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
六類分別是: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
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1)金融機構公司章程擴展閱讀:
非銀行金融機構整改建議:
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的制度安排,規範金融市場秩序。盡管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已有近30年的歷史,但很長時間內缺乏一個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信託公司出現風險控制弱化、資本金不足、違規經營及虧損嚴重等問題;財務公司出現行政干預過多、貸款集中度過高等問題。
這些都導致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緩慢甚至出現停滯不前的局面。因而,要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必須進一步完善相應的制度安排,推動金融機構創新,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當前,可以考慮大力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機構為信貸機構,加快步伐構築中小企業融資平台。
② 誰知道獨資企業的公司章程
給你一份範本:
常州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外商獨資企業)
章 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四章 董事會………………………………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七章 利潤分配……………………………
增加法定代表人章節
第八章 職工…………………………………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十章 期限、中止、結算…………………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法規,獨資建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資企業),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獨資企業名稱: 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__________ ______
企業地址:常州__________ __
第三條 投資者
中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 __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 __ 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_
第四條 獨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第五條 獨資企業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獨資企業的宗旨為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使投資者獲得最佳投資效益。
第七條 獨資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獨資企業生產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產品銷售:在中國境內外市場銷售。境內銷售____________%;境外銷售_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投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
(註:如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部分如通過投資外方股東貸款,需在章程中註明。)
出資期限為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交清
第十一條 繳付出資額後,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後,由獨資企業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二條 獨資期限內,獨資企業不得減少注冊資本額。如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要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獨資企業注冊資本減少、增加或轉讓,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四條 獨資企業投資董事會,董事會是獨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決定獨資企業的一切重大事項,其職權如下:
1、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報告;
2、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和修改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討論決定獨資企業停業、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並;
6、決定聘用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7、負責獨資企業終止和期滿清算;
8、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董事任期三年,經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為代表。
第十七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企業所在地舉行。
第十九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前30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須作詳細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該記錄由獨資企業存檔。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獨資企業章程的修改;
2、獨資企業的中止、解散;
3、獨資企業注冊資本的減少、增加、轉讓;
4、獨資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分立、合並;
第二十三條 除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以外的其它事項由出席董事會過半數董事通過。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獨資企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總務部、財務部、技術部。
第二十五條 獨資企業設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獨資企業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獨資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執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為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獨資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
(以下條款可選擇或增加)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商業行為。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請示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同意交清工作後離任。
第六章 監 事
第三十一條 獨資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三人組成,分別由獨資企業股東委派二名股東代表和一名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投資方委派產生,可以由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任期三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獨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並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獨資企業會計年度採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三十三條 獨資企業的一切憑證、帳薄、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四條 獨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
