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未來金融行業有可能被人工智慧取代嗎
2018年科技金融行業發展現狀分析
要說科技金融的2018,那句老話適用: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P2P接連爆雷,比特幣漲少跌多,搞得人心惶惶。
但雙十一仍在打破紀錄,抖音在發掘市場,拼多多在關照五環外,機器人在料理股市……沒有什麼能夠阻擋,改變世界的嚮往。2018年,企業繼續各出奇招,新技術孕育新錢景。生存不易,生意繼續。
今年國務院出台多項政策部署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9月開始執行新規,直到2020年底,向小微企業貸款的利息免繳增值稅。業內人士預計,對小微企業的幫扶將成為金融政策重點。互聯網金融也在改變傳統金融的支付、風險管理等環節,引入大數據降低徵信和放貸成本,用高科技手段清除小微企業的融資障礙。
預計2019年中國金融科技營收規模將突破1.4萬億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科技金融服務深度調研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金融科技營收規模僅僅為695.1億元。2014年中國金融科技營收規模突破千億元。到了2016年中國金融科技營收規模增長至4213.8億元,同比增長42%。截止到2017年中國金融科技營收規模達到了6541.4億元,同比增長55.2%。預計2018年中國金融科技營收規模將達9698.8億元。目前金融科技服務於金融機構,更偏向於實際金融業務的後端,並不是金融產業鏈中利潤最豐厚的一環,因此短時間內金融科技營收規模很難迎來爆發式增長,或將繼續保持這樣的增速穩定增長,並預測在2020年中國金融科技營收規模將達19704.9億元。
2013-2020年中國金融科技營收規模統計及增長情況預測
數據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1、上市綠通道 青睞領頭羊
全國「兩會」熱議IPO綠色通道,從3月份開始,A股綠色通道盯上高科技巨頭。監管層對券商作出指導,包括生物科技、雲計算在內的四個行業若有「領頭羊」,立即向發行部報告,「即報即審」。
A股對「下一個BATJ」的呼聲已久,新華社更發文稱「中國資本市場的『BATJ』夢』該圓了!」2018年年初監管層的密集動作,體現出對新興企業的大力支持。2月9日,深交所發布戰略,要強化對這些科技大公司的服務,著力吸引一批優質企業。
眾所周知,BAT等知名科技企業大多都在境外上市,為了留住優質的好企業,監管層為優質企業開通綠色通道也是應有之義。讓股東長期持有優質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回歸價值投資,他們被寄予厚望。
2、神偷現江湖 數幣難找回
年初,日本Coincheck交易所暫停了除比特幣之外的所有加密貨幣的交易,原因是黑客攻擊了26萬用戶,並盜取了數字代幣新經幣NEM,損失價值約為5.3億美元。這是數字貨幣有史以來最大的一起盜竊案。之後,日本16家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成立一個自我監管小組,自查系統漏洞。這次丟失是因為該交易所數字加密貨幣交易系統存在安全風險,和數字貨幣是否加密並無關系。
今年4月,還發生一行代碼蒸發64億人民幣這樣不可思議的黑客操作。黑客找到一個代碼漏洞,與之相關的區塊鏈產品的全部市值瞬間被轉出,趨近於零。
用戶持有比特幣類加密貨幣的唯一憑證是數字地址和密鑰,因此,很難實際跟蹤到加密貨幣的持有者及其位置。正因為加密貨幣的匿名性、便捷性,交易過程難以發現、難以跟蹤、難以追回,使得此前很多非法行為(如勒索、詐騙、販毒、販槍等)選擇加密貨幣作為交易貨幣。
一般來說,盜取者通過匿名網路找到洗錢人,將「黑幣」倒入後者地址,並向洗錢人提供若干個干凈地址。洗錢人時刻關注,一旦發現干凈地址交易,便向其轉入小筆「黑幣」。如此螞蟻搬家,將「黑幣」洗白。
3、幣圈與鏈圈 冰火兩重天
上半年忽冷忽熱、下半年跌跌不休,區塊鏈貨幣轟轟烈烈一路向下。夢想破滅,薪資下調,人才離場。
2016年底全球數字貨幣總市值才177億美元。2018年1月8日,總市值高達8139億美元。而11月底又跌破1400億美元。比特幣從一枚2萬美元掉到了3千美元。有些幣從五塊錢掉到了一分錢。一些曾雄心萬丈看好比特幣的名人,也黯然退出幣圈。
有業內人士評論:上半年,多數人都是想趕緊發個幣,圍繞項目,開交易所的一大堆,自媒體的一大堆,礦場也是一大堆,但並沒有創造多大的價值。這樣的泡沫破裂是必然。
與幣圈風聲鶴唳不同,鏈圈尚較平穩。工信部5月下旬發布國內第一份官方區塊鏈產業白皮書預計:區塊鏈應用將加快落地,推動新一輪的商業模式變革,為實體經濟「降成本」「提效率」,構建誠信產業環境。有觀察者表示,《白皮書》的發布預示著區塊鏈服務實體經濟的前景看好。
工信部《白皮書》提到,區塊鏈未來3年將在實體經濟中廣泛落地;區塊鏈將加速「可信數字化」進程,帶動金融「脫虛向實」服務實體經濟。還展望說,區塊鏈監管和標准體系將進一步完善,產業發展基礎繼續夯實。
工信部的區塊鏈白皮書顯示:截至2018年3月底,中國主營區塊鏈業務的公司已達456家。行業應用服務類公司數量最多,其中主要為金融行業應用服務的公司數量達到86家,主要為實體產業應用服務的公司數量達109家。此外,區塊鏈解決方案、底層平台、區塊鏈媒體及社區領域的相關公司數量均在40家以上。
有業內人士說,區塊鏈的大規模應用會率先出現在互聯網和金融行業的集中地,如上海、北京等城市,也會率先在龍頭企業出現,如在深圳的富士康、在北京的鏈家等,幾乎不可能出現在小微企業尤其是初創企業。
4、抖音鏈淘寶 變現不用愁
今年10月,抖音國內日活躍用戶已破2億,抖音也連續占據各種下載榜頭名,其商業變現令人矚目。
各大互聯網巨頭紛紛進場跑馬圈地。據不完全統計,圍繞著短視頻的商業布局,各種融資額已經超過300億元。刷抖音已能看到一波波廣告。去年抖音和品牌合作推出視頻廣告是商業化的探索。更為重要的是電商的導流。抖音選擇和阿里合作,都在促成交易後拿一筆傭金。
雙十二前一天,抖音宣布開放之前只對大V開放的購物車功能,較為活躍的實名認證賬號就有資格開通。抖音中的購物車按鈕,點擊後會跳出商品推薦信息並直達到淘寶。抖音聯手淘寶入局電商,這一舉動引發不少關注,有業內人士認為抖音已經在大步邁向消費升級的道路。
有評論說,抖音的賺錢能力或許會超過今日頭條;也有人指出:現在抖音的信息流廣告一年就能達到100億元,可能會越來越多。
除抖音外,各個短視頻平台也早在電商平台方面謀篇布局,有預計說,2018年娛樂內容營銷額將超過280億元,短視頻廣告額有望超400億元。
5、網貸生死劫 監管日益嚴
跑路、停業、提現困難……一長串P2P機構清單令人觸目驚心。上半年,頻頻傳來百億級P2P平台倒塌的聲音。僅以7月為例:
7月9日,錢爸爸發布暫停運營公告,該平台累計交易額突破325億元;同時,多多理財發布公告稱公司已失控;14日「投之家」平台爆雷;7月7日銀票網控制人投案,平台累計成交額140億元,用戶超69萬。7月,杭州公安局還對佑米金融、牛板金、杭州雲端金融等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
P2P網路借貸以門檻低、收益高、操作方便靈活為賣點,迅速在互聯網金融市場占據一席之地。近年來狂飆猛進的P2P網貸行業,走過井噴期後,隨之而來的是倒閉和失聯大潮。
網貸平台的倒閉可能是受大環境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一些平台違規做信用中介,導致風險加大。
P2P成為危險的標簽,違規互聯網金融已演變成重大金融風險。全國P2P網貸行業不得不自律檢查。深圳、杭州、北京、廣州、上海等12個省市的地方互聯網金融協會自律組織均發布了關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退出指引或規程性的文件。中金公司報告稱,預計只有十分之一的運營平台能夠活下來。而大部分P2P網貸平台業務仍不合規,相當多平台尚未完成銀行存管,即存在資金池和挪用資金的可能。
自2012年P2P異軍突起,到野蠻生長,再到行業洗牌,該行業已走過了一個完整的起伏周期。尤其是近兩年一系列監管規范出台,加速了行業的洗牌。作為重點整治的業態,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貸領域存量風險化解清理完成時間將延長至2019年6月。
6、手機查徵信 誰知留後患
中國人民銀行5月發通知嚴管APP接入徵信系統。央行要求:「嚴格授權查詢機制,未經授權嚴禁查詢徵信報告,規范內部人員和國家機關查詢辦理流程,嚴禁未經授權認可的APP接入徵信系統。」
不用跑銀行排隊等候,只需在手機上下載個APP,輸入個人信息,就能查詢個人徵信,並在24小時內出具報告……很多手機APP確實方便,殊不知,背後卻存在嚴重的信息安全隱患。整個過程對於用戶來說都是在APP上完成的,但實質上是APP利用用戶提供的信息在徵信中心的平台上進行查詢,與用戶本人在徵信中心平台上查詢無異,APP在這個過程中充當了中介的角色。
部分代查APP運營商為用戶代查的初衷就是要獲取用戶信息,來實現其他商業目的。比如獲知某些用戶在央行徵信記錄不良的情況下,可以向該類用戶定向推銷其他金融貸款業務。而且,短時間內頻繁地查詢,同時沒有放款記錄,可能會讓銀行認為你急需資金但卻處處碰壁,因此會對你的借款申請更為謹慎。
央行嚴管後,能查詢個人徵信、接入央行徵信系統的應該只有符合條件的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
7、各國發數幣 打算並不同
全球第一個由政府主導的數字貨幣今年出台。這款名為「石油幣」(Petro)的數字貨幣,由委內瑞拉政府出售。價值與石油掛鉤,每一個石油幣由委內瑞拉的一桶油作為擔保。過度依賴石油,過度的福利政策以及新能源的開發共同造成委內瑞拉經濟極度不堪。馬杜羅政府搭上數字貨幣熱潮,無疑希望盡快融資募集資金,挽救經濟敗局,穩定國內局勢。
雖然委內瑞拉數字幣聽上去不怎麼可靠,但有很多國家也在開發數字幣。伊朗郵政銀行或將開發加密貨幣;以色列也有發行「數字謝克爾」的計劃;俄羅斯研究「加密盧布」來規避美國制裁……
隨著互聯網支付興起和現金被冷落,瑞典、日本、新加坡和愛沙尼亞都在考慮使用加密貨幣來替代現在的法定貨幣。有報告預測,到2020年,全球數字支付交易量平均每年增長10.9%,2020年將達到近7260億筆。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也早已掛牌成立。
8、拼多多上市 引消費反思
有些人想買龍蝦,有些人還沒吃過蝦,這或許就是拼多多崛起令人疑惑的背後。
有評論說:在拼多多看來,消費升級首先要讓一部分人先用上低品質的商品,再去考慮品質如何提升。2015年成立,名氣並不響亮的拼多多,今年異軍突起,成為僅次於阿里和京東的中國第三大電商平台。
7月26日晚,拼多多在上海和紐約兩地同時敲鍾上市。代表拼多多在紐約敲鍾的是一位拼多多的用戶,前不久剛用一分錢抽中一台iPhone
X。當天拼多多股票大漲41%,盤後交易結束達到351億美元市值。
而8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要求對拼多多展開調查,上市第5天,拼多多市值蒸發50億美元。拼多多以黑馬姿態殺出電商巨頭重圍,又因商品質量問題被推到風口浪尖。不過總體來看,2018年他們的財報數據不錯。
挺拼多多的人說:要知道品牌溢價高達幾倍,有些「白牌」產品質量未必不好,但沒品牌就沒有打市場的敲門磚。而拼多多或許給了這類產品一個機會。
9、俄國世界盃 支付成贏家
法國拿了冠軍,中國笑得很開心。借世界盃的春風,俄羅斯暑期的支付寶交易量猛增了75倍。
暑期支付寶交易量增長較快的國家大多地處歐洲、澳洲。隨著選擇遠距離、高端游的中國旅客不斷增多,歐洲、澳洲的商戶對移動支付興趣也在增大。暑期,加拿大支付寶交易量增長12倍,澳大利亞增長6倍,紐西蘭增長7倍,芬蘭增長5倍……
近年來,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加速「出海」,合作版圖從東南亞延伸到歐美國家。目前,支付寶已在40多個國家和地區接入數十萬商戶,並在其中9個國家和地區與本土品牌合作完成了本地錢包的布局;財付通的微信支付接入的國家和地區已增至40個、支持13種幣種(包括人民幣)直接結算,並已取得了馬來西亞的支付牌照。
此外,針對國人出境旅遊的剛性需求——「退稅」,多家機構都積極提升服務,以避免現金退稅等待時間長、需貨幣兌換等問題。
境外44個國家和地區的30多萬家商戶已經支持銀聯卡退稅,持卡人還可在14個國家和地區體驗即買即退的「市區退稅」。微信小程序推出「騰訊退稅通」可以實現境外實時退稅,服務覆蓋26個國家和地區的77個機場。
據介紹,歐洲80個機場在開通手機退稅後,暑期使用支付寶人均退稅近1000元。因為實時到賬,且讓遊客直接能拿到人民幣,因此年輕人有一半都這樣退稅。
10、聊天機器人 順便泡股市
機器人小冰能聊天,能作詩。今年她展示了金融能力。她可以抓取滬深兩市26類上市企業發布的全部公告,自動生成摘要。即使在大量企業同時公布各自公告的高峰時刻,小冰依然能夠保持同步,約20秒即可穩定輸出。微軟表示:國內現有90%的交易員獲得其支持,而另外10%的交易員,由於是人工處理,約晚20分鍾才能得到摘要。
而螞蟻金服對外公布的數據顯示,網商銀行的花唄與微貸業務使用機器學習降低虛假交易率近10倍,為支付寶證件審核系統開發基於深度學習的OCR系統,使證件校核時間從1天縮至1秒,同時提升了30%的通過率。
法國初創公司DreamQuark利用深度學習,幫助巴黎銀行等十幾家金融機構和公司改進金融服務決策。機器學習可分析銀行和金融公司的大量數據,追蹤客戶信用記錄,從欺詐到反洗錢的檢測評分,還通過發現市場早期變化跡象管理投資組合,為客戶避免風險。
業內專家表示,機器人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前景十分良好,而未來金融領域將朝著更加智能化的方向發展,這是行業大趨勢。花旗集團總裁傑米·福雷斯表示,花旗銀行中有40%的運營職位可以完全用機器替代。未來將會有更少的員工掙更多的錢,而機器人將接管「低價值服務」。
Ⅱ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怎麼劃分業務歸屬領域
一、防控金融高杠桿風險
(一)防範金融產品風險。組織開展金融產品杠桿風險排查,確保金融產品風險指標滿足監管要求。加強銀行理財資金對接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監管,規范資金投向、限額和交易對象,嚴控通過夾層投資、「名股實債」、「抽屜協議」、回購協議等方式進行高息融資操作。規范開展票據業務,嚴防套取、挪用票據資金。加強對各類股市杠桿融資的風險防控,確保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杠桿率合規。高度關注保險公司「萬能險」等投資型產品風險。(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加強銀行業風險防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的管控能力,強化對地方政府性債務、房地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行業的風險防範,確保銀行不良貸款率穩定在合理區間。探索建立金融創新備案管理和台賬監測制度,加大統一授信、名單管理等制度的落實力度,從源頭上加強信貸管理,預防多頭貸款、過度授信,強化風險動態管理。加強過程行為監管,全面推進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的錄音錄像和網點專區建設,嚴肅查處員工銷售「飛單」、參與非法集資等行為。(牽頭單位:重慶銀監局)
