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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審慎監管指標報告

發布時間:2021-01-01 04:39:57

⑴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是什麼

1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2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內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容明
3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4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⑵ 如何運用宏觀審慎監管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運用宏觀審慎監管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的政策工具。目前,國際上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見,宏觀審慎管理的政策工具設計主要應從以下三個維度來考慮:一是時間維度,主要是關注順周期效應,即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系統的風險是否在金融體系內部和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的作用下被放大了。這主要考慮採取逆周期政策。二是跨行業維度,主要關注某一特定時點上由於銀行間相互依賴的支付體系和共同風險敞口。這主要考慮不同金融機構對系統性風險的影響,針對系統的重要性銀行制定嚴格的規則。三是結構維度,根據金融系統的結構特徵,制定限制金融體系風險承擔和抗風險能力的措施。
央行行長周小川曾指出,宏觀經濟審慎監管首先是逆周期政策,應從防範系統性風險的角度出發建立逆周期調控機制。他還表示,要加強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彌補監管真空和不足,防範和控制好潛在的系統性風險。第一,在逆周期政策方面,當前主要經濟組織和監管當局最為推崇的政策工具是逆周期資本緩沖,它要求金融機構在經濟繁榮時期持有更多的資本,以利於其在經濟低迷時期可以維持合理的信貸供應。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基本框架的規定,各成員國可根據「信貸/GDP」指標超出趨勢值的程度等要求銀行增加2.5%以內的逆周期資本緩沖,以保護金融體系由於信貸激增所帶來的逆向沖擊。近幾年,我國央行在不斷探索逆周期的貨幣信貸動態調控機制,以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對系統性風險的調控作用。該機制將利率、匯率等價格型指標和貨幣信貸增長等數量型指標通過窗口指導等方式進行風險提示,以減少金融機構「羊群效應」對系統性風險的放大作用,另外還運用信貸政策、差別准備金等政策工具來引導和加強貨幣信貸的平穩增長和調控,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第二,在加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方面,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基本框架,系統重要性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具備更強的承擔損失的能力。其政策工具主要是系統性資本附加和系統性流動性附加,它是依據金融機構對系統性風險的邊際貢獻,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應當持有與其系統地位相對應的附加資本金和流動性資本,以緩解其自身失敗導致的向其他金融機構的傳染效應。第三,針對金融體系的結構特點,巴塞爾協議Ⅲ提出了對流動性和杠桿率的要求。為提升控制流動性風險的能力,提出了LCR(流動性覆蓋比率)和NSFR(凈穩定融資比率)兩個指標。作為對最低資本要求的補充,新的杠桿率測算涵蓋了表外風險。除此之外,宏觀審慎管理還將一些影響金融體系失衡的宏觀經濟指標,包括經濟增長、國際收支平衡、通貨膨脹率等,納入到了金融部門的評價計劃中。
二是中央銀行主導宏觀審慎管理。在國際金融管理體制改革中,加強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中的職權已成為一種趨勢。2008年次貸危機之前,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是中央銀行主要負責貨幣政策,讓渡監管職權給專門的監管機構。金融危機的爆發顯示出了這種制度安排的弊端。2009年1月,由各國政府部門和理論界資深人士組成的30人集團公布的《金融改革:一個金融穩定框架》報告中提議,應當給予中央銀行足夠的監督權和必要的政策工具,使其不僅在金融危機時期也能在信貸擴張時期發揮更大作用。受此影響,英美、歐盟等國家紛紛擴大了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許可權。
長期以來,對於中央銀行是否應擁有金融監督職權一直存在著分歧。一種觀點認為,中央銀行不能兼任金融監管職能和貨幣政策職能,否則存在利益沖突:央行對微觀金融的關注會影響到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另一種觀點則贊同央行應當同時具有金融監管職能和宏觀政策制定職能,理由是:由於央行具有降低系統性風險的目的,因此在特定情況下扮演著最終貸款人的角色,理應對金融機構行使監管權力。2008年的金融危機則反映出:中央銀行缺乏對金融機構特別是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不利於金融系統性風險的防範。
在我國,賦予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職權的意義在於:第一,有利於我國政府從宏觀層面和國家整體上對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和判斷。第二,我國中央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以及其他國際組織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有利於我國以國際視野展開系統性風險的早期預警工作。當然,加強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監管的職能並不意味著取締金融監管機構,而應當是正確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第三,有助於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

