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
阿里余額寶、騰訊微信支付、P2P、網路銀行、手機銀行……2013年,中國互聯網、電商巨頭競相涉足金融領域,各自推出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這些產品的出現,對監管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努力消除已有風險,積極面對新的風險,與時俱進地看待、管理好新的金融業態。
在剛剛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准,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決定對未來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提出更為綜合化、集約化,以適應未來混業經營的金融結構以及相應的風險結構的新要求。
互聯網金融貸款利率高、投資門檻低、本金有保證、方便快捷等優勢彌補了傳統金融的不足,給需要融資的個人或企業帶來了便利。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數據,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使用網上支付的網民規模達到2.44億,其中,手機在線支付網民規模達到7911萬,這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礎。P2P網路借貸平台數量在中國目前發展迅猛,比較活躍的就有幾百家。而據央行公開披露的資料顯示,僅第三方支付,2012年市場規模就超過10萬億元。
互聯網金融帶來了全新的金融業態,尤其給小微企業帶來了許多便利,但互聯網金融目前的發展有點太快,缺乏監管也會給未來埋下隱患。一方面是有一定風險但數量龐大的客戶群體,另一方面,無論是網貸平台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少參與機構並不具備金融中介機構所應有的金融許可證,工商注冊的也多是咨詢類公司,缺乏明確的行業規則,更缺乏監管,問題暴露也就在所難免。
同時,金融機構混業經營正呈現加速趨勢,而我國的分業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變化態勢間存在著一些不協調性。現有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標准以及監管理念存在不相適應的矛盾,金融監管的理念以及體制與金融發展的矛盾增多。
我們認為,互聯網金融為國內企業融資提供新的渠道,也對傳統銀行提出革命性挑戰。互聯網金融、小貸公司等從業者介入金融領域,對於打破中國金融業的壟斷和惰性,其意義是很重要的。但受制於「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體制,面對新的事物和現象,給監管理帶來新的要求,監管層不可避免地面臨新的挑戰。
互聯網等新金融監管是個新課題,是監管部門和業界共同關注的問題。在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開展跨業經營、提供金融服務的情況下,金融監管模式有必要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型,針對其不同於傳統金融業的特點,制訂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在保證投資者資金安全和防範風險的基礎上,也應尊重互聯網業務的自身發展規律。與時俱進,是監管部門的不二選擇。
重慶華坤工作室為你解答
⑵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⑶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面臨哪些風險,如何監管
我國的網路金融風來險監自管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與網路金融的發展不適應等諸多不足。因此,要通過健全法律制度、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完善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構建安全體系等措施來加強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
完善對網路金融風險的防範和監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強市場准入管理。3.完善監管體制。4.調整監管策略。5.構建安全體系。6.加快人才培養。
網路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一支能滿足網路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
⑷ 如何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
第一,明確監管主體、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系。理順各類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業務范圍,並在此基礎上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范圍;針對互聯網金融活動交易的快速、頻繁和虛擬性等特點,監管部門應通過加強信息技術非現場監管,建立有效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針對跨國互聯網金融活動,監管部門需加強與其他國家的監管合作與協調。
第二,從法律法規層面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鑒國際經驗,梳理與互聯網相關的現有法律法規,結合互聯網金融特點加大基礎性立法工作,建議明確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的責權利、行業准入門檻、交易行為規范;修訂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的配套法律體系,建議修訂現有法律體系中對互聯網金融不適用的條款,完善對互聯網金融犯罪責任追究的法律規范;補充制定有利於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行業法規,建議制定互聯網金融公平交易規則以及安全法規。
