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徵求意見稿終於出爐。
2020年1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
針對此前市場廣泛討論的「互聯網機構能否代銷理財子公司產品」的問題,《徵求意見稿》暫時給予了否定的回答。
據《財新》報道,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理財子公司現階段只允許在互聯網平台上進行公司品牌宣傳,相關廣告視頻、圖片中不得展示某隻產品的詳細情況,例如名稱、投資范圍、業績比較基準等。
而界面新聞記者發現,度小滿金融、京東金融app內理財推薦主頁對青銀理財產品的業績比較基準、投資期限、起投金額等要素均予以了詳細展示。
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撰文指出,暫時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比如券商,螞蟻集團,理財通,京東金融等互聯網平台,以導流的形式和銀行理財子公司合作都可能面臨合規問題,具體代銷仍然需要銀行。
孫海波認為,《徵求意見稿》現階段允許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由於銀行理財子公司屬於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於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現有銷售機構范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於投資者識別。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有業內人士認為,在銷售機構范圍方面,銀行理財子公司尚未能夠與公募基金站在同一起跑線,或在一定程度對短期內理財子公司的發展規模與速度形成制約。
2. 為何要管理大額現金存取
原因無外乎兩個:
1.加強現金監管
大家應該明白的是,新規定針對的是現金存取業務:如果你把錢從一家銀行賬戶轉到另一家銀行,現實中其實並不需要登記;如果你把大筆現金取出來帶走,這種行為才需要登記。為什麼要這樣做呢?事實上,在貨幣發展史上,人類早期往往通過物品、真金白銀等進行交易;後來才出現了大家熟知的紙幣,也形成了方便快捷的現金流通方式。但是這種支付有個最大的「特點」——不記名支付;也就是說,一旦人們使用現金進行交易,支付行為很快將大量脫離銀行等金融機構。顯然,這種情況對於國家金融系統監管十分不利,這也是國家進行「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主要原因之一。
2.防止金融犯罪
其實環顧四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用到現金的地方已經越來越少;在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公司崛起之後,消費者的大額現金應用場合更是鳳毛麟角。因此,央行的做法就不難理解:既然目前移動支付相當普及,並且幾乎可以在各種支付場景中輕松應對,顯然一般情況下用不到大額現金存取;即便一些地區掃碼支付難以奏效,銀行卡也能完成基本支付——這種情況下,通常只有一些非法的交易場合才會使用到大額現金;國家進行大額現金管理之後,相當於從源頭上進行嚴控——既防止了金融犯罪的發生,又保護了廣大民眾的利益,可謂一舉兩得。
3.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有幾種觀點
2月21日,由央行牽頭、一行三會共同參與制定的一份《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在資管圈被廣為傳播,並受到了業內高度評價。
核心內容
《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共30條,核心包括打破剛性兌付,限定杠桿倍數,消除多層嵌套,強化資本約束和風險准備金計提要求等。
市場人士認為,大資管時代已經到來,統一監管標準的呼聲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勢所趨。該文件一旦醞釀完善後出台,將會對資管行業產生深刻的影響。短期可能會有波動,長期利好整個行業的發展。
監管對象與監管要點
《徵求意見稿》涉及監管的對象包括但不限於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監管要點為:禁止表內資管業務,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限制非標資產投資,明確禁止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但允許發專門產品,投資於其他非標產品,需要限額管理、禁止期限錯配,逐步壓縮非標資產規模。禁止資金池操作,不得期限錯配,需要風險隔離。限制通道業務,不得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等等。
限定杠桿水平
《徵求意見稿》規定,固定收益類、股票及混合類、其他類產品的杠桿倍數分別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分別設定140%和200%的限制。對於結構化產品,優先份額/劣後份額的杠桿倍數分別為固收類3倍、股票類1倍、其他類2倍;對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總資產/凈資產設定140%和200%的限制。
銀行資管人士認為,杠桿限制在預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場預期的一致。但這意味著銀行理財也可以繼續做結構化產品,這一點銀監會有不同意見。另外,如果按產品類型統一監管,定期開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閉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禁止資金池操作
