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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機構信用環境

發布時間:2021-01-06 05:40:29

⑴ 農商銀行客服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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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金融機構信用環境擴展閱讀:

農商銀行(即原農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目前主要的合作金融組織形式。

中國農商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著力推進農村信用社向現代企業轉軌,發揮信用社支農主力軍作用是中國金融工作會議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的重中之重。

參考資料:中國農商銀行 網路

⑵ 農村信用環境如何進一步完善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社組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1844年成立世界上第一個合作社組織——公平先鋒社以來,全球范圍內的合作社總體上是不斷壯大的,盡管合作社的原則、合作社宗旨以及合作社的組織體系、經營管理模式不斷地隨時代變遷而不斷地加以修正,但合作社組織還是在艱難地前進,並業已成為人類和社會進步的一種重要的組織形態。隨著市場經濟的縱向深入,我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也面臨著困境與挑戰。

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化解兩大矛盾

作為為農業、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農信社在支持農業經濟發展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截至2003年,全國農信社法人機構3.49萬個,各項存款余額2.2萬億元,佔全國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11.5%。特別是近幾年來,各地信用社積極開辦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有效緩解了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信用社已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系廣大農民的金融紐帶。

1997年以來,信用社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當前存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一是信用社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產權不明晰,從而導致治理結構缺陷,農村信用社「三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徒有虛名,「一人說了算」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十分嚴重;行政干預現象嚴重,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和內控制度不健全。由於事實上所有者缺位,導致健全、完善信用社經營機制和內控制度缺乏產權基礎,經營管理責任也難以落實;二是管理體制不順。人民銀行在加強對信用社金融監管的同時,暫時承擔了過渡時期對信用社的行業管理職能,這種體制不利於監管機構依法監管和真正落實管理責任。而作為地方金融機構,地方政府對信用社相應的管理職權和責任不明確;三是歷史包袱重,資產質量差,許多信用社經營困難,潛在風險很大;此外,信用社在服務方式、融資渠道和服務手段等方面還不適應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在不少地區還不同程度地存在。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要解決好兩大矛盾。

一是合作性質與商業化性質的矛盾。信用合作社是19世紀以後歐美國家最早得到發展的合作社類型之一。我國20世紀50年代起步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資本金源於農民的入股金,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質,但是,後來卻被演變為官辦的農村金融組織,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意。近些年來,全國多數地區伴隨著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民務工經商、勞務輸出、跨地區就業、農業創業等現象不斷增多,從而對農村金融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強烈。但在現實中我們卻發現:(1)信用社名義上是入股社員所有,但由於社員股金數量較少甚至越來越少,占資產總額比重偏低,難以體現出社員對信用社的所有權關系,使得農村信用合作社所有權主體虛化或缺位。(2)農民群眾在信用社辦理存款較多,雖然,目前在農村中實行小額信貸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但總體上農民獲得貸款的機會是較少的。因為信貸資金運動是以金融機構為出發點和歸流點的貨幣資金的運動,對於金融機構來說,發放信貸資金的第一原則是償還性,即確保借出的資金能及時歸還,償還性是信貸資金運動賴以存在和持續進行的本質要求。但是,在金融機構的借貸活動中,由於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借款人違約不償還債務,造成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和利息收入經常發生損失,即金融機構要面臨信貸風險的影響。而且長期以來,在農戶申請貸款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博弈中由於信息不對稱,導致了農戶貸款難和農村金融機構難貸款的問題。農戶難以向農村信用社借款,而農村信用社在農村的貸款業務也難以進行,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大部分向城市和鄉鎮企業轉移,部分農村存款負債以上交存款准備和在中央銀行存款形式停止了在農村的流動。(3)1998年以後成立的鄉(鎮)級合作經濟組織數量不少,但集農村政治、經濟、社會責任於一身,同樣難以發揮為「三農」發展服務的要求。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狀況也是一個十分堪憂的現實問題。全國多數信用社的歷史性虧損掛賬較多。在嚴重的經營困境中,一方面,信用社認為農業經營風險大、農民收入水平低,不願意為入股農民社員提供貸款,而是設法通過向農戶以外的客戶(包括城市工商企業等)提供金融服務來達到化解金融風險的效果;另一方面,入股農民社員深感信用社「合作」名不副實,轉而構建並不規范的農村合作基金會

為了走出困境,農村信用社也在積極摸索以產權制度變革為主線的經營管理模式。目前比較流行的有三種模式:農村信用社兩級法人經營管理模式、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一級法人經營管理模式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行業管理模式。我們認為,無論採用哪一種變革模式,關鍵在於正確處理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質和其經營上商業化行為的矛盾。

二是非營利性行為與商業化行為的矛盾。目前,國際上非盈利性組織的商業化行為傾向與國內合作社組織的非營利性的主導動機之間存在矛盾。雖然說合作社組織並不是純粹的非營利性組織,但它可以被視為處在「社會性企業光譜」中的某一點。所以,國際上有關非營利性組織發展的理論和實踐也值得合作社系統借鑒。國內的合作社應當從其他非營利性組織的管理實踐中得到啟發,向一種復雜的商業企業的運作方式靠攏。j.格雷戈里·迪斯對這種傾向產生的原因作過以下分析:重商的時代精神使營利行為在非營利世界中容易被接受;許多非營利組織和領導人都在尋找以新的方式提供社會產品和服務,而不使收益人產生依賴心理;非營利組織的領導人正在尋找解決財務可持續發展問題的鑰匙;非營利組織可利用的資金來源向更商業化的渠道傾斜;競爭對手也促使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者考慮將商業性融資作為傳統資金來源的替代品。事實上,我們有理由相信,合作社組織作為並非徹底意義上的非營利性組織,理應比純粹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更懂得如何利用商業化運作方式,使合作社組織更具競爭力,從而也能更好地為社員服務。

