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因金融機構原因使債務人上徵信要怎麼解決
按規定做,沒差錯
『貳』 金融機構可以起訴評估公司嗎
如果評估公司有錯,一開始不會起訴,有疑問的一方可以先向當地評估師協會反映問題,如果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就向中國評估師協會反映問題。如果還不能得到解決就可以起訴。一開始就起訴法院不受理。
若是銀行信用等級評定,需提供如下資料:
1、客戶組織機構圖;
2、信用等級評定委託書;
3、近兩年未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4、年檢後營業執照、代碼證、貸款證復印件;。
5、公司簡介;
6、近兩個年度納稅申報表或有效匯總納稅資料;
7、企業實收資本驗收報告;
8、擬作為貸款抵(質)押物評估價值復印件或證明;
9、近兩個年度的工業用水(電)費繳納清單復印件或有效匯總繳納憑證(工業企業)
10、其它需要上報的有關資料。
目前各家銀行都有自己的一套信用等級評定標准,一般是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計算一些財務指標,包括諸如流動性、盈利能力、經過管理能力、發展前景等。根據標准對其進行評分。一般滿分100分,90-100分的為AAA級,80-89分的為AA級,70-79分的A級,依次類推。
不過各家銀行的評級一般只作為自己對企業發放貸款的評價標准,對外沒有什麼參考意義,各銀行之間的評分也不具有可比性。
現在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對持有貸款卡的企業進行資信等級評定,和各家銀行的評級區別不大,只不過是有一相對統一的標准。但各家銀行基本還是按自己的標准進行評級,人民銀行進行的評級只作為參考。
由於中國目前的誠信水平普遍很低,企業財務數據也缺少透明度,因此評級沒有太大的意義。
下面的是資料
信用評級要素、標識及含義
一、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產品信用評級要素、標識及含義:
(一)對金融產品發行主體評級應主要考察以下要素:宏觀經濟和政策環境,行業及區域經濟環境,企業自身素質,包括公司產權狀況、法人治理結構、管理水平、經營狀況、財務質量、抗風險能力等。對金融機構債券發行人進行資信評估還應結合行業特點,考慮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等要素。
(二)對金融產品評級應包括以下要素: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的概況、可行性、主要風險、盈利及現金流預測評價、償債保障措施等。
(三)信用等級的劃分、符號及含義:
1.銀行間債券市場長期債券信用等級劃分為三等九級,符號表示分別為:AAA、AA、A、BBB、BB、B、CCC、CC、C。等級含義如下:
AAA級:償還債務的能力極強,基本不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違約風險極低。
AA級:償還債務的能力很強,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不大,違約風險很低。
A級:償還債務能力較強,較易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違約風險較低。
BBB級:償還債務能力一般,受不利經濟環境影響較大,違約風險一般。
BB級:償還債務能力較弱,受不利經濟環境影響很大,有較高違約風險。
B級:償還債務的能力較大地依賴於良好的經濟環境,違約風險很高。
CCC級:償還債務的能力極度依賴於良好的經濟環境,違約風險極高。
CC級:在破產或重組時可獲得保護較小,基本不能保證償還債務。
C級:不能償還債務。
除AAA級,CCC級以下等級外,每一個信用等級可用「+」、「-」符號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於本等級。
2.銀行間債券市場短期債券信用等級劃分為四等六級,符號表示分別為:A-1、A-2、A-3、B、C、D。等級含義如下:
A-1級:為最高級短期債券,其還本付息能力最強,安全性最高。
A-2級:還本付息能力較強,安全性較高。
A-3級:還本付息能力一般,安全性易受不良環境變化的影響。
B級:還本付息能力較低,有一定的違約風險。
C級:還本付息能力很低,違約風險較高。
D級:不能按期還本付息。
每一個信用等級均不進行微調。
二、借款企業信用評級要素、標識及含義:
(一)信用評級機構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應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內容:
1.企業素質:包括法人代表素質、員工素質、管理素質、發展潛力等;
2.經營能力:包括銷售收入增長率、流動資產周轉次數、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
3.獲利能力:包括資本金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銷售利潤率、總資產利潤率等;
4.償債能力: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流等;
5.履約情況:包括貸款到期償還率、貸款利息償還率等;
6.發展前景:包括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產業政策對企業的影響;行業特徵、市場需求對企業的影響;企業成長性和抗風險能力等。
(二)借款企業信用等級應按不同行業分別制定評定標准。
(三)借款企業信用等級分三等九級,即:AAA、AA、A、BBB、BB、B、CCC、CC、C。等級含義如下:
AAA級:短期債務的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經營處於良性循環狀態,不確定因素對經營與發展的影響最小。
AA級:短期債務的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很強;經營處於良性循環狀態,不確定因素對經營與發展的影響很小。