⑶ 銀監會(2008)3號令全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昌監管分局政務公開事項

銀行業機構的設立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頒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1.對設立櫃台式的營業機構,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

(2)《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3)籌建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4)可行性分析報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2.對設立離行式自助銀行,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市場分析;

(2)上級部門的批准文件;

(3)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服務的種類;

(4)《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6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的變更審批

(一)變更種類

1.變更名稱;

2.變更營業地址;

3.變更注冊資本;

4.變更持股股東或持有股本;

5.變更業務范圍;

6.修改章程;

7.金融機構的升格、降格與合並、分設、重組;

8.變更法定代表人;

9.監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變更事項。

(二)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三)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變更事項時,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有權變更該機構的變更事項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變更事項的有關許可文件;

4.變更事項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四)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五)承諾時限

3個月內。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繳回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退出機構的上級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撤銷登記表》;

3.退出機構的業務處置和人員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新業務准入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審批許可權內的: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2.審批許可權外的

(1)受理報備;

(2)換發金融許可證;

(3)公告。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開展新業務,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開展新業務的請示;

2.填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有關部門對開展此項業務的規定;

4.開展此業務的工作規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受理許可權

1.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業務准入由銀監會按法人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其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2.許昌銀監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報河南銀監局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3.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河南銀監局負責受理河南省農村信用聯合社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各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收到省聯社對開展新業務的轉批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監管分局報備。

4.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省郵政儲匯管理局在許昌轄區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其開展新業務,由省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向河南銀監局提出申請,河南銀監局審批。許昌轄區各級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及郵政儲蓄網點獲准上級部門開辦新業務的授權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四)承諾時限

1.審批許可權內的,3個月內。

2.審批許可權外的,報備即辦。

(五)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的新業務報備及城市信用社機構新業務准入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申請核准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權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核准(備案)登記表》;

3.對申請核准人的考核鑒定及推薦意見;

4.申請核准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身份證原件(與《登記表》上粘貼的復印件核對後當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6.《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0日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種行政許可承諾時限均為工作日;

(二)以上各種行政許可屬許昌銀監分局初審,需報上級審查批準的,上級審查批准承諾時限由其確定。

⑷ 銀監會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現狀,確立了怎樣的持續監管思路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參與國際金融准則新一輪修訂,完善我國金融業穩健標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並要求各成員經濟體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達標。《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立了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相結合的金融監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動性監管量化標准,將對商業銀行經營模式、銀行體系穩健性乃至宏觀經濟運行產生深遠影響。為推動中國銀行業實施國際新監管標准,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國內銀行的國際競爭力,特製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指導原則

(一)總體目標

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根據國內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實際,構建面向未來、符合國情、與國際標准接軌的銀行業監管框架,推動銀行業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進一步深化改革,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發展質量,增強銀行業穩健性和競爭力,支持國民經濟穩健平衡可持續增長。

(二)指導原則

1.立足國內銀行業實際,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完善銀行業審慎監管標准。基於我國銀行業改革發展實際,堅持行之有效的監管實踐,借鑒《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提升我國銀行業穩健標准,構建一整套維護銀行體系長期穩健運行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

2.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統籌考慮我國經濟周期及金融市場發展變化趨勢,科學設計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准備等監管標准並合理確定監管要求,體現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要求,充分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單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3.監管標准統一性和監管實踐靈活性相結合。為保證銀行業競爭的公平性,統一設定適用於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標准,同時適當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標准,並根據不同機構情況設置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確保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新監管標准平穩過渡。

4.支持經濟持續增長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健統籌兼顧。銀行體系是我國融資體系的主渠道,過渡期內監管部門將密切監控新監管標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微觀影響和對實體經濟運行的宏觀效應,全面評估成本與收益,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政策協調,避免新監管標准實施對信貸供給及經濟發展可能造成的負面沖擊。

二、提高銀行業審慎監管標准

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定的銀行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新標准,在全面評估現行審慎監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礎上,提高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准備等監管標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機統一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一)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

1.改進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一是嚴格資本定義,提高監管資本的損失吸收能力。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嚴格執行對核心一級資本的扣除規定,提升資本工具吸收損失能力。二是優化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擴大資本覆蓋的風險范圍。採用差異化的信用風險權重方法,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明確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提高交易性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場外衍生品交易等復雜金融工具的風險權重。?

