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後台服務是什麼
金融後台來(back-off)業務,是指與金融機源構直接經營活動相對分離,並為前台業務提供支撐的功能模塊和業務部門,如:數據中心、清算中心、銀行卡中心、研發中心、呼叫中心、災備中心、培訓中心等。
根據2005年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監管指引性文件《金融服務外包》定義,金融服務外包是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商(金融公司集團內部的附屬實體或金融公司集團的外部實體)來實施的原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狹義的金融服務外包內容主要是指信息技術服務,包括硬體維護、軟體開發、網路構建、通信支持等;廣義上的金融服務外包內容除信息技術外,還包括會計服務、票據服務、銀行卡業務、人力資源管理、話務呼叫服務中心、定損理賠、後勤保障等多方面內容。
㈡ 離岸服務外包和金融服務外包分別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
離岸外包是指轉移方與為其提供服務的承接方來自不同國家,外包工作垮境完成;
迄今為止,離岸服務外包經歷過三個發展階段。
離岸服務外包的第一階段發生在1980-90年代早期。美國為領頭羊,英國緊隨其後。企業最初進行服務外包的目的是為了尋求降低成本。第一階段的服務外包管理與發展受限於工具與帶寬。新融資工具的出現:PFI/PPP(私人融資計劃」,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 (PPP模式:即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全球資金市場的開放與流動。
離岸服務外包第二階段,服務外包發展波及西歐。國家之間的協議。呼叫中心的興起與發展。WTO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轉變,允許ITO/BPO於製造業、商品流通的增加等。
離岸服務外包第三階段,服務外包發展在歐洲市場上得到延伸,涉及波蘭、捷克、匈牙利等國家。歐洲的統一稅制開始施行於愛爾蘭、斯洛維尼亞等國,後增加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直接導致了印度、中國及其他離岸外包國家改善政策環境,改善帶寬等吸引服務外包的基礎設施環境。
金融外包是指金融企業持續地利用外包服務商(可以是集團內的附屬實體或集團以外的實體)來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擔的業務活動。外包可以是將某項業務(或業務的一部分)從金融企業轉交給服務商操作,或由服務商進一步轉移給另一服務商(即「轉包」)。
金融外包始於二十世紀70年代的歐美,證券行業的金融機構為節約成本,將一些准事務性業務(如列印和存儲記錄等)外包。到了90年代,在成本因素及技術升級的推動下,金融外包主要集中在IT領域,涉及整個IT行業。據統計2005年整個IT行業的支出中有45%為外包支出。近年來,盡管與IT相關的外包仍佔到全球外包業務的三分之二左右。
但在金融外包領域,隨著離岸外包和整個經營過程外包BPO(bussiness-process outsourcing)業務的崛起,外包安排的日漸復雜,金融企業從外包中獲得的利益大大提高,金融外包也成為國際外包市場的主流。
隨著我國金融領域開放程度的不斷加大,競爭的日益激烈,國內金融企業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站穩腳根,必須了解國際金融外包動態,借鑒國外金融外包的經驗,把現有的資源集中到核心業務上去,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
㈢ 如何防範金融服務外包所潛在的風險及相應措施
要防範金融服務外包過程中各種風險,我國須重視在岸服務外包市場開發,走有中國特色的「內外結合」發展道路。