第三十五條 獨資企業採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三十六條 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獨資企業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獨資企業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獨資企業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獨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
第三十七條 獨資企業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四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提交董事會會議批准。
第三十八條 獨資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獨資企業從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法定公積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四十條 獨資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並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十章 職工
第四十一條 獨資企業職工的僱傭、解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其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獨資企業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由獨資企業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第四十三條 獨資企業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獨資企業高級職員和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獨資企業具體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分別在聘請合同和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獨資企業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四十五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獨資企業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一章 工會組織
第四十六條 獨資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十七條 獨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獨資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獨資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四十八條 獨資企業工會代表職工和獨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 獨資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獨資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十條 獨資企業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獨資企業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一條 獨資企業每月按獨資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獨資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人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二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二條 獨資年限為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獨資企業如需延長其獨資年限,經董事會作出決議,應在獨資期滿前6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四條 獨資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1、獨資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的其他事項。
如存在前款2、3、4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原審批機關核准,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獨資企業的終止日期。1、2、3、6的規定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並通知債權人,並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後進行清算。
獨資企業提前終止經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報送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五十五條 獨資期滿或提前終止,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獨資企業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獨資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十七條 清算期間, 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於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委員會代表獨資企業起訴或應訴。
第五十八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獨資企業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後,獨資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三章 規章制度
第六十條 獨資企業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會計制度;
7、公司解散時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 由獨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後,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須經常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生效。修改時同。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簽字地點:
③ 企業貸款需要哪些證件
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
1、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填寫《借款申請書》,並按銀行提出的貸款條件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若為新開戶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先與中國工商銀行建立信貸關系)。一般情況下,銀行要求提供的重要資料有: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注冊資金、企業性質、主營業務及企業介紹等;企業法人概況;詳細寫清借款金額、用途、期限、還款途徑及擔保形式;財務報表;有關證件、證明(借款人、擔保人均須提交);保證貸款需提交的資料以及抵、質押擔保貸款需提交的資料。
2、經審批同意的,借款人和擔保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
銀行接收借款人提出的貸款申請和有關資料後,由相關業務部門對借款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准確性和借款用途等進行調查。項目貸款還須對項目進行評估。
貸款審查貸款審查的主要內容有:貸款的直接用途;企業近期經營狀況;企業挖潛計劃、流動資金周轉加速計劃、流動資金補充計劃的執行情況;企業發展前景;企業負債能力等,
3、銀行落實貸款條件後,按規定程序辦理放款手續,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4、借款人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5、貸款結清,按規定辦理撤押手續。
④ 請問合資公司章程與獨資公司章程有哪些不同處
請詳閱合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
