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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混業經營

發布時間:2020-12-30 20:11:12

① 中國銀行業的混業經營從什麼時候開始

不是混業經來營而已金融控股自公司。在中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中國和美國六七十年代的比較相似 雖然不允許混業經營但允許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 ,實際上效果和混業經營相似,但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實行單獨經營 ,分業監管,所以風險在一定程度上相互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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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根據《商業銀行法》銀行業不能混業經營,但現在的保險和基金業務的銷售是否違法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內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容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上述規定奠定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基礎。一國有大行戰略管理部人士認為,該條規定同時也附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因而國內銀行業屢屢突破分業經營的原則。
事實上,一些部委也出台了部門性規章文件批准小范圍局部的混業試點。例如,2009年末,銀監會曾下發《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開閘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

混業經營是大趨勢,法律會跟著經濟的發展而改變的!當然,目前我國銀行的混業經營還有待規范。但方向是沒錯的。

④ 分業監管不能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如何改革

混業經營制度的特徵是國家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如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業務、短期信貸與長期信貸業務、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之間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業經營是一種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分別設立機構獨立經營業務的經營方式。

金融組織形式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金融發展需求與金融監管不斷博弈的結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銀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運作效率與降低奉獻這兩種力量在既定金融環境的均衡而產生的。分業經營是九十年代初我國經濟運行產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現混亂的條件下,金融發展與監管的矛盾均衡點。然而,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經濟金融環境不斷變化,又客觀要求形成新的均衡。從我國金融業發展需求來看,金融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國際金融業的競爭使我國金融業受到強大的沖擊,我國金融業必須以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去滿足需求和贏得競爭。同時金融混業經營的全球性趨勢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與風險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監管力度和方式不當,就會給金融穩定和發展帶來風險和負面效應。而且,雖然我國近年大力推行金融體制改革,但許多深層次問題尚未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監管效率不高,監督體系尚未發展到以金融功能監管為主的階段。因此,綜合各方面條件,必須使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轉變在過渡中逐步解決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無疑是我國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對其低效率弊端不斷改進的一種合理選擇。

⑤ 混業經營模式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什麼區別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混業經營的一種實現形式
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經營銀行 保險 證券或回信託等業務答
而是通過旗下的子公司經營這些業務 比如光大集團

當然也可以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通過不同的部門既做銀行 也做證券業務 這些部門不同於上述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是為了適應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 分業經營的模式
同時也有利於金融各業務的獨立運作 避免相互干擾

⑥ 金融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模式

全能銀行模式以德國為代表,還包括瑞士和荷蘭、盧森堡、奧地利等國。這些國版家的商業銀行可依權法從事包括接受存款和發放貸款、交易各種金融工具和外匯、承銷債券和股票經紀業務、投資管理和保險在內的廣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務。 該模式以美國為代表。《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從法律上規定銀行不允許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如果商業銀行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應以控股公司形式,在同一機構框架內通過相互獨立的子公司來從事其他金融業務。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銀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資關系的子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但銀行控股公司另設立的子公司,則可在限定范圍內經營證券業務。

⑦ 根據我國國情,商業銀行更適用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

一、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的內涵

混業經營是指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

混業經營制度的特徵是國家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如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業務、短期信貸與長期信貸業務、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之間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業經營是一種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分別設立機構獨立經營業務的經營方式。

目前,混應經營一般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為綜合銀行制,可設置內部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如德國、瑞士、荷蘭等國的商業銀行。另一種為全能銀行制,通過在外部設立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式兼營證券、保險業務等,如英國、日本、美國的商業銀行。在目前的國內文獻中,有部分人將混業經營等同於全能銀行。我認為有必要區分以下兩個概念:全能銀行主要是從銀行為其客戶提供服務的角度來講的,對應傳統銀行服務;而混業經營則是從銀行運作的角度講的,對應分業經營。

根據默頓與博迪提出的「功能觀點」認為:金融體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確定的環境下,跨時空配置經濟資源。金融體系的功能相對於金融機構更具穩定性,金融體系的功能及競爭性組合方式決定了金融產品及金融機構的外在形式。因此,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金融業務范圍和產品門類都是可變的。它們都是滿足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功能的外在表象。金融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實際上是金融分工模式的轉變。混業經營知識金融結構變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層次原因是市場利益誘導下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構。

