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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工作中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27 09:22:16

⑴ 請詳細敘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規定的國家秘密基本范圍。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專、外交等領域的安屬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⑵ 國家秘密的密級規定的范圍怎麼規定

()製作屬於家秘密文件、資料及其物品屬於家秘密設備及產品(簡稱密件、密品)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製作密件、密品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必須保密保障進行嚴禁密件、密品委託給私營企業、外企業、外資企業體戶製作;要嚴格按照批准數量製作制、私留;必須按照相關《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保密期限、密級標志規定確定密級保密期限並作標識報關領導審批;製作程形間材料殘品草稿、修改稿、簽發稿、清或半品、底片、廢品等凡需保存必須按式密件、密品同保密措施予管理需要保存按密件、密品銷毀規定及銷毀
(二)收發、傳遞密件、密品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收發密件、密品都必須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簽收必須逐件清點、核;發必須嚴格按規定范圍發擅自擴范圍;傳遞、運輸密件、密品必須交由專門部門(機要通信、機要交通部門)通普通郵政郵寄或交給關員捎帶;自傳遞、運輸要選擇安全交通線路交通工具採取嚴密保密措施;向境外郵寄、攜運密件、密品必須通外交信使傳遞或按關密件、密品境管理規定辦理
(三)使用密件、密品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使用密件、密品要嚴格按規定使用范圍辦理擅自擴閱讀密件必須辦公室或閱文室等保密保障進行傳閱密件應登記手續由閱件直接橫傳給擅自留存傳閱密件傳達密件內容使用線筒等保密保障設備必須聽傳達員規定保密紀律否記錄、錄音、錄像應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應持效證件履行借用手續用畢及歸
(四)復制、摘抄、匯編密件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復制密件必須經制發機關批准非機要部門復印密碼電報禁止《家秘密載體復制許證》營業單位復制密件復印密件應履行登記手續復印件視同原件管理復制密件或者摘錄、引用屬於家秘密內容擅自改變原件密級保密期限匯編家秘密文件需經批准權機關批准
(五)攜帶密件、密品外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員確工作需要隨身攜帶密件、密品外必須採取必要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處於效安全保障攜帶密件、密品外期間辦理關事宜進入商店、娛樂等利於保密管理公共場所參加外事攜帶密件、密品確需攜帶須經本單位負責批准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嚴禁擅自攜帶密件、密品境工作需要攜帶應嚴格按照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並採取周密能保證安全保護措施
(六)保存密件、密品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嚴禁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須選擇具備保密條件場所及設備應歸檔密件要按照檔案規定及立卷歸檔或移交檔案部門保存
(七)銷毀密件、密品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銷毀密件、密品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經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嚴禁私自銷毀密件、密品;銷毀應確保密件、密品內容原電磁式記錄家秘密內容密件、密品應徹底銷磁必要應採取覆蓋、粉碎、燒毀或化腐蝕等式銷毀銷毀密件、密品應關員場監銷並由監銷員銷毀員共同簽名禁止密件、密品作廢品售銷毀宗密件、密品必須送保密工作部門指定單位銷毀
(八)組織、參加涉密議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員引帶關員進入涉密議場所議文件發必須登記議結束要與員住所進行清查防文件丟失議允許與者帶密件必須及交單位保管
(九)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書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承辦機關、單位交辦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載體應嚴格執行相關保密管理制度嚴禁私自向境外新聞版單位投寄未經保密審查稿件向內新聞版部門投寄稿件引用涉及家秘密內容發布新聞接受記者采訪涉及家秘密;避應向新聞版單位采編員申明要求涉密內容編入新聞稿內擅自涉及家秘密內容寫入自著作
(十)社交往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員私交往、私通信涉及家秘密准公共場所談論家秘密準保密保障電談論家秘密准引帶關員進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軍事禁區
(十)境境外期間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員未經機關、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私自境經批准公或私境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向境外組織、機構、員泄露自工作性質及工作內容;境外員場或者境外住、車輛談論家秘密
(十二)涉密員離職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員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經批准離職仍應履行保守家秘密義務且銷密期內准私自應聘境外駐華機構、外企業任職未經批准擅自境
(十三)涉密員自發泄密事故必須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向所機關、單位報告隱瞞發現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家秘密必須立即予制止並及報告保密工作部門關機關
(十四)涉密員必須自覺接受保密教育保密監督檢查