第三,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互聯網金融監測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建立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商業信用數據平台;建議將互聯網融資納入社會融資總量,建立完善的互聯網融資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錢監管要求,將互聯網金融納入反洗錢監管;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完善相關立法,明確機構職責,強化信息披露,建立司法保護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利益。
⑸ 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模式滯後於金融創新實踐
快速興起的互聯網金融在實際發展中現面臨金融監管不完善、金融創
新不足制約產業升級換代和轉型等重重困難。金融監管模式大幅滯後於金
融創新的實踐,無法切實推動金融改革和創新的進程。尤其是針對以創新
見長的第三方支付、人人貸、民間融資等由市場化需求應運而生的金融創
新產品和服務,金融監管機構不斷出台相關的管理辦法,甚至直接叫停某
項產品和服務,打擊了企業創新的積極性,束縛了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的
發展。
經過筆者總結,我國在金融創新監管方面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
第一,現行的金融監管的組織體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一行三會四大金
融監管機構雖然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間仍然存在著責任不清的問題,使
得金融創新在現行的監管體制下容易出現監管重置、監管套利和監管真空
等監管不到位的現象。
第二,金融市場的行政管制過於嚴格,使得金融創新在法律調整之外
受到更大的限制。由於金融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金融監管機構被賦予了更
多的行政管理許可權,大量的創新需要報監管機構批准後才能推向市場,而
監管機構對於創新金融產品及服務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認識,風險容忍度低,
導致企業創新步伐被迫放緩。
第三,金融監管的方法和手段落後於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監管的落
後主要表現在監管機構檢查的程序化、規范化的程度比較低,缺乏令人信
服的風險評價體系和標准,缺少行之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和手段。如在非
現場監管的實施上,還是以紙質報告交互為主,在面對以互聯網為主的電
子金融創新時難以做到信息獲取的全面性、監管的效率性和風險評估的准
確性。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思路
對於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持客觀態度,以積極心態予以研究。
監管的目標不應是「管死它」
,而是要通過完善制度,降低風險,保護好消
費者合法權益。同時,隨著金融行業混業經營的深化,要進一步轉變金融
發展方式,並在合理的范圍內提高對新興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容忍度,
給金融創新足夠的發展空間。
(三)互聯網金融應採取的監管方向
1.
監管原則方面
網路的開放性、
虛擬性使傳統的資本充足率標准及現場監管等手段難以對互
聯網金融實施有效監管。
鑒此,
監管方向應該是對創新所衍生出的各類金融業務
模式實施功能性監管,
即關注金融產品的業務模式及所實現的基本功能,
並以此
為依據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同時,要強調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
市場的監管,而不是僅僅限於各行業內部的金融風險。
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能夠較好地解決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問題,
管理層
應將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監管體制以實現對金融創新產品的有效監管上,
為我
國金融服務創新的發展創造一個適度寬松的環境。
2.
機構設置方面
一是要健全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體系。
為此,
應針對各類依託於網路技術的
新型金融服務,
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
按照功能性監管的模式,
負責推動各類新
型網路金融服務相關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的制定與執行,
並據此開展互聯網金融
風險管理工作;
同時,
該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之間應實現信息資
源共享,
相互開放各自的信息資料庫,
並定期通報各自的監管情況,
促進聯動監
管,提高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准確性和時效性。
二是要加強國際間的網路金融監管合作。
應積極同有關國際組織及有關國家
的金融監管當局建立網路金融監管合作制度,
並掌握國際最新技術,
以此加強對
非法避稅、
洗錢以及其他犯罪活動的全方位的監管,
形成對我國乃至全球網路金
融健康運行的有力保障;
同時,
藉助合作機制,
對可能出現的國際司法管轄權沖
突等,及時與相關國際組織或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進行協調。
3.
規章制度建設方面
一是建立互聯網金融市場准入制度。
可考慮將機構的技術實力作為市場准入
的條件之一;
實行類別管理,
並制定相應的分類標准,
以對互聯網金融各種業務
的開展加以限制和許可;
實施靈活有效的市場准入監管,
除對資本充足率、
流動
性等進行檢查外,
還要對其交易系統的安全性、
電子記錄的准確性和完整性等進
行檢查。
二是構建安全體系。
應要求互聯網金融業務機構重點保障網上交易安全,
從
技術上、
法律上保證在交易過程中能夠實現身份真實性、
信息私密性、
信息完整
性和信息不可否認性;各機構還應建立容災備份機制,避免業務數據丟失。
三是加大客戶保護力度。各杭州網路借貸平台應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意識,
完善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積極配合消費者協會做好金融消費者投訴的調
查、調解工作。
4.