農村信用合作社要增強服務功能

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重要的是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明晰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理順管理體制,增強服務功能。

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十分不平衡,各地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差異較大。按照改革方案,遵循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根據不同地區情況,分別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試點。把農村信用合作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要因地制宜地確定農村信用社的組織形式。在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信用社的資產規模較大且已商業化經營的地區,可以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銀行機構;在人口相對稠密或糧棉商品基地縣,可以以縣為單位將農村信用合作社和縣聯社各為法人改為統一法人;其它地區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礎上,繼續實行鄉鎮農信社、縣聯社各為法人的體制。要加大對高風險農信社的兼並重組,對少數嚴重資不低債的,可考慮予以撤銷。

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堅持服務「三農」的經營方向,即使是實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機構,也要根據當地農村產業結構狀況,確定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支農,其信貸資金大部分要用於支持本地區農業和農民。

地方政府怎麼辦

國家公布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3]15號),明確要求:「省級人民政府應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對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幹預信用社的具體業務和經營活動,不把對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給地(市)和縣、鄉政府。」這實際上給地方政府出了個難題。很明顯,金融與一般的經濟工作有明顯區別,地方政府負責管理農村信用合作社後,很難處理工作中的矛盾:一是如何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特別是如何「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防範和處置轄內信用社金融風險」。二是如何妥善處理政策性業務(支農)與商業性業務(盈利)的沖突。現行政策要求農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服務「三農」、不以盈利為目的,實際上是對農信社的剛性約束,同時也等於把本應由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機構承擔的社會職能,強加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十分隱晦地將本屬獨立企業法人的農信社,人為地定位在准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層次上。三是如何找到支農與盈利的結合點,求得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均衡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畢竟是企業,生存第一的本質屬性永遠無法迴避。如果拋開效益一味講服務、講奉獻,必然導致農信社經營虧損,久而久之,終將危及其自身生存,怎麼談得上更好地服務「三農」?

地方政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要引導農村信用社堅持服務「三農」。同時,設法激活農村地區有效信貸需求,為農信社履行支農職責提供舞台。近幾年,農村有效信貸需求不足的問題越來越突出,這既是當前農村經濟運行偏冷的產物,又是造成農村經濟運行更冷的誘因之一。因此,各級政府應制訂、實施切合當地實際的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因地制宜,以市場為導向,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激活「三農」對信貸資金的有效需求。

二是按照「政企分開」的政府職能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對金融企業的管理只能是間接的宏觀管理,而不能直接干預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經營活動。省級政府負責管理農信社,當務之急在於督促市(地)、縣、鄉各級政府擺正位置,轉變職能,切實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宏觀上制定實施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發展的法規,引導和激勵社會投資,用經濟杠桿和法律武器促進國民經濟適時實現戰略性調整;微觀上當好「守夜人」、「服務員」角色,打擊包括逃廢債者在內的所有違法違規、擾亂社會和經濟秩序的「肇事者」,維護「三公」原則,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給社會經濟活動的所有參與者以足夠的信心。

三是深化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與農村經濟一體化的認識。

四是深化對防範、化解農村信用合作社經營風險是政府份內事的認識。

五是深化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獨立企業法人地位的認識,充分尊重其經營自主權,不幹預其貸款投放的具體操作。

六是配好省級管理機構和縣級聯社領導班子,尤其要選准「一把手」。試點方案明確規定,試點地區可「成立省級聯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級管理機構,在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對轄內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同時,賦予省級管理機構獨立管理權,支持其充分尊重民意、嚴格按照上述原則,慎重選配縣級聯社領導班子。

七是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原則,構建新的產權關系,並根據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農信社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制衡,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制,把農信社真正辦成有著科學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具有高度獨立性的市場主導型企業法人,增強其規避不合理行政干預的能力,從根本上防止省級以下政府將財政風險轉嫁給農信社。

八是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打擊逃廢金融機構債務行為,切實解決勝訴案件執行難問題。地方政府應以大局為重,以營造誠信的市場環境為己任,不能以個別企業的所謂「穩定」為由,破壞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既定的游戲規則。

改革方案存在缺陷:模式與配套措施

盡管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方案已經塵埃落定,並且已在部分省市正式啟動,但是改革仍然還有很多缺陷。我們認為主要在改革的模式及其與之配套措施。

首先,改革的模式需要進一步探討。

如何有效地深化我國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依然是當前理論和實踐中面臨的重大問題。關於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理論上有三種典型的思路:一是堅持合作制;二是實行股份制改造;三是辦成股份合作制農村金融企業。此外,理論界還一度流行「再國有化說」,即將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再合並。