(三)加強證券市場風險防範。督促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客戶分類制度和動態評估機制。強化上市公司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守約、依法合規經營,嚴懲承諾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高度關注公司債券、銀行間市場融資工具、企業債券等產品可能存在的兌付風險。(牽頭單位:重慶證監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四)加強保險行業風險防範。持續抓好保險機構滿期給付和非正常退保風險防範,防範和化解發生保險欺詐等案件的風險。推動保險反欺詐中心建設,完善篩查欺詐線索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設。密切監測互聯網等新技術與保險融合可能帶來的風險,嚴厲打擊誤導銷售、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等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牽頭單位:重慶保監局)
(五)建立高杠桿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按照「透明、隔離、可控」的原則,重點關注銀行、證券、信託、互聯網金融等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經營風險。強化交叉性高杠桿金融業務風險防控,健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信息共享、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等機制,嚴防隱匿、轉嫁和放大風險。研究制定高杠桿風險應急處置措施,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建設。(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金融辦、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防控地方金融風險
(一)防範要素市場風險。嚴格要素市場機構和業務審批,嚴格實施「五個不準」,即不準開展期貨交易等高杠桿業務,不準高息攬儲,不準無固定對象的亂集資,不準違規建立「資金池」,不準開設網路借貸中介公司或業務。關閉高風險非主營業務,開展展業代理機構風險排查。加強合格投資者管理,強化投資者的准入資格管理和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審查,加強資金運作全流程的杠桿測算和風險研判,切實執行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制度,強化投資者風險意識和風險警示。加強交易保證金監控,限制過度炒作,鼓勵商品合約類交易場所擴大現貨交收比例。(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市工商局)
(二)防範新型金融機構風險。加強對小貸、擔保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推進行業減量增質,提高風險撥備覆蓋水平。盤活小貸公司抵押資產,防範化解流動性風險,守住「三條紅線」,即不準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不準發放利率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貸款,不準採取暴力、恐嚇等手段非法收貸。加強互聯網小貸公司監管。利用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換證的契機,推動機構退出,促進政府性擔保公司整合重組,加快市場出清。組織實施融資租賃、典當、保理行業風險排查。對申報從事金融活動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等非金融企業,加強源頭管理和動態監控。(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商委、市外經貿委、市工商局)
(三)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全面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堅持「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積極穩妥、有序化解,明確分工、強化協作,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的原則,通過摸底排查、甄別分類、清理整頓,切實防範和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確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十不準」負面清單管理政策落實到位。對風險事件,督促落實涉事機構主體責任,通過訴權、債權、股權轉移,實現風險有效緩釋和化解處理。規范清理各類新型金融機構互聯網業務。(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四)堅決遏制非法集資蔓延勢頭。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提高打非工作常態化、信息化、社會化水平。加強基層網格化管理,督促各區縣(自治縣)全面開通投訴舉報平台,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建設風險預警平台系統,加大群防群治力度。推動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加大積案清理力度,提高案件結案率。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群眾自覺防範和抵制非法集資意識。落實維穩屬地責任,制定非法集資信訪流程管理制度,完善案件進展定期通報制度。(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三、穩妥化解不良金融資產
(一)加強風險協同處置。督促銀行、擔保、小貸等機構加強溝通協調,完善銀擔協同風險分擔機制。對債務規模較大並有3家以上債權銀行或5家以上債權小貸公司的信用風險違約事件,以及同時涉及債權銀行、小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重大信用風險違約事件,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集體研究確定增貸、穩貸、減貸、重組等處置措施。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加大核銷力度,做到「應核盡核」;對存在潛在風險的貸款,要提前介入,盤活資產,提升貸款質量。支持金融機構組建各類企業信用風險緩釋平滑機制,為去產能去庫存服務。妥善處置各類信託產品、資產管理產品兌付風險,完善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
(二)提高信用違約案件依法處置效率。推動訴訟案件加快審理、判決和執行。探索在信貸業務中引入公證、仲裁等機制,提高依法清收效率。推進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提高處置抵押物與不良資產效率。強化打擊騙貸和逃廢債行為。(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
(三)拓展不良資產處置渠道。支持國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我市民營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推動市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不良信貸資產收購、託管、轉讓、處置等業務。積極探索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拓展批量處置、代理處置、委託處置等新渠道和新方式。(牽頭單位:市國資委、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降低企業財務杠桿
(一)支持企業置換高息債務。摸清企業高息債務底數,抓住「債轉股」等政策機遇,多渠道支持企業降低過高融資成本。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的企業承擔的非銀行不合理高息債務,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構建風險補償和信用增進等配套機制,引導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協助企業進行債務置換。積極做好債務置換統計分析工作。(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二)完善企業資本金市場化補充機制。大力推動國有和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加強擬上市企業資源培育。做好股票市場改革對接和項目儲備,利用好新加坡、香港等資本市場,拓展海外直接融資渠道。持續擴大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融資規模,加大永續票據、定向可轉換票據等可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創新產品推廣應用。推動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公司(OTC)爭取新三板掛牌推薦試點資格,盡快實現與全國市場互聯互通。發揮好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作用,發展重點行業和區縣引導性基金。積極探索開展投貸聯動、股債結合等業務試點。(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
(三)加強監管引導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統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監管政策和財政政策,引導改變金融機構經營模式、經營行為、資金配置和收益成本測算。完善重慶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督促金融機構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鏈條」,規范服務收費和銷售行為管理;將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小貸公司融資中心、再擔保體系等風險分擔補償機制落實到位。規范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收費行為。改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盈利考核方式。(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發揮要素市場平台降成本功能。進一步強化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成本、價格發現、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市場秩序和實現金融結算等五大核心功能,加快建設集交易、物流、結算和信息四大中心於一體的綜合服務體系。提高要素市場交易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幫助交易各方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強化要素市場倉儲物流、質量監控等服務配套,減少交收成本。做強要素市場結算功能,為交易雙方提供便捷結算服務,支持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手續費用。(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
Ⅲ 宏觀環境會給互聯網金融營銷帶來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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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金融風險:我國的監管狀況及完善對策 摘要: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與網路金融的發展不適應等諸多不足。因此,要通過健全法律制度、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完善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構建安全體系等措施來加強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 關鍵詞:網路金融,風險,監管網路金融是金融與網路技術全面結合的產物,其內容包括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網路期貨、網上支付、網上結算等金融業務。網路金融的發展使我們面臨著不同於傳統金融的新的金融風險形式和類別,認真分析網路金融風險,加強防範和管理,是深化我國金融改革、實現穩健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對促進我國社會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網路金融風險分析(一)風險來源網路金融主要經營電子貨幣和電子結算等虛擬金融業務,因而除了具有傳統金融活動過程中存在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市場風險外,從技術、業務和法律角度分析,還存在以下特定風險:1.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安全風險。由於網路金融建立在計算機網路基礎之上,因此計算機網路技術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隱患:一是目前許多金融機構採用UNIX系統主機終端模式,而UNIX系統未提供主機與終端之間的通訊加密,它本身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其源代碼已經公開,如從一台聯網的UNIX工作站上使用「跟蹤路由」命令,就可以看見數據從客戶機傳送到伺服器要經過的許多不同節點和系統,因而存在嚴重的安全漏洞。二是TCP/IP協議安全性差。