要想更好地發展中國的金融服務外包需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建立並完善外包服務商的資格審查和信用評級制度,以及有效的外包監管制度。2.制定相關法律。完善的法律可以保證外包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3.政府合理規劃和建設金融服務外包園區和城市。充分發揮政府前瞻性的長遠規劃,應將各大城市分開管理,給予差別的政策,以最大程度充分發揮各城市的優勢,避免各城市之間的盲目競爭。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風險防範
(一)合理確定金融服務外包的業務范圍和服務商 (1)實行業務外包以前,金融機構應制定外包的具體政策和標准,主要包括對哪些業務適合外包做出評估。同時,應該全面考慮業務外包的程度問題、風險集中問題,以及將多項業務外包給同一個服務商時的風險問題。 (2)外包服務商的業務水平直接關繫到外包活動的成敗。在做出外包決策後,金融機構的管理層應聽取來自內部或外部的法律、財務專家、人力資源的意見,然後才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去尋找擅長該業務的所有高級公司,通過仔細的調查、分析和比較,選擇最合適的外包服務商。此外,也要考慮外包服務商的財務狀況。 (二)外包風險內部評估 在開始實施金融服務外包之後,為了確保及時將風險消滅在萌芽之中,或者在風險來臨之前獲得信號,把風險帶來的損失降低最小,必須在外包的過程中時刻對風險進行內部評估。 (1)派專人到外包服務商的公司任職,及時與外包服務商溝通在外包業務中存在的問題,特派員作為一個中間人協調和處理在業務中可能出現的矛盾。這種方法相對比較可靠,但容易受到地域等因素的影響。 (2)縮短金融機構和外包服務商溝通的周期。由於外包業務的關系,外包服務商肯定要定期向金融機構匯報業務報表或有關業務的進展情況。盡量控制一個合理而有效的溝通周期以便於及早發現問題。 (三)完善金融外包監管制度 (1)金融監管當局應採取不同的監管程序。金融監管當局針對不同的業務和不同的外包服務商應採取不同的監管程序。對於明確規定可以外包的業務,只需要經過備案程序即可,而對於規定之外的業務,則應經過監管機構的審查與批准程序。對於不同的外包服務商,也應採取有差別的監管程序。 (2)金融監管當局應進行外包業務的持續監管和系統性風險監管。為了實現持續監管,可借鑒國際監管組織制定的監管原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外包合同中制定相關條款,確保監管當局隨時可獲得監管所需的資料。 (3)金融機構及外包服務商均應制訂應急計劃。金融機構應該盡力要求外包服務商制訂應急計劃,保證信息技術的安全性,以及發生意外情況時災難恢 烏骨雞苗雞苗0.2元/只 送全程飼料 養殖死傷全賠 廣告 一年養4批利潤40萬 每戶10000元補貼 45天死傷全賠 培訓養雞技術 查看詳情 > 紹興 雞苗批發 0.2元/只 訂1000隻送800隻 包銷成品 廣告 大型禽苗孵化基地 常年出售雞苗 品種齊全 免費防疫 訂滿1000隻免費上門建溫棚 送飼料 查看詳情 > 復能力。對業務外包的各種意外情形,外包商應設計必要的應急計劃。
㈣ 金融外包服務公司都做什麼業務
金融外包服務公司的業務分為兩類:
第一類:銀行外包服務公司業務
凡是銀行非核心的業務銀行都有可能外包給金融外包服務公司,現在外包的業務內容包括:
1、憑證影像化處理人員外包(也包括信用卡、歷史檔案的憑證影像化掃描和補錄人員外包);
2、業務集中處理人員外包;
3、個人貸款助理人員外包;
4、電話銀行呼叫中心人員外包;
5、軟體開發人員外包;
6、安保人員外包(包括保安、監控中心值守人員外包);
7、現金清分、整點人員外包;
8、ATM機清機加鈔人員外包;
9、清算人員外包(包括同城票據交換等人員外包);
10、大堂經理、大堂助理、大堂引導員人員外包;
11、信用卡銷售人員外包;
第二類:證券、保險等的外包服務
這一類主要集中在票據影像化處理人員外包及呼叫中心人員外包,其他如保安等由於規模小,一般有物業公司承擔,少專業外包。
(4)金融服務外包業務管理擴展閱讀:
金融外包financial service outsourcing是指金融企業持續地利用外包服務商(可以是集團內的附屬實體或集團以外的實體)來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擔的業務活動。外包可以是將某項業務(或業務的一部分)從金融企業轉交給服務商操作,或由服務商進一步轉移給另一服務商(即「轉包」)。