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農村信用社領域進行了三種模式的試點:原有農村信用社框架內的重組模式,即2000~2001年進行的以縣為單位統一法人、組建省聯社為標志的江蘇模式;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礎上改組成立的常熟、張家港、江陰三市農村商業銀行模式;農村合作銀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農村信用社基礎上改組的浙江鄞州農村合作銀行試點模式。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農村金融與投資研究中心何廣文指出,現有三種試點模式各自仍有不同的問題。實行縣一級法人體制後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仍然沿襲的是農村信用合作社原有產權結構。同時農村信用合作社實際上是依靠政府的隱形擔保而生存,政府通過中央銀行實施的監管,現實地演變成為一種行政干預,農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蛻變成准國有銀行機構。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主導下的對作為「准國有」組織的農村信用社的改組,實際上僅是准國有組織內部的改組。這種結構內的修修補補,不是一種有利於產權明晰的重組過程,也不是一種把現行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推進規范化的合作制的過程。這個過程的實現,沒有完成對農村信用社准國有金融機構性質的改變。因此,向縣一級法人的過渡,只能算是一種次優選擇。

蘇南三市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在明晰產權、強化約束機制和增進績效等方面的制度績效明顯,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因為如果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改造,在傳統農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必將產生農村金融抑制,作為弱質產業的農業和農村中小型企業,在信貸的效益選擇機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視,金融支持不足。同時這種模式並沒有解決農村信用社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標的沖突問題,中央要支農,地方要發展,監管部門要防範風險,農村信用合作社自身要生存。這些目標在實現過程中難以保持一致,缺乏單一經營目標造成農村信用社經營思維混亂和經營者的機會主義問題。在這種多重目標的沖突中,地方政府常常通過行政干預獲得地方利益,同時向農村信用社轉移成本,然後是農村信用社通過問題暴露把成本匯總,形成不良資產和經營虧損,再把這個風險包袱轉移給中央,中央監管當局通過履行最後貸款人的職能或某種形式的補貼化解農村信用社的風險,從而增加了改製成本。

有的學者認為,對於浙江省寧波市鄞州農村合作銀行的股份合作制模式,盡管能夠實現追求一定盈利和為社員服務並舉,對中國大部分農村地區而言是一種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但是實行股份合作制後,由於自然人股東眾多,股權分散,他們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所有權難以體現,這表明農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舊病仍不能有效避免。

南京農業大學財政金融研究所褚保金指出,從江蘇省的實踐看,所有者缺位的問題未得到實質性解決,由此便產生一些消極影響,與此相關的治理結構的有效運行受到質疑。目前的產權安排不能有效解決所有人缺位和內部人控制問題,因此治理結構的有效運行受到質疑,「三會制度」難保不會重蹈覆轍,無論信用社經營狀況如何,社員存在「搭便車」心理,認為不會對自身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另外這種產權制度的安排,容易導致內部人控制。也不存在為社員服務的內在動力,通過外部監管來推動支農目標的實現其監管成本可能較高。

其次,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

目前國家推出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只是一個目標有限的試點。首先從改革方案的實施過程來看,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銀監會對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著較高的資本金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由於過去許多農村信用合作社承擔了過重的農業政策性負擔,沒有外界的支持,自身難以改造。目前,央行已表態,將利用發放專項再貸款或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等方式幫助試點地區農信社化解部分歷史包袱。同時,地方財政也應盡快制定出另外50%存量不良資產的「埋單辦法」;再如農村信用合作社劃歸省政府管理,如果沒有相關的金融配套措施,也很難實施到位。譬如沒有農業保險、農村存款保險機制,一旦發生大面積的系統風險,地方政府很難承擔救助責任。其次,即使方案得到實施,要想達到最終期望的目的,也還有進一步改良的餘地。

如方案重點解決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間的權力與責任的劃分,但問題的實質是如何使改制後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有積極性按商業條件運作,為此需要盡量減少政府的股權,積極引入多元化負責的股東,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基本決策權交還給所有者、董事會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層。再如,如何保證股份合作制銀行為了盈利,將資金運作非農化?將來有無必要更進一步下降管理層次,建立地市級管理的農業合作制銀行以更好地滿足基層農業的金融服務需求?

另外,我國目前尚未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相關法律。取而代之以中國人民銀行制度並負責實施的一些規定,以及各級信用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的範本制訂的章程,而這些規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較低。按照法律經濟學的理論邏輯,法律在經濟運行中的基本功能是為市場交易提供了強制性的行為規范,使參與交易的各經濟主體形成穩定的收益預期,從而減少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具體到農村信用社,若法律機制不健全,則可能導致信用社內部的交易規則、信用社和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的交易規則不規范,阻礙經濟效率的提高。因而有必要盡快出台相關法律,對違規行為給予必要的懲罰。

⑶ 如何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一、農村經濟、農村金融及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關系
農村經濟問題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大問題。農村經濟與城市經濟難以融合導致的「二元經濟」結構;農業市場化和產業化以及科技化等難以實現導致農業抵禦風險能力低下;農民增收緩慢等,這三個方面的問題被合稱為「三農問題」。由於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基礎地位,以及農民增收緩慢引致的農村市場無法開拓進而導致的消費需求不足,城鄉「二元化」日益明顯導致的社會發展嚴重不均衡及其他社會問題等,都是因為農村經濟發展滯緩引起的,因此如何解決好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這三個方面問題,是擋在我國社會發展道路上的核心問題。
在近年我國經濟實現飛速發展的時候,由於各種原因城鄉經濟發展的差距越來越大,同時城市金融發展水平與農村金融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更為明顯,
農村主要的金融機構中國農業銀行、郵政儲蓄及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非常緩慢,除個別經濟發達地方外基本上都處於虧損狀態。由於城市在人才佔有、科技技術領先、金融發達、生活便利、資源佔有占優、商品流通速度快等方面的優勢,城鄉間的差距將會進一步拉大。