由於Internet採用的是TCP/IP協議,該協議在實現上力求簡單高效,而較少考慮安全因素,大多數網上的信息加密程度不高,在電子郵件傳輸過程中很容易被窺探和截獲。三是防火牆安全性不高。目前許多防火牆在配置上無意識地擴大了訪問許可權,從而可能被外部人員利用,從中獲得有用信息。四是未能對來自網路的電子郵件攜帶的病毒及Web瀏覽可能存在的惡意Java/ActiveX4控制項進行有效控制,病毒通過網路擴散與傳染,傳播速度是單機的幾十倍,一旦某個程序被感染,則整台機器、整個網路也很快被感染。在傳統金融中,安全風險可能只帶來局部損失,但在網路金融中,安全風險會導致整個網路的癱瘓,是一種系統性風險。(2)技術選擇風險。網路金融業務的開展必須選擇一種技術解決方案來支撐,因而存在技術選擇失誤的風險。這種風險既來自於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體的兼容性差可能導致的信息傳輸中斷或速度降低,也來自於選擇了被淘汰的技術方案,造成技術相對落後、網路過時的狀況,導致技術和商業機會的巨大損失。對於傳統金融而言,技術選擇失誤,只是導致業務流程趨緩,業務處理成本上升,但對網路金融機構而言,則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場,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礎。2.業務風險。網路金融的業務風險主要包括:(1)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來源於系統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導致潛在損失的可能性,可能來自網路金融客戶的疏忽,也可能來自網路金融安全系統和其產品的設計缺陷及操作失誤。操作風險主要涉及網路金融賬戶的授權使用、網路金融的風險管理系統、網路金融機構和客戶間的信息交流、真假電子貨幣識別等。(2)市場信號風險。市場信號風險是指由於信息非對稱導致網路金融機構面臨不利選擇和道德風險而引發的業務風險。如由於網路銀行無法在網上鑒別客戶的風險水平而處於不利地位,網上客戶可能利用他們的隱蔽信息和行動做出對自己有利但損害網路銀行利益的決策,以及由於不利的公眾評價而使網路銀行面臨喪失客戶和資金來源的風險等。在虛擬金融服務市場上,客戶不了解每家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質量優劣程度,大多數會按照他們對網路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平均質量來確定預期的購買價格,往往出現提供低質量服務的網路金融機構可以被客戶接受,而高質量的網路金融機構卻被排擠出網上市場的現象。(3)信譽風險。信譽風險是指網路金融機構無法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不能樹立自身的良好信譽,從而無法從事金融業務。一旦網路金融機構提供的虛擬金融服務不能達到公眾所預期的水平,或者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反應,或者網路金融機構的安全系統曾經遭到破壞,就形成了網路金融的信譽風險。無論這種破壞的原因是來自內部還是來自外部,都會影響社會公眾對網路金融的商業信心。3.法律風險。網路金融的法律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違反相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規定,以及在網上交易中沒有遵守有關權利義務的規定。這些法律和規章制度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財務披露制度、隱私保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和貨幣發行制度等。二是網路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國網路金融還處於起步階段,相應的法規還相當缺乏,如在網路金融市場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確認等方面尚無明確而完備的法律規范。因此,利用網路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定經濟合同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面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不僅增加了網路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還影響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二)類別形式由於網路技術的不斷升級更新,網路金融風險也呈現出復雜性和多樣性的特徵,目前國際國內網路金融風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別:1.電子扒手。一些被稱為「電子扒手」的金融偷竊者專門竊取別人的網路地址,這類竊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趨勢,因為Internet服務在給金融機構和用戶提供共享資源的同時,也為竊取金融機構、用戶秘密數據的非法「侵入者」提供了機會,一些竊賊盜取金融機構、企業秘密賣給競爭對手,甚至因好奇盜取金融機構和企業密碼,瀏覽企業核心機密。據美國官方統計,每年銀行在網路上被偷竊的資金達6000萬美元,而每年在網路上企圖利用電子化盜竊作案的總數高達5~100億美元。「電子扒手」多數為解讀密碼的高手,作案手段隱蔽,不易被抓獲,通常能夠查獲的約為1/6,而只有2%的網路竊賊被抓獲。2.網上詐騙。網上詐騙已成為世界上第二種最常見的網路風險,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發送電子郵件或在互聯網上提供各種吸引人的免費資料等作為誘餌,當用戶選擇接受時,病毒也隨之進入用戶的計算機中,並偷偷修改用戶的金融軟體。當用戶使用這些軟體進入銀行的網址時,修改後的軟體就會自動將用戶賬戶上的資金轉移到不法分子的賬號上。網上詐騙包括市場操縱、知情人交易、無照經紀人、投資顧問活動、欺騙性或不正當銷售活動、誤導進行高科技投資等10種形式,據北美證券管理者協會調查,估計每年網上詐騙使投資者損失100億美元。3.電腦黑客。「黑客」是指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者。克羅埃西亞3名中學生「闖入」了美國軍方的電腦系統,破譯了五角大樓的密碼,從一個核資料庫中復制了美國軍方的機密文件。據美國參議院一個小組委員會的估計,1995年全球企業界損失在「黑客」手中的財富達8億美元,其中美國企業損失4億美元。出於對「黑客」闖入國家安全防務系統的擔憂,甚至對未來「電子珍珠港襲擊」的防範,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傢具有製造電子炸彈的能力,這對金融安全問題造成了極大的潛在風險。4.計算機病毒。計算機病毒已經對金融機構電腦系統形成了巨大的威脅,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全世界已知的計算機病毒已達18000種,另外尚有上百種待查明的也在流傳。1999年4月26日CIH病毒的爆發,就使我國4萬多台電腦不能正常運行,大多數電腦的C盤數據被毀,其中中國民航的20多台電腦也被感染,部分航班時刻表數據被毀。近期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從2005年8月到2007年10月間,全國感染各類網路銀行木馬及其變種的用戶數量增長了600倍,用戶每月感染病毒及其變種的數量約有160種左右,而且病毒發展正在呈加速上升趨勢。5.信息污染。信息時代帶來信息污染和信息過剩,大量無序的信息不是資源而是災難。互聯網用戶數和網路業務量的急劇增加,帶來了新的問題,包括大量商品廣告等網上「垃圾」,不僅影響到網路金融機構發送和接受信息的效率,更嚴重的是使潛在的風險與日俱增。二、目前我國網路金融風險監管現狀自1998年3月6日,中國銀行成功進行第一筆電子交易,開啟網路銀行序幕以來,網路金融業務獲得了高速發展,但對其風險監管仍然存在著諸多不足。1.風險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目前,涉及網路金融的法律和制度僅有2004年8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法》)和2001年6月發布實施的《網路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網路交易平台服務規范》等幾個辦法。「辦法」顯然帶有一些過渡性特徵,對於一些重大問題的規定不夠深入或並未觸及,且條文空洞,可操作性較差,已經不適應網路金融業務的發展實踐。《法》的出台有利於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但對客戶的安全教育並沒有相應的要求,對目前證書存放和容易被導出的風險沒有相應的防範規定,對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與其他商業銀行自建認證中心的法律地位問題也沒有明確的解決方案。就風險監管的法律體系而言,還存在諸多空白領域,如:對網路金融交易主體各方的關系(即客戶、金融機構、網路服務商、網上商戶和金融認證機構等)不能依法進行調節,責、權、利及糾紛界定不清;作為跨國界的業務交易平台,網路金融容易產生管轄權、法律適用性、知識產權等法律界定問題,目前尚無專門法規來規范;黑客問題深深困擾著網路金融,在我國金融法規中,對黑客問題的處理和預防存在著模糊之處,《刑法》中量刑也很輕,不足以威懾其犯罪行為;作為故意犯罪,網路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但目前並沒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2.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1)缺乏統一的行業規劃。由於我國網路金融在起步階段沒有一個負責統籌規劃的部門,整體上缺乏統一和長遠的規劃,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各自為政。(2)缺乏統一的行業技術標准。由於缺乏行業協調,各金融機構網路業務採用的硬軟體標准、數據加密強度、密碼設定、通訊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術、傳輸數據包括格式、用戶介面(如IC卡)標准等關系安全的技術參數,目前仍沒有相應的行業標准。(3)缺乏統一的行業權威。由於統一的金融認證制度建設滯後,一些主要金融機構的網路金融認證大都採用自己的認證體系,致使已建成的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頒發的電子證書覆蓋率較低。不僅影響網路金融證書的服務效率,而且各家金融機構重復開發認證系統,對社會資源也是一種巨大的浪費。以上問題的存在,不利於同業服務聯合與行業間的深度合作,也不利於網路金融行業的統籌發展和整體風險防控。3.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網路金融的發展。(1)分業監管體制面臨挑戰。網路金融的發展已經逐步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工,模糊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尤其是銀行業可以為客戶提供超越時空的服務,這不僅是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挑戰,更是對現階段分業監管模式的挑戰。(2)外部監管體制面臨沖擊。網路金融是以全球客戶為服務對象,和傳統金融活動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機構設置的局限性,實現了服務對象的廣泛性,這為小金融機構和大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和進一步推動全球金融一體化創造了條件,但同時也增加了監管難度,特別是對我國按經濟區域設置人民銀行和按行政區域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體制沖擊較大。(3)監管內容亟待充實。網路金融的發展不僅改變了金融機構與客戶的聯系方式,而且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服務方式、產品銷售方式和交易處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網上企業對企業的商務活動)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網上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務活動)結算支付方式等。這一系列變化直接或間接地加快了貨幣流通速度,擴張了電子貨幣的發行與創造功能,不僅促使金融市場潛在風險日益加大,而且使現行的金融監管內容亟待充實。(4)風險控制策略急需調整。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過程中,主要是表現為事後控制,事前規劃、事中監測與控制明顯不足,風險控制措施表現出很強的事後補救性,在風險控制手段上,表現出靜態性、滯後性,不能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調整控制策略與方法,這與網路金融的發展態勢極不適應。4.監管人才缺乏。網路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一支能滿足網路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三、完善對網路金融風險的防範和監控網路金融面臨的風險點多、涉及的利益面廣,有必要從完善法制環境、加強准入管理、健全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等方面入手,多管齊下,綜合治理。1.健全法律制度。可考慮以《商業銀行法》、《電子簽名法》和《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為基礎,制定或完善關於網路金融業務的法律和規定。(1)加大網路金融的立法力度。盡快制定《數據保護法》、《電子資金劃撥法》、《信息和通信服務規范法》等,明晰網路金融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2)對現有法律不適應網路金融發展的部分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刑法》中關於金融計算機犯罪的內容及相關條款,對利用電腦實施的犯罪行為加大量刑力度,威懾「黑客」等不法分子。在《民法》中應體現社會經濟的時代特點,明確造成網路金融風險應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承擔民事責任。(3)制定網路公平交易規則。