二)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國合營者負責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正式文件: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中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上列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2)、(3)、(4)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合營企業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轉讓的規定;
(四)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聘用辦法;
(六)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產品在中國境內和境外銷售的比例;
(八)外匯資金收支的安排;
(九)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十)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十一)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二)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三)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十四)合同文本採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合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的法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第二條
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條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營企業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第四條
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第五條
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資企業應向中國政府交納使用費。上述各項投資在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第六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並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合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外國合營者將分得的凈利潤用於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
第九條
合營企業應憑營業執照在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合營企業的有關外匯事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辦理。合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可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資金。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條
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鼓勵合營企業向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出口產品可由合營企業直接或與其有關的委託機構向國外市場出售,也可通過中國的外貿機構出售。合營企業產品也可在中國市場銷售。合營企業需要時可在中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外國合營者在履行法律和協議、合同規定的義務後分得的凈利潤,在合營企業期滿或者中止時所分得的資金以及其他資金,可按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貨幣,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鼓勵外國合營者將可匯出的外匯存入中國銀行。
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准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一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由合營各方協議在其他仲裁機構仲裁。合營各方沒有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條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損中國主權的;
(二)違反中國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第五條 在中國法律、法規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合營企業有權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批准後,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給批准證書。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許可權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
(二)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構。
⑤ 封閉式資金依據公司法組建,根據公司章程經營基金資產
投資基金
本章主要內容:投資基金概述,包括投資基金的概念、性質和特點;投資基金的種類;基金投資價值分析。
第一節 投資基金概述
一、投資基金的概念和性質
1.投資基金的概念
投資基金是一種受益證券,是通過發行單位基金證券,募集社會公眾投資者資金,再分散投資於各種有價證券,所獲收益按單位基金份額分配給公眾投資者的一種投資工具。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許多人都有較多的剩餘資金,但由於缺少專業的投資知識和投資經驗,所以,把大量資金委託專業投資操作機構用於投資,於是便產生了基金。專業投資操作機構變成了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憑藉其專業知識和經驗,主要把資金投資虧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 所以,投資基金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投資基金是一種投資制度,它從廣大公眾投資者那裡聚集巨額資金,組建投資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和經營。第二,投資基金發行的基金證券是一種面向社會投資者的投資工具,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證券而達到投資的目的,並憑借其持有的基金證券而分享基金的投資收益,同時也承擔投資風險。
2.投資基金的性質
(1)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市場的媒介物
投資基金的管理者把投資者的資金轉換成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並對這些金融資產負有經營、管理的職責,而且,投資基金必須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確定資金的投向,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投資收益的最大化。另外,投資者把資金交由基金管理者運用,基金運營的好壞,投資收益的高低取決於基金管理者的經營業績, 基金管理者按經營業績好壞提取費用,投資者則必須承擔投資風險。而儲蓄則不同,儲蓄是存款人將貨幣資金存入銀行, 在間隔一定期限後可將本金和利息收回(除非存款銀行破產)的一種投資方式,存款人的收益比較固定而風險則很低。銀行要對吸收進來的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和運用,並對使用資金的盈虧負責。
(2)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信託形式
投資基金主要當事人有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一般為銀行)、基金持有人(投資者)三個。投資者根據各種基金的章程(其中包括基金的基本情況、投資操作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及投資限制),選擇適合自己投資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把投資者的資金集合起來,形成一筆巨額資金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事先確定的投資原則進行投資組合, 可大大減少投資風險, 並能獲取較高的收益。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訂有信託契約: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資產,同時及時、足額地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基金託管人主要負責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3)投資基金本身屬於有價證券的范疇
