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內容
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法發[200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省、自治區建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直轄市房地產管理局:
為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及時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除復制有關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費用。登記過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土地、房屋權屬情況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查封、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四、人民法院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並復制或者抄錄的書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權屬的登記機構或者其所屬的檔案室(館)加蓋印章。無法查詢或者查詢無結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時,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准。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准。在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土地、房屋權屬的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同一權利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時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
七、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登記名義人(案外人)書面認可該土地、房屋實際屬於被執行人時,執行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記名義人否認該土地、房屋屬於被執行人,而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為虛假時,須經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程序,撤銷該登記並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之後,才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八、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
九、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准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對可以分割處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的范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分割查封的,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明確查封房屋的具體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製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完畢後,對未處理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查封,並將解除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
十三、被執行人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十四、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對確認後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十六、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所附的裁定書辦理預查封登記。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後,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開始計算。
十七、預查封的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製作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預查封的續封期限為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十八、預查封的效力等同於正式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之日,人民法院未辦理預查封續封手續的,預查封的效力消滅。
十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後,對後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查封登記,並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二十、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後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部分處理的,對剩餘部分,排列在後的輪侯查封自動轉為查封。預查封的輪侯登記參照第十九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並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被執行人隱瞞真實情況,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轉讓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其行為無效,並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撤銷不合法的抵押、轉讓等登記,並注銷所頒發的證照。
二十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明知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仍然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的,對有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二十三、在變價處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時,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受讓人繼受原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和出讓年限。
二十六、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協商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裁定將被執行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經評估作價後交由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但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二十七、人民法院製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裁定送達權利受讓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權利受讓人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權屬登記時,當事人的土地、房屋權利應當追溯到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時。
二十八、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時適用本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發前已經進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計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
B. 法院內部協助執行要手續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應該有一個來協助執行通知書源,通知書還有送達回執需要協助執行人簽字。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C. 民事訴訟法關於協助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民訴法規定委託協助執行,目的是為了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協助執行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法律行為。
有關單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或通知書後,協同被執行人轉移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D. 協助執行和強制執行的區別
協助執行,就是法院的一種強制措施,所以,是不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
如果協助執行單位或者個人不予協助,法院會對有義務協助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處罰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第一百九十二條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
(一)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的;
(二)允許被執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權屬變更登記、規劃審批等手續的;
(四)以需要內部請示、內部審批,有內部規定等為由拖延辦理的。
E. 法院以執行裁定書要求銀行從被執行人(公司)賬戶劃款,銀行是否有義務事先向客戶核實情況
法院強制扣劃被執行人存款的執行裁定書,送達銀行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銀行必須無條件協助執行,這是銀行的法定義務。而且,銀行在扣劃前不得向客戶通報法院強制扣劃的消息息,更不需要向客戶核實情況。
F. 法院的協助執行,協助單位可以不執行嗎
不可以,協助單位有義務協助調查和執行,如果拒不履行的單位,可以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2、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6)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對有關單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具體程序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1、第36條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2、第37條規定「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第56條規定「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以上規定既明確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執行的義務,又規定了有關單位拒絕協助執行應當承擔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G. 民事案件協助執行人拒不協助執行義務法院怎麼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33條「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已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35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提定的帳戶」;36條「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37條「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41條「對動產的查封,應當採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財產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留。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方法查封。既未向有關管理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未採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辦法查封的,不得對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50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上述權利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使用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對前款財產權,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被執行人支付。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收據」;52條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55條「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56條「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58條「有關單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或通知書後,協同被執行人轉移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H. 協助執行通知書屬於法院強制執行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發出的具有法定效的強制執行措施之一,承載了法律的強制力,相應機關必須依法履行法定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32.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存款,
3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
36.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38.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
採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有關單位。
40.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I. 有關法院下達的協助執行的問題如何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