在數字簽名的識別和確認、交易證據的保存、交易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分擔以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方面做出詳細規定,以保證交易安全、出現糾紛時數字證據的真實有效和交易中的個人隱私。2.加強市場准入管理。(1)將技術設施狀況作為市場准入的條件之一。申請開辦網路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僅要有相當規模的網路設備,而且還需要有確認交易對象的合法性、防止篡改交易信息以及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關鍵技術。(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對網路金融業務的公示、信息披露和系統設計等要有制度性安排,對網路金融機構的設立或新業務的開展,必須具備完善的風險識別、鑒定、管理、風險彌補和處置方案。(3)制定、完善各類交易操作規程。對客戶申請開立賬戶、客戶授權的聲明、一般交易程序等擬定細則,防止違法交易和侵害網路金融交易系統的違法犯罪活動。(4)對網路金融業務實行類別管理。制定分類標准,對銀行金融業務能力和資信能力進行分級,從而對網路金融各種業務的開展加以限制和許可。(5)實施靈活的市場准入監管。按照開辦網路金融業務主體和其申報經營的業務不同,除對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進行檢查外,還要對其交易系統的安全性、電子記錄的准確性和完整性等進行檢查,對網路金融機構普遍建立相關信息資料、獨立評估報告的備案制度進行審查,保證網路金融機構在退出市場時客戶不會因信息缺失而造成損失。3.完善監管體制。(1)健全網路金融風險監管體系。成立「國家(網路)金融風險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分管領導任主任,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工業與信息產業部、公安部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推動網路金融風險管理立法,制定網路金融風險管理工作規劃,協調網路金融風險管理的重大工作事宜。在銀監會內設立「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司」,作為「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建立「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小組」,服從「委員會」和「監管司」的工作安排,組成能夠統一指揮、調度靈活的網路金融監管隊伍。(2)加強協同監管。「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之間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相互開放各自的信息資料庫,並定期通報各自的監管情況,促進聯動監管,提高網路金融風險監管的准確性和時效性。(3)加強國際間的網路金融監管合作。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積極同有關國際組織(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或與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建立網路金融監管合作制度,學習國際上的最新技術,對於可能出現的國際司法管轄權沖突等與相關國際組織或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及時進行有效協調。同時,藉助國際間的網路金融監管合作,加強對借用網路銀行方式進行非法避稅、洗錢等行為,對利用網路銀行方式進行跨國走私、非法販賣軍火武器及販賣毒品等活動,對利用網路銀行非法攻擊其他國家網路銀行的電腦黑客網站,以及其他國際犯罪活動進行全方位的監管,形成能有力保障我國網路金融健康運行和對全球網路金融負責的監管體系。4.調整監管策略。(1)不斷提升網路金融監管的現代化水平。在監管實踐中,應提高全面掌握網路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情況的能力和對網路金融風險的預測水平,增強宏觀控制的系統性和前瞻性,還要加強網路金融監管規范化建設,提高網路金融監管的現代化、科學化水平。(2)完善對網路金融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內容體系。在現場檢查中要著重對技術要素進行檢查:對網路金融客戶口令管理、網路防火牆功能、網路金融的場地與關鍵設備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確定網路金融是否恰當選擇適用於其環境的加密技術、關於網路金融系統病毒檢測和預防程序。在非現場檢查中要著重檢查業務發展規模,包括交易額、網上銀行客戶數、業務覆蓋區域和盈利能力,監測受到黑客攻擊和入侵的次數、受到病毒感染的次數、業務運作系統出現問題的次數等。(3)建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比傳統金融業務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頻度及職責等,通過財務報表、網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關網路金融業務的信息。(4)創新監管方式。充分利用網路信息優勢,建立實時跟蹤監測系統,加強監控,同時還可以在網路上採取「制定規則,巡邏抽查」的方式,對網路金融的運行狀況及是否「違規」進行抽查,一旦發現,及時糾正或採取處罰措施。5.構建安全體系。(1)加快研製和開發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信息技術。包括各種計算機設備、通訊設備、系統軟體、加密演算法等,從保護國家金融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的角度提高網路安全性能。(2)改進網路運行環境。加強計算機網路和中心機房的管理,加大對計算機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強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防攻擊、防病毒能力,維護計算機硬體安全,保證網路銀行所依賴的網路等硬體環境能夠安全正常運轉。(3)實現安全訪問。一方面通過網路的物理隔離和邏輯隔離方式,將非法用戶與物理資源相互隔離,另一方面通過應用系統的身份驗證和分級授權等登錄方式,限制非法用戶的訪問。(4)加強數據管理。統一數據標准,保證全國各金融機構之間的數據交換,實現信息共享,同時對網上數據進行實時監測和跟蹤,建立容災備份,避免數據丟失。(5)建立信任及信任服務機制,通過數字證書為參與網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方面的基礎保障,防範交易及支付過程中的不法行為。6.加快人才培養。(1)進行學科培養。金融或財經院校要把握網路金融發展趨勢,加大金融知識的融合力度,對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網路技術等相關課程要進行交叉教學、重合教學,著力培養復合型、綜合型金融管理人才,為網路金融監管提供高水平後備人才。(2)適度引進。可以有計劃地從國際市場上引進急需的專業人才,一定程度上改變我國網路金融監管隊伍人才結構,同時也可以借機學習國際同行的監管經驗和技術。(3)注重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提高。要積極採取舉辦培訓班、考察學習、交流訪問、異地異行實習、委託培養等多種方式,加強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努力建設一支既懂信息技術又熟悉網路金融運作和風險管理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隊伍,迅速、有效地促進我國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作者:中國農業銀行安徽省分行 馮靜生3.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網路金融的發展。(1)分業監管體制面臨挑戰。網路金融的發展已經逐步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工,模糊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尤其是銀行業可以為客戶提供超越時空的服務,這不僅是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挑戰,更是對現階段分業監管模式的挑戰。(2)外部監管體制面臨沖擊。網路金融是以全球客戶為服務對象,和傳統金融活動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機構設置的局限性,實現了服務對象的廣泛性,這為小金融機構和大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和進一步推動全球金融一體化創造了條件,但同時也增加了監管難度,特別是對我國按經濟區域設置人民銀行和按行政區域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體制沖擊較大。(3)監管內容亟待充實。網路金融的發展不僅改變了金融機構與客戶的聯系方式,而且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服務方式、產品銷售方式和交易處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網上企業對企業的商務活動)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網上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務活動)結算支付方式等。這一系列變化直接或間接地加快了貨幣流通速度,擴張了電子貨幣的發行與創造功能,不僅促使金融市場潛在風險日益加大,而且使現行的金融監管內容亟待充實。(4)風險控制策略急需調整。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過程中,主要是表現為事後控制,事前規劃、事中監測與控制明顯不足,風險控制措施表現出很強的事後補救性,在風險控制手段上,表現出靜態性、滯後性,不能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調整控制策略與方法,這與網路金融的發展態勢極不適應。4.監管人才缺乏。網路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一支能滿足網路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小財迷人才隊伍。
Ⅳ 企業網上銀行的管理辦法
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令〔2001〕第 6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中國銀行制定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行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和引導我國網上銀行業健康發展,有效防範銀行業務經營風險,保護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類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設立的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上銀行業務,是指銀行通過網際網路提供的金融服務。
第四條銀行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在開辦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方可開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注冊的以及港澳台地區注冊的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居民提供網上銀行業務,以及除港澳台地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向境外居民提供網上銀行業務,均須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實施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第二章網上銀行業務的市場准入第六條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部控制機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識別、監測、衡量和控制傳統銀行業務風險和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管理制度;
(二)銀行內部形成了統一標準的計算機系統和運行良好的計算機網路,具有良好的電子化基礎設施;
(三)銀行現有業務經營活動運行平穩,資產質量、流動性等主要資產負債指標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銀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必要的網上銀行業務經營管理知識,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網上銀行業務風險;
(五)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其總行所在國(地區)監管當局應具備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
城市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
第八條申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申請;
(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
1、擬開辦的網上銀行業務種類;
2、銀行電子化基礎設施建設情況;
3、網上銀行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配備情況;
4、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措施;
5、網上銀行業務運行支持系統、關鍵技術描述,以及系統安全保障措施;
6、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損失和收益預測等;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權威評估機構對其網上銀行業務操作系統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