完善徵信體系建設方面
一是在實現客戶的信用信息管理方面,
要全面落實人民銀行關於個人徵信系
統管理的各項規定和工作要求,
保障消費者個人徵信系統的正常運行和個人信用
信息的安全。
二是要及時更新個人信用信息,確保個人信用信息報送的准確性、完整性,
實現全國可聯網進行信用查詢;同時規范查詢行為,降低交易對象的選擇成本,
為社會提供全面、快捷的信用服務。
三是要完善客戶還款提醒服務機制,
健全處理客戶異議申請的工作流程,
暢
通異議處理渠道,
提高異議處理效率;
同時,
要健全負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
勵制度,提高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水平,形成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機制。
5.
人才培養方面
金融院校與研究機構要把握互聯網金融發展趨勢,加大金融知識的普及力
度;
同時,
有計劃地從國際市場上引進專業人才,
並加強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
努力建設一支既懂信息技術又熟悉互聯網金融運作和風險管理的高素質復合型
人才隊伍,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⑹ 英美兩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有什麼區別
1、英國:行業優先、行業自律監管;
英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版核心是:行業權先行,監管後行。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共同作用,相互補充。首先,英國的行業自律性強。行業協會監管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政府監管。
2、美國:模式多樣,政府立法和自律監管並行 。
美國監管方面,相比於英國模式,美國模式更加註重政府監管和立法規范。美國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金融體系中進行監管,並根據不斷出現的新興金融形式調整政策和法規,擴充金融法律體系。
⑺ 互聯網金融監管
互聯網帶來的渠道革命增加了對監管的要求
互聯網的出現,改變了金融交易的范圍、人數、金額和環境,交易量的猛增、換手率的猛漲,使金融系統性風險大為增加。
在交易額只幾千、幾萬元的情況下,許多人會把方便看得最重要,因為即使全丟了,也不一定影響到自己的生活。這也是支付寶、余額寶的吸引力所在。對於從事互聯網放貸的金融機構,也大致如此:只要每一筆貸款投資數額很小,「大數定律」使金融機構能夠通過在眾多項目上都投來化解單項投資的損失。但這些「小額」互聯網金融也只能停留在「小額」,上升到幾十萬、幾百萬的金額後,人們不見面就交給「機器」去幫自己理財的可能性會大大減少。很難想像,在一個存在嚴重誠信危機的中國社會里,基於抽象機器的互聯網金融能夠讓人們放心到不再要傳統銀行、不再要傳統金融機構的面對面交往。即使今天許多人沒有認識到這一點,未來一場小小的金融危機就會提醒甚至教訓他們這一點。
當金融交易的受眾范圍太大、參與交易的人數太多之後,金融市場里「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概率就會大增,不監管所引發的問題可能會超過監管本身所隱含的社會代價。在監管經濟學里,一般哲學是:如果金融交易或其他交易涉及到的人數和地理范圍非常有限,那麼,政府就不應該監管。因為犯不著派官員去——本來交易面、交易人數就幾十人、幾百人,當然不需要官員指手劃腳,官員能帶來的壞處會大大超過好處。可是,如果金融交易的人數達百萬、幾千萬甚至幾個億時,這時候金融交易如果出現問題,很容易變成一個大的社會問題、政治問題。在中國的語境之下,就是一個「維穩」問題。隨著參與交易人數的增加,監管的必要性也因此增加。