二、國際金融業經營模式發展歷程

國際金融業經營模式的歷史沿革了分—混—分—混的發展歷程。

早期的經營模式是自然分離的,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證券市場日益繁榮和膨脹,證券市場上的投資、投機、包銷等經濟活動空前活躍,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各自憑借雄厚的資金實力大量地向對方行業擴張業務,這是金融業最初的混業經營。但1929-1933年經濟危機的爆發使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混業的弊端暴露無遺。美國政府為了加強對資本市場的控制,於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嚴格限制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界限。隨後,許多國家也紛紛效仿,形成了西方金融分業經營的格局。

到了20世紀80年代,科技進步與世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促使各種金融衍生工具創新推陳出新,金融業之間的滲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強,原來的分業經營與監管的機制阻礙了金融業務創新和服務效率的提高。在這種背景下,西方各國金融當局如英國、德國、法國、瑞士、日本等紛紛進行了已打破證券和銀行業界限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形成了現代銀行混業經營的趨勢。

進入九十年代以後,隨著金融管制的放鬆和金融創新活動加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融合進一步發展,金融業並購潮風起雲涌。銀行、證券、信託、保險等跨行業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的購並,加快了國際銀行業向混業經營邁進的步伐。美國國會於1999年11月4日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從法律上取消了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跨界經營的限制,以此為標志,現代國際金融業務走上了多樣化、專業化、集中化和國際化的發展方向。

三、銀行業混業經營的優勢與風險

混業經營制度通過多樣化、綜合化的業務經營,可以分散風險。

另外,其本身也具有一些分業經營模式所缺乏的優點:

1、混業經營增強了銀行業對金融市場變化的適應性。從業務開發來看,全能銀行的多元化經營為銀行的金融產品創建了巨大的發展空間,從而極大的增強了商業銀行對金融市場變化的適應性。

2、混業經營通過銀行內部之間的業務交叉,提高了服務效率,特別是針對中小客戶時,成本降低更為明顯,有利於增強競爭力。

3、混業經營可使商業銀行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社會成本,促進金融機構的競爭,有助於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經濟效率。

4、從政府的角度看,混業經營精簡了金融機構,便於當局進行監管。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加強,有利於提高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混業經營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例如:因哈格進入證券業後加劇證券行情的波動,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並且,證券市場上的公開市場業務歷來是貨幣當局對貨幣供應量進行調控的中介場所,銀行業的介入將降低其可控性。另外,銀行業經營的證券業務若遭遇失敗,其風險將由存款人乃至整個社會負擔,這就可能使銀行鋌而走險,放鬆對風險的控制,不利於社會穩定。可見,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和金融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中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趨勢

1、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歷史。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金融業的經營模式沿襲了混—分兩個發展階段,1993年以前實行混業經營。從建國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銀行業在中國金融體系中一直處於主導地位。20世紀80年代末國家開創了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市場,銀行在資金、人員、技術和組織管理上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1992年下半年開始,伴隨著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出現,各專業銀行都介入了股票、房地產、保險等業務,導致了金融秩序混亂甚至於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國家於1993年7月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並於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了「銀行業與證券業實行分業經營管理」。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實行銀行、證券、信託、保險業分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2、當前我國銀行業分業經營的必要性與面臨的挑戰。目前,我國銀行業的開放程度還不高,金融市場體系、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監管水平低,資本流動性差等許多條件還達不到金融業混業經營條件的標准。在這種情況下,分業經營是必然的選擇。因為分業經營有利於國家監管,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而一旦實行混業經營又無法依靠自律、法律機制約束,難以有效控制風險。

但是,中國銀行的分業經營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一方面,國內銀行業的風險增加,經營效益下降,競爭能力差。由於證券市場的發展,直接融資渠道增加,銀行優質客戶丟失,盈利能力下降,同業競爭加劇。也涌現出了一些混業經營的金融創新產品,像存摺炒股、銀行資產證券化、保險資金入市等。銀行業本身產生了擺脫分業經營束縛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入WTO以後,外資銀行的進入對中資銀行形成了巨大的競爭壓力。其業務涉及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多個領域。資金實力雄厚,管理經驗豐富,人才儲備全面,服務產品齊全,創新能力強,具有許多中資銀行短期內無法比擬的優勢。這也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加大發展混業經營的步伐,增強競爭力。

3、對我國金融業經營發展方向的思考。綜合以上多方面的分析可見,混業經營是當今國際金融法發展的趨勢,也是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發展的必然取向。