⑶ 經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是由哪制定的

財政部與國家保密局聯合制定發文。

⑷ 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秘密具體范圍的規定的重要事項

1、全國性學潮的防範預案、處理措施及綜合情況;
2、教育系統秘密結社情況及處理措施;
3、影響社會和高校穩定的重大敏感問題的動態和反映;
4、全國教職工罷教、遊行等突發事件的防範預案、處理措施及綜合情況;
5、國家教育省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准;
6、全國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調整方案;
7、高等學校特殊專業教育的統計資料;
8、國外留學人員和來華留學人員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員及其處理意見;
9、參加國際組織和對外交往活動中,為維護國家主權和聲譽的斗爭策略;
10、駐外教育機構從特殊渠道獲取的駐在國針對我國派遣留學生、研修生、訪問學者等有關教育、科研方面政策調整的分析、建議及國內的批復和採取的對策;
11、對台教育交流的內部政策及管理規定。
秘密級事項
1、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和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命題工作及參與人員的有關情況;
2、國家教育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准;
3、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後的評分標准;
4、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教職工罷教、遊行等突發事件的綜合情況;
5、不宜公開的出國留學人員選派計劃和國外留學人員的黨務工作情況;
6、不宜公開的雙邊、多邊教育交流項目(含備忘錄);
7、國家安全部門錄用高校畢業生的綜合情況;
第四條 高等學校承擔國家涉密工程科研項目和課題,以及經省部級以上批准立項的涉密科研項目和課題,其密級按主管部門確定的秘密或國家科技保密規定執行;
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其秘密按有關部門的保密范圍確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何種密級的不明確事項,由教育部確定。
第五條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掌握,不得擅自擴散和公開:
1、未公布的全國教育統計資料、年度計劃和發展規劃;
2、未公布的教育經費預決算及教育經費使用情況;
3、擬議中的機構、人員調整意見、方案及幹部考核、晉升、聘任、獎勵、處分等事項的內部討論情況及有關材料;
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掌握的教育社情動態情況;
5、考試後不應公開的試題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檔案材料;
6、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和地區(市)級統一考試試卷的印刷、存放、保管、運送等事項;
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內部文件和資料;
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1989年12月18日國家教委、國家保密局印發的《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89]教密字001號)同時廢止。

⑸ 《國家秘密及其具體范圍的規定》由制定。

國家秘密及其具體范圍有多種類別,如國家財政秘密、統計秘密、人事工作中國家專秘密等,屬這些規范分別中央各主管部委制定。
國家秘密及其具體范圍統一的規定,是由《保密法》作出規定,這部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

⑹ 組織工作中國家秘密及期密級的具體范圍有哪些規定

任何人

⑺ 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有哪些

國家秘密包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秘密。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7)金融機構工作中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擴展閱讀:

國家秘密的載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以文字、圖形、符號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如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文稿、檔案、電報、信函、數據統計、圖表、地圖、照片、書刊、圖文資料等。這種載體形式是目前最常見的國家秘密載體。

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磁碟(軟盤、硬碟)、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這種載體形式隨著辦公現代化技術的發展,將越來越多。

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電波、光纖等。國家秘密以某種信號形式在這種載體上流動、傳輸。通過一定技術手段,才能把這種涉密信息還原,知悉具體內容。

⑻ 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 有新規定嗎

新規第34條:測繪抄成果的秘密范圍襲和秘密等級,應當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保障國家秘密安全、促進地理信息共享和應用的原則確定並及時調整、公布。
上面這段話是老規沒有的。新規增加很多和互聯網地圖、地理信息產業相關的內容。

⑼ 國家秘密法規定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具體范圍由那個部門規定

國家秘密法規定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9)金融機構工作中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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