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公司 > 金融機構高管不得兼任高管

金融機構高管不得兼任高管

發布時間:2021-01-04 15:08:00

『壹』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哪些人員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

《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版銀行的董事、高權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貳』 為什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復53條規定:監事制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監事的職能就是對董事、高管進行監督。如果董事、高管做出損害公司的行為,監事或監事會有義務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
那麼,董事、高管如果兼任監事,監事的職能無法履行。
對公司的運營造成極大的危害。

『叄』 為什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1、公司法第四節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回。、
2、監事會的答主要職責就是從維護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甚至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時,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訴訟。為確保監事獨立客觀公正地行使監督權,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肆』 哪些人不能擔任金融高管

小額貸款申請條件:
1、為年滿十八周歲中國大陸居民;
2、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專經營地點;屬
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5、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小額貸款辦理流程:
1、向當地銀行或者貸款機構提交申請;
2、准備貸款所需的各種資料;
3、面簽銀行或貸款機構;
4、銀行審核貸款人資質;
5、審核通過、成功放款。

『伍』 發生哪些情形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上述各項規定,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如果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5)金融機構高管不得兼任高管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需要履行的義務: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陸』 《公司法》規定哪些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回為答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柒』 公司法規定那些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內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容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捌』 公司法規定那些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的董事、監專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屬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以上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西安公司律師

閱讀全文

與金融機構高管不得兼任高管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銀行貨幣收藏理財上下班時間 瀏覽:442
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公司 瀏覽:520
公司分紅股票會漲嗎 瀏覽: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規模品種 瀏覽:950
跨地經營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瀏覽:343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屬於基金嗎 瀏覽:671
開間金融公司 瀏覽:482
基金從業資格科目一的章節 瀏覽:207
貨幣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瀏覽:590
投資幾個基金合適 瀏覽:909
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 瀏覽:273
亞洲指數基金 瀏覽:80
金融公司貸款倒閉了怎麼辦 瀏覽:349
金融服務人員存在的問題 瀏覽:303
怎樣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瀏覽:123
今天雞蛋期貨交易價格 瀏覽:751
汕頭本地證券 瀏覽:263
利市派股票代碼 瀏覽:104
科創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瀏覽:737
2016年指數型基金 瀏覽: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