A級:短期債務的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的償還能力較強;企業經營處於良性循環狀態,未來經營與發展易受企業內外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會產生波動。
BBB級:短期債務的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償還能力一般,目前對本息的保障尚屬適當;企業經營處於良性循環狀態,未來經營與發展受企業內外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會有較大波動,約定的條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BB級:短期債務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償還能力較弱;企業經營與發展狀況不佳,支付能力不穩定,有一定風險。
B級:短期債務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償還能力較差;受內外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企業經營較困難,支付能力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風險較大。
CCC級:短期債務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償還能力很差;受內外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企業經營困難,支付能力很困難,風險很大。
CC級:短期債務的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嚴重不足;經營狀況差,促使企業經營及發展走向良性循環狀態的內外部因素很少,風險極大。
C級:短期債務支付困難,長期債務償還能力極差;企業經營狀況一直不好,基本處於惡性循環狀態,促使企業經營及發展走向良性循環狀態的內外部因素極少,企業瀕臨破產。
每一個信用等級可用「+」、「-」符號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於本等級,但不包括AAA+。
三、擔保機構信用評級要素、標識及含義:
(一)信用評級機構對擔保機構進行信用評級應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內容:
1.經營環境:主要包括宏觀和地區經濟環境、行業環境、監管與政策、政府支持等;
2.管理風險:主要包括管理層、專業人員等人力資本、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管理和運營體制;
3.擔保風險管理:包括擔保政策、策略與原則,擔保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程序,實際運作情況;
4.擔保資產質量:包括擔保資產信用風險、集中程度、關聯擔保風險,並根據各方面的情況對未來的擔保風險進行預測;
5.擔保資本來源與擔保資金運作風險:包括擔保資本補償與增長機制、擔保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
6.償債能力與資本充足性:主要包括資本充足率、貨幣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
(二)擔保機構信用等級的設置採用三等九級。符號表示分別為:AAA、AA、A、BBB、BB、B、CCC、CC、C。等級含義如下:
AAA級:代償能力最強,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極強,風險最小。
AA級:代償能力很強,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很強,風險很小。
A級:代償能力較強,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較強,盡管有時會受經營環境和其他內外部條件變化的影響,但是風險小。
BBB級:有一定的代償能力,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一般,易受經營環境和其他內外部條件變化的影響,風險較小。
BB級:代償能力較弱,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較弱,有一定風險。
B級:代償能力較差,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弱,有較大風險。
CCC級:代償能力很差,在經營、管理、抵禦風險等方面存在問題,有很大風險。
CC級:代償能力極差,在經營、管理、抵禦風險等方面有嚴重問題,風險極大。
C級:瀕臨破產,沒有代償債務能力。
除CCC級以下等級外,每一個信用等級可用「+」、「-」符號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於本等級,但不包括AAA+ 。
『叄』 什麼是證券公司次級債券
償還次序優於公司股本權益、但低於公司一般債務的一種債務形式。次級債里的「次級」,版與銀行貸款五權級分類法(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里的「次級貸款」中的「次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次級債券里的「次級」僅指其求償權「次級」,並不代表其信用等級一定「次級」;而五級分類法里的「次級」則是與「可疑」、「損失」一並劃歸為不良貸款的范圍。
(3)金融機構的債務來自於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入或募集資金有合理用途。
(二)次級債應以現金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三)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數額應符合以下規定:
1、長期次級債計入凈資本的數額不得超過凈資本(不含長期次級債累計計入凈資本的數額)的50%;
2、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不觸及預警標准。
(四)募集說明書內容或次級債務合同條款符合證券公司監管規定。