2.提高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將現行的兩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一級資本和總資本占風險資產的比例分別不低於4%和8%)調整為三個層次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確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三是增加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准實施後,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

3.建立杠桿率監管標准。引入杠桿率監管標准,即一級資本占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於4%,彌補資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積累。

4.合理安排過渡期。新資本監管標准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准。過渡期結束後,各類銀行應按照新監管標准披露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

(二)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

1.建立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和監測指標體系。建立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於100%。同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內部監控指標體系。

2.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進一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審慎監管要求,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嚴格監督檢查措施,糾正不審慎行為,促使商業銀行合理匹配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增強銀行體系應對流動性壓力沖擊的能力。?

3.合理安排過渡期。新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和監測指標體系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分別給予2年和5年的觀察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別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要求。

(三)強化貸款損失准備監管

1.建立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准。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准備占貸款的比例)不低於2.5%,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准備占不良貸款的比例)不低於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准備監管要求。

2.建立動態調整貸款損失准備制度。監管部門將根據經濟發展不同階段、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質量差異和盈利狀況的不同,對貸款損失准備監管要求進行動態化和差異化調整:經濟上行期適度提高貸款損失准備要求,經濟下行期則根據貸款核銷情況適度調低;根據單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質量和盈利能力,適度調整貸款損失准備要求。?

3.過渡期安排。新標准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於2013年底前達標;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部門將設定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並鼓勵提前達標:盈利能力較強、貸款損失准備補提較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達標;個別盈利能力較低、貸款損失准備補提較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8年底前達標。?

三、增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有效性

根據國內大型銀行經營模式以及監管實踐,監管部門將從市場准入、審慎監管標准、持續監管和監管合作幾個方面,加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

1.明確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定義。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主要考慮規模、關聯性、復雜性和可替代性等四個方面因素,監管部門將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論和持續評估框架。

2.維持防火牆安排,改進事前准入監管。為防止系統重要性銀行經營模式過於復雜,降低不同金融市場風險的傳染,繼續採用結構化限制性監管措施:一是維持現行銀行體系與資本市場、銀行與控股股東、銀行與附屬機構之間的防火牆,防止風險跨境、跨業傳染。二是從嚴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結構復雜、高杠桿交易業務,避免過度承擔風險。三是審慎推進綜合經營試點。對於進行綜合經營試點的銀行,建立正式的後評估制度,對於在合理時限內跨業經營仍不能達到所在行業平均盈利水平的銀行,監管部門將要求其退出該行業。

3.提高審慎監管要求。除附加資本要求之外,監管部門將視情況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更高的審慎監管要求,以提升其應對外部沖擊的能力:一是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自救債券,以提高吸收損失的能力。二是提高流動性監管要求。三是進一步嚴格大額風險暴露限制,適度降低系統重要性銀行對單一借款人和集團客戶貸款占資本凈額的比例。四是提高集團層面並表風險治理監管標准,包括集團層面風險偏好設定、統一的風險管理政策、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集團內部交易等。?

4.強化持續監管。一是監管資源向系統重要性銀行傾斜,賦予一線監管人員更廣泛的權力,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決策過程、執行過程的監管,以盡早識別風險並採取干預措施。二是豐富和擴展非現場監管體系,完善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監管評估框架,及時預警、有效識別並快速處置風險。三是進一步提升系統重要性銀行現場檢查精確打擊的能力,督促系統重要性銀行加強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防止和糾正不安全、不穩健的經營行為。四是實現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結合,採用產品分析、模型驗證、壓力測試、同業評估等監管手段,保證監管技術能夠適應系統重要性銀行業務和組織機構日益復雜化的趨勢。五是指導並監督系統重要性銀行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危機管理計劃,增強系統重要性銀行自我保護能力。?

5.加強監管合作。在跨境合作方面,建立對境外監管當局監管能力的評估機制,健全跨境經營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提高信息交流質量,加強在市場准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危機管理方面的合作。在跨業合作方面,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監管部門將加強與人民銀行、證券監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構建「無縫式」金融監管體系,改進對銀行集團非銀行業務的風險評估。?