投資基金設立時發行的受益憑證(基金證券)與股票、債券一起構成了有價證券的三大品種。投資者都希望通過購買這些有價證券獲得較大的投資收益,在這一點上,三者之間並無實質上的差別。然而,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反映的關系是不同的,由此帶來的收益與風險也是不同的。
3.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
(1)發行的主體不同, 體現的權利關系不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持有人是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管理,是一種股權關系。債券是分別由政府、銀行和企業發行的,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投資基金證券是由基金發起人發行的按契約形式發起的基金,證券持有人與發起人之間是契約關系。按公司形式發起的基金,通常組成基金公司,並由發起人(大股東)組成董事會,決定基金的發起、設立、中止以及擇定管理人和託管人等事項,證券持有人成為公司股東的一員,但都不參與基金的運作。發起人與管理人、託管人之間安全是一種信託契約關系。
(2)運行機制不同, 投資人的經營管理權不同
通過股票籌集的資金,完全由股份公司運用,股票持有人有權參與公司管理。通過債券籌集的資金,完全由債權人自主支配。而投資基金的運行機制則有所不同。不論哪種類型的投資基金,投資人和發起人都不是直接從事基金的運用,而是委託管理人進行運營。同時,投資基金信託又不同於個人信託。個人信託是單個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從事買賣業務,這種委託業務是完全體現投資者個人的意志,即按投資者的指示買進或賣出。投資基金信託是一種集中信託, 受託的管理人本著「受人之託, 代人理財,忠實服務,科學運用」的精神,按基金章程規定的投資限制,對該基金自主地運用,保證投資人有豐厚的收益。投資人只分享基金的盈利和分紅,而不幹預基金的管理和操作。
(3)風險程度不同
一般情況下,股票的風險大於基金對於中小投資者而言,由於受可支配資產總量的限制,只能直接投資於少數幾只股票,這就犯了「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投資禁忌,當其所投資的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業財務狀況惡化時, 資本金有可能化為烏有; 而基金的基本原則是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把資金按不同比例分別投於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有價證券,把風險降低至最低程度;債券在一般情況下,本金得到保證,收益相對固定,風險比基金要小得多。
(4)收益情況不同
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確定的, 而債券的收益是確定的。 一般情況下,基金的收益比債券高。以美國投資基金為例,國際投資者基金等25種基金1976~1981年5年間的投資收益增長率,平均為301.6%,其中最高的20世紀增長投資者基金為465%,最低的普利倫德基金為243%;而1996年國內發行的2種5年期政府債券,利率分別只有13.06%和8.8%。
(5)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債券投資是有一定期限的, 期滿後收回本金,股票投資是無限期的,除非公司破產、進入清算,投資者不得從公司收回投資,如要收回,只能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接市場價格變現;投資基金則要視所持有的基金形態不同而有所區別:封閉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滿後,投資者可按持有的份額分得相應的剩餘資產,在封閉期內還可以在交易市場上變現;開放型基金一般沒有期限,但投資者可隨時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贖回。
(6)存續的時間不同
每一種投資基金都規定有一定的存續時間,期滿即終止。這一點類似於債券投資。不同於債券投資之處在於,投資基金經持有人大會或基金公司董事會決議可以提前終止,也可以期滿再延續。封閉型基金在存續期間內不得隨意增減基金券,持有人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這一點類似於股票投資。不同之處在於,開放型基金可以隨時增減,持有人可以按基金的資產凈值要求申購或贖回其持有的單位或股份。
4.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的聯系
基金、股票、債券都是有價證券,對它們的投資均為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劃分類似於股票:股票是按「股」劃分,計算其總資產;基金資產則劃分為若干個「基金單位」,投資者按持有基金單位的份額分享基金的增長收益。 契約型封閉基金與債券情況相似, 在契約期滿後一次收回投資。 另外, 股票、債券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在國外有專門以股票、債券為投資對象的股票基金和債券基金。對於身邊有點閑錢,但又沒有時間或缺乏投資知識的人而言, 投資基金可以說是目前最佳的投資工具。由投資專家經營管理基金,能使基金得到最佳運用,可以使投資者得到相當可觀的回報, 之所以如此, 是因為投資基金具有顯著的優點及作用:
(1)集合投資
投資者特別是一般中小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無力同時購入多種金融資產、使自己的投資多元化以分散風險,而投資基金則為他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投資方式。首先,眾多中小投資著以自己有限的資金購買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積少成多,形成巨額的投資基金,然後分散投資於各種不同企業的股權、股票和其他有價證券,可取得較多的投資收益。其次,巨額的投資基金分散投資於不同種類的有價證券,即使有少數證券的價格下跌,但就整體而言,仍可享受較大投資收益。同時,巨額資金有足夠條件和能力選擇最佳時期、最佳企業、最優良的有價證券作長期投資。
(2)分散風險
由投資專家經營管理,能使基金得到最佳運用。小額投資者往往很難具備專業知識以正確分析市場行情和市場走勢,對發行證券的企業也較難作出判斷,而由投資專家執掌的投資基金組織去運籌帷幄,這些問題就可迎刃而解。首先,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獨立的投資分析部門,聘請投資分析專家,對於如何投資何時投資、如何獲得最大利益,都能比較准確地掌握;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可與投資顧問、咨詢公司建立合作關系,為全體投資者追求最佳投資利益;最後,基金管理公司信息靈通,資料齊全,具有先進的設備和管理手段。
(3)能以最低費用享受專家服務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一般都要請求投資顧問機構或投資專家代為管理或尋求投資咨詢服務,而這些服務費用較高,這對單獨進行投資的小額投資者而言是難以承受的。若由投資基金組織聘請,這筆服務費用就由所有基金投資者共同分攤,負擔極為有限,投資者等於花很小的代價,享受專家的服務。
(4)投資基金收益憑證流動性大
投資基金收益憑證可以流通,變現能力較強,並能獲取價差收益。首先,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在一定時間後可以上市轉讓,尤其是開放型基金,投資者隨時可請求公司購回,不過,在投資基金普遍經營良好,受益憑證價值不斷上升的情況下,投資者很少賣出受益憑證;其次,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每一營業日終了,大多通過新聞媒介公告受益憑證的每一受權單位資產凈值, 在凈值提高到一定程度, 受益人又需要用款時,可在市場或投資公司出售,獲取可觀的收益。
二、投資基金的特點
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專為中小投資者設計的金融投資工具,與其他投資方式相比,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的優勢。
1.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投資基金的基本原則是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投資基金把一定量的資金按照不同的比例分別投資到不同行業、不同種類或不同國別的有價證券上,這樣,一定時期某些證券的跌價損失可以由其他證券或其他證券市場上的投資收益來抵銷,甚至某一地區經濟的暫時不景氣也不至於對基金的整體收益造成太大的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一方面由所有的基金持有人分擔,另一方面又通過不同種類的證券和不同證券市場來分擔,從而既拓寬了投資渠道,又避免了集中投資的風險。1997年頒布實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投資基金分散投資作了若干規定: 第一,1個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 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 第二,1個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第三,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第四,1個基金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
