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專罪。
洗錢屬罪是協助將財產轉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既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金轉換為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轉換成現金,還包括將此種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為彼種現金(如美元),將此種金融票據(如外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轉換為彼種金融票據(如中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
(1)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行政調查。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授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⑵ 我國《反恐法》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有兩大處關於銀行等金融行業的規定,一處在安全防範一處在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 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 以上罰款,並對直接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⑶ 哪些機構應該當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二條來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自構是指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支付機構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二)負責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支付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條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支付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並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履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支付機構總部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統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並報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⑷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立即凍結嗎
是的。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採取凍結措施。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概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涉恐資產。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產立即予以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
同時,《決定》還授權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
(4)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擴展閱讀:
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10月26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
⑸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回定非金融機構履行答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5)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及時更新資料信息。
為防止他人借用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請不要用金融賬戶替他人提現。
⑹ 金融機構應制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嗎
是的,金融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內。
⑺ 恐怖組織最常用的涉恐資金轉移方式有哪些
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2月21日對外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健全監管機制、明確市場准入標准等方面,建立銀保監會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框架。
反洗錢的意義:
1、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追查並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2、有利於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
3、有利於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範新的犯罪行為;
4、有利於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
5、有利於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7)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擴展閱讀:
洗錢將依法承擔以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條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