我國城市資本尚處於資本積累階段,不能直接用城市的資金來拉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否則城市科技產業將再次落後於其他國家,從而不利於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和長遠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的增強。金融作為經濟的核心,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只能依靠農村金融的發展,通過農村金融的發展,增強農村資金的流轉效率、使用效率,使其最終成為能支撐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大動脈。在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極不發達的情況下,如何迅速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筆者認為,首要的應該完善和提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通過生態環境的提升促使農村金融能從內部實現質的飛躍發展。
《金融時報》社評文章《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指出「金融生態環境不僅關繫到一個國家或區域的軟環境和文明程度,而且也直接影響到該經濟體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從一定意義上講,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
雷和平、林之詮(2005)通過對陝西周至縣和澄城縣的調研,並對取得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指出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劣直接關繫到一個地方金融、經濟的發展程度。

因此,我們要發展農村經濟,在不可能實行規模性直接政策傾斜的今天,我們唯一可以走的路就是要發展農村金融,通過農村金融的發展,實現農村存量資金的盤活,加速資金流轉,進而實現資金總量放大,推動農村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而農村金融的發展又必須依賴於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因此,要實現農村經濟的發展,當務之急是要提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水平。

二、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缺陷分析
農村經濟的欠發達狀態,盡管不是完全由於農村金融不發達的現實引起的,但是,如果農村金融能得到較好的發展,則一定可以極大的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然而由於我國當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佳,農村金融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章政遠、祁斌昌(2005)指出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在四個方面存在欠缺:法制環境欠缺而導致的金融債權難以受到保護、徵信體系欠缺導致貸款人道德風險加劇、信息披露失實而導致銀企關系扭曲、經濟金融錯位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等。《金融時報》的系列評論員文章也從法制、信息、會計制度、徵信體系建設等角度對我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弱勢部位進行了詳盡的分析。筆者在這些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現狀總結如下。
第一,農村宏觀經濟形勢不容樂觀,農村資金外溢現象嚴重。農業的利潤率從來就是低於社會平均利潤率的,因此農業如果沒有一些適當的措施進行補貼,其回報率的低下必然將導致該行業的資金外溢。我國農業發展的現實是回報率極低,農村金融機構賴以生存的土壤如此貧瘠,如何讓農村金融健康的成長?此外,由於我國農村的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及郵政儲蓄佔有相當的份額,前者出於對利潤的追求必然將資金從農村通過其上級行貸放,而後者作為政策性銀行運營資金的主要供給者,其在農村吸納的資金也大部分流出於農村經濟循環體系外。資金流動的必然規律作用並且有外流的渠道,導致了我國農村資金外溢現象比較嚴重,農村金融運行的整體生態環境不容樂觀。
第二,法制環境缺失,徵信體系建設滯後。法制建設方面的缺失從理論上講包括立法、司法和執法三個方面,具體到農村的現實,我們在後兩個方面才是真正的缺失,已經有的法律規范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農村法制建設中不容忽視的頑疾。這樣的法制環境必然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忽視。誠信環境的缺失則是導致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惡化的更為直接的原因,誠信缺失導致的道德風險由於不可預見性和對後續貸款行為的有力影響,將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造成極其不利的沖擊。雷和平、林之詮(2005)在其調查報告中列舉的這些數據是值得深思的:周至縣2004年底農村信用社貸款余額7.6億元,不良貸款1.7億元,不良貸款率近25%,而其中的十三類突出的不良貸款余額為4608萬元,黨政幹部和政府的貸款(或擔保貸款)就有1656萬元,佔比近36%,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能不講信用,不還貸款,並且得不到任何的懲戒,這就是我國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一個不容否認的現實——徵信體系建設滯後,貸款人誠信缺失。
第三,對農村金融的監管難以深入,農村金融業務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不利於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由於農業貸款的分散性和農村私人放貸的隱蔽性,對其監管難以深入進行,因而不能很好的引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並同時打擊那些不利於正規金融事業發展的地下貸款行為;同時由於私人貸款手續簡單,貸款期限較短等優勢,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不能實現金融業務創新的現實情形下,不能滿足市場上的部分資金需要,因而也加劇了非正規金融業務的發展,農村金融市場市場份額不斷被侵蝕,外部競爭環境較差。
第四,農村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滯後。作為農村金融的主要機構,信用合作社由於歷史原因定位一直比較低,參與市場競爭較少,因而導致其管理體制建設、人力資源建設、市場競爭意識建設等都比較欠缺。尤其由於業務涉及范圍較窄,致使其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方面嚴重滯後,不僅不能對業務創新進行預見性的控制引導,就是對傳統業務也不能很好的進行控制。內控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現在財務會計制度、人事及崗位管理制度、風險稽核制度、問責制度等方面。這些內部制度的缺失,是農村金融機構不能實現主動性、創新性發展的內部原因。因而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內部生態環境是失衡的。
第五,農村行政力量的介入較為普遍,金融市場的市場化程度較低。在第二點中筆者引用的數據已經從一個事實的層面上說明了農村行政力量的介入——不僅是間接的(打招呼貸款、提供政府擔保等),更有直接強行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佔用大量貸款資金進行非財政性運作,使得原本有限的農村資金創造出現斷層。農村金融市場的市場化程度低,不能為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市場的准確引導,交易環境較差。三、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若干思考

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建設農村競爭性金融市場,而競爭性金融市場的培育需要有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筆者針對前面提出的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欠缺點,擬提出以下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議。

