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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05 07:20:51

1. 普惠金融什麼意思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機會平等要求和商業可持續原則,以可負擔的成本為有金版融服務需求的社會各階權層和群體提供適當、有效的金融服務

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是當前我國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

大力發展普惠金融,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有利於促進金融業可持續均衡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助推經濟發展方式轉型升級,增進社會公平和社會和諧。

(1)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普惠金融重視消除貧困、實現社會公平,但這並不意味著普惠金融就是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公益活動。中國銀行業協會黨委書記潘光偉指出,普惠金融不是慈善和救助。

而是為了幫助受益群體提升造血功能,要堅持商業可持續原則,堅持市場化和政策扶持相結合,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發展可持續。

普惠金融需要講究市場性原則,在發展普惠金融過程中,既要滿足更多群體的需求,也要讓供給方合理受益。

2. 農村信用社的卡一個人能辦理幾張

4張

農村信用社能辦銀行卡,需約十元錢工本費,攜身份證即可辦理。

銀行卡辦卡的流程:

1、攜帶身份證、以及少量現金前往銀行營業網點;

2、在銀行大堂工作人員的協助下填寫表格;

3、取號排隊,同時再工作人員協助下復印身份證;

4、櫃台叫號,前往櫃台,將填好的表格和身份證交給銀行櫃員,辦卡的時候會需要簽字及輸入密碼,密碼為六位數字,設置後之後自己要記住,這就是以後的取款密碼;

全部辦理完成之後會得到一張銀行卡,如果同時辦理網上銀行業務,會同時得到一張密保卡或者一個U盾;完成辦卡,帶上自己的物品離開即可。

(2)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目前由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

銀行卡管理辦法 是中國人民銀行為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防範銀行卡業務風險,維護商業銀行、持卡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行政法規所制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防範銀行卡業務風險,維護商業銀行、持卡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業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發行銀行卡。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銀行卡業務的商業銀行、持卡人、商戶及其他當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開展信息共存、商戶共存、機具共享等類型的銀行卡業務聯合。

第二章 分類及定義

第五條 銀行卡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元(IC)卡。

第六條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准貸記卡兩類。

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

准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帳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條 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帳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

第八條 轉帳卡是實時扣帳的借記卡。具有轉帳計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

第九條 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帳計算、存取現金功能。

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

第十條 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第十一條 聯名/認同卡是商業銀行與盈利性機構/非盈利機構合作發行的銀行卡附屬產品,其所依附的銀行卡品種必須是已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品種,並應當遵守相應品種的業務章程或管理辦法。

發卡銀行和聯名單位應當為聯名持卡人在聯名單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優惠或特殊服務;持卡 人領用認同卡表示對認同單位事業的支持。

第十二條 晶元(IC)卡既可應用於單一的銀行卡品種,又可應用於組合的銀行卡品種。

第三章 銀行卡業務審批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業3年以上,具有辦理零售業務的良好業務基礎;

(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標,經營狀況良好;

(三)已就該項業務建立了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明確的內部授權審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相應的管理機構;

(五)安全、高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

(六)發行外幣卡還須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辦銀行卡業務,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論證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市場預測;

(二)銀行卡章程或管理辦法、卡樣設計草案;

(三)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範措施;

(四)由中國人民銀行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准合格的測試報告;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發卡銀行各類銀行卡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卡的名稱、種類、功能、用途;

(二)卡的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

(三)卡的使用范圍(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帳戶適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費項目及標准;

(五)發卡銀行、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銀行卡的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

(一)商業銀行開辦各類銀行卡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加強內部控制和授權授信管理的規定,分別制定統一的章程或業務管理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商業銀行總行不在北京的,應當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申報,經審查同意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二)已開辦信用卡或轉帳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聯名/認同卡、專用卡、儲值卡;已開辦人民幣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外幣信用卡。

(三)商業銀行發行全國使用的聯名卡、IC卡、儲值卡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四)商業銀行分支行機構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銀行卡業務應當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和其總行授權文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行備案。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發行區域使用的專用卡、聯名卡應當持商業銀行總行授權文件、聯名雙方的協議書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備案。

(五)商業銀行變更銀行卡名稱、修改銀行卡章程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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