『肆』 稅收引起了金融危機嗎
導語:政策一致首先關注新增風險,這是正確的。但關注這些新增風險應該只是第一步,這樣做不能讓我們忽視稅收制度造成的基本風險。 經濟觀察網 馬克·羅伊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許多觀察者認為危機很大程度上是拜一個事實所賜:太多的金融機構累積了大量債務,但可以依賴的股本太少。這里的道理很直觀:股本能吸收業務衰退利潤下降,但企業並不會立刻倒閉但債務很難赦免,因為債權人在償付時不願等待。短期債權人要求按條款付清現金,拒絕貸款展期,不給財務惡化的企業信用。長期債權人要求「整體化」並提出上訴。沒有現金,企業就得倒閉。 美國的金融企業利潤中34%要繳稅,此外盡管它們可以把向債權人支付的利息從應稅所得中扣除,但股本仍需要納稅。大部分國家都存在類似的在稅務上優惠債務而不利於股本的情況,這鼓勵金融業和其他公司更多地使用債務,這是財務分析師早就知道的事情。 但認為這一偏袒債務的課稅偏好在金融危機中也扮演了角色且依然是金融穩定的風險來源的觀點立刻遭到了否認。畢竟,偏袒債務的課稅偏好存在已經很長時間,但在危機爆發前一直無人強調。相反,真要細究起來,課稅偏好隨著時間的推移還有了一定程度的減弱。且危機顯然與美國高風險按揭支持證券問題爆發有關;當市場突然意識到這些證券無法獲得全額償付時,許多具系統重要性的金融企業就被視為比以前孱弱得多。隨之而來的是災難性的經濟後果。 所有這些都是事實,但是,美國公司稅制有望迎來重大改革總統奧巴馬已經提出了計劃因此我們應該重新審視關於公司稅和金融危機無甚關系的傳統智慧。事實上,在我看來,決策者、學者和媒體否認公司稅制起著很大作用的做法太過武斷。 是的,偏袒債務的課稅偏好在經濟中已經存在了很長時間,並且絕大多數時間里並沒有金融危機發生。是的,稅收激勵並不是金融機構使用大量債務而最小化股本的唯一理由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理由。最重要的是,盡管依賴債務讓金融機構風險增加,但債權人知道,危機來襲時政府可能會援助最大的金融機構(如果不是所有金融機構的話)。政府援助股本的可能性就比較小。 從這個角度看,毫不奇怪債務如何課稅在金融改革方案中只扮演了較小的角色。人們指出,金融機構之所以在2008年掉下了懸崖,是因為它們離懸崖挨得太近。它們短期債務過多、價值高估的高風險低質量按揭支持證券敞口過大,因此遭遇了動盪,最終掉下了懸崖。於是監管者便將注意力放在了勒令並控制金融企業提高股本、降低投資風險上。 但不妨換一個角度看待危機和我們的金融機構:金融系統距離懸崖邊緣從未如此之遠,即使是在2008年之前。這是因為稅收制度鼓勵金融企業過度負債。總體而言,它們很好地管理著它們自己和它們的風險,因此它們不會掉下去。但此後,在通往危機的過程中,它們出現了誤算,承擔了太多的短期債務,過度投資於高風險證券。增加的風險將金融系統推過了觸發點,但根本問題在於它始終囤積著太多的高風險債務。 從這個角度看,顯然稅收導致的基本風險不應該被忽視。政策一致首先關注新增風險,這是正確的。但關注這些新增風險應該只是第一步,這樣做不能讓我們忽視稅收制度造成的基本風險。 稅收問題可以更深一步。稅收制度首先鼓勵金融企業使用超過安全量的債務,但非金融企業和許多屋主也受到了同樣的影響。利息的稅收扣減性質也鼓勵他們借錢,這一問題早已眾人皆知。但是,不那麼顯而易見的是,這些借款人接著需要來自金融機構的更多的稅收誘發的貸款,因為納稅好處讓他們自身使用債務變得更廉價了。
『伍』 全面營改增後,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財產清償債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陸』 商業銀行破產的清償順序
摘要:我國有關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立法政出多門,不僅導致實踐中法律適用上的多難選擇,而且直接延緩了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進程。因此,我國應當制訂一部統一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規。
關鍵詞:金融機構;破產;債務;順序
中圖分類號:D9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7-0065-03
一、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立法模式分析
現有金融法律有關債務清償順序的立法有如下幾種模式:
第一、《企業破產法》模式。該立法模式以《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為代表,比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的保險公司和銀行所欠債務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力圖在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和企業破產法的一般適用性之間求得一致,將特殊性鑲嵌於企業破產清償順序中。從《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看,立法機構有意將特殊性債務「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鑲嵌於企業破產法清償順序中,體現儲蓄存款優先受保護的程度,而其他債務完全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安排。按照該思路,商業銀行破產時債務的清償順序依次定位為: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稅款、一般債務。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與企業破產法基本相同的四個層級清償順序。與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清償順序相比,二者不同之處在於保險法第三層級的清償債務是「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而商業銀行法第三層級為「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可見,我國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四個層級的清償順序表明兩部法律完全貫徹了企業破產法債務清償原則,體現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破產需要完全遵循企業破產法清償順序的立法目的。