《徵求意見稿》稱,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隻資產管理產品與所投資產相適應,做到每隻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嚴格禁止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機構一層委外投資例外)。
規定可投資產范圍
《徵求意見稿》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可投資的資產包括:固定收益類資產、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權、金融衍生品、境外資產。資管產品禁止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投資其他非標資產需符合監管部門限額管理,並禁止期限錯配等。公募產品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限制通道業務
《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對資產管理產品的主動管理職能,不得為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
資管行業的過去幾年是通道業務泛濫的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產品發生兌付危機或者爆倉等危機。作為通道方的基金公司或者其他部門,雖然僅獲得為數不多的通道費,但作為名義上的管理人而屢次被追責,成為投資者維權的對象,這也讓通道業務在行業內部廣為詬病。
強化投資者適應性管理
《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收益和風險均由投資者享有和承擔,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融機構應該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驗理念,加強投資者適應性管理,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其銷售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
業內評價積極
解杠桿、去通道、禁資金池業務等政策一旦發揮效應,資產管理行業體量收縮或許在所難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51.79萬億元。剔除嵌套產品和一些產品中的產品,實際規模可能不足50萬億元。市場各方均對統一的資管業務監管標准抱有期待。證監會亦早在2014年就提出,將在金融監管協調會的機制下,加快推動形成分工合理、標准統一的資產管理業務監管體系。
4. 中國銀監會為什麼取消外資控股中國銀行的比例限制
「中國取消了外抄資控股中資銀行相關限制」是傳言:正在徵求意見中的《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未取消外資控股中資銀行相關限制。
銀監會《徵求意見稿》起草人明確指出,在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比例問題上,《徵求意見稿》與《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沒有沖突。銀監會2003年頒布的現行《管理辦法》沒有變化,其第八條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沒有被修訂,仍然適用。
銀監會《徵求意見稿》起草人強調,銀監會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就出現了個別外資金融機構雖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實際上已經取得境內銀行相對控股地位的個案。為了加強和規范對這類取得相對控制權行為的持續監管,《徵求意見稿》對此提出了補充監管規定,是對這類行為審慎監管的加強和完善。
5. 青島放寬放開落戶限制會靠什麼政策吸引人
人才落戶也是此次戶籍改革的重要內容,在青就讀的大學畢業生,取消「有接收單位、社保年限」的限制規定,實現了符合條件人員可「先落戶後就業」。同時學歷條件也放寬到了全日制專科以上學歷,40周歲以下,全日制普通專科學歷取消社保年限限制;45周歲以下全日制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人員,由「先就業再落戶」放寬到「先落戶再就業」;50周歲以下博士生、碩士生。在青穩定就業人員,均可攜帶配偶、未婚子女隨遷落戶。具有正高級職稱等高端人才,憑相關證明材料即可落戶。高級工繳納社保年限由2年縮短為1年。緊缺急需人才和新興產業人才落戶採取「一事一議」。
至2018年底,全市共辦理落戶14萬人,下一步,戶籍改革的重點將放在解決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舉家遷移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的問題上,對積分落戶和居住落戶將不斷放寬條件,逐步吸納在城市長期居住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市公安局將牽頭研究下一輪的戶籍改革相關政策,並保證戶籍改革新政積極穩妥有序的落地實施。
其實,青島對於人才的尊重和吸引是體現在各個方面的,不單純依靠放寬落戶政策,其產業生態、制度創新、城市文化都是綜合性人才吸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青島的國際化、創新前沿、充滿活力、良好環境等因素也不斷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代表了中國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有很好的發展機會。除了人才引進落戶,還有購房落戶、投靠落戶和積分落戶,不明白的小夥伴們可以咨詢專業的青島落戶代辦,總有一種方式可以讓你成功落戶,就讓他們幫你解決落戶問題吧!