金融外包始於二十世紀70年代的歐美,證券行業的金融機構為節約成本,將一些准事務性業務(如列印和存儲記錄等)外包。到了90年代,在成本因素及技術升級的推動下,金融外包主要集中在IT領域,涉及整個IT行業。據統計2005年整個IT行業的支出中有45%為外包支出。
㈤ 金融服務外包業務招標文件
金融服務外包定義: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其公布的《金融服務外包》中指出:「金融服務外包是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商(為公司集團內部的附屬實體或公司集團的外部實體)來實施原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
金融服務外包有三種形式:
信息技術外包(Information TechnologyOutsourcing ,以下簡稱ITO):指金融企業以長期合同的方式委託信息技術服務商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技術服務,主要包括應用軟體開發與服務、嵌入式軟 件開發與服務,以及其他相關的信息技術服務等。
金融服務外包起初以ITO 為發端,至今該業務在外包業務中仍占據重要地位。
業務流程外包(Business ProcessingOutsourcing ,以下簡稱BPO)是指金融企業將非核心業務流程和部分核心業務流程委託給專業服務提供商來完成,主要包括呼叫中心、財務技術支持、消費者支持服務、人力資源管理等。
BPO 外包所關注的是支持金融機構內部的運作和客戶的後端服務,通過進行業務流程的優化組合,提高整個業務的生產效率和競爭力,從而在更廣泛的業務領域內提高利潤水平。
知識處理外包(Knowledge ProcessingOutsourcing ,以下簡稱KPO)是指金融企業將知識密集的業務,或者那些需要高水準研究與分析、技術與決策技能的流程委託給專業服務提供商來完成,例如股票分析、市場研究、基金管理、風險評估、金融數據挖掘、債務重組等。
與BPO外包不同,KPO 外包位於價值鏈的更高端,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的高素質人才才能完成。
㈥ 金融服務外包是干什麼的通俗易懂的說啊,不要復制
金融服務外包就是幫金融企業做一些低水平的,但是又不得不做的事,比如說錄入類,語音版類,憑證整理類權的事情。金融企業自己做吧,要場地要人要設備,有點得不償失,因此就出現了專門做金融服務外包的企業,術業有專攻嘛。這樣別人能賺到錢,金融企業也降低成本。
金融外包financial service outsourcing是指金融企業持續地利用外包服務商(可以是集團內的附屬實體或集團以外的實體)來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擔的業務活動。外包可以是將某項業務(或業務的一部分)從金融企業轉交給服務商操作,或由服務商進一步轉移給另一服務商(即「轉包」)。
金融外包始於二十世紀70年代的歐美,證券行業的金融機構為節約成本,將一些准事務性業務(如列印和存儲記錄等)外包。到了90年代,在成本因素及技術升級的推動下,金融外包主要集中在IT領域,涉及整個IT行業。據統計2005年整個IT行業的支出中有45%為外包支出。
㈦ 金融服務外包,信貸催收服務以及應收賬款管理外包服務合法嗎
貸款服務外包,抄屬於商業銀行襲服務外包中的一種。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外包風險管理指引》第三條對「商業銀行服務外包」的定義:外包是指商業銀行將原本應由自身負責處理的某些實務委託給服務提供商進行處理的經營行為。服務提供商包括:獨立第三方,商業銀行或其所屬集團設立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的子公司、關聯公司或附屬機構。因此,包括貸款外包在內的銀行外包行為,在規章層面已經得到了中國銀監會的承認和支持。
從實例來看,以行業典型企業國內知名的江川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分類來看,在其接受銀行等金融機構委託,提供的全程貸款流程中、包括但不限於貸款營銷、調查、信用評級、評審、審查、擔保物評估、擔保登記、放款審查、台賬管理、貸後管理、催收清欠等貸款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