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商業銀行接管
參考答案 雖長不滿七尺,而心雄萬丈
❷ 包頭商業銀行被接管,他們銀行開出來的銀行承兌還能承兌嗎
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不受影響,能夠得到承兌。
❸ 對我國商業銀行關於接管存在的缺陷,如何理解和完善
俗話說人無完人,就算是天才也會失敗一次。更別說銀行了
❹ 請問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商業銀行實施接管嗎
你好!
在《商業銀行法》第64條第1款。該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希望要幫到你!
❺ 有關商業銀行接管的表述,哪些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
1.接管的條件
(1)接管商業銀行的條件。當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銀監會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信用危機的主要表現為,商業銀行不能應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以及同業拒絕拆借資金,為原客戶和市場所普遍拒絕其服務。商業銀行有以上這些情況之一的,即可被視為發生信用危機。
(2)接管商業銀行的目的,是指銀監會對擬被接管的商業銀行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由於絕大多數存款人缺乏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加之商業銀行獨立自主經營,外人難以知曉情況和難以監督,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銀監會依法代表所有的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對商業銀行的財務經營情況實行監管,當其經營H{現危機時,就予以接管。
2.接管商業銀行的程序
(1)接管商業銀行的決定。銀監會認為商業銀行出現信用危機或者即將出現信用危機時,可以決定對其接管,並組織實施。接管決定由銀監會予以公告,公告應載明下列主要內容: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接管的理由,接管組織,接管期限和接管的內容。
(2)接管商業銀行的法律後果。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取代銀行原管理層,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接管組織的組成人員由銀監會指定,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發生變化。接管期限屆滿,銀監會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以維持金融行業的穩定。
(3)接管商業銀行的終止。商業銀行法第6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①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銀監會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②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經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③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❻ 商業銀行的接管單位是銀監會,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對嗎
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單位也是銀監會,因其是地方金融機構,其監管主要由當地銀監局來實現。
原商業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現在對商業銀行的接管,由銀監會負責。
❼ 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影響存款人利益時,需哪個機構接管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❽ 中央銀行接管商業銀行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商業銀行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清算過程。
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❾ 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接管時間是多久
現在接管抄商業銀行屬於銀監襲會的職責范圍。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自2004年起,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分離,中國人民銀行從對銀行業的日常監督中分離出來,專職制定是執行貨幣政策,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責,劃給新成立的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即銀監會),相應地,對《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進行了修訂配套。
據新修訂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銀監會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接管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六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❿ 商業銀行的接管終止
銀行的接管
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中央銀行接管出現信用危機的商業銀行的目的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穩定金融市場的秩序,維護社會的安定。接管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並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2.接管理由;
3.接管組織;
4.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公告。接管可以由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自己進行,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實行。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接管因因下列原因終止:第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已經屆滿或者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的接管延期時間屆滿;第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銀行已經恢復政策的經營能力;第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終止
1.銀行因解散而終止。銀行解散程序包括:申請解散;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解散。
2.銀行因撤銷而終止;
3.銀行因破產而解散;
4.銀行的清算。
其程序:
A、支付清算的費用;
B、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
C、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D、償還有優先權的債權人的利息;
E、償還其他一般債權人的債務;
F、股東分配剩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