6. 武漢電信「3+1」信用管理模式分析參考答案
「3+1」科學信用管理模式是一套結合西方信用管理技術、中國市場信用現狀和中國企內業管理特點的企業先進管理模容式,它將西方管理技術和本土企業管理文化緊密地結合,為企業賒銷管理和金融機構信貸管理提出嶄新的管理思路。
優化客戶資源管理,實現客戶檔案集中控制; 實現內部管理制度化,降低信用銷售機會成本和管理成本; 配合企業總體經營策略和內部管理政策,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 實現企業信用管理辦公自動化,提高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效率和整體管理水平。
(6)金融機構徵求意見稿擴展閱讀:
具體作用於一國的市場規范,它旨在建立一個適合信用交易發展的市場環境,保證一國的市場經濟向信用經濟方向轉變,即從以原始支付手段為主流的市場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為主流的市場交易方式的健康轉變。
這種機制會建立一種新的市場規則,使社會資本得以形成,直接地保證一國的市場經濟走向成熟,擴大一國的市場規模。
2019年4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徵求意見稿)》指出,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保障領域信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公開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等懲戒措施。
7. 凈值型理財產品是什麼意思
凈值型理財產品,是指產品發行時未明確預期收益率,產品收益以凈值的形式展示回,投資者根據產品的實答際運作情況,享受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分為封閉式凈值型和開放式凈值型產品;封閉式凈值型產品是指產品期限固定,定期披露凈值,投資者只能在產品到期時贖回;開放式理財產品是指產品在存續期內定期開放,投資者可在開放期申購或贖回。
8.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效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內部自律,認真執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按照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評價結果須上報銀監會,由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主動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各類相關資料(含統計數據)。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原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市場變化、行業發展及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和完善考核標准,通過考核評價
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由此相應制定年度監管規劃、配臵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考核評價要素、總體得分及等級確定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共5項,包括: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可靠性、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和嚴重扣分項。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考核評價指標組成。
第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權重總和為100%。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每年根據監管重點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動態調整考核評價各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和評分原則,並在考核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公布。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其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落實了監管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的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後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第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等級確定。根據分級標准,以考核評價總體得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等級。
考核評價要素、考核評價指標以及評分原則詳見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第三章 考核評價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等。
第十二條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當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市場准入信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的相關報告以及二次投訴統計信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制度規定、組織框架和工作流程說明、工作總結或報告、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會議紀要、內外部審計報告、內部考評報告、關於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滿意度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負面輿情信息、
訴訟或仲裁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等。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無法提供的信息或證據以及不能確定有利的信息或證據,應當視為不利信息或證據。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主)監管員應當對信息進行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與此同時,(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功能監管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確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
(一)綜合分析。(主)監管員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統一。
(二)確定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主)監管員在根據評分原則考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每一考核評價指標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細致深入,認真填寫考評底稿,確定初評結果。
初評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監管機構(可能是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負責實施,且各級機構監管職能部門承擔牽頭職責,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配合。
為了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准確性和全面性,(主)監管員應當能夠為所有評價指標的評分結果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並且能夠根據需要簡要陳述評分理由。
第十四條 復評
復評是在初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復核性評價。對於每一考核評價指標,復評人員均可形成不同於初評的考核評價結果,但必須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保證考核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復評工作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機構的(主)監管員牽頭,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確定復評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
審核是在復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進行最終審定。審核工作遵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召開正式會議,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經過集體討論後最終確定,從而保證考核評價結果公正有效。
銀監局應當將經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定的考核評價結果(含初評結果和復評意見)匯總上報銀監會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銀監會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後,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進行認真審查核對,確保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工作全國統一標尺,結果科學嚴謹。如果考核評價結果確須進行調整,可由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主持召開正式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並報該部門的分管會領導確定。銀監會確認的考核評價結果須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直接監管機構。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反饋
(一)通報考評結果。直接監管機構在收到銀監會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確認或修改意見以後,應當將最終結果(含各個考核評價指標得分反映的主要問題)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會談見面的形式告知,並最終以書面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通報。