正因為互聯網金融的客戶數可以超越工行、農行等,互聯網金融今後面對的監管,可能比對傳統銀行更嚴。也許因為互聯網金融是新鮮事,今天的監管還很少,所以發展的機會還有一些。但只要遇到幾次問題、幾次風險事件,情況就會發生變化。監管強化之後,利潤空間會受到擠壓。這就是為什麼即使今天互聯網金融熱炒,但長久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會擠掉這個泡沫。
余額寶跟銀行類似,但有潛在問題
盡管在具體安排上,余額寶可以說客戶的賬戶跟一般基金賬戶一樣:每份賬戶上的錢跟債券投資直接掛鉤,因此屬於「直接融資」,而非傳統銀行的「間接融資」;但在余額寶客戶看來,他們會認為經營方即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在實際操控並承擔責任,效果上跟傳統銀行區別不大。
可是,這類金融安排也存在一些潛在的問題:
第一,期限錯配問題。余額寶賬戶的錢是「實時期限」投資,因為客戶可以隨時撤出資金、返回支付寶,而余額寶基金所投的貨幣市場基金產品的期限不是即時的,而是有幾天、幾個月甚至幾年才到期,所以,資產與負債頭寸間的期限嚴重錯配,隱含利率風險。
第二,流動性錯配。由於余額寶可以隨時撤錢,管理方需要即時流動性,而貨幣市場基金產品都有固定期限。雖然債券等二級市場的交易可以提供「即時」退出,但交易量有限,在余額寶金額不特別大並且市場正常時,流動性不是問題,可是一旦出現市場危機或半危機,可能許多餘額寶客戶需要同時撤資,「擠兌」壓力下流動性錯配問題會非常突出。特別是許多理財產品都有鎖定期,提前退出的難度較大,所以,投資頭寸的流動性會很差。如果余額寶等產品的投資范圍不受限制,如果可以投到理財產品,房地產、土地、各類股票、私募基金等,那麼,這些頭寸的流動性可能更差。
第三,信用風險。如果任何互聯網公司都推出「余額寶」或其他產品,這些互聯網金融公司的信用靠什麼保障?違約後怎麼處理?資本金應該有哪些要求?是否該要求經營方按資金比例撥備?另一方面,如果互聯網金融公司沒有自己的資本參與每個投資項目,互聯網金融公司是否有足夠激勵去挑選好每一個投資品種?美國次貸危機中反映出來的次級住房按揭貸款問題表明,當金融經營方沒有自有資金跟客戶資金「同甘共苦」時,經營方的激勵會出現扭曲,對所投項目的信用風險和其他不一定那麼審慎。
「互聯網金融」概念自2013年以來一直被熱炒。一方面是互聯網公司對金融業務的積極涉足,另一方面則是傳統金融行業對互聯網的日益重視。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公司以其一貫生猛的營銷方式,強勢介入人們的日常金融活動,讓人耳目一新。這也就促生出一個模模糊糊的「互聯網金融」概念。
互聯網作為一項技術,在過去20多年來一直在影響著全球的金融業。不過,互聯網的影響主要集中於後台(比如支付)和渠道,並沒有催生出任何新金融。在互聯網技術發展最早、最為成熟且應用領域最廣的美國,並不存在所謂「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互聯網金融」在中國大行其道,主要源於中國金融體系中 「金融壓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宏觀背景,以及對「互聯網金融」所涉及的金融業務的監管空白。所謂「互聯網金融」之所以迅速發展,實際上是進行了比傳統銀行更為激進的監管套利。