2.小額投資,費用較低
投資基金是專門為中小投資者設計的一種投資工具,每單位基金的面額為1元, 每1000個單位為一手,作為交易的起點。由於每個基金都有幾十個億的規模, 所以基金的交易價格大多為1元多一點,這樣,中小投資者只要花1000多元就可以購買並持有1000個單位的基金證券,參與證券投資,並獲取投資收益。同時,由於投資基金的資金量大,所以買賣證券的交易量也很大,一般證券商會給予傭金上的優惠,從而減少了投資成本,相應地增加了基金收益。而且,證券主管部門為扶持基金的發展,對基金實行稅收上的許多優惠政策,基金的交易費用也比其他證券低,使投資者投資基金能獲得更多的收益。此外,投資基金大多聘請證券投資專家來代理進行投資操作,這比每個投資者各自聘請專家進行咨詢服務所需花費的費用要低廉得多。
3.專業管理,專家經營
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資金的經營與保管分開。所有基金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決策都是由基金管理人來負責的。基金管理人專門聘請證券投資專家進行投資操作。這些投資專家是以研究證券投資方法,分析證券行情變化為職業的,他們可以運用各種證券方面的專門知識、經驗、信息和現代化的研究方法,全面地系統地對國內外的經濟形勢、金融動態、行情變化和各行業、各公司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研究,並以此作出合理的、富有彈性的多樣化投資組合,從而避免了個人投資者由於缺少專業知識和信息、時間和精力有限而產生的盲目投資現象。而基金的保管則是由指定的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託管人必須是信譽卓著的大銀行或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基金託管人把基金的資產和自有資產分開,獨立核算,並且對基金管理人還具有制約和監督職能,從而保證了基金資產的安全運行。
4.流動性高,變現力強
投資基金發行的單位份數一般都很多,我國近年新發行的新基金,每個基金規模一般都在20~30億元的水平,這些受益憑證可以流通,可以變現或可以贖回。在實務操作過程中,開放型投資基金定期根據其凈資產值公開報價買賣,封閉型投資基金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進行買賣,所以,投資者購買投資基金以後,如果由於種種原因而緊急需要資金時,可以隨時把投資基金變現,而不至於遭受很大損失。因此,投資基金流通性很強,投資者可以隨時買進或賣出基金。
5.種類繁多,投資靈活
隨著利率市場化、金融全球化和資本流動自由化的發展,投資基金的種類和投資范圍也迅速發展,這有利於滿足具有不伺投資偏好的投資者的需要。目前,在世界各地的證券市場上,投資基金的數量已超過1萬多種,遍及一切金融領域,而且大多數基金都進行跨國投資,任何一種被市場看好的行業或金融品種,都可以通過設立和購買基金得到開發和利用。投資基金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廣闊的選擇空間,而且往往一個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幾個或幾十個投資基金,一般投資者可根據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的需要投資幾個投資基金。
三、投資基金的產生和發展
投資基金起源於英國,1868年英國創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基金機構「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組織。當時正是英國產業革命成功之時,工商業高度發達,殖民地和對外貿易遍及全球。由於國內資金積累過多,而市場相對狹小,資金便紛紛轉向海外。首創的這家投資基金機構專以分散投資於殖民地的公司債為主,投資地已遍及南北美洲、中東、東南亞地區以及義大利、西班牙等國。
雖然投資基金最早出現在英國,而其興盛則於美國。1924年,美國的第一個共同基金「馬薩諸塞投資信託基金」在波士頓設立。該基金設立時只有5萬美元的資產,由哈佛大學的200名教授出資。 1年後,資產增加約39.4萬美元。直到今天,這個基金依然存在,其資產已超過10億美元,有85 000人投資於該基金。
如今,投資基金已成為美國最普遍的投資方式,其投資總額己超過同期銀行儲蓄總額,基金投資已達全美股票市值的50% 以上; 各種投資基金的總資產達到了18 000億美元,基金投資賬戶已超過了6000萬戶,參與基金投資人數佔美國人口的四分之一強,投資基金的數目高達4000多個。
在金融較為發達的國家中,日本是個後起之秀。雖然它的基金業起步較晚,但自建立以來,一直得以高速、順利地發展。日本投資基金萌芽於1930年。這一年,日本人壽保險公司為防止因紐約股市暴跌而引發日本股市下滑,共同出資組建了「生命證券」投資公司,這是一個具有法人性質的公司。到了1937年,經紀人藤本創立了名為「藤本票據經紀商」的有價證券投資組織,這個組織以每戶500元,每10萬元為一組, 向一般投資者募集資金,用以購買股票和債券,並將所獲收益分配給投資者。「藤本票據經紀商」已具備了證券投資信託的性質,一般認為它是日本投資基金的第一個正式法人組織。
由於金融市場的發展和投資者需求的多樣化,日本的投資基金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後得以不斷發展。1980年推出的中期國債基金這一劃時代的投資商品,把長期投資與中期投資結合起來了。債券投資信託基金也不斷推出適合自然人和法人多樣化需求的新品種,如1975年股票投資信託推出目標型高收益基金;1983年推出追加型基金、為法人服務的無手續費基金,還有以工資預扣方式認購基金的累積型基金等,它們都普遍受到投資者的歡迎。1988年,後來居上的日本超過美國,成為全球基金投資業最為發達的國家。
投資基金在西方發達國家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已形成了一整套較成熟、較完善的運行機制。 而在我國, 投資基金則屬於一種金融制度的創新,它的出現,不僅僅為我國投資者提供了一種風險較低、收益較高的投資工具,也為我國證券市場,乃至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新的發展動力和穩定機制。
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風險意識的增強,人們需要有更多的投資種類和投資機會, 他們 已不再滿足於銀行儲蓄和國債等能獲取固定利息的投資。但由於個人的零散資金不能形成規模投資,而所需資金規模起點較低的股票投資,又因時間、 精力及專業知識的限制而難以駕馭, 且風險較大,這樣,投資基金作為匯集廣大投資者的零散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經營的大眾式集合投資制度便應運而生。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頒布實施。投資基金作為一種有著與儲蓄、股票、國債等金融產品不同特點和魁力的金融工具,必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中流砥柱和普通投資者理想的投資工具。
投資基金的種類
投資基金內容豐富,種類繁多,在國外,不同投資目的的投資者幾乎都可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投資基金。由於劃分的標准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不同的類別。
一、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
根據基金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區分為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這是投資基金最基本的劃分方法。
1.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成立,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發行基金股份將聚集的資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的基金。公司型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與股份有限公司相類似,投資基金的資產為所有投資者(股東)所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董事會選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基金的投資業務。公司型基金的設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同時還要在股票發行和交易所在地登記。
美國是公司型基金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的投資基金大多數為公司型基金。按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規定,以證券投資為目的的投資公司可分為三類:一為面額證書公司;二為單位型投資信託公司;三為管理型投資公司。目前的投資公司絕大多數是管理型投資公司。管理型投資公司又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封閉型投資公司
封閉型投資公司發行的股份數量是固定的,發行期滿後基金就封閉起來,不再增加股份,所以也稱為股份固定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資公司的股東(投資者)不得退股,即不得要求投資公司買回股票。