人民法院根據以上規定,依當事人的申請,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本案中,人民法院是依據債權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對債務人在第三人處享有的到期債權採取的保全措施。
此處的「到期債權」包含以下內容:1、如果此時存在的債權已經到期(如工程款等),則即時予以凍結,待案件審結後,直接轉變為被執行的財產;2、如果此時已經存在的債權還未到期(如質保金等),那麼待案件審結,還須等到此債權到期後方可轉變為被執行的財產;3、如果此時對第三人還不享有債權,但根據雙方《勞務施工合同》的繼續履行而產生的新的債權(如應付工程款等),第三人在財產保全裁定書的額度內也不能向其支付,在此債權到期後,仍然將成為被執行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00、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101、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104、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105、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108、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依據上述規定,我方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不得對債務人(劉昌奎)再支付款項,但對於超過保全數額(9.5萬元)的部分可以支付。
既使債務人(劉昌奎)此時在我方不享有到期債權,但如果根據雙方《勞務施工合同》的繼續履行而產生的債權,我方仍然在9.5萬元內不能向其支付。
三、 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違反人民法院的通知將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103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104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37.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如果我方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然有支付行為,則面臨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人民法院還可以違反協助義務為由對我方進行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拘留主要責任人。
四、 應對措施
1、 由於現在你朋友與保險公司之間並未達成最終索賠結算,雙方的債權債務還處於不確定狀態。根據法院的《通知》保險公司應當立即中止支付任何款項。
2、 如果你朋友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理賠額明確,可以對超出的部分予以支付。
J. 最高人民法院工商總局關於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有效沒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工商總局
《關於加強信息合作 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
法〔2014〕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中央改革工商登記制度的決策部署,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決定,以及國務院印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加強信息合作、規范人民法院執行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等事項通知如下:
1.各級人民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網路專線、電子政務平台等媒介,將雙方業務信息系統對接,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實現網路化執行與協助執行。
2.人民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人民法院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行公示相關信息。
3.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地區,可以通過該系統辦理協助事項。
有關網路執行查控系統要求、電子文書要求、法律效力等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法釋〔2013〕20號〕執行。通過網路凍結、強制轉讓股權、其他投資權益(原按照法釋〔2013〕20號第九、十條等規定執行)的程序,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但協助請求、結果反饋的方式由現場轉變為通過網路操作。
4.未建成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地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司法協助窗口或者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辦理協助執行事務。
5.各級人民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網路專線、電子政務平台等媒介,建立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刑事犯罪人員等信息交換機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作為加強市場信用監管的信息來源。
6.人民法院辦理案件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應當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
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人民法院辦理以下事項:
(1)查詢有關主體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對外投資,以及受處罰等情況及原始資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已經公示的信息除外);
(2)對凍結、解除凍結被執行人股權、其他投資權益進行公示;
(3)因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股權,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設置「司法協助」欄目,公開登載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
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示時,應當製作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隨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一並送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發布公示信息。
公示信息應當記載執行法院,執行裁定書及執行通知書文號,被執行人姓名(名稱),被凍結或轉讓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的姓名(名稱),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數額,受讓人,協助執行的時間等內容。
9.人民法院對股權、其他投資權益進行凍結或者實體處分前,應當查詢權屬。
人民法院應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有關信息。需要進一步獲取有關信息的,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協助。
執行人員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詢時,應當出示工作證或者執行公務證,並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協助查詢通知書應當載明被查詢主體的姓名(名稱)、查詢內容,並記載執行依據、人民法院經辦人員的姓名和電話等內容。
10.人民法院對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業務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屬於被執行人名下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可以凍結。
11.人民法院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應當向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公示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或者執行公務證,向被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執行裁定書、協助公示通知書和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
協助公示通知書應當載明被執行人姓名(名稱),執行依據,被凍結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的姓名(名稱),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數額,凍結期限,人民法院經辦人員的姓名和電話等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12.股權、其他投資權益被凍結的,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轉讓,不得設定質押或者其他權利負擔。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被凍結期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該股東的變更登記、該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被凍結部分的公司章程備案,以及被凍結部分股權的出質登記。
1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多家法院要求凍結同一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情況下,應當將所有凍結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達協助公示通知書的執行法院的凍結為生效凍結。送達在後的凍結為輪候凍結。有效的凍結解除的,輪候的凍結中,送達在先的自動生效。
14.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申請人申請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次凍結期限屆滿三日前按照本通知第11條辦理。續凍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續行凍結沒有次數限制。
有效的凍結期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續行凍結的,凍結的效力消滅。按照前款辦理了續行凍結的,凍結效力延續,優先於輪候凍結。
15.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等解除凍結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同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
人民法院通知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程序,按照本通知第11條辦理。
16.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完成變價等程序後,應當向受讓人、被執行人或者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轉讓裁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示並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
人民法院要求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或者執行公務證,送達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或資格證明,到被執行人股權所在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法律、行政法規對股東資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規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前,應當進行審查,並確認該公司股東變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直接在業務系統中辦理,不需要該有限責任公司另行申請,並及時公示股東變更登記信息。公示後,該股東權利以公示信息確定。
17.人民法院可以對有關材料查詢、摘抄、復制,但不得帶走原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人民法院復制的書面材料應當核對並加蓋印章。人民法院要求提供電子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條件的,應當提供。
對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無法協助的事項,人民法院要求出具書面說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出具。
1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按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產生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當事人、案外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的行為不服,提出異議或者行政復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要求存在錯誤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協助執行時擴大了范圍或者違法採取措施造成其損害,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9.人民法院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通知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送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凍結到期日在2014年3月1日以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2014年11月30日前將凍結信息公示。公示後續行凍結的,按照本通知第11條辦理。
凍結到期日在2014年3月1日以後、2014年11月30日前,人民法院送達了續行凍結通知書的,續行凍結有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還應當在2014年11月30日前公示續行凍結信息。
人民法院對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凍結未設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2014年11月30日前將凍結信息公示。從公示之日起滿兩年,人民法院未續行凍結的,凍結的效力消滅。
各高級人民法院與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據本通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貫徹實施辦法。對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