(一)加大法制建設力度,營造寬緊適度的農村法制環境

第一,加強針對農村經濟金融建設特殊需要的立法工作。農村經濟金融基礎薄弱,需要不同於一般經濟環境下的特殊法律保護,尤其在如何保障農民以及相關農村經濟體的既得利益、預期利益等方面要加大立法力度,只有用法律來確保農村各經濟體的正常經濟利益獲得,才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否則各經濟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將很難得到解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將缺失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二,加大執法、司法力度。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已有法律框架的約束下的所有領域都要做到這一點;同時在農村經濟金融活動中司法的力度應該加強,不能等上訴,應該強化主動監督功能。

第三,加強對農村金融犯罪的打擊。鑒於農村金融案件一般都多而小,如果按照常規法律程序,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將大為增加。因此,筆者認為建立一種處理農村金融案件的特別簡易程序,以期加大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力度,為營造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創造一個寬緊適度的法制環境。

(二)以農村信用社競爭意識提升為突破口,營建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

200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培育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按照建立此類金融機構的本意——作為農民等農村經濟主體自己的銀行,或者按照其設立與管理的模式——社員自治,都應該成為促進社員利益的金融機構。但是由於我國農村固有的封建殘餘思想,鄉鎮、村甚至縣級政府都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行政干預,致使信用社的經營行為不能很好的代表廣大農民等農村經濟體的利益。因此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重要一步就是要將信用社的官辦色彩剔除,體現民治思想,還信用社經營權於民,促使信用社按照市場規律經營,從而為農村金融市場增添一個有力的競爭性主體,進而促使其他各類農村金融機構也能主動由行政主導轉變為市場主導,最終建立一個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

(三)加強農村徵信體系建設

信息不對稱是社會的普遍現實,交易雙方對自己的狀況比交易對手有更多的了解,於是雙方可能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進行博弈,一般的結果是社會效率出現損失。因此,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交易從整個社會資源利用方面看不是最優的交易行為。

農村金融市場中的交易行為,一個重要的風險來源於交易主體尤其貸款方的信用引起的違約問題。如果貸款方或者金融服務的提供方不講誠信,則可能會導致交易對方的利益在道德風險發生的情況下蒙受損失,但是交易對方可能不會等到損失發生才進行事後追償,其可能通過增加其他附加條款增加可能違約方的交易成本,以彌補可能的預期損失。這樣的交易將進一步抑制農村金融市場資金的充分及時利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包括徵信資料庫、誠信獎勵與懲罰體系、追償制度等完整的徵信體系。

(四)從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高人員素質等方面著手,提升農村各類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創新、風險控制的能力

農村金融市場缺乏必要的細分,對農村各經濟體的金融服務需求進行挖掘,因此,金融創新就是一種必要的和急迫的工作。但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在現有的人員和制度下,不僅金融產品創新不能實現,就是通過跟隨創新實現了金融業務的創新,創新產品的風險也不能在現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下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農村金融機構應該加大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力度,尤其在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崗位責任制度建設、風險監督與稽核制度建設等方面;此外,農村金融機構應該更加註重引入高素質的金融專門人才,加大對現有員工的培訓力度,提升風險意識、風險防範與控制能力、業務創新意識及業務創新能力。為繁榮農村金融市場提供內部制度和人員保障,進一步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五)建立農村貸款保險制度,促進支農貸款發放,提升農村資金自我創造能力

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比一般都只有30%甚至更低,貨幣創造能力較弱,加上農村商品市場交易通常都是通過現金交易完成,貨幣流通速度慢,因此,農村資金總量供應不足便不可避免。

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的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發放——貸款保險制度可以確保農村金融機構的經濟效益趨向最大。就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和社會條件可以採用兩種不同的貸款保險模式。其一,行業協會模式——農村金融機構自主設立行業性、區域性保險基金。如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聯合其他各類農村金融機構,通過類似上繳存款准備金方式強制各機構繳納一定比例的貸款准備金,形成資金池,並通過招標方式確立區域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資金的運作上採取以安全性為主、以盈利性為輔的方式,當被保險機構發生保險范圍內貸款無法收回或其他既定損失情況下按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額直接從資金池撥付予以補償;其二,政府機構主導模式——以市級人行中心支行和銀監局為核心,通過強制上繳貸款准備金的方式設立資金池。具體資金運作上與前一種方式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管理上可以採取更靈活的方式,或者招標管理,或者自行運作,或者通過指定機構運作等。相對而言,筆者認為第二種模式在當前更為可能,在運作效率上、資金安全性及盈利性等方面都更有保障一些。

此外,科學高效的貸款保險制度還需要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損失評價、損失確認、監督體系,以防止部分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發生。在這樣的一種制度保障下,貸款的發放必然加速,從而降低了農村資金的沉澱,提升了農村貨幣創造能力。

(六)限制農村金融機構成為資金外溢的渠道,以培育相對獨立的、具有完整金融創造功能的區域金融市場

農村資金外溢,不僅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對當地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發展其實也是不利的。從金融生態環境的含義上理解,在沒有充足的資金作保障的情況下形成的金融生態環境絕對是不能支撐當地金融的正常發展。因此,應該從制度層面直接規定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吸納與運用方式,同時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激勵約束制度,以確保資金外溢狀況得到抑制,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能有質的提升。