(2)開放型投資公司
開放型投資公司原則上只發行一種股票,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固定,股票持有者可根據市場價格行情和自己的投資決策來決定是否退股,即要求投資公司把發行的股票買回。因而,投資公司的投資基金股票總數是可以增加或減少的,所以開放型投資公司也稱為股份不定或追加型投資公司。
2.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也稱為信託型投資基金,是指依據信託契約,通過發行受益憑證而組建的投資基金,這種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人和投資者三方當事人訂立信託投資契約,基金管理公司依據契約運用信託資產進行投資,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信託資產,而投資者則享受投資收益並承擔投資風險。契約型投資基金募集資金的方式通常是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憑證是有價證券的一種,表明投資者對信託資產的受益權。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的投資基金基本上屬於契約型基金。契約型投資基金也可分為兩種類型。
(1)現金型基金
該類型基金最初設立時,投資者用現金購買受益憑證,待全部受益憑證發行完畢後,基金全部資本也就聚集完成,然後基金管理公司再將基金資產交由基金託管人保管,並進行證券投資操作。這種基金往往要規定一定的期限。期限一到,信託契約也就解除,期限未到,基金持有人不得解約或退回本金,但可以在交易市場上把受益憑證按當時交易價格出售給其他投資者。
(2)墊付型基金
這種基金的規模和期限沒有固定限制。在基金發行時,先由基金管理公司墊付基金的資本總額用於購買各種有價證券,並交由基金託管人進行保管,然後再通過發行受益憑證籌集資金歸還發起人。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每份基金的凈值,公布受益證券的買價和賣價,投資者可以以買價把基金證券賣給基金管理公司,以解除信託契約,抽回資金;也可以以賣價從基金管理公司手中買進,進行投資。
3.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區別
①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而契約型沒有。
②發行的證券種類上,公司型為股票,而契約型為受益憑證。
③在投資者的地位上,公司型為股東,契約型為受益人。
④在信託財產運用上,公司型依據公司章程,而契約型依據信託契約。
二、開放型基金與封閉型基金
投資基金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即投資者是否能夠隨時進出變現,分為開放型基金與封閉型基金兩種。
1.開放型基金
開放型基金是指基金的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可以隨時變動,即可以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基金份額或贖回股份的投資基金。開放型基金的交易價格可根據基金凈資產價值加一定手續費來確定。由於投資基金總額是不封閉的、可以追加的,因此也稱為追加型投資基金。
開放型基金有兩種類型:收費基金與不收費基金。收費基金要僱傭證券商把基金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因此基金的發行價格由凈資產價值加一定比例的銷售費用構成。不收費基金直接按凈資產價值出售給投資者。盡管不收費基金不收取銷售費用,但也要收取小額贖回費用,這種收費有利於投資者長期持有基金資產。
2.封閉型基金
封閉型基金是指基金資本總額及發行份數在基金發行之前就已確走下來,在基金發行完畢後和規定的期限內,基金的資本總額及發行份數都保持固定不變的投資基金。由於基金的受益憑證不能被追加認購或贖回,投資者只能通過證券商在證券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因此又稱封閉型基金為公開交易投資基金。基金收益以股利、紅利的方式支付給投資者。基金的交易價格雖然是以基金凈資產價值為基礎,但更多的是反映證券市場供求關系,通常情況下,基金交易價格或高於或低於基金凈資產價值。
3.開放型基金與封閉型基金區別
①開放型基金購回時,其贖回價格主要是參照基金凈資產值而定,封閉型基金的交易價格則是依市場供需情況而定,並不一定反映基金的凈資產值。
②開放型基金贖回手續費較高,適宜長線投資;封閉型基金交易價格受市場供求影響大,價格起落較大,而且交易費用較低,因此投機性交易較濃。
③開放型基金投資靈活性大,容易滿足證券市場對資金的需求,但必須有一定比例的現金資產以備投資者贖回受益憑證,所以在投資效益上受到牽制,並因此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封閉型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由於沒有贖回受益憑證的壓力,故資金可充分利用,以更好貫徹投資策略,追求較高的投資效益。
4.組合形態的投資基金
在實際操作中,公司型與契約型基金,開放型與封閉型基金通過不同組合,產生了基金市場中最常見的四種類型基金:封閉型與契約型的結合即封閉一契約型基金;封閉型與公司型的結合即封閉一公司型基金,又稱封閉型投資公司;開放型與契約型的結合即單位信託基金;開放型與公司型的結合即共同基金。
在現實的證券市場上,純粹形態的投資基金是不存在的,所見到的往往是組合形態的投資基金。如美國最常見的投資基金是共同基金,在英國是單位信託基金。
三、成長型基金與收入型基金
按照基金的投資目標不同,投資基金可以分為成長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
成長型基金是指該類投資基金的目的是追求資金的長期成長,而收入型基金則重視當期最高收入、 因為投資目標不同, 這兩種基金的投資方向、投資策略自然不同,這樣勢必影響投資人的收益及本金的穩定性。圍繞這兩個不同的投資目標,可派生出各種其他類型的基金。
1.成長型基金
成長型基金主要投資於成長股票。成長股票,屬於一種普通股票,是指其股市價格預期上漲速度快於一般公司的股票或快於股市價格綜合指數的股票。 由於這些股票的上市公司通常將收入用於再投資, 實現資本增值,成長型基金因此將獲得利益。成長型基金又可分為穩定成長型基金和積極成長型基金。穩定成長型基金一般不從事投機活動。「基金裕隆」則凸現成長型基金概念,欲通過投資於業績能夠長期可持續增長、從長遠來看市場價值被低估的成長型上市公司來實現基金的投資收益。
詳見
⑥ Y,你好,我想注冊一個金融機構的公司,請問都需要什麼條件,哪些法律手續
此類公司一般先要申請行政許可證,然後准備注冊資金、公司章程、辦公地址等證明,范圍很廣,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⑦ 求融資擔保公司管理制度急 急 急 謝謝
XXXX融資與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2010-6-8
XXXX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與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2010 年6 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融資和對外擔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資風險和對外擔保風險,保護公司財務安全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廈門科華恆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融資,是指公司向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進行間接融資的行為,主要包括綜合授信、流動資金貸款、技改和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證融資、票據融資和開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資行為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為他人提供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公司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不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應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願、誠信原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強制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公司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審慎對待、嚴格控制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 的風險。
第五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六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第二章 公司融資的審批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作為融資事項的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公司各部門的融資申請,並對該事項進行初步審核後,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條所規定的許可權報公司有權部門審批。