互聯網公司靈活而激進的運作模式,擾動了傳統金融企業固有格局。它們正在倒逼著傳統金融企業運營的市場化,以及利率的市場化。不過,中國所謂「互聯網金融」業務,只是傳統金融在監管之外的一種生存形態,互聯網只是一種工具。金融的本質沒變,也沒有產生可以叫做「互聯網金融」的新金融。
如此,「互聯網金融」恐怕是一個偽命題。對互聯網進行研究,應該認識到其作為技術的本質,及其作為技術的普遍適用性,包括在傳統金融企業的運用。作為技術,互聯網有助於提高金融服務的效率和客戶體驗,延展金融服務的邊界,並幫助實現「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的理念,「互聯網金融」則是個似是而非的概念。
美國為何沒有「互聯網金融」
美國是金融和互聯網都最為發達的國家,但是美國沒有「互聯網金融」的說法。
這緣於互聯網作為技術的本質。互聯網對金融的沖擊,本質上就是機器與人力資本的沖突,其結果取決於機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代人力。而這種沖突自金融誕生之初就一直在進行。在這點上,互聯網並沒有什麼特別突出的地方。
互聯網的特性,就是對標准化、數字化內容傳輸的便利性和規模化。在金融領域,這類信息(如交易數據)和流程多為業務的後台。難以標准化的人力資本(如商業關系)則儲存於個體之中,很難受到互聯網的沖擊。在歷史上,金融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經對人力資本進行了多輪淘汰。但有些信息註定難以用機器處理,而這往往是金融最重要的部分。
交易市場因為交易數據是標准化海量數據,因此受到互聯網技術影響最深遠。比如股票買賣,在業務處理上就是對股票所有權的登記和轉讓。這種所有權信息以數字化方式儲存於電腦中,便於以互聯網的方式傳輸。美國的洲際交易所(ICE,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在上世紀90年代成立時,就是要運用互聯網技術來建立一個能源交易市場。發展到今天,洲際交易所已經將紐交所合並而成為世界最大的交易所之一。在交易市場上,互聯網還促生了Ameritrade和etrade等基於互聯網的股票交易平台,降低了交易費用,為散戶進行股票交易提供了更多便利,對傳統的券商交易平台產生很大沖擊。
支付領域的數據則更加單一和標准化。以貨幣為例,除了手中現金,大部分貨幣以銀行記賬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說,我們常說的貨幣,絕大部分是數字化的借記和貸記關系。這種記賬關系以數字化方式儲存於電腦中,也非常便於以互聯網方式進行傳輸。發展中國家在推廣小額貸時,廣泛應用的智能手機的支付轉賬功能就藉助了移動互聯網。
金融領域的其他信息,如信用信息和經濟、行業及公司的研究報告等也多以數字化方式製作並傳播。
那些基於互聯網的社區和互動技術,則促進了市場參與者彼此交流,使交易變得更加容易,增加了交易的流動性。這同時還加強了金融交易本來就有的網路效應。西方交易所一直都積極採納包括互聯網在內的各種技術。交易系統不斷演化,技術創新層出不窮。在不斷地跨國和跨市場兼並後,少數全球性大型交易所(比如洲際交易所)出現,能夠多品種、多區域、24小時交易。
可以說,在過去20多年,互聯網技術全面深刻地改變了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金融業、尤其是金融交易市場的市場結構。不過,互聯網對西方金融業的影響只能說是「靜悄悄的革命」。金融在後台提高了效率,但在更多時候並沒有喧賓奪主被注意到。而金融在經濟體中執行的六大功能(支付、融資、配置資源、管理風險、提供價格信號、處理信息不對稱)從未改變。互聯網並沒有派生出新的金融功能。從這點看,它與對音樂、電影等行業的影響並無本質區別。