(七)提升對農村金融監管寬度和深度

農村各金融機構為了達到盈利或者其他目標必然與其他機構發生交易,尤其在為了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時,有可能做出違規行為,進而威脅到整個農村金融生態的平衡。因此在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抵抗風險能力薄弱的情況下,應該加強監管,包括兩個方面的升華。其一,拓展監管范圍即監管寬度。不僅要將農村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納入,同時也要把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納入,以減少其可能產生的對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及農村經濟的沖擊;其二,提升監管水平即監管深度。不僅要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常規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同時也要對產品創新行為、制度建設等進行引導,以切實提升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

(八)加快農村經濟體發展,為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根本支撐

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提升從根本上講還是要依靠農村經濟的發展,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兩者之間存在密切的線性關系,而這種關系是一種映射。只有農村經濟體發展壯大,才能促使農村資金在供應量上放大,同時也會促使農村資金在需求量上放大,從而增強貨幣創造能力和農村資金的使用效率,最終實現農村經濟體系內資金的穩定、健康、自主、有序的乘數循環流轉,從根本上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⑷ 武漢電信「3+1」信用管理模式分析參考答案

「3+1」科學信用管理模式是一套結合西方信用管理技術、中國市場信用現狀和中國企內業管理特點的企業先進管理模容式,它將西方管理技術和本土企業管理文化緊密地結合,為企業賒銷管理和金融機構信貸管理提出嶄新的管理思路。

優化客戶資源管理,實現客戶檔案集中控制; 實現內部管理制度化,降低信用銷售機會成本和管理成本; 配合企業總體經營策略和內部管理政策,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 實現企業信用管理辦公自動化,提高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效率和整體管理水平。




(4)農村金融機構信用環境擴展閱讀:

具體作用於一國的市場規范,它旨在建立一個適合信用交易發展的市場環境,保證一國的市場經濟向信用經濟方向轉變,即從以原始支付手段為主流的市場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為主流的市場交易方式的健康轉變。

這種機制會建立一種新的市場規則,使社會資本得以形成,直接地保證一國的市場經濟走向成熟,擴大一國的市場規模。

2019年4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徵求意見稿)》指出,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保障領域信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公開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等懲戒措施。

⑸ 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什麼程序

一、農村信用社個人小額貸款流程:

1、農戶信用等級評定。主要根據農戶基本情況、資產負債狀況、生產經營狀況、信譽程度等指標進行測評。農戶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

6、按期還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二、申請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

1、借款人簽字的貸款申請書 ;

2、借款人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財產共有人同意貸款意見書 ;

4、借款人夫妻雙方職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狀況等資料(工作證明、銀行流水、產權證明、車輛行駛證等);

5、借款人穩定住所的證明(房產證及最近三個月以內水、電、煤氣等單據);

6、借款合同。

拓展資料

農村信用社貸款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農村信用社貸款與民間借貸雖然都是借貸行為,但本質上是不一樣的,最根本的區別是,從農村信用社貸款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如果借款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民間借款就不一樣了,法律對民間借貸的保護是有條件的,比如民間借貸的利率,如果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就不受法律保護。