(四)網上銀行業務發展規劃;
(五)網上銀行業務運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
(六)申請開辦的網上銀行業務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七)申請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九條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除外)、合資銀行、外資銀行獲准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後,若需增加網上銀行業務經營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外國銀行分行獲准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後,若需增加新的網上銀行業務品種,應由該分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報告行統一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
城市商業銀行若需增加網上銀行業務經營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開辦新的網上銀行業務品種的申請,實行審批制和備案制兩種制度。
銀行申請增加以下新業務品種,適用審批制:
(一)銀行藉助互聯網開發的新的、與傳統銀行業務品種不同的、形成表內資產或負債的網上銀行業務品種;
(二)銀行藉助互聯網辦理貸記支付以外的支付結算業務;
(三)銀行通過互聯網開辦未獲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表內資產類傳統銀行業務品種;
(四)銀行通過互聯網開辦與證券業、保險業直接相關的新的業務品種。
銀行通過互聯網增加開辦其他新業務品種,適用備案制。
第十一條銀行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申請增加新的網上銀行業務,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以下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增加業務品種申請;
(二)增加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
1、擬增加業務的定義;
2、擬增加業務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
3、開辦該業務損失和收益預測;
(三)申請增加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申請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對銀行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或申請增加適用審批制的新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應在受理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批復文件。
銀行根據第十條增加適用備案制的新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答復申請行。
第十三條銀行分支機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之前,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三章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第十四條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應遵守國家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商用密碼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五條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確立網上銀行業務發展戰略和運行安全策略,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全面、綜合、系統的業務管理規章,應對網上銀行業務運行及存在風險實施有效的管理。
第十六條銀行應制定並實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範外部或內部非授權人員對關鍵設備的非法接觸。
第十七條銀行應採用合適的加密技術和措施,以確認網上銀行業務用戶身份和授權,保證網上交易數據傳輸的保密性、真實性,保證通過網路傳輸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認性。
第十八條銀行應實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網上銀行業務交易系統不受計算機病毒侵襲。
第十九條銀行應制定必要的系統運行考核指標,定期或不定期測試銀行網路系統、業務操作系統的運作情況,及時發現系統隱患和黑客對系統的入侵。
第二十條銀行應將網上銀行業務操作系統納入銀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之中。
第二十一條銀行應以適當的方式向客戶說明和公開各種網上銀行業務品種的交易規則,應在客戶申請某項網上銀行業務品種時,向客戶說明該品種的交易風險及其在具體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銀行從事網上銀行業務,應配備專門的網上銀行業務審計力量,定期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審計。
第二十三條銀行應根據銀行業務發展需要,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及時更新系統安全保障技術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建立網上銀行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網上銀行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網址更名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接受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權威評估機構對其業務操作系統的安全性進行評估。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監督和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強制停辦部分或全部網上銀行業務。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網上銀行業務;
(二)開辦業務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危害了國家和公眾利益;
(三)開辦網上銀行業務過程中,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形成不公平競爭;
(四)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業務管理混亂,無力對開辦的業務進行風險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資金損失;
(五)系統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戶利益和銀行體系安全;
(六)出現重大事項且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七)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銀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本管理暫行辦法的其他條款,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銀行不得擅自停辦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開辦的網上銀行負債類業務品種。
第二十九條對境內銀行申請設立專門從事網上銀行業務的法人機構的,或境外機構申請在境內設立專門從事網上銀行業務的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對適用本辦法的銀行機構通過其他公用信息網或專用網路提供的金融服務的准入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面臨哪些風險,如何監管
我國的網路金融風來險監自管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與網路金融的發展不適應等諸多不足。因此,要通過健全法律制度、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完善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構建安全體系等措施來加強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
完善對網路金融風險的防範和監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強市場准入管理。3.完善監管體制。4.調整監管策略。5.構建安全體系。6.加快人才培養。
網路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一支能滿足網路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
Ⅵ 互聯網金融的特點有哪些
回顧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看到經歷了快速發展之後,目前應該說在逐漸趨於理性和冷靜,行業進入了規范發展的新階段,根據協會剛剛發布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年報2017》的數據,我們總結了一下互聯網金融目前的幾個特點。
第一,監管政策正在逐步落地,行業規范發展態勢明顯。隨著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深入,從業機構優勝劣汰加速,行業發展環境逐步凈化。以個體網路借貸為例,到2016年末,正常運營的平台2640多家,比2015年減少了28%。問題平台關停、退出增多,正常運營平台在加速合規轉型。平台平均借款期限為8.4個月,比上年末增長1.7個月,平均收益率為9.3%,同比下降1.8%。收益率較低,且運行穩定的平台日益成為行業的主流。
第二,不同業態發展出現差異,情況比較復雜。其中移動支付、互聯網消費金融等業態保持快速發展,移動金融業務規模達到208.6萬億,同比增長60%,這是2016年底的數據,交易筆數1227.6億筆,同比增長128.6%,但是行業的集中度進一步上升,支付受理市場創新模式也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根據協會的抽樣數據,互聯網金融消費數據新增注冊用戶穩步增長,新發貸款金額和筆數增幅較大。互聯網保險、證券等業態依然保持增長,但是增速有所放緩。以保險數據為例,互聯網保險的保費收入總額為2348億元,同比增長5.2%,增幅較2015年有較大回落。互聯網股權融資的行業景氣度下降,平台下線和轉型的數量較多,新增項目3268個,同比下降56.6%。新增項目投資人次為5.8萬人,同比下降43.6%。
第三,部分業態行業集中度進一步上升。以互聯網支付行業為例,2016年互聯網支付的交易額在1萬億以上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共8家,他們的交易總額占非銀行交易機構的總額80%,以個體網路借貸為例,廣東、北京、上海、浙江、山東、江蘇等六省的各地網路借貸運營平台共計1854家,佔全國總數的70%。貸款余額近8000億元,佔全國總量的93.7%。
第四,互聯網金融的整體規模占金融總量比重仍然較低,但行業涉眾性比較強。以個體網路借貸為例,2016年末貸款余額8034億,而同期的社會融資規模存量是156萬億,前者僅為後者的0.5%。從歷史累計參與人數看,借款人和出借人合計5109萬人,比上年增長3596萬人。
第五,數字技術驅動特徵進一步明顯,大數據技術的客戶畫像在客戶畫像、精準營銷,風控等領域的應用日益廣泛,雲計算以其系統架構、資源整合等方面的優勢,滿足長尾客戶多樣化的服務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人工智慧技術應用效果開始顯現,生物識別技術在身份驗證、支付等場景應用逐漸增多。
第六,傳統金融機構在數字金融領域發力,但仍存在一定的約束。以互聯網直銷銀行為例,2016年末有69家商業銀行設立了互聯網直銷銀行,逾八成是城商行和農商行。根據協會的調研情況,傳統金融機構在發展數字金融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人才、技術和機制方面的限制和約束,需要有針對性的加以解決。比如,金融產品研發很多還延續著傳統項目管理模式,存在環節多、流程長、耗時久,創新容錯不足等問題。業績考核更重視成本收益,對一些落地時間長,先期投入大,見效慢的創新而言,還存在一定的激勵不足方面的問題。
Ⅶ 互聯網金融協會 哪些p2p成員
網貸平台在中國屬於新興的階段,才剛剛開始,要謹防上當受騙!現在缺少法律法規的保護,理財人的權益很難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貸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peer是個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譯為 「人人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 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 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P2P信貸服務公司是民間借貸 的「市場版」。 它指的是有資金 開丏有理財投資想法的個人,通 過信貸朋務中介機構牽線搭橋,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還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費。
給你推薦幾篇關於防止上當受騙的文章!多學學,這個行業經過了一段痛苦的掙扎後才能有高額的回報!