第二、不對破產清償順序做出規定。該模式以《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法》為代表,不對債務清償順序做出規定。這表明立法機構有意識地將證券投資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與證券公司的破產統一於企業破產法之中。
第三、比照企業破產清償順序對行政撤銷金融機構的債務清償順序做出安排。該模式以《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為代表。該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對金融機構撤銷後至破產清算階段期間行政清算債務清償順序規定為: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債務、股東出資。然而金融機構撤銷的行政清算實踐表明,包括職工安置、資產處置、維護債權等工作都涉及到行政清算費用的開支,需要及時從被撤銷機構財產中優先支付。這表明對金融機構的行政清算與破產清算在債務清償順序方面應該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二、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業破產法和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專門立法對清償順序的規定採取列舉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窮盡所有的債務,不利於法律的統一正確適用。在已被撤銷的金融機構破產債務中,有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資金,扶貧、救災資金等對公性質債務以及違規壓票應轉出而未轉出的單位存款債務等。金融機構的這些債務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優先清償的法理基礎。《企業破產法》和其他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特別法均沒有對這些債務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
第二、按照金融機構類別立法不利於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統一。從金融機構立法看,我國《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均根據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性,對債務清償順序進行規定。但是,隨著混業經營時代的到來,同一金融機構可能同時欠有儲蓄存款債務和保險金債務。這表明,現有《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所規定的清償順序將不適應綜合經營時代對債務清償順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別法之間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協調性和一致性。在協調性方面,立法機構沒有對在出現不同部門法律所規定的優先權競合情形下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國《證券法》對客戶持有的證券以及客戶保證金債務賦予了取回權,從而確保了證券客戶保證金所有人的權利不會因證券機構的破產而受到任何影響。但是一方面,保險法和銀行法並未賦予保險金債務和儲蓄存款債務取回權效力,保險金債務和銀行儲蓄存款債務的優先性遠遠低於證券客戶保證金債務。另一方面,我國《證券法》並未對客戶保證金債務做出機構債務和自然人債務的區分,對機構和自然人的保護力度相同。而我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僅給予儲蓄存款債務優先受償權,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優先權。然而相比較具有投資性的證券保證金而言,邏輯上法律給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質的儲蓄債務的保護力度應不小於給予證券客戶保證金債務的保護力度。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存在適用上的不便,但是綜合經營時代的來臨這種格局將給法律適用帶來阻礙。
第四、特別立法與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順序之間缺乏協調性。《保險法》、《商業銀行法》和《企業破產法》在債務清償順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證券法》和《信託法》與《企業破產法》無論在債務總類、還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異。由於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特殊規則與《企業破產法》之間的邏輯關系在法律上沒有理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始終存在。此外,修訂後的《企業破產法》新增加了多種優先債務,而立法機構沒有及時修訂《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的相關條款,這必然使特別法與《企業破產法》的不協調程度增大。
三、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法律適用實踐
