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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銀行金融機構跨省票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1-06 21:41:17

1. 轉賬支票跨省能用嗎

轉賬支票全國通用已正式在全國實施,跨區域清算的支票金額必須在50萬以下,且票面已加蓋付款銀行的清算行號,否則不予受理。

辦理流程

1、出票:客戶根據本單位的情況,簽發轉賬支票,並加蓋預留銀行印鑒。

2、交付票據:出票客戶將票據交給收款人(也可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付款手續)。

3、票據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據交易需要,將轉賬支票背書轉讓。

4、委託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轉賬支票委託自已的開戶銀行收款或到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做成委託收款背書。

在轉賬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處簽章,註明委託收款字樣。掛失止付:轉賬支票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由銀行提供,同時按標准交費。

(1)規范銀行金融機構跨省票據的通知擴展閱讀:

收款單位出納員收到付款單位交來的支票後,首先應對支票進行審查,以免收進假支票或無效支票。對支票的審查應包括如下內容:

(1)支票填寫是否清晰,是否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寫;

(2)支票的各項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是否在簽發單位蓋章處加蓋單位印鑒,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有無塗改,其他內容如有改動是否加蓋了預留銀行印鑒;

(3)支票收款單位是否為本單位;

(4)支票大小寫金額填寫是否正確,兩者是否相符;

(5)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內;

(6)背書轉讓的支票其背書是否正確,是否連續。

收款單位出納員對受理的轉賬支票審查無誤後,即可填制一式兩聯進賬單,連同支票一並送交其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審核無誤後即可在進賬單第一聯上加蓋「轉訖」章退回收款單位。收款單位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

2. 跨省紙質票據交易將停止嗎

是的。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進行規范。

《通知》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分為授信類業務和交易類業務。《通知》指出,判斷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是否為跨省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承兌申請人、貼現申請人注冊地是否在同一省。而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其交易對手營業場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作為判斷。

3. 根據《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業務

開展跨省票據業務本身並不必然導致違規,但異地承兌、貼現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四、回銀行業答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21號文)。據此,您提問中描述的情形,應該要防範三個合規風險:1、貿易背景是否真實;2、異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異化的授權。如果貿易背景真實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實異地授信制度和差異化授權是否具備即可。本身該筆業務沒有風險敞口的話,信用風險到不是問題。另外,您可以關注「誠拙雲學堂」我們再詳細交流。

4. 紙質承兌不能跨省流通嗎

根據相關規定從2018年5月2日起6個月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停止開展跨省紙質票據交易。業務范圍既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業務,也包括了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21號規定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跨省紙質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但應逐步壓降業務規模;自本通知印發之日6個月後,應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存量業務在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等監管要求,加強對票據承兌、貼現的授信管理,票據轉貼現和買入返售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同業結算賬戶管理等重要環節的風險控制。

持續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嚴禁員工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著力培育合規經營文化,提高管理層和員工合規意識,樹立審慎經營理念。

(4)規范銀行金融機構跨省票據的通知擴展閱讀

跨省票據業務的界定

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承兌申請人、貼現申請人注冊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其交易對手營業場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

5. 2018年5月1日以後取消紙質承兌匯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
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8〕21號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票據業務,有效防範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現就跨省票據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省票據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注冊的企業辦理的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以及與營業場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的交易主體之間開展的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等監管要求,加強對票據承兌、貼現的授信管理,票據轉貼現和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同業結算賬戶管理等重要環節的風險控制。持續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嚴禁員工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著力培育合規經營文化,提高管理層和員工合規意識,樹立審慎經營理念。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盡快接入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上海票據交易所中國票據交易系統,不斷提高電子票據在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票據交易業務中的佔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中國票據交易系統等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跨省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電子化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交易。
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跨省紙質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但應逐步壓降業務規模;自本通知印發之日6個月後,應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存量業務在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應建立分支機構之間的協同與控制機制,避免出現內部競爭,在客戶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票據承兌、貼現原則上應由當地分支機構辦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84號)開展與供應鏈相關的上述業務除外。
五、各級監管部門應密切監測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發現大額往來和異常波動等情況應及時提示風險;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現場檢查。針對日常監管和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辦理業務、不當交易和套利等各類票據業務問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整改,嚴肅問責,健全內控,堵塞漏洞。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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