在我國的信貸市場中,正規金融機構長期占據著主導地位,由於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貸款的手續繁瑣、成本較高、收益較低、風險較大,所以金融機構一般熱
衷於向大企業放貸。在銀根不斷收緊、通貨膨脹形勢日益嚴峻、中小企業貸款難,同時大量民間資本不斷積累,投資渠道單一狹窄的背景下,作為金融市場上歷史悠
久借貸方式的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同時,席捲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間借貸的新形式——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2006年我國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貸
網站,並自此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繁榮,但相關法律規范的模糊性以及監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較***律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進一
步的發展。近日,安泰卓越關閉、優易貸涉嫌詐騙跑路等事件的發生,將P2P網貸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P2P網路借貸平台問題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人人貸風險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貸中介服務存在的七大風險。人人貸,即P2P網路貸款平台的風險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
P2P(peer-to-peer)網路貸款平台,簡稱「人人貸」,即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通過互聯網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路平台。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民間借貸信息化的產物。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間閑散資金尋求不到有效的投資路徑;另一方面,在計算機技術迅速發展、網路全面普
及的信息時代,互聯網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傳播速度並擴展了信息的覆蓋面。民間借貸網路平台——P2P網路貸款平台便乘著信息化的東風應運而生。P2P網路
借貸平台利用信息技術,依託於網路平台,提供借貸信息的對接,無限放大了客戶群,打破原有的「面對面」的借貸模式,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實現信息發布、資金借
貸等一系列借貸流程。
二、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國內P2P網路貸款行業發展迅速,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但是在網路貸款平台層出不窮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環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目前,各P2P網路借貸平台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另一方面,縱然是真實的證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客觀的信用評價。
(二)運營模式不當易踩「非法集資」的紅線
當前,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女士表示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部分平台採取的債權轉讓模式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債權轉讓活動,使得平台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而不再是獨
立於借貸雙方的純粹中介。債權轉讓是通過對期限和金額的雙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很容易被認定為是向眾多的、
不特定的理財人吸收資金,這就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極為相似了。
(三)資金來源難以審查
P2P網路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一般情況下是從正當渠道而來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網路貸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錢工具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四)沉澱資金安全性低
P2P網路貸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由於借貸資金並不是即時打入借貸雙方的賬戶,會產生在途資金。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如果
網站開立第三方賬戶代為發放貸款,則在網站內部控製程序失效、網站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
犯罪行為。
(五)貸後資金用途難以監管
資金貸出後,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而不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貸後資金追蹤問題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網站僅僅
充當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單筆小額貸款數額小,追款成本也難以彌補。
(六)借貸雙方金融隱私權無法有效保護
P2P借貸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發布借貸信息的平台。一般網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貸款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
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出現的原因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借貸網路平台自誕生以來,其性質便一直模糊不清,並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以致監管真空。在溫州等地區,
P2P網路借貸平台由地方金融辦進行監管,但金融辦監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網站還需在電信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業務種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需根據《電信管理條例》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業務。由於P2P
小額信貸網站是為民間借貸提供網路平台,涉及大量資金交易,業務監管是否全面審慎,關繫到貸款人資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運營影響到民間借貸能否合法有
序進行。
(二)徵信體系不健全
我國徵信業的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徵信市場管理、徵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部分以「徵信」
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且各部門分別進行徵信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信貸徵信,國務院各職能部委作各自的職能徵信,沒有對
徵信產業進行系統規劃。P2P網路借貸平台也沒有建立起自身的徵信制度,多數網站只是藉助於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斷其信用程度,致使網路借貸的信
用評級始終缺乏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市場准入標准不明確
由於P2P網路借貸平台只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在
通信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所以其設立條件與其他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不同,市場准入標准並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額貸款網站市場准入標準的不明確,造成了此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局面,不利於保護貸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影響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
P2P網路借貸平台只是萬千網站的一種,只不過其業務涉及民間借貸,與金融市場相關,如若運行不當,會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但是其在注冊時的業務種
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籠統而概括,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業務進行細化和規范,行業內也並未形成統一、細致的操作規范,這給予了網站比較大的自由
運行空間,也很容易出現擦邊球的業務活動,對於民間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脅。
(五)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網路借貸平台以何種方式退出市場,在其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威脅到借貸雙方的利益。網路貸款平台哈哈貸的關停促使人們更深層次地思考P2P網站市場退出過程中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問題。
因此,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活躍民間金融,解決個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上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並沒有規制網路借貸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亟待完善網路借貸法律規范。
四、防範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建議
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民間資本大量積累與邊緣信貸缺口不斷加大之間的矛盾,提高了對邊緣信貸市場的配置效率。但同
時,網路貸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風險,相關配套措施欠缺阻礙了其進一步發展。因此,營造良好的網路借貸市場經濟環境、建立健全網路借貸的輔助措施及規范尤為重
要。
(一)明確民間借貸網路平台的法律性質
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性質,實務界及學術界也存在著「准金融機構」與單純「信貸服務中介」的爭議。
准金融機構並沒有權威定義,也沒有法律上的劃分,一般來說,准金融機構是指與地方經濟發展有密切關系,未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范圍的,不具備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發放的「金融許可證」,但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2]
網路借貸平台並不直接介入融資活動之中,不是借貸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只是提供咨詢、場所、促成買賣,因此,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接觸客戶資金,將其界定為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的「信貸服務中介機構」更為合適,也更有利於其進一步規范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善的徵信體系
根據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路借貸中介平台並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應當順應時代發展,完善徵信體系:首先,建立形成行業內部徵信體系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准,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3];其次,積極促進與外部徵信系統的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在不同行業間的溝通;再者,制定信用懲罰機制,以激勵客戶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選擇,重視自身信用建設;最後,在徵信過程中注重客戶隱私權保護。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徵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條例》對個人徵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
在市場准入、信息採集及查詢范圍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徵信業管理條例》對於我國徵信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徵信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1、地方政府監管。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屬於小型微型金融范疇,民間借貸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且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4]對其監管權應從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業由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行業發展規范。應由較高位階的法律統一規定P2P網路借貸平台在各地金融辦進行備案,接受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將金融辦的監管地位合法化。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
2、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在各國的金融監管中,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自律組織負責制定行為規范,並鼓勵協會成員共同遵守行業規范,以實
現自我約束,進而進行自我保護。行業協會專業性強,熟悉金融市場規律與金融活動的運作,與政府監管相比,其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更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發揮其
獨特的作用。[5]
3、完善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內控機制。P2P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業務種類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根據不同的運營方式制定
詳細的操作規范、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升從業人員的執業技能、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以確保網路平台運營的穩定性、安全性。
(四)採取非審慎性監管方式
國際上對貸款機構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模式,對於不吸收存款、外部效應放大較小的機構,一般都採取非審慎性監管。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其目標
是降低風險,然而,依託於網路信息技術的P2P網站的發展需要寬松的創新環境,過於謹慎、嚴苛的監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創新,造成客戶的流失,阻礙其發展。
所以,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應該堅持非審慎性監管的原則,尋求發展與監管之間的平衡點。
1、市場准入監管——制定市場准入標准
市場准入監管意味著要從法律上對金融機構經營資格、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者限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6]作為有效監管的首要環節,市場准入監管將企業的數量、結構、規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的范圍內。
同時,為了保證P2P網路貸款平台的活躍性,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繁榮,對於P2P小額貸款網站的市場准入可以採取備案制。各個網站設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在工信部門進行備案之外,還應在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以便於對其市場准入的監管和後續管理。
2、持續經營監管
(1)通過完善契約約束機制對借貸雙方與P2P網路貸款平台之間的法律關系予以規范
由於P2P網站是通過網路進行借貸,其操作過程完全無紙化,且一般網站提供格式化協議書及合同範本,並不利於借貸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就要求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於服務協議的基本原則進行規定。[7]
(2)與銀行合作,實現資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網路借貸的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平台實現資金的往來,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的在途資金,對於沉澱資金的管理可以借鑒證券行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網路平台或個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同時,也有利於實現破產隔離。對於控制金融行業風險、