自中國首家破產金融機構廣東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被關閉以來,有大量的城市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進入司法破產程序或行政清算程序。這些金融機構的退出不僅考驗了金融監管機構處置金融風險的水平能力,而且對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規則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戰。債務清償順序立法的弊端已經嚴重影響了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進程。以四川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為例,在2001年和2002年人民銀行對城市信用社的關、停、並、轉集中整治活動中,該省有18家城市信用社被關閉撤銷。
從這18家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看,在清算實踐中,(1)所有的被撤銷城市信用社均把清算費用(很多機構將職工安置費用納入其中)列為第一順序清償,儲蓄存款作為第二順序清償。但是,從調查得知,在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過程中,儲蓄存款總是被放在第一位清償。由於儲蓄存款人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所決定儲蓄存款的超優先兌付的特點,儲蓄存款無法等到清算費用支付後再兌付。因此,在實際的清算工作中,儲蓄存款與清算費用的兌付或開支的先後順序不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順序,而取決於存款人取款行為發生時間和清算費用開支發生時間。在很多時候,儲蓄存款的兌付往往優先於清算費用的開支被先於清償。(2)抵押擔保債權並未完全獲得別出權資格。根據調查,在十八家被撤銷機構中,人民銀行發放再貸款時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有十二家。其中一家清算組提前歸還了人民銀行再貸款,有兩家機構的清算組承認人民銀行抵押債權享有別出權資格,另有兩個機構清算組將其抵押擔保債務放置於稅金之後清償。其餘七家機構將抵押擔保債務視為一般債務清償。(3)各清算組把維護金融穩定作為首要任務來抓,並以此安排債務清償順序。在確保金融穩定任務的前提下,政府主導下的清算組將金融機構的政府債務包括諸如政府出面組織的保支付存款、稅款、扶貧救災款等作為優先債務清償。然而,維護金融穩定與確保特殊債權人的生存是緊密聯系的兩項任務。當儲蓄為存款人的生活資金來源時,維護金融穩定任務與確保債權人生存任務得到了統一。優先支付儲蓄存款就是為了實現維護金融穩定與確保債權人生存的雙重價值目標。(4)各清算組對市場退出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認識存在很大差異,同類債務在不同機構清償順序中層級不統一。根據調查,十八家被撤銷城市信用社中有九家機構清算組將職工安置費用與清算費用放在同級層次清償,有城市信用社則將職工安置費用放在清算費用和儲蓄存款之後清償,更有城市信用社則將職工安置費放在清算費用、儲蓄存款和稅款之後清償。
四、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司法實踐
第一、政策性破產與司法破產的二元機制破壞了債務清償順序法律的統一性。在實踐中,所有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均需取得國務院批准。其中,對有儲蓄存款債務的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首選行政撤銷性的政策性破產方式,而對沒有儲蓄存款債務的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則採取直接的司法破產方式,從而形成了金融機構債務清償的二元機制。盡管政策性破產是我國在解決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時採取的權益之計,但是多年來一直被相關部門所推崇,使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長期呈現政策性破產與司法破產的二元格局,不利於法律的統一實施和法律權威的樹立。例如,按法律規定,在證券公司破產時,對個人債務和自然人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只能作為一般的普通債務清償。但是為了維護穩定,在實際清償中,政府或人民銀行按照政策性文件《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收購意見》」)的規定收購個人債權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確保個人不至受到太大損失。事實上,我國對破產金融機構儲蓄債務所採取收購並按比例清償的方式類似於美國做法。在美國,由於有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金融機構破產,美國存款保險公司通過置換的方式首先支付存款人債務,並以此取得原存款人法律地位。在此種制度下,原存款人特別是小額存款人的權利幾乎不會受損失。
第二、法院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與企業破產法賦予法院的司法破產功能不匹配。在金融機構破產實踐中,法院只不過是破產的宣告者。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實際承擔著破產清算職責;政府財政與中央銀行一道共同扮演著存款保險機構的角色。法院受理金融機構的破產是在政府基本完成儲蓄存款兌付、職工安置的前提下進行的。在正式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前,最艱巨的任務已經被監管部門和政府完成了。金融機構的司法破產實質上是處理非儲蓄存款債務的清償問題。毫無疑問,對於司法清算工作,法院如何給自己定位,直接影響到清算費用開支的大小,影響到破產金融機構對各類債務清償比例的高低以及市場退出的進程。
第三、公平清償原則貫徹不足。但是,如果債務清償順序的安排總導致破產金融機構對其一般債務的清償比例很低甚至為零,則必然出現特例普遍化,平等成為特例的非正常現象。