第八條 依據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的授權,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上表明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 70%的情況下,公司在下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融資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 10% (含10%)的融資事項,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九條 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上表明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 70%的情況下,公司單次流動資金融資金額或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融資金額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20%(含20% )的,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上表明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時,公司融資事項須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十條 公司單筆融資金額或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融資金額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20%的、或達到前述標准後又進行融資的,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一條 公司申請融資時,應提交《融資申請報告》,《融資申請報告》內容必須完整,並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名稱;
(二)擬融資的金額、期限;
(三)融資獲得資金的用途;
(四)還款來源和還款計劃;
(五)為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
(六)關於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的說明;
(七)其他相關內容。
申請技改或固定資產貸款還必須提交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公司的有關部門依據上述許可權審議公司提出的《融資申請報告》
保管理制度時,應對融資事項所涉及的經營計劃、融資用途認真審核。對於需要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應查驗相關批准文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可以聘請外部財務或法律等專業機構針對該等融資事項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的依據。
公司有關部門在審批融資申請時,應同時充分考慮申請融資方的資產負債狀況,對資產負債率過高的申請融資方應慎重審批提出的新融資申請。
公司分支機構或控股子公司申請融資時,亦應提交《融資申請報告》,並依照上述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許可權批准後,方可進行融資。
第三章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在決定擔保前,應至少掌握被擔保對象的下述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
(一)為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不存在需要終止的情形;
(二)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穩定的現金流量或者良好的發展前景,並具有償債能力;
(三)已提供過擔保的,應沒有發生債權人要求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情形;
(四)擁有可抵押(質押)的資產,具有相應的反擔保能力;
(五)提供的財務資料真實、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夠對其採取風險防範措施;
(七)沒有其他法律風險。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由財務部根據被擔保對象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調查,確定資料是否真實。
第十四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第四章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審批
第十五條 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 公司財務部作為對外擔保事項的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公司對外擔保的申請,並對該事項進行初步審核後,按本制度第十八條所規定的許可權報公司有權部門審批。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由公司財務部向有權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或分支機構向公司財務部報送對外擔保申請、及公司財務部向董事會報送該等申請時,應將與該等擔保事項相關的資料作為申請附件一並報送,該等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被擔保人的基本資料、已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復印件;
(二)被擔保人經審計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財務報表、經營情況分析報告;
(三)主債務人與債權人擬簽訂的主債務合同文本;
(四)本項擔保所涉及主債務的相關資料(預期經濟效果分析報告等);
(五)擬簽訂的擔保合同文本;
(六)擬簽訂的反擔保合同及擬作為反擔保之擔保物的不動產、動產或權利的基本情況的說明及相關權利憑證復印件;
(七)其他相關資料。
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可以聘請外部財務或法律等專業機構針對該等對外擔保事項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的依據。
第十八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須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公司對外擔保的單項擔保金額及累計余額未達到前款所述標準的,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在就對外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與該擔保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或股東應迴避表決。
由於關聯董事迴避表決使得有表決權的董事低於董事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時,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全體董事(含關聯董事)就將該等對外擔保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序性問題做出決議,由股東大會對該等對外擔保事項做出相關決議。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其中股東大會審議上述第(二)項擔保行為涉及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之情形的,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在同一次會議上對兩個以上對外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針對每一擔保事項逐項進行表決。
第五章 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的執行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融資或對外擔保事項經公司有權部門批准後,由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的人代表公司對外簽署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資或對外擔保事項經公司有權部門批准後,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長或其授權的人代表該公司對外簽署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訂立的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應在簽署之日起日內報送公司財務部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已經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規定許可權獲得批準的融資事項及對外擔保事項,在獲得批准後 30 日內未簽訂相關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的,超過該時限後再辦理融資或擔保手續的,視為新的融資或擔保事項,須依照本制度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為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被擔保債務到期後需展期並需由公司繼續提供擔保的,應當視為新的對外擔保,必須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擔保申請審核批准程序。
