底,城鄉分割的體制障礙還沒有從根本上破除,城鄉關系還沒有真正理順,統籌城鄉發展還需要破解一系列深層次難題。中共成都市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明確了深化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的任務,提出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必須深化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加快構建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繼續爭當全國全省統籌城鄉改革的排頭兵和領頭雁。為此,我們需要在前些年統籌城鄉發展的基礎上,在繼續支農助農的同時,把著力點放在體制改革上來,以深化改革推進城鄉統籌,徹底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體制機制。
第一,深化體制改革,以制度創新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城鄉關系。
統籌城鄉發展當然需要通過政策傾斜和扶助性措施來以工助農、以城帶鄉,但是,從根本上講,著眼於持續性和長效性,統籌城鄉發展、矯正城鄉失衡,必須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城鄉關系,形成城鄉協調發展的新格局,這是統籌城鄉發展的根本任務和最終目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城鄉之間的要素流動、資源配置和產品實現是以市場信號為引導、在城鄉對接的市場平台上完成的,市場機制在城鄉經濟運行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因此,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城鄉關系,就是要在城鄉之間確立起基於市場經濟「一體」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方式,建立相互貫通和融合的城鄉市場體系,實現城鄉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從而提高城鄉發展的協調性和融合度。由此我們可以認識到,統籌城鄉發展並不是單純將資源配置從偏向城市轉變為偏向農村,不是簡單地增加農業和農村的投入,而是要著眼於在新型城鄉關系的框架下構建合理配置全社會資源的體制和機制,統籌城鄉發展的關鍵和根本途徑是深化體制改革,這是實現城鄉協調發展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首先,要構建連接工農、溝通城鄉的統一融合的市場體系,推進中心城市的展銷市場、中小城鎮的專業市場、廣大農村初級農貿市場間的縱向聯系,形成相互依賴且等級多樣的城鄉網路系統。充分發揮城鎮的聚集、輻射功能,運用城鎮市場引導和帶動農村市場的發展,提高農產品的商品化程度和農業市場化程度。以市場為導向,將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納入到城鄉統一的大市場中,以利於穩定供求關系,降低內部交易成本,減小農民直接進入市場的風險,同時鼓勵和引導城市的工商經濟組織向農村延伸和發展,促進農村經濟市場化組織化程度的提高。
其次,要建立城鄉一體的市場管理體制,消除限制資源、要素和產品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的各種體制性政策性障礙。在農村經濟活動中建立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廢止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的各種分割市場的規定,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實行城鄉統一的價格制度,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引導城鄉資源的充分流動和優化配置。以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為目標,加快農村財政與稅收體制改革,建立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和基本需求返還制度,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統一和城鄉居民非稅負擔統一,使城鄉的財政支出與其人口比例大致相適應。
再次,針對農村市場化改革和市場發育滯後的實際情況,著重改善農村的市場環境,確立和維護農村市場運行的規則和秩序。通過發展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專業化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保護農民在交易談判過程中的話語權,增強抗風險的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在農村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城鄉范圍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擴展農村市場信息網路,為農民提供市場信息服務,使他們能夠掌握城鄉農產品供求信息。健全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制定市場交易規則,確保公平交易和平等競爭,創造城鄉統一的競爭秩序和市場環境。
第二,保障農民的社會權利,形成城鄉平等的權利架構和均衡的利益格局。
「三農」問題說到底是農民問題,統籌城鄉發展、協調城鄉關系實質上是要解決農民的發展問題,讓農民群體通過自我發展和整體進步,完成自身的現代性生成和現代化轉型。統籌城鄉發展不只是簡單的「少取多予」,不是僅僅為農民建房修路、變更戶口、指導就業、增加收入,而是要從根本上解決好農民的發展問題,其核心就是要落實和保障農民的社會權利和基本利益,通過權利回歸和能力賦予,讓農民成長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獲得與城市市民同等的發展能力和條件,分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機會和成果,實現城鄉社會群體利益的均衡發展和共同增進。
一是要落實農民的土地財產權。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調整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在推進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同時,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股份制改造,實行農民土地財產權的股份化,土地權益的貨幣化、債權化和資本化,通過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把土地的「集體共有」和「個人產權」結合起來,使農民的財產權利真正得到落實,以制度安排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和土地收益。