以洲際交易所為例,它推動了美國交易市場的巨大變化,甚至吞並了最能代表傳統金融的紐交所。但是,並沒有任何人將洲際交易所視為互聯網公司。而合並後的交易所也沒被稱為「互聯網交易所」。
再以股票的網上交易平台為例。Ameritrade等網上交易系統和交易所系統直接相連,減少了中間環節,從而降低了費用,增強了用戶體驗。但從股票投資者的角度看,後台交易系統的技術改進更便於實施既定的投資策略,但是他的投資收益來源依然是所投公司(股價變動和分紅)。
股票市場進行資源配置的功能也沒有因互聯網而有任何改變,投資者依然是根據公司運營和收益前景來決定投資與否。同樣,對研究而言,互聯網改變了研究報告的傳遞,但互聯網本身並不能產生研究報告。
互聯網作為一項技術,在美國的金融業得到廣泛應用,並且產生了深刻影響。但互聯網並沒有產生新金融。這種認識上的清醒,使得西方市場沒有產生所謂「互聯網金融」概念。
「互聯網金融」為何盛行中國
互聯網在中國金融業的應用,可以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由招商銀行推出的「網上銀行」。但互聯網在中國金融界真正發力,也就是最近幾年。
當前熱炒的「互聯網金融」概念更多是指P2P平台、余額寶以及移動支付等領域。它們的發展,主要源於制度因素。中國的金融體系長期處於經濟學家麥金農和肖所描述的 「金融壓抑」之中,利率受到管控,資金主要由銀行體系進行配置。而逐利的市場,必將試圖利用任何由於管制而可能產生的套利空間。這就是目前所謂「互聯網金融」在中國大行其道的基本邏輯。互聯網在其中只是個技術手段。
「互聯網金融」對中國的金融改革其實有著積極意義。這些企業和服務在客觀上推動了傳統金融企業的市場化,甚至倒逼了利率市場化。由於其業務主要是面向低凈值客戶和小微企業,它們還幫助解決了中國金融體系裡小微企業貸款難的問題(這是傳統金融長期以來不願或難以解決的問題)。
不過,「互聯網金融」企業存在的根本,還是利用監管空白而進行的監管套利,而不是互聯網。它們沒有依靠互聯網而產生任何新金融。
以P2P網上借貸平台為例。P2P借貸平台在美國有Virgin Money以及Kiva(2005年,小額貸)、Prosper(2006年)和Lending Club(2007年)等。中國的P2P平台則有宜信和拍拍貸等。但是,除了Virgin Money和拍拍貸的商業模式是建立在所謂web 2.0的純平台基礎上,其他的P2P平台都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擔保,基本都還是承擔著傳統銀行的中介功能。
與P2P平台有著直接競爭關系的小額貸公司,其貸款規模會受到資本金的嚴格約束,而P2P平台則規避了這種約束,在實際上進行著比傳統金融機構更為激進的監管套利。問題是,同樣是進行期限「錯」配以賺取利差,P2P平台並沒有任何制度性的保證以應對違約、擠兌等各種風險。可以說,在P2P領域,真正能夠體現出「互聯網金融」所隱含的金融脫媒功能的平台並不存在。相反,其監管套利活動如果發展太大反而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
最近談論最多的是阿里集團的「余額寶」,這與 「互聯網金融」試圖隱含的意義就更加偏離,也更易被誤解。余額寶在本質上是貨幣基金,互聯網只是其銷售渠道。作為貨幣基金,余額寶的迅猛發展實際上倒逼了利率的市場化。對之分析,要回到貨幣基金和銀行業務的本質。
貨幣基金的產生,源於美國政府當初對利率的管控。大蕭條後,美國政府推出Q法規(regulation Q),規定銀行不可向活期存款發放利息,以防止銀行為爭奪存款而發起惡性競爭。貨幣基金的出現,就是為了規避Q法規。作為存款賬戶的近似替代品,貨幣基金可以支付利息,從而成為銀行的競爭者。