⑹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特徵

獨立系統
農村金融本身是一個獨立的系統,具有整體性、相關性、環境適應性和動態性
所謂系統,就是按一定目的、條件和環境,按一定的關系組成的互相作用的若干要素的有機整體。系統論認為,宇宙中包括人類社會宏觀和微觀方面,都是若干大小系統。基於這一系統論基本原理,宏觀經濟可以看作一個系統,農村經濟可以看做是宏觀經濟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而農村金融可以看做是農村經濟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宏觀經濟系統的二級子系統)。農村金融作為一個獨立的系統,它也是由若干要素所組成的有機體。按照不同的層次劃分,包括宏觀層次的金融監管系統、中觀層次的金融機構系統以及微觀層次的金融需求主體系統,其中,宏觀層次的金融監管系統和中觀層次的金融機構系統構成農村金融的供給系統,金融機構系統是農村金融系統的主體,在整個農村金融系統中起著關鍵的作用。
(一)農村金融系統的整體性與相關性
整體性是農村金融系統的首要特徵。如前所述,系統是由相互依賴的若幹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存在著有機的聯系,構成一個綜合的整體,以實現一定的功能。因此,農村金融系統各部分也不是簡單的組合,而要有統一性和整體性,要充分注意農村金融系統各組成部分或各層次的協調和連接,提高農村金融系統的有序性和整體的運行效果。同時,農村金融系統中相互關聯的各部分或部件形成「部件集」,「部件集」中的各部分的特性和行為相互制約和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賴,即具有相關性。農村金融系統中相互關聯的各部分,有的相互關系較為強烈,有的相互關系較為軟弱;有的相互關系是線性的,有的相互關系則是非線性的;有的相互關系是長久的,有的關系則是暫時的。這種相關性確定了農村金融系統的性質和形態。
(二)農村金融系統的環境適應性與動態性
農民期待農村金融體制改革
農村金融系統和包圍農村金融系統的環境之間通常有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各種環境要素的變化,如政府職能轉換和經濟工作重心的轉移、宏觀經濟景氣狀態的變化、宏觀調控的收與放、銀根的松與緊、農村經濟增長的快慢、農村市場開放度的增減、農村金融體系內部的相互競爭與合作態勢的變化、區域投資環境的改善與惡化、社會信用狀況的波動等等,與農村金融系統之間均有互動作用,都會引起農村金融系統特性的改變,相應地引起農村金融系統內各部分相互關系和功能的變化。為了保持和恢復農村金融系統原有特性,農村金融系統必須具有對環境的適應能力。
為此,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農村金融系統,它在形成以後,雖然在一定時期內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它也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特性,隨著環境的變化,農村金融系統本身也需要發展,需要在變化了的新的環境下找到新的均衡,具有動態性。
行為特徵
(一)重視正規農村金融,忽視非正規金融,改革缺乏必要的整體性和相關性
與我國經濟改革的整體戰略路徑一致,金融領域的改革也採取一種漸進改革的方式,遵循「摸著石頭過河」、「走一步看一步」的方式而展開,對金融改革特別是農村金融改革缺乏整體的系統性構思。在金融市場化的方向下,農村金融改革到底要達到什麼目標,缺乏系統性論證。
因而,多年來的中國農村金融改革主要著眼於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系統內部關系的調整和改善,沒有著眼於機構間運作機制的協調。改革視角始終停留在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改革上,而且僅就農村金融機構的改革來看,也缺乏必要的整體性和相關性考慮。
例如,對農業銀行的改革是從改革國有商業銀行的角度展開的,這樣的改革必然導致農業銀行從農村地區的撤離。而對於農業發展銀行的改革則是在糧食市場化改革情況下不得不採取的舉措。農村金融改革僅僅是為了構建一種完善的機構體制,而沒有著眼於如何構建農村金融系統中各子系統間相互協調運作的長效機制。
農村
改革開放以來,多次調整和改變農村金融監管系統的運作方式,農村正規金融系統內部,也僅僅著眼於各金融機構系統內部的改革,而忽視非銀行系統的安排,僅僅著眼於正規金融部門制度的演進,而忽視非正規金融部門制度的變遷。
事實上在農村私人借貸極為普遍,構成了農村借貸的主要方面。農戶的支出比例從大到小依次為教育、生活、醫療和生產,當入不敷出時,農戶往往更傾向於通過私人借貸的方式獲得融資。據國家統計局農調隊的調查數據顯示,農戶從正規金融獲得的借款佔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這主要是因為通過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獲得借款非常困難。調查顯示,農民借貸的問題並不在於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錢。非正規金融的存在顯然有其客觀必要性,也有其優點。而且,非正規金融的存在也表明:我們不花錢,一樣可能得到一個較好的農村金融市場機制。但問題是非正規金融游離於法律之外,不僅可能蘊含著極大的風險,而且其自身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二)農村金融系統改革與城市金融系統改革缺乏協調推進性
我國經濟金融改革的次序,是經濟改革先於金融改革。盡管我國經濟改革首先是從農村展開的,但是經濟發展的路徑卻遵循著以東部和城市為中心推進的模式,與經濟發展的路徑一致,我國金融發展也遵循以東部和城市為中心推進的模式(何廣文,2001),金融改革首先在城市進行,這就必然造成農村金融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的脫節。農村金融改革落後於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金融供給不能適應需求的變化。農村經濟和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帶來了農村金融需求的變化。經濟發展的過程在逐漸地削弱二元結構特徵,城鄉統籌、縮小城鄉差距也成為政府現階段經濟工作的重心。同時,農村經濟主體出現多元化、需求出現多樣性。
然而農村金融系統卻在固化這種城鄉金融的二元結構特徵。
一是和城市相比,我國農村歷來是受管制最少的,農村金融市場應該是最能體現競爭機制的市場。
二是我國農村金融本身存在龐大的客觀需求,具有內在的生存、發展和創新的能力和動力,即使在最貧困的地區,也有生存的土壤。
三是農村金融機構的命題特徵應該為:體制上是私人的,對象上是立足於鄉鎮社區的,規模上是小型的,數量上是大批的。
四是這些金融機構本身可以充分競爭,繁榮發展,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
五是這些金融機構服務范圍窄、影響小,風險比較容易控制。但以往和目前的改革措施往往是著眼於機構,側重於監管,熱衷於「拉條條」、「定框框」,把本來簡單的事情復雜化,對農村金融市場的改革、發展和創新形成極大的制約。
農村金融改革
(三)改革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和外部支持環境
改革的推動者和行為主體的行為沒有協調,監管者和金融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金融機構本身創新的動力和創新的主動精神缺乏。現有農村金融監管力量,分別來自於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往往出現職責上的分工問題,或者造成監管漏洞,監管不到位,或者監管過度。
農村金融改革需要一個良好的金融運行環境。
一是需要相應的法律和制度環境支持,對於農村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性金融機構以及非正規性金融機構,目前還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
二是需要有關的宏觀政策支持。對於商業性或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在准備金管理、再貸款利率等方面,現有的制度安排還不是很合理,需要研究更符合現實情況的管理措施。
三是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道路、教育、醫療、水電、通訊和法律支持等公共產品供應不足,也制約了農村商業金融服務的改善。
四是一些配套改革也非常重要。例如,盡管有的農村土地制度使農村土地和房產已進入市場,也不能成為抵押品和擔保品。農村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以及教育、投資等方面的現有體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構成了阻力。
(四)農村金融供給和需求之間不協調,農村金融改革與環境的適應性被忽視
農村金融服務的主體是「三農」,由於中國經濟發展的區域性差異決定了全國各地「三農」問題的重心和表現形式是不一致的,農村金融需求也不同。
經濟欠發達的貧困地區的金融需求主要表現為解決基礎設施建設和緩解貧困局面,為貧困農戶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務,這是通過商業金融渠道所不能實現的;中等發達的傳統農區的金融需求主要是農業生產發展所需,解決商業貸款能力較弱的農戶融資難的問題;發達地區的金融需求主要體現為農村經濟發展所需,解決推動私營經濟發展和中小型企業發展所需的融資問題。
就現有農村金融市場供給而言,經濟欠發達的貧困地區和中等發達的傳統農區的金融供給主要是農村信用社在實力不足狀況下的低水平的金融供給,需要通過合作金融、政策金融、各種類型的民間小額信貸協同來滿足。發達地區雖然業已形成了金融機構多元化格局和多渠道金融供給狀況,由於私營中小型企業在商業信貸市場上的融資能力不足,需要政策金融各種形式的輔助。
可見,不論是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政策金融在農村金融供給中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並且需要政策金融在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發揮不同的功能。而就現階段的中國農村政策金融的功能設定而言,在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功能設定具有同質性,即為糧棉收購企業提供貸款,業務范圍狹窄,功能退化,僅是在農產品收購方面發揮著政策性金融組織的作用,退化成「糧食銀行」。而實際上,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政策金融需求是不一樣的。
近年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大量收縮縣和縣以下機構,涉農金融機構大量縮減,嚴重影響農村金融供給能力,實際上形成了農村信用社「獨戶挑重擔」,壟斷農村金融市場的局面。但是,農村信用社在滿足農村金融需求方面的作用有限。
一是資金來源不足是農信社供給能力有限的最主要原因,在縣域經濟范圍內,金融機構之間的存款競爭非常激烈。各商業銀行雖然大規模收縮農村金融業務,但它們的儲蓄網點還在強抓存款。同時,郵政儲蓄憑借自身優勢,大量擠占存款市場。這些機構抽走了大量農村資金,卻大都不承擔支農任務,不僅使農村資金嚴重外流,而且也造成農村信用社存款增長相對較慢。
二是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不良貸款比例高,經營虧損嚴重。
三是支付結算體系的落後也成為農村信用社競爭能力拓展的重要障礙。目前大部分地區的農村信用社支付結算體系都十分落後,聯行結算和電子匯兌業務遠遠落後於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這些技術制約不僅大量增加資金在途時間,時效性差,准確性低,嚴重影響了農村信用社的信譽和形象,從而使相當一部分資金流失。
四是從市場經營看,農村金融機構最薄弱的環節在於市場競爭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匱乏,道德風險問題仍然十分嚴重。
(五)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方案不知不覺又走了計劃經濟的老路
省聯社與縣聯社的兩級法人幾乎就是原縣聯社與信用社兩級法人的翻版。公司治理中最簡單的道理,即權力與責任對等、努力程度與激勵必須對等以及投資收益與風險必須對等,在省聯社的體制中沒有考慮進去,縣聯社需要通過增資擴股來滿足監管當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但卻不必對股東負責;被剝奪了委託人權利的股東,追求的是不需要承擔風險的高額收益;省聯社有權任命縣聯社主任,但無需也沒有能力承擔縣聯社經營不善的責任。
此外,省聯社體制形成了對整個農村金融部門事實上的壟斷,使得農村信用社的道德風險便無可避免,可能形成信用社風險的集中化和國家化。省聯社的體制還是壟斷改革的根源,可能成為農村金融創新的主要制度性障礙,與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馳。在省聯社的體制之下,信用社之間的競爭將被當作「家醜」來處理,信用社信息披露的選擇性將會更強,其他新的金融組織創新出現的難度將大大增加。

