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區別
1、性質不同:中國銀行為商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銀行。
2、作用不同:中國銀行是一家國有的商業銀行,它作用的重點自然而然也就體現在「商業」二字,其業務范圍涉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航空租賃;旗下有中銀香港,中銀國際、中銀保險等控股金融機構,在全球范圍內為個人和公司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而作為國務院組成部分的中國人民銀行,其最大的作用就是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並且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服務方向不同:中國銀行的服務方向為商業、市場方向,中國人民銀行的服務方向為社會經濟、民生方向。央行與其他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的根本區別在於,中國人民銀行屬於行政單位,它的主要工作是發行貨幣、制定金融政策、發布對銀行的一些指導性的通告等,是非營利的。而中國銀行是國有商業銀行之一,它們屬於商業實體,有成本核算和利潤體現,通俗一點說就是做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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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 中國人民銀行與四大行之間的關系
中國人民銀行與四大行之間是貨幣政策制定者和貨幣政策執行者的關系。中國人民銀行是央行,是政府部門。四大商業銀行是企業,按金融管理程序,業務受央行領導。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簡稱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合並組成中國人民銀行。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國國家中央銀行職能。
中國四大銀行,是指由國家(財政部、中央匯金公司)直接管控的四個大型國有銀行,具體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工,農,中,建),亦稱中央四大行,其代表著中國最雄厚的金融資本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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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支付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支付體系建設的組織者、推動者、監督者,中國人民銀行肩負「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等法定職責,建設運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
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等重要業務系統,為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清算平台,加速了社會資金周轉,推動了經濟金融較快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提供結算帳戶服務。此外,還為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團體開設結算帳戶,提供支付服務。例如,郵政儲匯局也在人民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不允許帳戶出現隔夜透支,因為大多數交易採用批處理方式在日終結算,所以日間透支的概念實際上不適用。但電子聯行系統除外,在此系統中,支付指令發出之前,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支付的資金。
除了結算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結算帳戶還用來結算其它支付系統產生的凈額頭寸,如商業銀行系統的電子資金匯兌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其維護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除了履行一般監督作用以外,還為廣大銀行機構提供資金轉帳網路,即中國2000多家同城票據交換所、中國手工聯行系統和中國電子聯行系統。
這些支付系統對銀行機構之間的競爭起著中立作用。中國人民銀行對於各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服務通過業務條款、處理程序、借記和貸記條款以及收費政策施加一定影響。
3. 中央銀行的職能有哪些
中央銀行的職能有:
1、發行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銷毀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
2、銀行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充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銀行的銀行這一職能體現了中央銀行是特殊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中央銀行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基本條件。中央銀行通過這一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施加影響,以達到調控宏觀經濟的目的。
3、政府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4、監管職能:制定有關的金融政策、法規,作為金融活動的准則和中央銀行進行監管的依據和手段。依法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設置統籌規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和其他重要事項。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5、調控職能:中央銀行以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通過金融手段,對全國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有目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宏觀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其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
(3)金融業綜合統計是覆蓋所有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央銀行行使監管職能的對象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除此之外中央銀行還需要對金融市場的設置、業務活動和運行機制進行監督管理。隨著中央銀行國有化進程的加快,中央銀行對國家負責,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作為政府代理的身份,從而實現了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的轉化。
進入20世紀中葉,中央銀行不與普通商業銀行爭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銀行的職能並成為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這標志著它向銀行的銀行轉化。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離不開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在具體運用中大大加強並注重其綜合功能的發揮,即由過去的一般性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