與銀行功能相似,貨幣基金也是將資金集中起來進行放貸,包括向銀行提供資金。貨幣基金在發展起來之後受到政府的嚴格監管,在投資領域只能投向低於六個月期限的流動性好的高評級債。美國政府曾在2008年金融危機時向貨幣基金提供保險,引發銀行不滿,認為會導致儲戶將資金轉走。
貨幣基金在中國同樣是銀行的競爭對手。余額寶就是阿里巴巴與天弘基金共同推出的貨幣基金。作為渠道,余額寶起到為其背後的貨幣基金融資的功能,使默默無聞的天弘基金幾乎瞬間增加了超過2500億元的規模,一躍成為中國最大的基金。
余額寶強大的融資功能,引發眾多關注及誤讀。其實,與股東、債權人和儲戶一樣,作為銀行競爭者的貨幣基金,同時又是銀行融資渠道之一,在為銀行提供融資服務。銀行與工廠相似,同樣是拿原料(資金),來做出產品賣(發放貸款),從而盈利。銀行的資金有幾個來源:股東、債權人(比如貨幣基金),還有儲戶。其中,從儲戶獲取的資金成本最低。在中國現在具有「金融壓抑」特徵的金融體系下,老百姓的錢以極低利息放銀行里,銀行則從中較為輕松地賺取利差。
作為貨幣基金,余額寶吸引老百姓的錢,然後再投到銀行去,從而改變了銀行融資結構。由於資金更多來自市場而非儲戶,銀行的融資結構被改變,融資成本被提高。這是正常的市場行為,可以說是利率市場化情況下銀行不可避免要做的轉變。余額寶對銀行的沖擊,本質上是貨幣基金與銀行之間的競爭與共生關系,與所謂「互聯網金融」無關。
從基金的本質進行分析,余額寶的收益來源於其所進行的投資,比如短期國債等。余額寶的收益並非來自互聯網。如果投資不力或風險沒有控制好,其收益就會受影響。作為基金,余額寶帶來的風險與收益(這正是投資者所需求的)並不會因互聯網而改變。
與其他貨幣基金有很大不同,余額寶擁有阿里巴巴的巨大影響力,而且可以利用互聯網很便利地吸引眾多小額投資者,從而大大擴展了其客戶來源。互聯網,准確地說阿里巴巴,為天弘基金提供了一個其他貨幣基金都不具有的銷售渠道。對余額寶進行的任何討論,都必須圍繞著它本身即是個貨幣基金的事實來展開。將之作為「互聯網金融」,從而掩蓋了其作為貨幣基金的事實,已經在眾多討論中產生了誤導。
阿里巴巴挑選貨幣基金合作,亦有其道理。貨幣基金是最適合以互聯網作為渠道來進行銷售的基金產品。貨幣基金投資於流動性高且相對安全的產品,是所有基金里最具同質化的產品。貨幣基金因此收取費用低,在傳統的基金銷售渠道(銀行券商等)中不受青睞,也很難向小額客戶推廣。阿里巴巴已經擁有眾多客戶,獲取基金客戶的邊際成本趨於零,從而可以迅速做大。
余額寶為這類「互聯網金融」產品,本質上是基金,互聯網只是銷售渠道。
對其他「互聯網金融」產品進行剖析,同樣要回歸「傳統」金融的本質,而互聯網只不過是其在技術上的運用。這些「互聯網金融」服務沒有創造出特殊的,完全區別於傳統金融的新金融。
互聯網公司慣有的以燒錢來博眼球的運作方式,與傳統金融所秉承的理念完全相反。金融在本質上是對風險進行經營,多遵循審慎原則。比如,投資可以說是以 「賺錢」為唯一目標的行業,但同樣遵循首先是不輸錢,然後才是賺錢這一原則。這與互聯網公司的經營規則有根本性沖突。這種沖突是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刺激了傳統金融企業,使其更加面向市場和客戶。另一方面,它的一些做法違背了基本的金融風險管理規則,可能造成行業的無序競爭,甚至積累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並非科學提法
迄今為止,互聯網對金融的影響都集中於技術層面。這在中國更是如此。 「互聯網金融」,並不是一個科學的提法。這等於將後台的技術改進與前台的金融功能混為一談。