切實保護貸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網路借貸平台也可與銀行合作,脫離第三方支付,直接通過銀行將借貸資金打入借貸雙方的銀行賬戶中,以減少第三方支付給高齡人群帶來的不便,並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遲延支付產生的預期違約率。
總之,平台要堅持「不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不做擔保保證」的「三不原則」,不經手客戶資金,堅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在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過程中,借貸雙方的交易行為必然會涉及雙方的個人信息,且將信息於網站公開。因此,對公布於網站的電話號碼、家庭情況、
職業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網站可以通過會員身份認證等措施,只對通過嚴格身份驗證的會員提供查詢,而身份證號碼等隱私性較強的信息則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個人隱私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3、市場退出監管——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P2P網路貸款平台作為市場主體,不可避免地要遵循「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場退出機制是否科學合理,關繫到借貸雙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護,甚至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秩序。
(1)市場退出機制中的處置原則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其市場退出對金融市場秩序影響較大,啟動市場退出機制的主動權大多被賦予了金融監管部門。作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P2P網路貸款平台,應由其監管機構對其運營進行監管,並根據監管過程中監測到的不同風險採取不同的行政處置和司法處置措施。
(2)市場退出中放貸人利益保護
如何保護放貸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場退出過程中至關重要。首先,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台存在風險,並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償
還貸款的時間,對於一定日期後,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其次,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存在沉澱資金,而沉澱資金的利息歸屬又不明確,可以
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五)與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在溫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領取營業執照,順利完成登記注冊。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將以公司化形式運營,經營范圍涉及信息登記、信息咨詢、信息發布、融資對接服務等。
P2P網路借貸平台進駐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借貸雙方在中心進行登記,可以有效防範風險。在溫州,若經民間登記服務中心進行登記的貸款出現糾紛,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記的信息將成為證據,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為借貸雙方提供保障,也將更加有利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規范化、陽光化發展。
Ⅷ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操作及現場檢查流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場檢查規程
一、總 則
(一)為規范現場檢查工作,進一步提高現場檢查的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二)本規程適用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的全面和專項現場檢查。
(三)本規程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適用本規程。
(四)本規程所指的現場檢查包括檢查准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和檢查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五)在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組應根據被查單位的規模、業務范圍和業務的復雜程度,選擇相應的檢查程序。
(六)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七)檢查人員應依法開展工作,遵守銀監會「約法三章」、廉潔自律的要求,認真執行《銀監會系統監管人員現場檢查若干紀律規定》,忠實履行職責,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在現場檢查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檢查准備階段
(一)立項
主監管員承擔日常持續性監管的主要責任,其根據對被監管機構風險監測情況、風險評級結果,及以往現場檢查報告,在與現場檢查人員充分商討的基礎上,制定年度或監管周期現場檢查計劃,進行現場檢查的立項,並與現場檢查人員一起進行立項的審議,確定現場檢查的時間和檢查重點項目。
(二)成立檢查組
檢查項目一經確定,則由實施現場檢查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檢查任務配備檢查人員,成立檢查組,並確定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組長和主查人可以兼任。檢查組可根據工作需要分為若干檢查小組。每個小組至少應由兩位檢查人員組成,保證各項檢查內容均有適當形式的復核和監督。
1.檢查組組長工作職責。檢查組組長負責對檢查組的領導及有關重要事項的協調,指導現場檢查嚴格依照檢查計劃和檢查方案實施,控制檢查工作的質量和進度,向其所屬機構反映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線索或問題,如果有關計劃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檢查中有重要事項需要與主監管員會商,由檢查組組長負責進行有關協調,審核《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及其他相關監管文件,並對現場檢查紀律負總責。
2.主查人工作職責。主查人負責現場檢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控制檢查工作的質量和進度,根據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調整檢查力量和檢查時間,及時向檢查組組長反映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線索或問題,組織撰寫《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及其他相關監管文件。
3.檢查組成員的工作職責。檢查組成員應服從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嚴格按照現場檢查程序和要求開展現場檢查工作。認真撰寫《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等檢查文本,做好取證工作,對現場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真實性負責。
(三)發出《現場檢查通知書》
1.提前或者進點時向被查單位遞交《現場檢查通知書》。
2.《現場檢查通知書》由銀監會統一格式。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自負責《現場檢查通知書》的印製、編號、發放工作。
3.《現場檢查通知書》應當加蓋銀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印章。
4.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證是與《現場檢查通知書》並用的合法、有效證件。
(四)發出《檢查前問卷》及收集檢查有關資料
1.發出《檢查前問卷》。根據檢查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是否向被查單位發出《檢查前問卷》。如確定發出,則應明確回收《檢查前問卷》的時間和報送要求。
2. 進點前應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和政策。
(2)有關部門掌握的被查單位的情況。
(3)被查單位以往報送的有關材料。
(4)監督檢查部門歷次的現場檢查報告及處理情況。
(5)監督檢查部門掌握的非現場監管資料。
(6)其他監督檢查部門的檢查及處理情況。
(7)被查單位的內外部審計報告。
(8)被查單位對內外部檢查和審計的整改情況。
(9)群眾舉報材料。
(10)媒體及互聯網的有關報道。
(11)其他資料。
(五)審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審核反饋的問卷材料。在收到被查單位報送的《檢查前問卷》反饋材料後,檢查組應對反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評價。
(1)審核問卷材料的完整性。檢查組應根據《檢查前問卷》目錄清單,逐項審核每項內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時可列出被查單位需要重報或補報的資料清單,要求被查單位在進點前補報,或在檢查組進點後向其索取。
(2)初步審核問卷材料的真實性。被查單位報送的資料,如有明顯出入或差錯,應視為對其管理水平進行評價的一個方面;如事後查明存在虛假和隱瞞填報的問題,應依法追究被查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 對問卷材料和其他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在被查單位反饋的資料和其他應收集的資料基本齊備以後,檢查組組長或主查人應召集檢查組成員對掌握的所有資料進行深入分析,對被查單位管理狀況作出初步判斷,提出可能存在的問題。綜合分析可以使用計算機等輔助技術。分析結果應作為制定檢查方案的重要依據。
(六)形成《現場檢查方案》
現場檢查人員根據現場檢查的立項,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單位的相關資料,與主監管員充分商討的基礎上訂立清晰明確的檢查方案,包括具體的檢查目標、檢查任務、檢查重點等。
1.《現場檢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內容:
(1)制定檢查方案的依據。
(2)檢查的目的、對象、范圍、方式、內容和時間安排、紀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檢查報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檢查組成員分工。
(5)本次檢查依據的法規清單。
2.《現場檢查方案》需經檢查組組長主持,檢查組討論通過。
3.《現場檢查方案》需報經檢查組所屬機構審定。
4.實施檢查過程中,在獲得檢查組所屬機構同意後,檢查組組長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檢查方案作出調整。
5. 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考核檢查質量的重要依據。
(七)檢查前培訓
根據現場檢查的具體情況,如檢查項目的風險程度、風險識別的難度等確定是否進行檢查前培訓。檢查前培訓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 學習、討論《現場檢查方案》。
2. 講解、討論現場檢查操作表格。
3. 學習與檢查項目有關的政策法規依據,金融、財會、法律等業務知識,檢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紹被查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歷次檢查情況。
5. 其他情況。
三、檢查實施階段
(一)實施步驟
1.進點會談。
(1) 進點會談的程序。檢查組應當在進點會談前明確會談目的,擬定會談提綱,並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確定的日期進入被查單位,出示合法證件和《現場檢查通知書》。
(2) 進點會談的主要參加人員。參加進點會談的人員為檢查組成員和被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
(3) 進點會談的主要內容可包括:向被查單位宣讀《現場檢查通知書》,告知檢查的目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以及被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等,介紹檢查組成員;聽取被查單位相關匯報;就檢查准備階段掌握的重要情況或疑問向被查單位進行了解和質詢;向被查單位提出配合檢查工作的要求事項,並確定具體的聯絡人員。
(4) 進點會談應當明確專人記錄,形成《現場檢查會談記錄》(見附件格式1),並作為檢查資料保存。
2.檢查實施。根據檢查組制定的《現場檢查方案》,靈活運用各種檢查技術和方法進行現場檢查,對檢查中認定的事實和有關資料進行整理核對,比較分析,相互印證,確定查證的問題,並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
3. 評價定性。根據檢查依據,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查出的問題或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和定性,作出檢查結論。凡是檢查中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准不明的問題,不作結論性評價。
4.結束現場作業。檢查組在檢查方案規定的時間退出被查單位。檢查組組長確認可以退出被查單位現場後,將退出現場作業的時間告知被查單位,進行現場作業清理,向被查單位辦理調閱資料、借用物品等的歸還手續,退出檢查現場。如有必要再次進場,需提前通知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的時間一般不應更改,以免影響被查單位的正常業務經營。如確屬檢查需要,可考慮適當調整檢查人員和檢查時間,並知會被查單位。
(二)檢查方法
1. 總體查閱。從總體上對被查單位的賬賬之間、賬表之間、賬實之間的一致性進行現場審核,並查閱被查單位的外部審計報告和內部審計報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單位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的基本情況。檢查組應對被查單位賬表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現場初步審查,其目的是確保檢查組一開始便能真實、完整掌握被查單位資產負債總體狀況,避免有問題的賬表數據誤導檢查人員。
2. 現場審查。根據檢查方案,按各項檢查內容採取相應檢查方法對被查單位的有關業務和財務資料進行審查,對實際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查勘。
(1)檢查方法包括核對、審閱、計算、比較分析、賬戶分析、繪制流程圖、實地觀察、詢問調查等,並可運用計算機等輔助技術。
(2)檢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普查要求對檢查內容所涉及的全部業務、財務資料進行全面審查。抽查要求根據抽樣比例和抽樣原則對檢查內容所涉及的業務、財務資料進行有選擇的審查。抽樣比例根據現場檢查方案的要求確定,抽樣原則一般採取判斷抽樣,或者根據已經掌握的檢查線索確定需要檢查的范圍、業務環節。
(3)對被查單位的實際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查勘一般採取現場觀察和寫實記錄的方式。
3. 調查取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並取得證明材料。
(1)檢查組可視檢查需要,調閱有關資料,查詢被查單位的計算機業務系統的數據,並進行數據導出、轉存、列印、復印等處理。
(2)對需要調查取證的問題,要取得充分的證據。
(3)證明材料包括:調查詢問筆錄、憑證、報表、賬冊(賬頁)、問卷、說明材料、被查單位文件、合同、會議記錄、外調復函、實物照片等。上述證明材料如屬復印件,必要時應要求被查單位負責人(負責人不在時由經辦人)簽字,或加蓋部門公章確認,確有特殊情況未能簽字或蓋章確認的,主查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4)在檢查證據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情況下,檢查組要立即向其所屬機構報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有關證據材料先封後查。
(5)檢查結束前,檢查組要統一匯總檢查證據材料,編制調查取證材料清單,並編印頁碼,由檢查組集中統一管理。
(三)質量控制
在整個現場檢查期間,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要對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分階段聽取各檢查小組的匯報,及時了解檢查各階段的工作情況,控制檢查工作質量和進度,查找檢查差錯和遺漏,解決檢查工作中的各種疑難問題,根據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調整檢查力量,確保檢查工作滿足檢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現場檢查調閱資料清單。現場檢查操作中,檢查組應根據擬檢查的內容,確定需調閱的原始憑證、會計賬簿、管理報表和有關文件,根據檢查需要逐次調閱。
檢查組調閱資料需填寫《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見附件格式2)一式兩份,由檢查人員簽字後,向被查單位取得上述檢查資料。《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由檢查組和被查單位有關責任人各執一份。檢查資料使用完畢後,要及時歸還被查單位,並在《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上註明歸還日期,由接收人簽字確認。
2.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對檢查工作內容進行記錄,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見附件格式3)。檢查人員通過編制工作底稿描述檢查事實和問題,判斷和評價所發現的問題,評估風險狀況。
(1)檢查人員應對所編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每個檢查人員的工作底稿必須由另外一名檢查人員進行復核,主查人要對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指導。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進行記錄,也可以視檢查項目的情況進行合並處理。記錄的內容應涵蓋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檢查的基本情況,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檢查對象、檢查事項、檢查人員、索引號及頁次等;
二是檢查發現的問題概述或事實記錄,包括檢查認定的事項,認定過程中對有關憑證、報表等資料進行計算、分析、比較的內容及其結果,認定的依據等;
