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利息、復利、罰息是什麼呢
1、利息是貨幣在一定時期內的使用費,指貨幣持有者 (債權人) 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專借款人屬 (債務人) 手中獲得的報酬。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和各種債券發生的利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傭工人所創造的剩餘價值。利息的實質是剩餘價值的一種特殊的轉化形式,是利潤的一部分。
2、復利是指一筆資金除本金產生利息外,在下一個計息周期內,以前各計息周期內產生的利息也計算利息的計息方法。
3、罰息是借款人在規定的日期未還款造成的逾期而交納的罰金。貸款人可以將貸款延期,此時貸款人一般會修改原先的期限,在剩餘的貸款期間,貸款人會提高利率,這個新的利率稱為違約利息率。
(1)罰息復利專屬於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馬克思主義認為利息實質是利潤的一部分,是剩餘價值的轉化形式。貨幣本身並不能創造貨幣,不會自行增值,只有當職能資本家用貨幣購買到生產資料和勞動力,才能在生產過程中通過雇傭工人的勞動,創造出剩餘價值。而貨幣資本家憑借對資本的所有權,與職能資本家共同瓜分剩餘價值。因此,資本所有權與資本使用權的分離是利息產生的內在前提。
㈡ 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罰息可以復利嗎
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罰息是可以按照復利計算的。
㈢ 罰息和復利在哪規定的
罰息和復利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 2003年12月10日
㈣ 求教一下,銀行貸款逾期後的復利和罰息復利怎麼計算謝謝!
銀行貸款逾期後,執行利率在原利率基礎上上浮50%
復利一般是對所欠利息進行計息,與貸款逾期後執行利率一樣
㈤ 金融機構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界滿後的復利和罰息能否支持
關於借款期限屆滿後金融機構能否既收罰息再計收復利的問題 ,目前實版踐中存在著較權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既然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已經明文予以允許金融機構收取復利,那麼,按照該規定借款期限屆滿後既可收罰息並計算復利。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對其只能參考適用;而且,既收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對借款人極其不公平。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逾期罰息是借款人逾期歸還貸款所應給予出借人的違約金,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質。如果既收罰息也計算復利實際上是給予出借人雙倍損失補償,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從而將違約金的補償性變成了懲罰性,違背了合同法對違約金性質的界定,對借款人不公平。因此,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沒有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標准計付罰息即可,對未歸還的利息不能再計算復利。
㈥ 關於銀行罰息與復利!
按你什麼時候開始逾期和逾期時間長短,我國銀行普遍存款用單利,貸款用復利計算,法院在利息計算方面肯定按銀行計算來算
㈦ 關於金融機構能否既收罰息再計收復利的問題
借款期限屆滿後,金融機構能否既收罰息再計收復利呢?關於這一問題,目前審判實踐中內存在著較容大的分歧。金融機構認為,既然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已經明文予以允許,那麼,按照該規定借款期限屆滿後即可收罰息並計算復利。借款人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對其只能參考適用;而且,既收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對借款人極其不公平。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賠償性而非懲罰性的。逾期罰息實質上作為對借款人逾期歸還貸款所應給予出借人的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如果再對罰息計算復利,實際上是給予出借人雙倍損失補償。因此,既收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不但違反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借款人也不公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和文件中也不允許逾期罰息和復利並存。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關於長城萬事達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計算復利的批復》中認為,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規定已含有懲罰性質,信用卡透支不應再計算復利。因此,我們認為,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沒有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對未歸還的利息不能再計算復利。
㈧ 罰息可以按照復利計算嗎
罰息不可以按照復利計算,罰息,是以借款人逾期未償還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由貸款人向借款人計收的懲罰性利息。
罰息的計算方式為:
本金×利率×(1+罰息利率)
㈨ 銀行收取罰息復利是否支持
大家都不支持,銀監會也三令五申,但各家銀行不還是照收不誤!這是在中國,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