正如上文所述,在互聯網和金融都最為發達的美國,金融業的市場結構因互聯網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其學術界和業界都從沒出現過「互聯網金融」這個說法(用谷歌對Internet Finance進行搜索,你會發現其結果全部是有關中國的)。原因就在於互聯網作為一種技術,盡管提高了效率,但並沒有產生新金融。將二者放在一起談所謂「互聯網金融」,從而將之當成一種新的金融形態的分析,是中國獨有的。而在中國,之所以會有大批所謂「互聯網金融」公司的存在,根本原因是金融管制形成的監管套利空間。
更廣泛來看,在互聯網商業化發展的20多年的歷史中,互聯網能真正產生沖擊的都是渠道。那些因渠道被沖擊而消失的企業,也都是那些經營著已經商品化了的無差異產品的企業。互聯網可以將更多的內容提供者帶入市場,也可將產品推向更多使用者。所謂顛覆式創新的互聯網公司,也集中於渠道。比如谷歌,就依靠搜索而獲得巨大成功。相對於一個特定商業領域的核心功能來說,消費者關心的終究是內容。渠道本身並不能產生內容。
以互聯網沖擊最大的領域音樂為例,互聯網的下載功能改變了音樂的銷售渠道。但對一個歌手(或唱片公司)而言,創作出受歡迎的音樂永遠是獲取成功的關鍵。在金融的支付領域,互聯網使支付變得快捷方便,但它依賴的還是以中央銀行為核心的整個支付系統基礎設施(比特幣就因為獲得不了中央銀行的支持而屢遭挫折)。而支付背後的經濟關系(如債務的產生和消除)更不會因互聯網本身而改變。媒體方面,互聯網使新聞的傳播更為快捷和民主,但當新聞已經同質化後,媒體最終賴以生存的還是內容。好的內容和分析才會真正吸引顧客,這從美版的《華爾街日報》和《經濟學人》的演化就可以看出。同樣,研究報告的傳遞因互聯網而改變。但互聯網產生不了研究報告。
對一種組織形式或商業流程來說,產生一個與實體相對應的虛擬的互聯網概念是可能的,因為它們彼此的確有一定的替代性。但對某一特定商業功能,比如金融的資源配置和風險管理功能,互聯網本身很難有什麼創新。比如ATM的出現,使存取款變得方便,但是存款作為商業銀行資金來源的業務本質沒有任何改變。ATM改變的只是渠道及其帶來的業務便利性。
中國當今「互聯網金融」概念下的商業模式,無一不是傳統金融在監管之外的一種存在形態。它們利用了互聯網技術,但在實際上做著與傳統金融並無根本差異的事情。互聯網目前還沒有催生出任何新金融。就像當年的電報電話以及電腦技術的運用沒有催生出「電話金融」或 「電腦金融」一樣,互聯網在金融業的運用也沒有催生出所謂「互聯網金融」。
⑻ 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和傳統金融的監管的不同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⑼ 互聯網金融會由誰監管
首先一抄點,第三方支付已襲經明確是人民銀行,基金銷售證監會也監管。
基於現有一行三會(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格局,互聯網金融將仍然按照業務屬性分別由一行三會監管:
1.互聯網金融整體監管策略將由央行牽頭,銀證保配合制定;
2.比特幣基於虛擬貨幣屬性將由央行監管(盡管央行包括世界絕大部分央行都不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屬性,而把它歸屬於特殊虛擬商品——類似於黃金);
3.P2P網貸基於信貸業務屬性將有銀監會監管(這在監管層似乎已經達成共識,盡管前期央行做了大量調研);
4.第三方支付(含移動支付)基於支付業務屬性理所當然歸央行監管,因為整個中國的支付清算系統都由央行負責建設運維;
5.余額寶之類的網路理財相對比較復雜,涉及第三方支付和基金業務,理應由央行牽頭,證監會配合管理;
6.眾籌融資屬於融資業務領域,由證監會監管比較合適,這一點似乎也在監管層達成了共識;
7.網路保險涉及保險業務,理所當然由保監會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