四、深入推動新資本協議實施工作

對資本和風險加權資產進行科學計量與評估是新監管標准實施的基礎。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新資本協議》與《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同步推進,第一支柱與第二支柱統籌考慮」的總體要求,從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風險計量、數據基礎、信息科技系統等方面不斷強化風險管理。2011年,監管部門將修訂《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新的《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確立的相關方法准確計量監管資本要求,全面覆蓋各類風險;同時,構建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健全內部資本評估程序,強化銀行業穩健運行的微觀基礎。

對於表內外資產規模、國際活躍性以及業務復雜性達到一定程度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新的監管要求,實施《新資本協議》中的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目前已完成了一輪預評估的第一批實施銀行應當在已經取得的良好成就基礎上,根據評估意見積極整改第一支柱實施的主要問題,並積極推進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設,爭取盡快申請正式實施。其他根據監管要求應當實施高級方法或自願實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盡早制訂實施規劃方案。

對於其他不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從2011年底開始在現有信用風險資本計量的基礎上,採用新的《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的標准方法,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並按照第二支柱相關要求,抓緊建立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識別、評估、監測和報告各類主要風險,確保資本水平與風險狀況和管理能力相適應,確保資本規劃與銀行經營狀況、風險變化趨勢和長期發展戰略相匹配。2016年底前,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應建立與本行規模、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和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

五、工作要求

新監管標准實施是事關全局的長期系統工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准確理解新監管標準的實質,充分認識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意義,加強配合,積極穩妥地做好新監管標准實施的各項准備工作。

(一)制定配套監管規章

為保證新監管標准如期實施,2011年監管部門將修訂完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以及流動性風險監管、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相關政策,為新監管標準的實施奠定基礎。同時,大力開展新監管標準的培訓和宣傳工作,分期、分批地開展各級監管人員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為新監管標准實施打造有利的輿論環境和廣泛的人才基礎。

(二)加強組織領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高度重視新監管標准實施工作,盡快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新監管標准實施領導小組及相應工作機構,統籌規劃協調新監管標准實施工作,確保各項工作有序穩步推進。董事會應負責新監管標准實施規劃及有關重大政策審批,定期聽取高級管理層匯報,對實施准備情況進行監督;高級管理層負責制定新監管標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規劃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導意見,全面進行差距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新監管標准實施規劃。實施規劃至少應包括:資產增長計劃、資產結構調整方案、盈利能力規劃、各類風險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資本補充方案、流動性來源、貸款損失准備金補提方案、各類監管指標的達標時間表和階段性目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1年底前完成實施規劃編制,並報監管部門備案。

(四)調整發展戰略積極推動業務轉型

謀求經營轉型不僅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滿足新監管標準的內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復雜經營環境下提高發展質量的必由之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轉變規模擴張的外延式發展模式,走質量提高的內涵式增長之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堅守傳統業務模式的前提下,在信貸業務的廣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信貸質量。一是調整業務結構,制定中長期信貸發展戰略,積極調整信貸的客戶結構、行業結構和區域結構,實現信貸業務可持續發展。二是強化管理,通過不斷優化風險計量工具,完善風險管理政策和流程,健全風險制衡機制,真正提升增長質量。三是創新服務。積極發展網路銀行、電話銀行、信用卡等渠道拓展業務,擴大金融服務覆蓋面,為資產業務提供穩定的資金保障,同時降低經營成本,擴大收入來源。

(五)持續改進風險管理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強化風險管理基礎設施,提升風險管理能力。一是完善風險治理組織架構,進一步明確董事會、高管層、首席風險官、風險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條線的角色和職能。二是強化數據基礎,通過新監管標准實施切實解決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長期存在的數據缺失、質量不高問題。三是積極開發並推廣運用新型風險計量工具,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計量准確性。四是強化IT系統建設,為風險政策制定和實施、風險計量工具運用及優化奠定基礎。五是強化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職能,強化與外部審計的合作,共同促進內部制衡機制建設。六是改進激勵考核機制,建立「風險-收益」平衡的績效考核和薪酬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所面臨的突出風險,包括地方融資平台、房地產貸款、經濟結構調整潛在的重大信用風險,積極探索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相結合的風險管理模式,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資本評估程序,確保資本充分覆。(相關報告推薦:前瞻產業研究院《互聯網金融對銀行業的沖擊挑戰及應對策略專項咨詢報告》)