⑺ 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化措施

(一) 積極推進金融業產權改革,構建多元化發展的金融業
金融生態的生命力就在於金融生態中存在自由競爭的機制,使金融生態主體在自由競爭中優勝劣汰。建立和完善自由競爭機制的一條重要途徑就是使金融生態中的參與主體多元化。這正是目前我國完善金融產權制度的主要內容。其目標是構建以「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高效運轉」為基本特徵的,兼有國有和外資,全國性和地方性,大銀行和中小銀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多元金融主體的金融市場。
首先,要繼續推進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國有銀行產權明晰化,各級經營者對其經營成果真正負起責來。杜絕一切將經營失敗成本轉嫁給國家的可能,讓國有銀行預算約束全面硬化,以實現完全意義上的金融產權。其次,規范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同時,積極探索對農信社、城信社等產權改革的方案。放低民營資本進入金融行業的門檻,這樣才有利於營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二) 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法律環境是金融生態主體最為重要的外部環境之一。構建和諧金融生態要以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為前提。現階段,當務之急是要對《破產法》、《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從而使銀行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使銀行在面對違法違規行為時能有最後的「殺手鐧」。
另一方面,為了保護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利益,督促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有效引導金融資源合理配置,應盡快出台一部《金融機構破產法》。金融機構的破產要以市場原則為基礎,使金融機構的破產成本由其股東和相關利益人來承擔,而不能再由國家財政來「兜底」。當然,為了保護廣大民眾儲蓄者的利益,還要建立一套存款保險制度與其配套。
這樣,金融機構對於欠債不還的企業和個人享有無條件破產起訴權,同樣,金融機構的債權人也具有對金融機構的破產起訴權。
(三)加快信用體系建設
現代市場經濟是建立在錯綜復雜的信用關系基礎上的信用經濟。一個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是金融生態有序運行的基本前提。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方面,重點要放在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上的建設。加快整和銀行和有關部門的信用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和信息分割。同時要加快信用立法進程,實現信用市場的有法可依,以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和規范的社會信用秩序。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大力發展專業化金融中介機構,嚴格行業准入和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強化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促進金融機構提供高水平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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