(二)提供反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直接監管機構的通報後,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持有異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同時提供新的信息或證據,支持對考核評價結論進行准確合理的調整或修正。
(三)處理反饋意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直接監管機構可以結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證據進行再次審定,除非確有重要信息遺漏或者考核評價人員重大判斷失誤,原則上不對原來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如確須調整,應當事前報經銀監會同意認可。
(四)報告整改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不再持有異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確認書,並在回應報告中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檔案歸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考核評價信息、考核評價工作底稿、復評結果、審核會議紀要、考核評價結果反饋(含確認書和回應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6個等級,即1級至6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1級;得分在[75,
90)區間者為2級;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3級;得分在[45,
60)區間者為4級;得分在[30,45)區間者為5級;得分在[0,
30)區間者為6級。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等級越高,表明相關制度體系建設越不完善,制度執行越不力,工作開展越不到位,內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顯缺陷。由此,對應的監管關注程度也應當越高。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了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了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也能在日常運營中得到妥善解決或彌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比較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有序,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弱點,如果不及時補正,長期發展下去可能導致個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夠在一些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更多的問題與欠缺,需要引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匹配度不足,且體制機制不能推動制度的有效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存在缺陷,並在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力,難以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加強內部控制等。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工作管理混亂,在很多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都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隨時可能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夠採取及時、有力措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建設,顯著提升執行力,全面減少或杜絕工作失誤,則隨時可能釀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聲譽風險。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嚴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以致不僅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也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本身聲譽風險的長期存在而出現生存危機。
為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體制機制建設,在開展考核評價的前3個年份,對於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內且第5要素扣分超過50%以上者,銀監會有權對考核評價的原始等級酌情減小1個等級,避免因為網點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個別行為影響整個機構的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考核評價總體結果以及各個單項要素、指標得分,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積極查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相應制定監管規劃。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考核評價結果基礎上,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出色,監管機構一般不需對其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監管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給予必要關注。
(三)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效果一般。為此,監管機構除應當對其薄弱環節加強關注之外,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發出風險提示。
(四)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或者5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令人滿意(或者令人擔憂)。對此,監管機構應當給予重點關注,綜合運用但並不僅限於以下監管措施,有步驟、按計劃、重實效,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改進,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達到3級以上標准:
1.派出專家組或專業團隊進行現場指導;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評估董事會、高管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履職能力和履職行為,必要時更換相關負責人;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整改力度,完善產品和服務管理,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健全消費投訴處理;
4.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
5.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頻率,同時加強內部考核評估和審計;
6.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輿情狀況及發展動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五)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嚴重或致命缺陷。該類機構即使能夠暫時生存,也會因為損害公眾利益而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誘發行業危機。對此,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指導,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採用針對4級或5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之外,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嚴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不應當出於商業目的或無故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但出於監管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每年進行1次,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響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綜合評級的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有關考核評價信息和證據時故意隱瞞或明顯弄虛作假者,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考慮對外公開披露予以譴責或採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9. 什麼是REITs
房地產信託投資抄基金(REITs)是房地襲產證券化的重要手段。房地產證券化就是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投資,直接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證券資產的金融交易過程。房地產證券化包括房地產項目融資證券化和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兩種基本形式。
2020年7月17日,中國REITs論壇舉辦「REITs市場的中國道路研討會暨《中國REITs市場建設》線上首發式」。
(9)金融機構徵求意見稿擴展閱讀:
REITs的特點在於:
1、收益主要來源於租金收入和房地產升值;
2、收益的大部分將用於發放分紅;
3、REITs長期回報率較高,但能否通過其分散投資風險仍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可以,有人認為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