公司對外擔保的主債務合同發生變更的,由公司董事會決定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使用融資獲得的資金時,應依據融資合同所規定的資金用途使用,如確須變更用途的,由資金使用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本制度第八至十條規定的相關許可權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預計到期不能歸還貸款的,應及時了解逾期還款的原因,並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應急方案。
融資期限屆滿需要展期的,公司財務部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說明原因及還款期限。
第二十八條 公司財務部應加強對擔保債務風險的管理,督促被擔保人及時還款。
對於在擔保期間內出現的、被擔保人之償還債務能力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情況,擔保人應當及時向公司財務部匯報、並共同制定應急方案。
公司財務部應督促公司分支機構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關的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致使作為擔保人的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公司應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及時向被擔保人追償。
第六章 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公司財務部應將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事項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及時送交董事會秘書。
第三十一條 對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事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具體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
第七章 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審核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事項,並對違規或失當的融資、對外擔保所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依據本制度規定具有審核許可權的公司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未按照制度規定許可權及程序擅自越權審批或簽署融資合同、對外擔保合同或怠於行使職責,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公司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上述人員違反本規定,但未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公司仍可依據公司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0 年 6 月8 日
以上是一份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⑧ 金融機構股權轉讓需要經過什麼審批程序
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准備的材料
1、公司原股東會關於轉讓股權的內決議
2 、股容權轉讓協議必須明確:
(1)如何轉讓
(2)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3、 公司新股東會決議
(1)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選舉董事、監事人員(如董事發生變化須提供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如原董事會成員不變的也須說明原董事會組成人員不變);
4、向私營企業或眾多創造自然人轉讓股權的須提供驗資報告、交割單如屬全民、集體企業及交割合同;
5、公司營業空間執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東身份證原件;
7、 股東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決議;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9、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10、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11、新股東承諾書;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簡歷
13、原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14、 新股東身份證明,非當地戶籍的需要暫住證,法人股東需要經工商局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5、工商局要求迅速騰空提供的其他資料。
⑨ 保險公司是不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是的
主要包括公募抄基金、私襲募基金、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小額信貸公司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一行兩會(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保監會)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當行、擔保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9)金融機構公司章程擴展閱讀:
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經營業績良好,且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2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⑩ 需要辦理什麼手續能才開金融公司
開金融公司的大概流程與絕大部分人開公司的流程沒有太大的區別,但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政策要求,具體額外要求一些什麼證件或者什麼手續需要咨詢當地工商局才可以。
注冊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稱:
時間:1—3個工作日
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
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材料:
時間:5—15個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
結果:收到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 領取執照:
時間:預約當天
操作: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辦理: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發票章;至此,一個公司注冊完成。
公司在農業銀行開銀行承兌匯票需要,需要帶的材料:
1、對公賬戶的開戶許可證;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營業執照;
4、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
5、工商銀行企業開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
6、單位申請開銀行承兌匯票銀的報告、如果不是法人或負責人親自前來辦理的,需要委託書。
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證券、保險咨詢(不得從事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商務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財務咨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等。