⑸ 如何評價中央銀行2016年實施的"宏觀審慎監管評估體系

新華網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吳雨)日前,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稱,將於2016年開始實施「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經過「升級」,明年金融監管面臨怎樣的轉變?商業銀行的日子將怎麼過?從2011年開始,我國一直實施的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機制。一方面通過合意貸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規模和投放節奏進行調控;另一方面,通過差別准備金,督促商業銀行調節信貸偏離度和提高經營的穩健性。「但隨著社會融資規模的多樣化,商業銀行的資產也日漸多元化,信貸在其中的佔比也不斷下降。由此,信貸變化已無法完整反映整個社會信用規模之盈縮。」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央行宏觀審慎管理更全面,考慮的因素更綜合,覆蓋范圍更廣,這對於未來商業銀行健康發展起到有益作用。此次央行提出的宏觀審慎評估體系,重點考慮資本和杠桿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流動性、定價行為、資產質量、外債風險、信貸政策執行等七大方面;從以往的關注狹義貸款轉向廣義信貸,將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納入其中。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趙慶明認為,當下金融創新速度加快,但金融監管卻相對滯後,監管套利情況不斷增多,這需要金融監管創新循序漸進地往前趕。「此次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的覆蓋范圍,除了信貸,還擴展到債券投資、股權投資、買入返售、其他投資等,更為全面,有助於減少監管套利,也對商業銀行合規經營敲響警鍾。」盡管目前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的七大考慮重點的權重並沒有明確,但從央行公告中,可以明確利率定價行為是重要考察方面。今年,我國利率市場化已經取得較大進展,存貸款利率上下限已完全放開。但這並不意味著利率市場化已經完全結束,銀行機構的自主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一些銀行惡意競爭的行為可能要過一段時間才能完全顯現,可能擾亂整個金融市場秩序。與此同時,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明年五大任務之一是要「降成本」,其中提到,降低企業財務成本,金融部門要創造利率正常化的政策環境。「因此,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特別增加對金融機構定價行為方面的變數,從而能夠起到抑制金融機構之間惡性競爭的作用。」魯政委表示,這一變數在當下可能被作為引導銀行降低實際貸款利率的工具。央行在公告中還特別提到,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是評估體系的核心,是對原有合意貸款管理模式的繼承。趙慶明表示,當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上升明顯,而資本水平是金融機構增強損失吸收能力的重要途徑,注重資本充足率有利於防範系統性風險積累,保障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可持續性。「宏觀審慎評估體系體現出靈活、有彈性的特點,所以對於大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應該不會『一刀切』,而是區別對待。」在央行表示2016年起實施「宏觀審慎監管體系」之後,有業內人士提出,這將為今後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奠定基礎。對此,魯政委認為,目前該體系主要覆蓋的銀行,並未太多涉及保險和證券。監管范圍拓展對央行的管理工作量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如何貫徹落實值得進一步關注。「十三五」規劃建議指出,要加強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建設,加強統籌協調,改革並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標準的監管規則,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此前,資本市場出現一系列波動,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金融監管部門協同效率不高,金融監管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仍有較長的路要走。」趙慶明說。

⑹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哪些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1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2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內說明
3查閱、復容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4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⑺ 銀行業審慎經營原則

隨著當下社會經濟體系進一步融合,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主要原因也是隨著經濟合作的縱深發展,銀行業和保險業在業務上出現了諸多重合交叉覆蓋的地帶,為了更好地進行監管,填補監管的空白地帶,將兩者合並。
作為金融發展中至關重要的防線---銀行,審慎經營的基本規則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屬於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其經營過程必然包含內在的風險,這些風險不能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所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審慎經營,使所從事業務的性質、規模及所承擔的風險水平與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從而將業務活動所涉及的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而銀行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就需要基於促使銀行審慎經營、控制風險的目的,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審慎經營規則。制定審慎經營規則,並據此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持續性監管,體現了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⑻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監管考核