我認為,根據我國金融環境的具體情況,混業經營的第二種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銀行制是我國合理的選擇。它是指在統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的子公司。這些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對外開展相關業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方面,通過投資控股形成多重資本杠桿,有利於資本的集約化經營。另一方面,各子公司相對獨立核算,便於子母公司內部監管,也大大降低了整體風險。

金融組織形式的變革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金融發展需求與金融監管不斷博弈的結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銀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運作效率與降低奉獻這兩種力量在既定金融環境的均衡而產生的。分業經營是九十年代初我國經濟運行產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現混亂的條件下,金融發展與監管的矛盾均衡點。然而,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經濟金融環境不斷變化,又客觀要求形成新的均衡。從我國金融業發展需求來看,金融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國際金融業的競爭使我國金融業受到強大的沖擊,我國金融業必須以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去滿足需求和贏得競爭。同時金融混業經營的全球性趨勢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與風險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監管力度和方式不當,就會給金融穩定和發展帶來風險和負面效應。而且,雖然我國近年大力推行金融體制改革,但許多深層次問題尚未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監管效率不高,監督體系尚未發展到以金融功能監管為主的階段。因此,綜合各方面條件,必須使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轉變在過渡中逐步解決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無疑是我國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對其低效率弊端不斷改進的一種合理選擇。

雖然全能性銀行是我國金融業今後發展的方向,但並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都要向全能發展,一些中小銀行尚不具備發展多種業務的能力,也可以集中專項發展為特色銀行。全能性銀行與專項小銀行協調發展,互為補充,才能構件完善的金融體系,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

⑧ 如何看待中國的金融混業經營

由於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長時間處於金融混業經營狀態,這樣,盡管1993年底以來推行金融分業經營,但決策層還是為金融機構拓展新業務空間留有一定餘地。
首先,我國現有政策和法律允許中資境外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可以按照當地法律,開展多元化金融業務。工商銀行在香港已收購了東亞證券、中國銀行在倫敦組建了中銀國際;此外,對銀行與境外投資銀行組建合資公司在政策上也有靈活性,如幾年前中國建設銀行就與摩根斯坦利組建了中國國際金融公司
其次,目前對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進行金融業務適度交叉經營,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對銀行、保險機構和信託機構脫鉤、銀行與證券機構脫鉤等做法都是以部門規章或內部政策等形式進行,可以進行靈活性處理。而且從實際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銀行、保險機構和信託機構脫鉤、銀行與證券機構脫鉤基本完成,但這種脫鉤也只是對原有權屬關系的進一步規范而已,做到人、財、物、帳等分立,從而建立「風險防火牆」;但從股權關繫上,許多脫鉤的附屬機構實質上還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這說明,實際操作中,我國對金融分業經營一直採取靈活和務實態度。
再次,現有的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對銀行、保險的資金運用盡管作了限制性規定,但還是授權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一定靈活處理的權力。1999年以來,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進入股市就開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為券商融資和股票抵押融資等問題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業管制總格局下進行的。 第二步,邊規范邊放鬆管制。
由於中國金融業歷史遺留問題很多,金融體系比較脆弱,這樣,必須進一步加大規范經營的力度,化大力氣清理不良資產。但與此同時,對一些原先業務范圍過窄的要適度放鬆,對相對風險較小,績效明顯的業務交叉方式要放鬆管制,必要時要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 首先,信託適度放開,尤其是銀行代理銷業的業務范圍明顯過於狹窄,限制過多,可以考慮放鬆管制。要盡快出台《信託法》,並以立法形式給信託業一個寬松的市場環境。從外國經驗看,日本長期來實行信託業分業經營模式,其它國家對信託業務限制不多,信託業進入證券市場、資產管理領域和共同基金領域、風險投資領域等是國外普遍做法,而且,從實踐效果看,相對風險較小,績效明顯。 其次,銀行和保險的業務交叉可以售保險產品、參與保險索賠清算保險單質押貸款等不僅風險很低,而且范圍經濟和協同效應明顯,可以更好利用銀行的機構網點和信息優勢及清算效率優勢,較低銀行和保險的經營成本,增強業務競爭力。 第三步,最終過渡到近似美國的混業經營模式。美國的金融體制結構的變化歷程類似於我國,經歷了「混業——分業——混業」的過程,為此,美國在推行混業經營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繼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業制的一些好做法,在金融集團內部建立風險「防火牆」。我國也應借鑒美國經驗,建立風險「防火牆」型的業務交叉模式。不過,我國當前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法律地位和監管方式等還缺乏明確規定,因此,在第三階段,應根據形勢需要,對原先法律框架作較大的調整,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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