二是要讓農民享有國民待遇。改革城鄉隔離的戶籍制度,消除附加在戶籍關繫上的種種制度差別,讓農民享有自由進城和自由遷徙的權利,平等地參與就業競爭。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對農村人口和城市人口一視同仁,使社會保障成為全民共享的制度。增加對農村公共物品的投資,大力發展農村基礎教育、醫療衛生,基礎設施、社會福利事業,讓農民與城鎮居民擁有同等的公共物品享用權和發展自身利益的機會。
三是要培育農民合作組織。事實表明,現行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行政管理組織,並不能充分代表農民利益,而且村社合一的經濟行政復合體制還往往成為對農民權益的不當強制。提高農民談判地位、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就是培育和發展以共同利益為紐帶的農民合作組織,提高農民權益保護的組織化水平和整體能力,讓農民可以真正以集體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維護自己的利益、實施自己的行為,從根本上改變他們雖然人數眾多但力量單薄的不利狀況,避免在利益受到損害時陷於別無選擇的無奈境地,從而確保他們的利益在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中實現合理增進。
第三,轉變政府職能,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為城鄉協調發展提供製度保證。
統籌城鄉發展作為科學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明確地強調了各級政府在促進城鄉發展中通盤籌劃、統制全局的主導作用。但是,政府的主導作用不應訴諸於擴大和強化自身的權力和功能,更不是回到以前那種單一完全的行政強制性行為,而是要通過發展規劃、制度建設、體制創新、政策傾斜、法規條例等宏觀調控措施,在公共產品供給、財政轉移支付以及防治外部性中發揮重要作用,實施對城鄉經濟社會建設的科學導向和正確引領,實現城鄉協調發展。
在指導思想上,要切實糾正片面強調城市的中心地位和率先發展,甚至以侵佔農村和農民利益來實現城市發展的思路,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正確認識城鄉關系,全面分析我國城鄉發展的實際,特別是要立足於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水平低以及農業基礎薄弱的基本國情,科學地選擇城鄉關系模式和發展道路,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合理把握進度,以實現城鄉資源合理配置、體現社會公正和利益均衡作為基本原則,引導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健康發展。
在職能定位上,要推進從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轉型,糾正政府的「錯位」「越位」行為,實行職能「歸位」。在統籌城鄉發展中,政府不是要創建自己的項目和成果,而是要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與積極性;不是要擁有和擴大自己的利益,而是要保障城鄉廣大公眾特別是農民的利益。各級政府要把主要職能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致力於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城鄉民生,保護社會公眾特別是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逐步形成惠及全民、公平公正、水平適度、可持續發展的公共服務體系。
在工作重點上,政府應該著力於妥善處理城鄉關系,改善農村的利益環境,為農業的發展和農民利益的增進創造條件。建立財政支農資金穩定增長的機制,完善農業的補貼制度,增加農村公共物品的供給,加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生態建設、農業科技進步、災害救助及扶貧的投入,防止農村資源的繼續流失和對農民利益的損害,使廣大農民分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成果。
在行為方式上,政府對城鄉發展的推動作用應該體現在創造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社會條件,為城鄉協調發展營造有利的制度環境。通過制定城鄉發展規劃及實施相關政策,引導城鄉資源的合理流動。推進城鄉體制改革,完善制度設計,在市場運行、社會管理等各方面逐步實現城鄉同制,構築城鄉資源整合的平台,建立和完善平衡城鄉利益關系的體制,維護社會公正和利益均衡,保障公民的財產權,規范市場秩序,保護正當的資源獲得和合理的利益實現。
❷ 如何深化扶貧機制改革,構建政策支撐體系
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專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屬社會大局,必須始終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強農業基礎地位,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作為首要任務,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市場和農業服務體系。加大支農惠農政策力度,嚴格保護耕地,增加農業投入,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加強動植物疫病防控,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以促進農民增收為核心,發展鄉鎮企業,壯大縣域經濟,多渠道轉移農民就業。提高扶貧開發水平。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創新,改革集體林權制度。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培育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發揮億萬農民建設新農村的主體作用。
❸ 土地改革是1949年到1978年的一個重大制度性扶貧舉措是否正確
土地改革發生在來1950年,自到1952年結束,
廢除了地主階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廣大農民翻了身,分到了土地,
極大的解放了農村生產力,
為以後我國工業化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此後,為發展農村經濟,
我國還先後進行了農業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等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