目前,銀監會按照以下指引及規定監管並考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三次主席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9月1日起實施。
摘要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 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13號)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評價和分類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81號)
1、管理狀況評價
重點分析財務公司的管理狀況,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內部控制、合規性管理、內部審計及信息系統等方面制度建設的完善性和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評價
從織架構、決策體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進行整體評價,也評價公司章程要件是否完整,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獨立董事發揮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時、有效溝通的機制。
功能定位評價
公司章程、戰略規劃、經營計劃中能體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確;財務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是否能體現強化服務功能的具體安排,並非過度強調盈利措施;財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對財務公司功能定位應是否有較為准確的認知,並對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符合財務公司應有的功能定位是否有較高的認同度;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整體經營狀況、成員單位整體服務需求及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觀的認識和評價;財務公司對改善自身服務能力以滿足集團及成員單位的需求是否作出了適當的安排。
內部控制評價
是否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內控制度執行的職責;是否制定切實可行、與財務公司實際狀況及發展戰略相符的內部控制目標和內部控制政策;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覆蓋財務公司所有的機構、部門、業務和管理活動;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詳細、明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並實行了風險責任制和盡職問責制度;是否及時對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體系進行評估和改進,以確保其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是否針對財務公司股東、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方制定了明確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規性管理評價
是否設立相應的部門或人員專職負責合規性管理,合規管理人員具有與其履職相匹配的素質和經驗;是否建立合規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對財務公司所面臨的主要合規性問題進行一次評估,提出完善計劃和措施並加以整改;是否明確合規管理人員的權責,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員工應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是否明確合規管理的報告路徑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員的職責,對報告內容、方式、頻率等應有規范要求;是否建立獎懲制度,追究違規責任,鼓勵主動報告合規隱患及風險的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各項監管考核指標均符合要求;是否財務公司不存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規調整形成的禁止事項,應遵循監管部門規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諾,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內部審計評價
是否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以制度形式明確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能、相應許可權等;是否機構設置及制度規定能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相對獨立性;是否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數量及審計技術手段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業務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相適應;是否內部審計人員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進行全面、有效的審計與評估,並將結果直接報告董事會或監事會,同時報告高級管理層;是否財務公司對內部審計所發現的問題能及時處理和有效整改。
信息系統評價
是否採用了與財務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復雜性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是否能為相關崗位提供及時、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測試,並對重要信息進行備份;是否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並達到實時監控各項監管指標的水平。
2、經營狀況的評價
主要從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市場風險、盈利能力、流動性和服務水平六個方面評價財務公司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果。
資本充足性評價:包括資本充足率;凈資產要大於注冊資本;連續兩年未是否出現資本不足的情況;資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適應資產正常增長的需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資本得是否以較充分的運用;資本的增長是否是不以擴大非主營業務為目的;業務發展計劃是否充分考慮資本充足水平和經濟資本約束;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持續監測資本充足水平並有相關記錄;是否建立維持適當資本充足水平的機制;利潤分配製度是否有利於財務公司的自我積累和持續發展;是否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本補充計劃;在資本不足時是否有切實可行的應急補充安排。
資產質量評價:包括良資產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擔保比例資產風險分類是否准確,偏離度是否較低,偏離情況能夠是否得以及時糾正;不良資產的處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資產是否持續減少,資產質量是否趨好;實行綜合授信管理,單一客戶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維持合理水平,風險可控。
市場風險評價:包括短期投資比例;長期投資比例;利率風險敏感度;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是否正確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做好分類管理和限額管理;是否具備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市場風險的技術手段;是否自營投資和受託投資分戶管理、分賬核算、運作規范;是否投資產品結構合理,綜合風險度較低。
盈利能力評價:包括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資產損失准備金後的資本利潤率及資產利潤率保持較高水平;經營效益比例是否高於行業平均水平;收入結構是否與主要業務結構吻合,盈利穩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審慎。
流動性評價:包括流動性比率、同業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動性監測預警機制,具備實時監測的技術手段;是否根據成員單位資金的時間和空間分布有效調劑頭寸,頭寸管理不過度依賴主動負債;是否合理利用主動負債工具滿足臨時性的頭寸管理需要。
服務水平評價:包括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方面的評價。資金來源包括對以下3方面的評價(1)成員單位的存款集中程度達到較高比例;(2)財務公司盡力歸集集團內資金,集團內負債占財務公司整體負債的比例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證明其在集中成員單位存款方面已盡其所能,為滿足成員單位的結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對影響資金集中和結算服務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資金運用包括對以下3方面(1)運用於成員單位的資產占財務公司總資產的比例較高;(2)成員單位貸款需求滿足程度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以充分的資料和數據證明其在滿足成員單位資金需求方面已經盡其所能,或對影響資金運用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其他服務包括對以下2方面的評價(1)努力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顧問、融資方案設計、銀團貸款等服務;(2)在不違反現行法規制度的前提下,積極通過業務和服務創新滿足成員單位需求。
3、所屬集團影響度評價
主要分析財務公司所屬集團對其影響狀況,包括集團基本狀況、集團對成員單位控制力及對財務公司的支持度。
四、《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
核心監管指標內容如下:
1、監控指標
資本充足率為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加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之比不得低於10%。資本凈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資本扣減項。
不良資產率不應高於4%。不良資產率為不良信用風險資產與信用風險資產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是指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項資產,包括各項貸款、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產、存放同業、銀行賬戶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和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不良信用風險資產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信用風險資產。
不良貸款率不應高於5%。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各項貸款之比。
各項貸款是指財務公司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證券、各項墊款等。?不良貸款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及損失類的各項貸款之和。?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信用風險資產應提准備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損失准備是指財務公司針對各項信用風險資產可能的損失所提取的准備金。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計算中暫不考慮一般准備和特種准備充足情況。?
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貸款應提准備之比。
貸款損失准備是指財務公司對各項貸款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的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僅反映貸款損失專項准備充足情況。
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25%。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比例不得高於20%。自有固定資產比例為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折舊後的凈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資本總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貸款損失准備尚未提足部分?
短期證券投資比例不得高於40%。短期證券投資比例為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長期投資比例不得高於30%。 長期投資比例為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拆入資金比例不得高於100%。拆入資金比例為同業拆入與資本總額之比。拆入資金是指財務公司的同業拆入、賣出回購款項等集團外負債。
擔保比例不得高於100%。擔保比例為擔保風險敞口與資本總額之比。擔保風險敞口是指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扣除保證金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國債價值後的余額。擔保比例計算不包括與貿易及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等。
2、監測指標
存貸款比例為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各項存款為財務公司吸收的各成員單位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保證金存款、委託資金與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的差額等。
單一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是指財務公司在報告期末表內外授信總額最大的一家客戶的授信余額。授信是指財務公司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保函、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所有者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之和的平均余額之比。
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資產平均余額之比。
人民幣超額備付金率為在中國人民銀行超額准備金存款、現金、存放同業的總和與人民幣各項存款之比。