三是評價和意見;
四是與問題或事實有關的取證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觀點必須清楚明確,所附取證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並能充分支持觀點。工作底稿應簡潔、清晰,符合文檔規范。
(4) 工作底稿應由檢查人員和復核人簽字。
3.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檢查人員通過編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見附件格式4)向被查單位確認事實和問題,事實確認書只記錄檢查事實,不作任何定性評價,可視需要附取證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現場檢查工作情況和審閱檢查人員全部《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的基礎上,確定需要被查單位簽字確認的檢查事實項目,由檢查人員根據《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編寫事實確認書。
(2)事實確認書經主查人逐一審核簽字後,交被查單位(部門)負責人逐一簽具明確意見,並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意見分為三種,一是承認事實,二是否認事實及其理由,三是補充相關事實。
(3)事實確認書所附取證材料如果能充分證明認定事實成立,但未獲被查單位簽字確認的,檢查組可視情況封存取證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單位篡改或銷毀原件。
(4)事實確認書中所附取證材料不能充分證明認定事實成立,並且被查單位申辯理由成立的,檢查組應註明「認可申辯,不作問題」並留存。
四、檢查報告階段
(一)形成《檢查事實與評價》
1.各檢查小組初步形成分項目檢查事實與評價。各檢查小組依據《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等檢查資料,將檢查中發現和掌握的問題和事實進行分類整理和綜合分析,初步認定問題和事實的性質,形成檢查小組的檢查事實與評價,提交主查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輔助檢查的,可以由計算機匯總生成檢查事實與評價。
2.檢查組對初步形成的檢查事實與評價進行討論分析和綜合判斷,由主查人組織撰寫對被查單位總體的《檢查事實與評價》。
3.《檢查事實與評價》包括事實和評價。事實的表述應當真實准確,有詳細、充分的數據和文字資料支持,可包括檢查前問卷、會談記錄、工作底稿、取證材料等情況。評價要對照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作出評述,做到定性准確、有理有據、客觀公正。
4.《檢查事實與評價》在遞交被查單位之前,應由檢查組組長與主查人簽字。
(二)與被查單位交換檢查意見
1.《檢查事實與評價》形成之後,檢查組組長要組織與被查單位的檢查總結會談。總結會談由檢查組組長主持,被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現場檢查人員還應通知主監管員參加會談。由主查人向被查單位宣讀《檢查事實與評價》,請被查單位就有關問題和事實的真實性、准確性及評價結論提出意見,必要時就有關問題交換意見。
2. 檢查總結會談應當安排專人記錄,並整理形成《現場檢查會談記錄》。
3. 被查單位對《檢查事實與評價》材料無異議時,由被查單位負責人在《檢查事實與評價》上簽具無異議意見,簽字或加蓋公章;被查單位有異議時,應在檢查組規定的時間內向檢查組反饋書面意見。檢查組應當對被查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充分吸納被查單位的合理意見。被查單位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對《檢查事實與評價》無異議。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與被查單位舉行檢查總結會談時,檢查組應當將《檢查事實與評價》書面材料發送被查單位,由被查單位在檢查組規定的時間內反饋書面意見。被查單位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對《檢查事實與評價》無異議。
(三)形成《現場檢查報告》
總結會談結束或收到被查單位對《檢查事實與評價》反饋書面意見後,檢查組應充分吸納被查單位的合理意見,形成《現場檢查報告》。
1. 與被查單位交換檢查意見後,主查人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
2.《現場檢查報告》應當以《檢查事實與評價》為基礎,主要應包括實施檢查的基本情況;被查單位的基本情況;檢查出的問題與事實及檢查組作出的評價;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提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建議,以及擬提出的整改意見和監管要求等。
3. 檢查組組長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審核後,呈報其所屬機構審定,並移交給主監管員。
五、檢查處理階段
(一)檢查處理的方式
對於不涉及實施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的,由檢查組所屬機構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書》;對於涉及實施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的,檢查組所屬機構在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同時,還應依照銀監會有關規定處理。
(二)《現場檢查意見書》的作出和執行
《現場檢查意見書》是檢查組所屬機構對被查單位通報檢查事實、作出檢查評價、提出整改或處理意見的專門文件。檢查組負責起草《現場檢查意見書》,上報檢查組所屬機構審批後,按法定程序送達被查單位。
1.《現場檢查意見書》依據銀監會關於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2.《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檢查發現的問題及其評價和判斷。
(2)提出整改意見及整改的時間要求。
(3)要求被查單位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書》的一定期限內將整改方案書面報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視執行整改方案的進度情況分階段或一次性將整改書面報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3.主監管員依據《現場檢查意見書》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整改時間要求,以及被查單位報送的整改方案,及時跟進被查單位的具體整改情況,包括整改措施、整改進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監管員要將整改情況反映到風險評級、評價和年度監管報告內容中去,同時研究確定下一步的監管方案,必要時提出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的建議。
六、檢查檔案整理階段
(一)建立檢查檔案
在整個檢查工作中,檢查組應當認真收集、整理檢查資料,將記錄檢查過程、反映檢查結果、證實檢查結論的各類文件、數據、資料等納入檢查檔案范圍,為建立檔案做好准備。
檢查檔案包括: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方案;檢查前問卷、內控問卷及反饋材料;現場檢查會談記錄;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及所調閱的資料;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及取證材料等附件;檢查事實確認書;分項目檢查報告;檢查事實與評價及其反饋意見;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他材料。
檢查檔案應當按照檢查項目建立專卷,並按立卷順序進行裝訂。檔案內容要按照檢查准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四個階段進行分類整理。
現場檢查資料應根據檢查的程序或性質等進行編號和整理,以便查閱和後續檢查時參考。
(二)編寫檔案目錄
對歸入檢查檔案的資料要編寫案卷目錄。目錄應按照檢查工作流程、環節、內容以及檢查資料的主次關系、主從關系等進行編寫。
1. 卷內材料目錄、案卷目錄一律用統一格式列印。
2. 卷內文件資料目錄應放在卷首。
(三)製作檔案封面和檔案管理
檢查檔案整理完畢後,應當精心裝訂,製作現場檢查檔案封面(見附件格式5),封裝成冊。
1. 案卷封面應按規定逐項填寫清楚。
2. 卷內材料要去掉金屬物,對破損的材料應進行托裱;字跡已模糊的應復制並與原件一並立卷。
3. 無須歸檔的材料,應進行整理、登記,經批准後銷毀。
4. 檢查檔案的保存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電子版現場檢查檔案
為適應電子化辦公趨勢,方便查閱,提高檢查信息的實用性和連續性,檢查組應建立電子版現場檢查檔案,並實現在一定范圍內的信息共享。
(五)現場檢查檔案的移交
檢查組應將現場檢查檔案及全套檢查資料移交具有管轄權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以備參考。
七、 附 則
(一)特殊情況下需要對被查單位進行臨時性檢查的,可適當調整檢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單位,但檢查組到達被查單位時應出具合法證件和《現場檢查通知書》。
(二)後續檢查的程序參照一般檢查項目執行。
(三)銀監會需要與其他監督檢查部門組成聯合檢查小組時,檢查程序和內容可參照本規程協商確定,確保檢查過程中的合法合規、協調合作與信息共享。
(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機構的現場檢查適用本規程,同時,境外檢查應遵守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本規程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六)本規程自印發之日施行。
Ⅸ P2P企業合規退出業務流程及條件分解
2018年,北京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陸續出台網貸機構業務退出指導意見,對網貸機構網貸業務退出原則、退出程序、信息披露、備案及資料報送等事項具體操作進行規范。
北京信凱律師事務所作為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的合規專委會委員,被指定為網貸平台退出制定方案的律師事務所之一,制定了《北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規程》,希望可以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貸機構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北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規程》由常年從事互聯網金融領域研究的吳強律師策劃,擔任北京市網貸行業法律顧問的信凱精英律師王麗娜、資深合夥人律師傅應俊聯合撰寫,其中有宮愛麗、董立國、徐大聖、王方遒、梁雨、牛茂榮、沙雲翠、李汶芳提供方案共同制定而成。
一、業務退出的條件:
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如有違反,承擔整改不合格的後果,並嚴格按照退出方案做好退出工作」。
二、律師協助退出的工作內容:
1、協助退出方案的編制,報備退出意向,提交退出報告
2、協助網貸機構與政府監管部門、行業自律機構溝通
3、協助制定應急預案、輿情監測、媒體公關,進行信息披露及公告
4、清理業務、資產,編制相應清單
5、協助進行債權登記,成立出借人委員會,安撫出借人
6、實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處置存量資產
7、協助處置存量資產及資產端違約事宜、網貸機構出借人的債權清收
8、業務退出,注銷公司組建退出工作組
三、《北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規程》八步分解法:
第一步:成立良性退出工作組
1、網貸機構與律所簽訂《P2P退出專項法律服務協議》,律所參與到網貸機構業務合規退出過程中。根據五地行業協會指引,網貸機構應當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律師事務所參與退出工作小組開展相關工作;第三方律師事務所應對是否啟動退出程序和退出方案的合法性做出專業評價並發表意見,同時為退出方案實施提供包括法律文本製作、法律咨詢、逾期項目追償等服務;並且網貸機構應提交第三方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退出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意見書。
2、組建退出工作組。網貸機構決定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應組建退出工作組,開始退出工作。
3、在業務退出過程中,退出工作組為網貸機構的管理機構,全權負責網貸機構的日常運營及業務退出事宜。退出工作組應及時與協會建立聯系機制,向協會提供各類風險隱患信息,反饋退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和協會商討制定合理有效的處置措施。
第二步:清理存量業務、客戶、公司財產等
清理業務、資產。網貸機構清理存量業務、客戶、公司財產等,分別編制存量業務清單、出借人清單、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第三步:編制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
1、編制清單。網貸機構應清理並編制存量業務清單,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借款金額、待還金額、到期時間、是否正常還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擔保情況)、清收情況等,並根據是否到期、是否正常還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擔保情況)、清收處置情況等信息編制分類匯總表,對於已形成不良、已可確認為損失的業務分別予以標注。
2、網貸機構應對出借人信息進行統計,編制出借人清單,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份證號碼、出借金額、地域、到期金額、未到期金額、出借項目等,並根據活躍度、出借金額等信息編制分類匯總表,對於大額出借人予以標注。
3、網貸機構應清查資產,編制財產清單,包括但不限於: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賬款、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對用來投資自身網貸機構發行產品的應予以標記。
第四步:在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業務清償和退出公告
1、協助制定應急預案、輿情監測、媒體公關。律所協助網貸機構制定應急預案,引入專業輿情監測機構和媒體公關,合法、正確反映情況,避免出現輿情危機。
2、進行信息披露及公告。律所協助網貸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應選擇適當的時機向出借人發布退出公告,做好出借人的接待和宣傳解釋工作,在網貸機構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業務清償和退出公告。
3、公告須披露內容應包括:網貸機構退出原因;網貸機構退出方案;網貸機構退出時間表;不良資產處置方案;出借人資產清償方案;投訴協商處理渠道等。
第五步:組織實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
1、編制退出方案,報備退出意向,提交退出報告。根據目前已出台的指導意見,上海市及廣州市明確規定決定終止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網貸機構應向所在區主管部門和協會提交業務報備退出意向,上海市規定:決定退出或被責令退出網貸行業,網貸機構應向所在區專項整治部門和協會提交業務退出報告。網貸機構應在啟動退出工作後及時完成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的編制。
2、在業務退出過程中,網貸機構可根據處置清收情況調整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但應及時予以公示並獲取出借人反饋。
第六步:結束清退業務,終結網貸業務
1、債權登記。為保證出借人及時獲知退出決定、退出工作組組成、業務清償、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進程等相關信息,避免恐慌,保障出借人合法債權,律所協助網貸機構進行債權登記,為出借人提供有效的反饋與表決渠道,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郵件、出借人會議、出借人代表人會議等渠道。
2、成立出借人委員會。根據已出台指導意見,上海市規定退出工作小組應根據出借人的債權登記、債權人類別等具體情況及時組建出借人委員會。出借人委員會具體由出借人推選、退出工作小組指定的出借人代表組成。出借人委員會應列席退出工作小組會議,充分了解、知悉網貸機構業務退出推進進程,就退出方案制定、實施等提出相關建議及意見。出借人委員會與退出工作小組就出借人資金清償方案進行協商,了解逾期資產、網貸機構債權債務、擔保物等情況,並向全體己登記債權的出借人進行信息傳達。
3、安撫出借人。在退出期間,律所可根據網貸機構實際情況,協助退出工作小組安撫出借人情緒,採取有效措施安撫出借人,避免出借人情緒激動,遏制和化解各類不必要的問題及矛盾,盡力促使退出方案穩步推進。
第七步:協助處置存量資產及資產端違約事宜
1、律所協助網貸機構處置資產端違約事宜,提出合法解決方案。
網貸機構應妥善處置存量項目,針對有風險或已逾期的項目,網貸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擬定處置方案,尋求各種有效途徑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最大限度的保護出借人利益。
網貸機構與第三方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公司合作,將不良資產整合打包出售給第三方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公司,最大限度回收資金填補不良資產漏洞。
網貸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合作,對退出方案進行合規分析和法律風險提示,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形成合規性報告、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協助資產評估變現、組織參與資金清退等工作。
不良資產壓力過大的網貸機構可通過並購重組、債權轉讓、破產清算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同時建立出借人權利保護委員會,公平、公開、透明地補償出借人損失。
2、律所協助網貸機構出借人針對債權進行清收,減少出借人損失。
第八步:為網貸機構及其人員提供刑事、勞資等法律服務
1、如網貸機構及其人員涉嫌刑事犯罪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律所可以接受網貸機構及其人員的委託,提供刑事辯護和法律幫助。
2、業務退出過程中,律所協助網貸機構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維護網貸機構及員工的合法利益。
最後,鑒於P2P及其風險事件產生的時間均較短,全國各地規定、司法實踐對部分問題的認定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很多企業或機構對此認識也不一致,都屬正常將隨著P2P領域風險的發生而有所補充或調整,對此,信凱律師事務所合規專委會將保持跟進關注,也歡迎各位實務界人士都共同探討。
Ⅹ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