清償儲蓄存款和安置職工是破產金融機構清算組重頭工作。為了完成這兩項工作,清算組可以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土地和其他任何財產。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均明確要求在金融機構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前,相關部門必須完成職工安置和儲蓄存款兌付工作,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清算分配方案中往往不反映職工安置費用。我國金融機構清算實踐表明,金融機構的破產凸顯了國家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壓下不得不與債權人進行博弈的無奈,債權人被迫承受社會變革的成本。
第四、行政清算往往成為破產清算的必要前置程序,容易導致金融機構破產程序啟動的人為遲延。一方面,金融機構一般是在金融監管機關組織協調下完成儲蓄存款兌付後才進入司法破產清算程序的。然而,與具有專門知識背景,熟悉金融實踐活動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相比,我國法院工作人員對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經驗和知識都比較欠缺,加之法院人力物力的限制,時常導致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進程。四川18家被撤銷城市信用社自2002年行政撤銷關閉以來,時至四年遲遲沒有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就是很好的例證。另一方面,即使在金融機構被宣布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後,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也在實際上主導著破產清算進程,法院與行政清算人員之間潛在的沖突很可能發生,延遲破產終結時間,人為增加費用,影響債權人利益。
由於上述因素的存在,在金融機構破產司法實踐或行政撤銷實踐中,破產清償規則從來都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法院不得不變通適用相關條款。
顯然,有關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實踐表明,我國應當制訂一部適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統一性法規,並抓緊出台《存款保險法》,完善和規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推動金融機構改革和維護金融穩定,最大限度防範道德風險,以應付經濟周期波動所潛伏的經濟和金融危機。
『柒』 在間接融資中,資金供求雙方並不形成直接的債權和債務關系,而是分別與金融機構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恩 是對的 通常來說 融資方式有兩種 即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 直接融資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直接發生融回資關系 最常見的就是答公司上市融資(即公司直接與股東發生關系)間接融資最常見的就是找銀行貸款 而銀行又只是信用中介機構 因為其貸款資金的來源是儲戶存入的資金 銀行一面是儲戶的債務人 在發放貸款(即融資關系成立時) 又是貸款人的債權人
『捌』 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否擔任保證人
趙紅燕律師趙紅燕律師解答: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否擔任保證人」這個問題。
一、有的認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國家機關一樣,不得擔任保證人。
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一方面來自中央銀行的貸款或國家的撥款,另一方面來自公眾存款,只能按照國家的金融法規開展金融業務,不能承擔保證責任;
再加上《擔保法》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擔任保證入。
二、我們認為,中央銀行不能擔任保證人,其餘的各專業銀行均可擔任保證人,理由是:《擔保法》雖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其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但並沒有對其自願性的保證作禁止性的規定;
各專業銀行已逐步成為商業銀行,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可以作保證人《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玖』 金融機構在地方政府債務清理過程中面臨怎樣的風險
償債率是指復一國當年還本付息額對當制年商品和勞務出口收入的比率,這是衡量一國還債能力的主要參考數據。償債率是衡量外債償還能力的一個最主要的指標,也是用來顯示未來債務償還是否會出現問題的一個「晴雨表」。發展中國家的出口收匯主要用於進口原材料、技術設備、必要的消費品和其他支出,用於債務還本付息的不應超過20%。國際上一般認為償債率在20%以下是安全的,超過這一警戒線,就有發生償債危機的可能性。負債率負債率(債務率),指一國當年外債余額對當年商品和勞務出口收入的比率,這是衡量負債能力和風險的主要參考數據。國際上公認的負債率參考數值為100%,即超過100%為債務負擔過重。
『拾』 按照我國的規定,要求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應當是 A. 實收資本 B.附屬資本 C.債務資本 D.國有資本
A. 實收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