⑼ 銀行審慎經營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原則1 – 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每個監管機構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並就履行職責的總體情況接受問責。適當的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內容包括對設立銀行的審批、要求銀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穩健合規經營的權力和監管人員的法律保護。另外,還要建立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換和保密的安排。
原則2 – 許可的業務范圍:必須明確界定已獲得執照並接受監管的各類機構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
原則3 –發照標准:發照機關必須有權制定發照標准,有權拒絕一切不符合標準的申請。發照程序至少應包括審查銀行的所有權結構和銀行治理情況、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層的資格、銀行的戰略和經營計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包括資本金規模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當報批銀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為外國銀行時,應事先獲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同意。
原則4 –大筆所有權轉讓:銀行監管當局要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轉讓大筆所有權或控制權的申請。
原則 5 – 重大收購:銀行監管當局有權根據制定的標准審查銀行大筆的收購或投資,其中包括跨境設立機構, 確保其附屬機構或組織結構不會帶來過高的風險或阻礙有效監管。
原則 6 – 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反映銀行多種風險的審慎且合適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至少對於國際活躍銀行而言,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不應低於巴塞爾的相關要求
原則 7 –風險管理程序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和銀行集團建立了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綜合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以識別、評價、監測、控制或緩解各項重大的風險,並根據自身風險的大小評估總體的資本充足率。
原則 8 – 信用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 銀行具備一整套管理信用風險的程序;該程序要考慮到銀行的風險狀況,涵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的審慎政策與程序。
原則 9 – 有問題資產、准備和儲備: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建立了管理各項資產、評價准備和儲備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並認真遵守。
原則 10 –大額風險暴露限額: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的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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